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实施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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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实施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

坚持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三、工作目标

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病人(以下简称感染者和病人),有效控制性传播,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进一步降低病死率,逐步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不断减少社会歧视,将我县艾滋病疫情继续控制在低流行水平。

(一)宣传教育方面。

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

流动人口、青年学生、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90%以上。

(二)行为干预方面。

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减少10%以上,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的配偶传播率下降到1%以下,其他性传播危险行为人群感染率控制在0.5%以下。

(三)母婴传播方面。

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4%以下。

(四)诊断治疗方面。

诊断发现并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感染者和病人比例达90%以上。

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达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治疗成功率达90%以上。

四、防治措施

(一)提高宣传教育针对性,增强公众艾滋病防治意识。

1.深入开展大众人群宣传教育。

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大众自觉抵制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营造不歧视感染者和病人的社会氛围。

宣传、网信、新闻出版广电、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指导将艾滋病防治宣传列入日常工作计划,每月至少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

党校、团校等要让学员在校期间接受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专题培训。

文化、农业、科技等部门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支农、惠农等活动,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要利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采取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引导健全村规民约,倡导公序良俗。

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单位要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将预防艾滋病与禁毒工作相结合,加强合成毒品和滥用物质危害的大众宣传教育。

2.持续加强重点人群宣传教育。

对于流动人口、青年学生、老年人、出国劳务人员、援外援疆人员、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应当强化艾滋病感染风险及道德法治教育,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行为。

教育、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性道德、性责任、预防和拒绝不安全性行为作为教育重点,督促学校落实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任务,确保落实初中学段6课时,高中学段4课时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时间,积极发挥学生社团、青年志愿者和学生家长的作用,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和性健康的宣传教育。

教育、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机制。

旅游、公安、民政、市场监管和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重点加强流动人口集中的星级酒店、宾馆、用工单位和居住社区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

人社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职业培训内容。

交通运输、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利用机场、车站、码头、口岸等场所进行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

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监管场所教育内容。

民政、文化、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进一步丰富老年人业余文化生活。

(二)提高综合干预实效性,有效控制性传播和注射吸毒传播。

1.强化社会综合治理。

要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评内容,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城乡结合部、农村等薄弱地区打击力度,依法从重处罚容留与艾滋病传播危险行为相关活动的场所和人员。

公安部门要落实与艾滋病有关案件的举报和立案处理程序,严厉打击利用感染者身份的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密切监测药物滥用情况,及时将易促进艾滋病传播的滥用物质纳入合成毒品管控范围,依法打击滥用物质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

宣传、文化、公安、新闻出版广电、网信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加强网络管理,结合打击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专项行动,及时清理传播色情信息、从事色情和毒品交易的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

2.着力控制性传播。

加强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的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突出疫情和危害严重性、有效防治措施等,促进其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

市场监管、旅游、文化、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全面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提x全套可及性和使用率。

卫生计生部门在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活动活跃的地区应加强疫情和危险因素监测,开展信息互通、协同干预等联防联控工作,扩大人群检测覆盖面,发现并管理传染源。

卫生计生部门要对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全面实施综合干预措施,降低家庭内传播。

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性病防治,将性病防治与艾滋病防治有机结合,为感染者和病人提供梅毒筛查服务;

为性病就诊者等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和梅毒筛查服务,对筛查发现的性病病人和疑似病病人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服务。

3.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

持续保持禁毒工作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减缓新吸毒人员的增加速度,将艾滋病防治与禁毒工作紧密结合,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

公安、卫生计生、司法行政、民政、人社等部门要创新吸毒人员服务管理,最大限度地有效管控吸毒人员,开展针对性的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救助服务,帮助他们戒断毒瘾回归社会。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部门对于适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应当及时转介到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

卫生计生、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交流和监督管理,维护治疗机构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和防治效果;

注射吸毒人员相对集中地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或延伸服药点。

卫生计生部门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难以覆盖的地区,应当继续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

(三)提高检测咨询可及性和随访服务规范性,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减少传播。

1.扩大检测服务范围。

卫生计生、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司法行政、发改、财政等部门要支持进一步健全实验室网络,构建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网络,根据需要设置艾滋病确证检测实验室,提高检测能力。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具备实验室艾滋病检测能力,重点地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应当具备快速检测能力。

检测机构要主动为有感染艾滋病风险人员提供检测咨询服务。

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将艾滋病、性病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和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合作,为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活动中抓获人员以及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

检测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强化主动服务意识,通过网络、电话预约等多种手段,探索通过药店、网络销售检测试剂等方式开展艾滋病自我检测,方便有意愿人群接受检测服务,建立健全与随访服务等工作衔接的机制。

2.提高随访服务质量。

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常住地管理原则,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随访服务;

要切实提高首次随访工作质量,强化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心理支持、行为干预及检测、医学咨询和转介等工作,告知合法权益、责任义务和相关政策法规,督促他们及时将感染情况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动员开展检测;

结合定期随访工作,对感染者和病人的行为及健康状况进行科学评估,提供针对性的随访干预服务;

要落实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下沉工作,将感染者和病人逐步下放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随访管理;

做好流动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建立健全流出地、流入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转介机制。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做好监管场所感染者和病人告知及医学咨询、心理支持、出入监管场所转介等随访服务。

卫生计生、教育、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外事、外专等部门要完善对在华外籍感染者的宣传教育、检测咨询、随访干预、治疗管理等相关防治政策。

3.加强疫情监测研判。

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依法及时报告艾滋病疫情。

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和危险因素情况,及时调整、优化监测点设置,加强数据收集,提高监测数据质量。

出入境检验检疫要对出入境人员开展艾滋病监测,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疫情。

卫生计生部门要强化艾滋病疫情和耐药监测、信息分析和利用,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做好疫情和政务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

(四)全面落实预防母婴传播和职业暴露工作,持续减少输血和母婴传播。

1.落实预防母婴传播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要以妇幼健康服务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与妇幼健康服务工作有机结合。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妇产科、计划生育门诊、青少年保健门诊、孕妇学校、婚前保健门诊等服务场所开展孕产妇的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和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提高孕产妇对预防艾滋病感染及母婴传播服务的认识和利用;

主动尽早未孕产妇提供运气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

结合婚前医学检查,为新婚夫妇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实现预防母婴传播关口前移;

为感染艾滋病的育龄妇女及其家人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信息、医疗保健及转接服务、帮助其制定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指导其正确避孕、选择安全的性行为和使用安全套,减少非意愿妊娠和艾滋病等疾病传播;

对感染艾滋病、梅毒、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监测、随访、转介等系列干预服务,减少母婴传播的发生。

2.落实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艾滋病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及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和调查工作,加强工作人员安全防护。

(五)全面落实救治救助政策,挽救感染者和病人生命并提高生活质量。

1.全力推进抗病毒治疗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要对有意愿且无治疗禁忌症的感染者和病人实施抗病毒治疗。

按照就近治疗原则,科学合理设置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优化艾滋病检测、咨询、诊断、治疗等工作流程,提高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可及性和及时性重点地区要推广从诊断到治疗“一站式”服务。

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诊疗指南,进一步规范治疗管理,加强耐药检测和病情监测,及时更换药物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提高治疗质量和效果;

要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等机会性感染疾病的筛查、诊断和治疗工作。

传染病防治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承担感染者和病人综合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等,要建立健全与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制度,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得到及时、规范的抗病毒治疗。

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中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工作,探索建立异地治疗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为监管场所内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化治疗。

2.加强合法权益保障。

要依法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就业、入学等合法权益。

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变化,适时调整承担综合医疗服务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

重点地区要适当增加定点医疗机构数量,优化布局,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需要。

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首诊(问)负责制,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做好接诊、转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

民政、人社、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加强相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衔接,确保感染者和病人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等权益。

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3.强化救助政策落实。

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儿童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加强规范管理和信息化建设,鼓励有条件地区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必要保障。

民政、卫生计生、红十字会、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生活困难感染者和病人生活救助,将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爱心帮扶、情感支持、临终关怀等工作。

扶贫、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按照精准扶贫要求,对艾滋病疫情严重的贫困地区加大扶贫开发力度,支持符合扶贫条件、有劳动能力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

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深入开展我县贫困家庭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患者医疗救治工作,扩大救治政策覆盖面和实效。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做好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六)全面落实培育引导措施,激发社会组织参与活力。

1.发挥社会组织独特优势。

要按照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总体要求,发挥社会组织易于接触特殊人群、工作方式灵活等优势,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

卫生计生、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干预、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关怀救助等领域开展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要与社会组织密切合作,加强技术指导,建立信息沟通、业务考核等工作制度,实现防治工作有效衔接。

社会组织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中开展健康教育、安全套推广、艾滋病咨询和动员检测、艾滋病性病诊疗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转介等服务,在感染者和病人中开展心理支持、安全性行为教育和治疗依从性教育等服务,动员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主动检测。

2.发挥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引导作用。

卫生计生、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通过多渠道筹资,扩大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规模并完善管理。

依据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通过择优竞争方式,支持条件成熟、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发挥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作用,培育并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基金项目管理,建立监督评价机制,确保资金安全,提高项目成效。

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组织、动员和支持社会组织申请基金项目,合理设置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加强培训和扶持,促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登记,强化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与管理,逐步提高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工作能力。

要引导社会组织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积极申请地方政府的购买艾滋病防治服务项目,并做好项目实施。

3.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制定并实施优惠政策,动员和支持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社会宣传、捐款捐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防治责任。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制定符合我县疫情特点和工作实际的防治规划,定期分析和研判艾滋病流行形势,落实管理责任制,明确部门职责、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要充分发挥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等协调机制作用,定期召开艾滋病防治协调会议,组织开展联合督导,加强对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形成防治合力,推进各部门职责落实。

进一步完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有效控制疫情。

各有关部门要落实防治职责,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督促各项防治措施有效落实。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

根据我县艾滋病防治需要,进一步优化医院、基层医疗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采供血等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衔接机制,提高整体防治水平。

加强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分析研判和防治效果评价能力,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加强培训,提高防治能力。

卫生计生、财政、人社部门要完善承担艾滋病防治任务定点医院补偿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艾滋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在绩效工资分配上适当进行倾斜,为防治队伍正常履职尽责提供保障。

(三)加大投入力度,保障防治经费和药品供应。

县政府将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卫生计生、财政、发改等部门要对疫情严重地区、贫困地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给予重点支持,对中医药治疗艾滋病工作给予扶持。

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完善采购供应模式,创新支付、配送服务方式,确保价格合理、配送及时、保障供应、质量安全。

(四)加强科研与国际合作,提升防治水平。

科技、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按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要求,统筹研究部署艾滋病相关重点科研工作。

卫生计生、科技部门要积极参与国家“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实施,对艾滋病科研项目立项给予政策倾斜,加大以问题为导向的应用性研究力度,加快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为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国内外合作,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先进理念和防治经验;

建立健全与周边国家的合作机制,及时交流疫情及防控信息,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六、督导与评估

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制订本行动计划督导与评估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在“x”末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行动计划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确保本行动计划各项任务得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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