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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时代下隐私权的保护.doc

本科生毕业论文

(2014届)

法政学院

题目:

论网络时代下的隐私权保护

学号:

201007020123

姓名:

程章尧

专业班级:

法学101

指导教师:

何菲职称:

讲师

2014年5月22日

2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诚信承诺书

我谨在此承诺:

本人所写的毕业设计(论文)《论网络时代下的隐私权保护》均系本人独立完成,没有抄袭行为,凡涉及其他作者的观点和材料,均作了引用注释,如出现抄袭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后果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目录

引言 1

一、传统隐私权的分析和界定 1

二、互联网对传统隐私权概念的影响 2

三、网络时代下隐私权保护的法理辨析 3

(一)互联网时代下隐私权是否存在新的定义 3

(二)互联网时代下隐私权的基本内容 3

(三)网络时代下隐私权的特点 3

(四)网络时代下隐私权的性质 3

(五)网络时代下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4

四、网络时代下隐私权保护的侵权类型 4

(一)擅自披露他人隐私 4

(二)非法获取、利用个人信息 4

1.网络经营者对个人信息的侵害 4

2.黑客对网络用户的侵害 4

五、国外关于网络时代隐私权保护的基本模式 4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 5

(二)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规制模式 5

六、我国在网络时代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5

七、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建议 6

(一)以立法保护为核心 6

(二)以行业自律保护模式为补充 7

结语 8

致谢 8

参考文献 9

浙江农林大学毕业论文

1

论网络时代下的隐私权保护

程章尧

内容提要:

21世纪,网络侵权事件越来越多,特别是针对隐私权的侵害,而且其中的侵权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本文界定了传统隐私权,并透过传统隐私权,分析了网络时代下隐私权的基本内容、特点和性质,确立了其保护的基本原则,揭示了网络时代下的隐私权的侵权类型。

根据我国在这方面的保护现状,提出了以立法保护为核心,行业保护模式为补充和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的建议,当然还有一点也非常重要,那就是我们每个人自身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以避免被不法之徒所侵害。

笔者希望通过本文,以完善中国大陆在这方面的保护。

关键词:

隐私权网络时代侵权类型保护现状保护模式

引言

隐私权一直是一种很重要的人格权,保护隐私权已经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通过互联网侵害公民隐私的现象出现爆发式增长,侵害手段也越来越丰富,对传统隐私权的界定发起了严峻的挑战。

网络时代下隐私权的概念出现不确定性,而对其保护范围正在逐步扩大。

网络时代下的隐私权的侵权类型日益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对其保护的难度也在逐步加大,其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

而目前我国对其保护并不理想,保护的现状令人担忧,许多方面有待改善。

因此,在网络时代下如何保护好个人的隐私是本文接下来要分析和解决的问题。

一、传统隐私权的概述

(一)传统隐私权的分析

“在人格权具体化的新兴个别人格权中,以隐私权最为重要,已发展成为一个具概括性的权利。

”[1]王泽鉴:

《人格权法:

法释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77页。

“19世纪末叶,大众媒体在美国渐次发达,传播揭露各种个人私密的消息,使Warren与Brandeis二位波士顿律师于1890年在哈佛大学法律评论发表了“隐私权”(TheRighttoPrivacy)的论文,影响深远。

”[2]同上书,第4页。

从那时开始,人们开始关注自身的隐私是否受到侵犯,法律也开始确认和保护公众的隐私。

通过各国对隐私这一课题的研究探索,隐私权理论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内涵也扩充了许多。

“1973年《法国民法》增设第9条规定:

“任何人享有对其私生活应受尊重的权利”。

”[3]同上书,第25页。

“美国继受英国侵权行为法,但关于人格保护有重大发展,创设了RightofPrivacy。

”[4]同上书,第26页。

由上述有关传统隐私权的发展历程可推导出,传统隐私权所涵盖的范围正在扩大,但总体来说,其基本含义没有发生太大改变,侵害隐私权的方式也没有出现颠覆性变化。

8

浙江农林大学毕业论文

(二)传统隐私权的界定

通过上文的分析、论证,可以将传统隐私权界定为私人生活安宁、私人生活信息不受他人侵扰等内容。

而我国在传统隐私权的保护就显得比较落后。

三十年前大陆才把“隐私”作为一个法律术语。

通说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笔者赞同通说观点。

综合各个学者观点和相关司法实践,隐私的含义可以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这两方面来理解,一是“隐”,即主观上不愿被他人知悉或侵扰。

二是“私”,即客观上与公共利益没有关系。

而隐私的内容由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构成。

[5]参见张鸿霞、郑宁等: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6页。

二、互联网对传统隐私权概念的影响

“在网络时代,网络是作为侵权行为的媒介发生作用的,网络本身不是侵犯隐私权的主体。

”[6]同上书,第18页。

“隐私权保护的强化与现代信息社会具有密切不可分的关系。

由于计算机、网络等各种科技的快速发展,使国家、企业或个人能够迅速地搜集、储存、传送有关个人的各种资料,以不同的方式加以组合或呈现,可用来预测个人的行为模式、消费习惯,然后搜集起来作为一种资源或商品加以运用。

”[7]王泽鉴:

《人格权法:

法释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77页。

可从两个方面概括之:

一方面,随着淘宝网、京东网等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极大地便利了群众购物,但也使公民隐私权遭受侵害的可能性增加。

“受侵害者常难以知悉或防范其隐私资料被窥探、搜集或利用,信息社会使个人成为所谓的“透明人”,甚至裸体化。

”[8]同上书,第177页。

另一方面,由于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变得越来越密切,隐私权的经济价值开始增加。

“在现代信息社会,人人得为隐私的被害人,人人亦得为加害人。

”[9]同上书,第177页。

不法分子通过便利的网络技术,侵害他人的隐私。

三、网络时代下隐私权保护的法理辨析

(一)网络时代下隐私权是否存在新的定义

隐私权与通过网络行使言论自由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它们之间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这是由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存在不同特点所决定的。

通过网络行使言论自由难免会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或大或小的侵害。

那么网络时代下隐私权是否是一个新的概念,需要下一个新定义吗?

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不是一个新概念。

它呈现出动态发展的特点,实质上是隐私权在网络时代的延伸与体现,是传统隐私权保护发展到一定阶段,基于互联网这种新型的信息和资料传递手段而出现的一项重要权利。

有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10]赵华明: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大学学报》2002年专刊。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就是指信息隐私权,“信息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利用、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11]冯娜:

《信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当代法学》2002年第6期。

笔者进一步认为其是隐私权的一个子概念,即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空间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复制、公开、传播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

还有,网络隐私权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其内涵会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而改变,其保护范围也会逐步扩大。

最近见解认为隐私并指对个人资料的控制。

[12]参见王泽鉴:

《人格权法:

法释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04页。

(二)网络时代下隐私权的基本内容

王泽鉴先生认为“隐私权系由两个核心部分构成之,一为私密领域,一为信息自主。

”[13]王泽鉴:

《人格权法:

法释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08页。

笔者完全赞同他的观点,并进一步认为网络隐私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同意权、告知权、保密权、确定权、删除权和求偿权。

但是随着网络技术地发展、全球化地加深,其基本内容也许会进一步延伸、扩展。

到时候,如果出现新情况,可以先用漏洞填补规则解决,如适用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如果还不能有效保护,再新增内容。

行政法和刑法也如同民法,此处不再重复论证上述内容。

(三)网络时代下隐私权的特点

“网络侵权行为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性,一方面要保护被害人,他方面要顾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以维护网络服务的运作。

”[14]同上书,第246页。

有些学者甚至认为,“网络隐私侵权发生以后,是不可能恢复原状的,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15]参见王利明:

《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5页。

它给隐私权人造成的伤害可以说是不可估量的,必须引起我们的警惕。

笔者部分赞同其观点,但认为可以将侵害网络隐私行为的负面作用显著降低。

在网络时代,消费者这一群体正日益扩大,大量网民选择网购。

就如笔者就常在淘宝上购买书籍。

由此可能使许多网站利用专门软件获取自身的私人信息。

综上可得出网络隐私权的特征包括调整范围限定在网络社会生活中。

侵权主体多元化和侵权客体大大扩大等方面。

[16]参见张鸿霞、郑宁等: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5页。

(四)网络时代下隐私权的性质

隐私权提出以来,学者一致把它作为一种独立的精神性人格权。

“无论是在美国法或德国法上的隐私权均在保护人格上的精神利益。

”[17]王泽鉴:

《人格权法:

法释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04页。

但是,现今社会“对个人隐私的侵犯不仅仅是基于窥探他人隐私的好奇心,大多数是基于利益的驱使。

“经过长期累积的发展,最近几年德国联邦法院明确肯认人格权的内容除精神利益外,尚包括财产利益。

”[18]王泽鉴:

《人格权法:

法释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04页。

笔者认为隐私权主要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侧重于精神利益的保护。

但随着网络发展,隐私权对财产利益的保护力度也越来越大。

现实中大量案例可以证明这点。

(五)网络时代下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以控制权模式为基础,各国都在立法或者在政策中确立起了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基本原则,并且各国所规定的原则在相当程度上具有相似性,可以为我国未来的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

[19]参见蓝蓝:

《关于网络隐私权制度的几点思考》,《河北法学》2006年第24卷第3期。

这些原则分别为告知原则、选择原则、查阅原则、安全原则、救济原则等。

确立原则是非常重要的,这样才能把握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总方向,从行政法角度而言,既能防止公权力肆意扩张,减少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又能切实有效保障公民个人的隐私权。

因此,笔者认为权利上述原则是非常有必要的。

具体如何阐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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