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苏州市公安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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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身体健康,体貌端正,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5.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6.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7.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8.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9.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0.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接受审查尚未有结论的;
11.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2.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13.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
1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6.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
2012年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17.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不满五年的;
18.201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0、2011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19.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0.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21.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不宜担任公务员或者进入公安队伍的。
二、招考职位、人数及条件(详见《苏州市2012年考录公务员职位表》)
三、招考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
1.本次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报名、资格初审和缴费确认,通过网络进行。
报考人员在全省范围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考时可选择在全省各省辖市考区参加笔试。
2.网络报名与全省考录公务员工作同步,报名网址:
苏州市人事考试网()。
3.报名、照片上传时间:
2012年2月7日09:
00--2月13日16:
00。
(照片要求:
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5×
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4.网络资格初审时间:
00--2月14日16:
00;
缴费时间:
00--2月15日16:
报考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24小时后可到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招录单位资格初审,通过初审后进行缴费,完成缴费,方视为通过该职位资格审查。
报考人员使用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在网上缴纳有关费用。
5.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自行到报名确认的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打印时间:
2012年3月6日--10日。
6.报考单位根据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
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办法核减招考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
报考被取消职位的人员,可重新补报其他职位(按原报名程序进行),补报名时间:
2012年2月17日09:
00-16:
(二)笔试
1.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根据各招录职位要求参加B类考试。
2.笔试内容
B类考试科目:
《公共基础知识》(B)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两科。
考试范围见《江苏省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考试大纲可到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苏州市人事考试网()查阅。
3.笔试时间:
2012年3月11日
具体安排为:
上午8:
00-9:
30《公共基础知识》,10:
10-11:
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报考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体能测评
笔试公共科目合格的人员,按照大于1:
3小于1:
5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员。
体能测评名单将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苏州市公安局网站()公布。
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见附件)执行。
1981年2月7日(含)以后出生的考生,执行30岁(含)以下体能测评标准;
1981年2月6日(含)以前出生的考生,执行31岁(含)以上体能测评标准。
(四)体检
体能测评合格者参加体检。
体检工作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体能测评、体检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苏州市公安局共同组织实施,体能测评、体检工作在面试前完成。
(五)资格复审
对体能测评、体检合格的考生,在领取面试通知书前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符合报考职位条件和报考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2012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资格证书及其它证明材料。
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毕业生还需提供户口簿(户籍证明)。
2.其他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毕业证书、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资格证书及其它证明材料,社会在职人员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3.夫妻两地分居的,还应出示结婚证、在苏州一方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
父母身边无子女的,还应出示父母双方在苏州的户口簿(户籍证明);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应出示军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同意随军的批文;
留学归国人员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证明材料。
4.招考职位明确需要基层工作经历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它在职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均须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材料不全或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由招考单位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取消其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一职位的笔试、体能测评、体检均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
(六)面试
对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按招录计划1:
3的比例,从笔试成绩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面试工作按照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务员局统一要求组织实施。
(七)政审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的方法计算考生总成绩。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职位拟录用人数1:
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政审对象(总成绩相同的,取笔试成绩高者)。
政审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实施。
政审不合格者,在报考同一职位的人员中,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
(八)录用
政审合格的人员,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期限为7天。
如有举报,要求举报者署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公示结束后,报经江苏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核同意,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拟录用人员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可从该职位考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录用审批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被录用的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录用通知书》。
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领取《录用通知书》。
被录用人员凭《录用通知书》到所在院校(单位)办理人事关系的派遣(转移)手续。
报考者一旦被录用,须按《录用通知书》规定时间及时报到,并与各市公安机关签订就业协议,明确最低服务年限。
四、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录用人员须参加苏州市公安局组织的新民警岗前培训,试用期一年。
培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待遇。
培训或试用不合格者,经批准取消录用资格。
五、纪律与监督
招考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要严格执行人社部、公安部关于招考人民警察有关规定以及这次招考工作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秉公办事,严肃招考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市纪委、监察局:
(0512)68610323;
市公安局:
(0512)65225661转20149。
六、本简章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公安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
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一)男子组
项目
标准
30岁(含)以下
31岁(含)以上
10米×
4往返跑
≤13″1
≤13″4
1000米跑
≤4′25″
≤4′35″
纵跳摸高
≥265厘米
(二)女子组
项目
标准
10米X4往返跑
≤14″1
≤14″4
800米跑
≤4′20″
≤4′30″
≥230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