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普新区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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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提升改造的过程中,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落实属地原则。

各相关功能区(园区)、街道要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统筹协调推进矿山整顿提升工作。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的矿山依法整顿关闭,浪费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具备条件的矿山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矿山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升,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

矿山“多、小、散、差”的状况基本改变,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标准

1.稀土、铁矿、有色、黄金矿山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立项核准文件,其他矿种要取得立项备案文件。

2.新设采矿权应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矿业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产业政策。

除同属1个矿业权人的情形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矿业权在垂直投影范围内原则上不得重叠。

3.应统一开采的矿床,新建项目原则上只能设立1个采矿权。

4.申请设立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的矿山原则上应达到规定的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并满足设计要求。

已设采矿权的生产矿山,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在其深部和外围扩大开采的,扩区范围的地质工作程度应满足设立采矿权要求;

不能满足的,应申请探矿权。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矿山项目:

(1)不符合国家、省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规定的。

(2)与村庄、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范规定的。

(3)矿山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间距不符合设计规范规定保留安全间距要求的。

(4)位于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禁止限制建设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保护区等区域,以及不符合林业相关供地政策的区域。

(5)相邻的露天采石场采矿许可证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的。

(6)露天开采矿区面积过小或地形不利,不能满足修路上顶,难以实现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的。

(7)不符合规划环评相关要求,或现有矿山项目未完成环评规定的生态修复建设要求的。

(8)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规程、规范等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1.生产矿山应具备以下基本安全条件:

(1)矿山符合已批准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生产规模符合国家、省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规定。

(2)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

(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健全完善。

(4)安全管理机构、技术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齐全。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

(6)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有关规定定期检测检验合格。

(7)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并按照管理权限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

(8)与相邻的矿山以及村庄、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规程、规范等规定。

(9)矿山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齐全有效,满足安全规程、设计要求。

(10)地下开采矿山按要求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并确保正常运行。

(11)安全生产档案资料齐全,采掘生产图纸与实际相符。

(12)无重大安全隐患,没有非法违法开采行为,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工艺和设备。

(13)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14)编制了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要求组织演练。

(15)矿山开拓、准备、回采及开采顺序、设备选型和安装等符合设计要求。

(16)符合矿山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规程、规范规定。

2.基建矿山应具备以下基本安全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且按照管理权限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

(3)无以采代建、以采代探、无合法理由超期建设等非法违法行为。

(4)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

(5)符合矿山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规程、规范规定。

3.积极推动企业提高机械化水平。

依法强制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鼓励矿山采用新型适用安全技术及设备,实施技术升级改造,提高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减少作业现场人员。

积极推广地下矿山采用凿岩台车、铲运机、装载机、撬毛机等先进技术设备,到2020年符合条件的地下矿山掘进、装载、运输机械化率达到100%,符合条件的露天矿山全部实现机械化铲装、中深孔爆破。

(三)实施“四个一批”工程。

1.达标保留一批。

达到上述基本条件的矿山予以保留,可以继续生产或者建设。

同时,按照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分级管理。

2.改造提升一批。

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指导,实施改造提升:

(1)生产规模达不到国家、省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规定,但改造后能达到要求,需要单独保留的。

(2)达不到上述基本条件,但具备相应的整改条件,需要继续保留的。

3.整合做大一批。

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引导,实施整合重组:

(1)生产规模达不到国家、省市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规定,但有条件实施整合的。

(2)应统一开采的矿床存在多个开采主体的。

(3)相邻矿山之间安全距离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的。

(4)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矿区,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集中矿区。

4.淘汰关闭一批。

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区管委会依法实施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开采的。

(2)存在以探代采、以建代采、超层越界开采、超能力开采、超定员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环保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4)无正当合法理由,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

(5)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6)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

(7)资源枯竭的。

(8)在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

(9)其他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

三、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1月15日前)。

制定矿山整顿提升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年度计划、任务分工、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矿山整顿提升工作。

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广泛宣传矿山整顿提升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有利于矿山整顿提升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1月16日—2018年2月15日)。

对辖区内所有矿山进行全面排查摸底,认真查找问题,科学作出评价,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确定达标保留、改造提升、整合做大、淘汰关闭对象,并在主要媒体进行公告。

(三)实施验收阶段(2018年2月16日—2020年12月31日)。

认真落实各项整顿提升措施,除达标保留矿山外,其他矿山必须按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实施综合整治。

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区矿山整顿提升工作的检查验收,2020年9月30日前,迎接市政府对新区矿山整顿提升工作的检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金普新区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领导小组(附件),切实加强矿山整顿提升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矿山整顿提升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坚决打好全区矿山整顿提升攻坚战。

(二)严格落实责任。

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协商解决矿山整顿提升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严格新建矿山准入,科学确定达标保留、改造提升、整合做大、淘汰关闭的矿山,扎实推动矿山整顿提升工作。

(三)依法稳步推进。

要加强政策研究,完善土地、财政、税收、再就业等相关政策,依法推进矿山整顿提升工作,切实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矿业权人的支持和配合,给矿山整顿提升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加强对整顿提升后的矿山企业监管,巩固整顿提升成果,确保矿山整顿提升工作取得实效。

对矿山整顿提升工作中涉及的有关行政审批和许可事项,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强化服务,简化程序,限时办结。

(四)强化监督检查。

矿山整顿提升是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实现全区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重大举措和治本之策,新区管委会将矿山整顿提升工作纳入对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并建立健全定期通报制度、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有效推动矿山整顿提升工作顺利进行。

对矿山整顿提升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由此引发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新区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问题突出的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责任人。

(五)维护社会稳定。

矿山整顿提升工作情况复杂、矛盾突出,阻力大、困难多,各部门、各单位要清醒认识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充分研判和深入分析矿山整顿提升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应对。

关闭、合并、破产的矿山企业要做好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职业病健康体检,妥善做好职工安置、社会保障等工作,妥善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各方面问题,积极化解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对工作责任不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矿山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成效和正面典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

金普新区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全面提升安全生产

保障能力领导小组成员

 

附件

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

王强市委常委,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

宋振民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员:

李道刚新区经济发展局副局长

王大生新区商务局局长

马英骥新区财政金融局局长

王岩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端平新区环境保护局局长

张茂民新区城乡建设局局长

孙强新区农业局局长

杨军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段世利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迟长海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

王天欣金州公安分局政委

韩彦国开发区供电分公司经理

沈飞开发区东部供电分公司经理

王玉良金州供电分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话:

87533962),主任由段世利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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