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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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德才兼备、专业化水平高的中小学校长队伍,提高中小学管理水平,推进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人事部、教育部印发<

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的实施意见》,以及陕西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校长是根据中小学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的学校领导岗位。

第三条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中小学校长的条件和职责

第四条中小学校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能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五)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

第五条初任中小学校长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具有初级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小学、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校长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小学高级或中学一级及以上教师职务;

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三)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四)身心健康。

第六条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组织教育、教学等研究活动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推荐副校长建议人选,由教育行政部门考察聘用。

(四)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聘任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

(五)依照有关规定行使经费使用、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

(六)校长是学校安全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及安全防范工作负主要责任。

(七)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等重大事项。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中小学校长应当自觉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和领导、自觉接受同级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中小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校长应充分尊重和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

第三章校长的培训和待遇

第八条中小学校长培训主要包括:

新上岗校长的任职资格培训,校长提高培训,高级研修培训,骨干校长研修培训及有关专项培训。

第九条中小学校长必须参加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必须参加每五年一轮的提高培训。

通过培训,全面提高校长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中小学校长培训成绩存入本人档案,作为选拔、考核、聘任的重要依据。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期间,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二条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逐步取消校长的行政级别,积极探索校长职级制度,逐步实行校长职级制。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长享有下列待遇:

(一)中小学校长对应高中(完中)、初中、小学相应职级、兑现职务工资和各种福利待遇。

(二)实行校长职务津贴制度,其津贴标准执行国家和省上已颁布出台的标准。

(三)中小学校长在搞好学校管理工作的同时,原则应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

中小学校长可参加教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在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充分考虑校长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成绩,并将其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与聘任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长选拔工作按照“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长选拔聘用实行归口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与。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校长选拔聘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负责直属中小学校长的选拔聘用工作;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所属中小学选拔聘用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其直属中小学校长的选拔聘用工作;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中小学校长的选拔、聘用工作。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长候选人的产生实行民主推荐、自荐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在此基础上,实行公开竞争上岗。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重视后备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校长选拔聘用程序:

(一)公布空缺岗位:

说明岗位职责,聘任条件等事项。

(二)公开报名:

可以个人报名,组织提名,民主推荐。

(三)资格审查: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参加公开招聘人选。

(四)演讲答辩:

每个参加竞聘对象在拟任职学校教职工大会上进行竞聘演讲,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公开面试答辩。

(五)民主推荐:

由主管部门组织,拟任职单位全体教职工或中层干部、骨干教师,对参加竞聘上岗的对象进行民主推荐。

(六)组织考察:

根据面试成绩和民主推荐结果,由主管部门按一定比例择优确定考察人选并组织考察。

(七)任职公示:

根据考察情况和中小学校长的任命权限,由学校主管部门确定拟任职人选,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八)聘任: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所反映的问题经核实不存在及不影响聘用的,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八条在选拔聘用校长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竞聘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伪造学历、学位、培训、奖励等证书。

(二)诽谤、诬告其他竞聘人选。

(三)拉拢、贿赂或威胁、恐吓招聘考核人员和教职工。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中小学校长的任期

第十九条中小学实行任期制。

每届任期原则上不超过4年。

任期届满后,重新进行聘任。

校长在同一学校任期时间原则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章中小学校长的交流

第二十条鼓励城区学校或省级示范学校校长参加农村学校或艰苦地区学校校长的竞聘工作。

第二十一条城区学校、省级示范学校校长到农村学校和艰苦地区学校任职,期满4年,再次担任校长的,职务工资向上浮动一级。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创造条件组织校长到发达地区挂职锻炼或学习。

第七章中小学校长的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长的工作业绩考核。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按学年进行,任期考核,在聘期届满前进行。

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

根据考核结果,对校长做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评价。

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续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校长在任职期间学校发生重大不安全事故和教职工职务内严重违法违纪事件的,年度考核结果按照不合格对待。

第二十五条校长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一)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二)有较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

(三)利用职务之便,牟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和其它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本人申请辞职经批准的。

(五)正常调转的。

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校长奖励机制,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二十七条省教育厅每4年开展一次优秀校长评选活动。

对贡献突出,声誉较高、影响较大的校长颁发奖章、证书。

其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校长奖励基金,定期开展优秀校长评选表彰。

第二十八条学校教师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解聘校长的建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的所有各级政府所办的中小学校。

企事业单位附属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等学校校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

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

教育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办公室2006年7月24日印发

打印人:

何宁校对人:

樊增侠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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