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选择班干部必备哪些条件班组管理模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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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的历史学得怎么样?
我做学生时最头痛的就是历史,经常考不及格。
”教师笑了,随口便说道:
“我正想同您商量,怎样使历史不再重演。
”他们相视而笑。
这信手拈来的幽默,一语双关,轻松诙谐,既说出了不便直言的话,又“润滑”了与家长的关系,争取了家长的积极配合。
委婉说话委婉是指在不便于直接说出本意的时候,抱着尊重对方的态度,采用同义代替、侧面表达、模糊语言等方法,含蓄曲折地表达自己的本意。
例如某小学生经常吃别人的食品,拿别人的玩具,班主任为此家访时,应该力避“偷”字,改用“悄悄拿”之类,以免伤害家长的自尊。
灵活语言灵活指说话人根据不同的对象不同的场合,确定自己的谈话内容和谈话方式,并且在情况突然变化时能迅速地调整其说话的内容与方式。
例如,一位母亲不许成绩下降的学生参加春游,班主任为此家访。
学生母亲准备做晚饭,班主任抓住时机笑着说:
“拿咱们做饭来说,如果做糊了一锅饭,就不再做饭了么?
我们大人不是也失过手吗?
”学生母亲笑了。
班主任又语气温和地分析学生成绩下降的原因,从而告诉家长,不要带着怨恨教育孩子。
分寸班主任家访时要注意斟酌语言,措词要有分寸,千万不可因失言导致失礼。
例如,有的班主任把学生性格上的弱点说成是人性上的“污点”,这就是用词不当;
或把学生行为上的缺点说成是品行上的“缺陷”,这就是词不达意;
或是把学生偶犯的过失错误说成是屡教不改的老毛病,这就是言过其实;
或是把学生鸡毛蒜皮的小错误,“陈谷子烂芝麻”向家长“告状”,这就是小题大做……这样谈话的班主任肯定会引起家长的反感,其结果与谈话愿望正好相反。
家访也要提前备课
学生减轻了课业负担,自由时间多了,活动空间大了,对缺乏自制能力的小学生来讲,如果引导不好,很容易误入歧途。
此时,班主任应抓时间挤时间,经常到学生家里去家访。
经常家访,可以读懂每个学生,缩短师生之间的心理距离,挖掘每个学生的潜能,充分调动学生、班主任和家庭三者的积极性,形成合力。
因此“减负”以后,全国各地悄悄兴起了一股教师的家访热。
但有一点值得老师们注意,家访前也要提前“备课”,做好充分准备,这样家访才能取得比较满意的效果。
笔者认为班主任家访起码要考虑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目的性和期望值
每次家访前,班主任要认真细致地“备”此次家访要达到什么目的?
如何达到这个目的?
对本次家访成功与否的期望值?
这个期望值符不符合学生的实际?
二、了解学生
家访前,班主任要对家访学生的在校表现、各科学习、兴趣爱好、习惯、优缺点等了如指掌,以便家访时能信手拈来,提高家访的实效。
三、提前预约
家访前,必须与学生家长提前约定好家访的时间,切不可盲目家访,这样学生家长很可能不在家,白白浪费时间和精力,也会大大影响教师的情绪。
四、时间的选择与控制
家访时间最好选择在学生放学后或双休日,这样学生也可以在场,家访的效果会更好。
家访时间不宜过长,以免耽误家长的工作。
五、内容和方法
家访的内容应多种多样,了解学生家庭情况可以家访,学生取得进步可以家访,发现学生有问题可以家访,学生家庭有困难可以家访。
家访的谈话方法,注意不要千篇一律,要因人制宜,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六、注意安全
随着班主任家访次数的增多,由家访所引发的交通事故不断发生,给教师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教师家访前,一定要把学生的一些情况考虑周全,以便教师能在家访途中注意力集中。
同时还要检查好车铃和车闸是否有效,遵守交通规则,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实践证明,做好充分准备的家访不仅能使学生家长及时了解学校的教育教学情况,学生的在校表现,也取得了家长对学校和教师的理解和支持,而且还可以加深教师与家长的感情,能起到协调配合,共同促使学生进步的作用。
因此,教师家访前也一定要备好课。
家访——学校教育的延伸家庭教育的补充
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是学校、家庭、社会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中最主要的是学校教育。
但学校教育是否有效,还要得到家庭和社会的配合和支持,尤其是家庭教育对学生的影响作用更为突出。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变“请进来”为“走出去”
近年来,受社会影响,教师家访逐渐减少了。
有些教师无论对谁讲话都用教育人的口气,对家长也不例外。
居高临下的训斥、埋怨的作风,影响着教师和家长对学生的教育效果。
学生犯了错误,打个电话把家长传到学校,气全撒到大人身上,家长把火气带回家中又撒在学生身上,学生根本没得到正面教育。
家长十分反感这种做法,学校与家长之间、与学生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激化。
针对这一普遍现象,我校变把家长“请进来”为主动到学生家里,和家长联系。
在家庭这一特定环境中,教师教育人的口气自然而然地发生了变化,语气趋于平缓,大家真正做到了平等,家长愿意把心里话、真心话跟教师说,教育产生了一致性。
二、变“被动家访”为“主动家访”
主动家访,防患未然,使家长能主动配合学校做好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教育效果。
1.每个学期放假前,学校要求各位班主任老师对学生要有计划地进行家访。
班主任要提前上交家访计划,要有明确的目的性。
家访的宗旨是:
多报喜,巧报忧,并指导家长有的放矢地考虑和安排学生假期活动计划。
2.新接班的班主任要从接到学生档案起,认真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文化修养、家庭环境、亲友情况,以便做到胸中有数。
另外,还要求新班主任抓紧时间普访,以便尽快掌握学生的情况。
3.一旦发现学生不到校,半天之内要主动和家长取得联系,了解学生去向。
有时,因为我们学校的学生住得极为分散、偏僻,没有门牌号,有的班主任为访一个学生要花费一天的时间,甚至于白跑一天也见不着家长。
有的家长自己也不清楚孩子的去向,班主任们不气馁,千方百计地找到学生,很多问题得到了及时解决。
4.发现学生出现异常表现或有不良苗头,班主任及时家访,有时不止是班主任,有关领导也共同前往,把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变“谈话方式家访”为“请家长参与教育活动”
我们深深感到,学校单一的教育收效甚微,应加大与家长的交流,使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形成合力,增强教育的力度。
1.请家长参加学校组织的主题校会、主题班会。
在“五·
四”校园之星表彰会上,请家长代表给获得荣誉称号的同学颁奖;
开学伊始、学期末等重大活动都请家长委员会成员到校共同商讨学校计划、工作,进一步加深对学校和教育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组织家长参加学校教育教学开放日活动。
请家长深入课堂听课,学校召开家长座谈会,请家长们评头品足,给学校提办学意见和建议,这一举措受到了家长的称赞,得到了社会的肯定和支持。
3.开展家教征文活动,以推动家长学习家教理论。
4.定期进行培训。
举办教育讲座,帮助家长了解孩子的心理、生理特点,掌握正确的教育方法。
我校家长的家教论文刊登在素质教育系列书中。
总之,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提高全本学生素质,要靠学校、家庭、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十分重视家庭教育这块阵地。
通过家访,我们了解学生在家里的一些表现,获得了对学生情况整体而全面的认识,并且向家长介绍学生在校的学习和思想状况,得到了家长的配合与支持,学校连续八年无违法犯罪,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学院开学班长例会主要内容
一、返校统计。
请各班班长联系督促同学按时返校,有特殊情况未能按时返校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各班在认真摸排本班返校情况的基础上于周日下午3点前上报本班返校情况(发送短信给孙志乾:
1880****928,短信需注明专业班级,报送人姓名,全部返校的也需发短信注明),分别统计本班截止周日晚上10点未返校人数及名单,未返校同学具体返校时间。
如有联系不上的同学请及时上报年级辅导员。
二、报到注册。
请各班收齐本班学生学生证到学院团委进行注册,注册时间:
11级为周二晚上7点到9点,12级为周三晚7点到9点,具体由学生会办公室负责。
三、新学期上课。
提醒督促同学尽快进入上课状态,上课时间执行春节作息时间(跟冬季一样),本学期课程表假期未做调整,跟选课系统中的课程表一致,请自己上教务系统下载课程表,准时上课。
新学期开始第一天学校学院领导进行听课,请同学们配合好任课教师,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提前10分钟到达教室准备上课。
四、新学期班会。
请各班尽快召开新学期班会,一方面加强同学感情,另一方面安排部署新学期工作,尤其是对上学期考试成绩进行分析,对照考前各班及每位同学制定的考试目标,总结个人及班级考试情况,查找原因,制定个人新学期新的目标。
五、补考工作。
补考工作开学两周内全部完成,第三周提交成绩,请提醒督促挂科同学认真复习,争取顺利通过补考。
另外,通知截止目前挂科累计10个学分以上的同学于周一中午到学院会议室开会。
六、社会实践相关工作。
假期同学们进行了社会实践,按照相关要求撰写了社会实践报告,因教务要求开学第一周周五成绩提交完毕,所以原定于开学第一周周五上交的社会实践报告提前到周一晚上7点到9点,上交地点为团委办公室。
周二至周五进行阅卷及成绩提交工作,逾期不交报告本课程为0分,严重抄袭者不及格,不符合社会实践相关要求的酌情扣分。
七、学生干部总结上交工作。
按照假期前相关要求,主要学生干部需进行个人及工作总结,可手写可打印,请于下周五之前将总结交相应辅导员处。
八、各项制度正常执行。
1、开学前请各宿舍进行大扫除,清理宿舍卫生,排查宿舍安全,以良好的宿舍风貌开始新学期生活,宿舍卫生检查正常进行。
2、请各班提醒同学认真执行学院电脑使用管理规定,自觉清理学分绩点2.5以下同学的电脑,其他同学周一到周五晚上8点40前不允许在宿舍使用电脑。
3、请各班提醒同学自觉遵守上课纪律,各班学习委员认真做好课堂考勤,于每周五上报团委年级负责辅导员。
4、提醒同学严格作息时间,不允许晚归及夜不归宿,严禁校外租房,自律相关检查第一周开始。
九、主要学生干部中期调整。
按照学院学生干部相关要求,学生会与班级主要学生干部有学习成绩的相关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调整,请相关班级于开学第二周之后进行调整,调整前后跟年级负责辅导员联系确认。
十、学生会换届工作。
学院定于开学初进行学院学生会换届工作,具体方案及报名表已经发公共邮箱,请感兴趣的同学下载并按时进行相应的报名、竞选活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
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
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
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
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