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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1996.

6.2砌石工程

本节适应于本工程浆砌石挡墙和叠石护岸工程。

6.2.1材料

6.2.1.1砌石

(1)砌石体的石料应采自监理人批准的料场。

砌石材质应坚实新鲜,无风化剥落层或裂纹,石材表面无污垢、水锈等杂志,用于表面的石材,应色泽均匀。

石料的物理力学指标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2)砌石体分毛石砌体和料石砌体,各种石料外形规格如下:

毛石砌体:

毛石应呈块状,中部厚度不应小于20cm,最小重量不应小于25㎏。

规格小于要求的毛石(又称片石),可以用于塞缝,但其用量不得超过该处砌体重量的10﹪。

料石砌体:

料石各面加工要求应符合GBJ50203-98第5.3.2条的规定。

用于挡墙外层的粗料石,应棱角分明、各面平整,其长度宜大于50cm,款、厚应不小于20cm,石料外露面应修琢加工,砌面高差应小于5mm。

砌石石料应根据监理人的指示进行试验,石料容量大于25KN/m³

湿抗压强度大于100Mpa。

浆砌石顶部的叠石护岸体采用的石料除满足上述物理力学性能要求外,要求三向尺寸不小于50cm。

6.2.1.2砂

砂的质量应符合SD120-84表2.1.2的规定。

砂浆的砂料要求粒径为0.15~5mm,细度模

数为2.5~3.0。

6.2.1.3水泥和水

(1)砌筑工程采用的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5.4.3.1款的规定,到货

的水泥应按品种、标号、出厂日期分别堆存,受潮湿结块的水泥,禁止使用。

(2)应按本技术条款第5.4.3.2款规定的用水质量标准拌制砂浆。

对拌和及养护的水质

有怀疑时,应进行砂浆强度验证,如果该水制成砂浆的抗压强度低于标准水制成的砂浆28

天龄期抗压强度的90﹪以下时,则此水不能使用。

6.2.1.4胶凝材料

(1)胶凝材料的配合比必须满足施工图纸规定的强度和施工的易性要求,配合比必须通

过试验确定。

施工中承包人需要改变胶凝材料的配合比时,应重新试验,并报送监理人批准。

(2)拌制胶凝材料,应严格按试验确定的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配料的称量

允许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泥为±

2﹪;

砂为±

3﹪;

水、外加剂为±

1﹪。

(3)胶凝材料拌和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

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

(4)胶凝材料拌和时间:

机械拌和不少于2~3分钟,一般不应采用人工拌和。

局部少

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干拌三遍,再拌湿至色泽均匀,方可使用。

(5)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

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或参照表6-1

选定。

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析水的砂浆,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

使用。

表6-1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

砌筑时气温(℃)

允许间歇时间

普通硅酸盐水泥

矿渣硅酸盐水泥及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20~30

90

120

10~20

135

180

5~10

195

6.2.2浆砌石体砌筑

6.2.2.1一般要求

(1)砌石体应采用铺浆法砌筑,砂浆稠度应为30~50mm,当气温变化时,应适当调整。

(2)采用浆砌法砌筑的砌石体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的面,必须

留置临时间断处,并应砌成斜槎。

(3)砌石体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GB50203-98表5.1.6中的规定。

(4)当最低气温在0~5℃时,砌筑作业应注意表面保护;

当最低气温在0℃以下或最高

气温超过30℃,应停止砌筑。

无防雨棚的仓面,遇大雨应立即停止施工,妥善保护表面;

后应先排除积水,并及时处理受雨水冲刷部位。

6.2.2.2浆砌石护坡、护底

(1)必须采用铺浆法砌筑,水泥砂浆沉入度宜为4~6cm.不得采用外面侧立石块、中间

填心的砌筑方法。

(2)砌体的灰缝厚度应为20~30mm,砂浆应饱满,石块间较大的空隙应先填塞砂浆,

后用碎块或片石嵌实,不得闲摆碎石后填砂浆或干填碎块石的施工方法,石块间不应相互接

触。

6.2.2.3浆砌石挡土墙

(1)毛石料中部厚度不应小于200mm;

(2)每砌3~4皮为一个分层高度,每个分层高度应找平一次;

(3)外露面的水平灰缝宽度不得大于25mm,竖缝宽度不得大于40mm,相邻两层间的竖缝

错开距离不得小于100mm;

(4)砌筑挡土墙应按监理人要求收坡或收台,并设置伸缩缝和排水孔。

6.2.2.4养护

砌体外露面,在砌筑后12~18小时之间应及时养护,经常保持外露面的湿润。

养护时间:

水泥砂浆砌体不少于14天,砼砌体为21天。

6.2.3水泥砂浆勾缝防渗

(1)采用料石水泥砂浆勾缝作为防渗体时,防渗用的勾缝砂浆应采用细砂和较小的水灰

比,灰砂比控制在1︰1至1︰2之间。

(2)防渗用砂浆应采用P.0.32.5以上的普通硅酸盐水泥。

(3)清缝应在料石砌筑24小时后进行,缝宽不小于砌缝宽度,缝深部小于缝宽的2倍,

勾缝前必须将槽缝冲洗干净,不得残留灰渣和积水,并保持缝面湿润。

(4)勾缝砂浆必须单独拌制,严禁与气体砂浆混用。

(5)当勾缝完成和砂浆初凝后,砌体表面应刷洗干净,至少用浸湿物覆盖保持21天,

在养护期间应经常洒水,使砌体保持湿润,避免碰撞和振动。

6.2.4干砌石体砌筑

本节适应于本工程干砌石护坡和堆石护岸工程。

6.2.4.1一般要求

(1)干砌石使用材料应符合本章6.2.1条的规定,采用毛石砌筑料。

(2)石料使用前表面应洗除泥土和水锈杂志。

(3)干砌石砌体铺砌前,应先铺设一层厚为100mm的碎石垫层。

铺设垫层前,应将地基

平整夯实。

(4)用于堆石护岸的石料,三向最小尺寸应大于0.5m。

6.2.4.2干砌石护坡

(1)坡面上的干砌石砌筑,应在夯实的碎石垫层上,以一层与一层错缝锁结方式铺砌,

垫层应与干砌石铺砌配合砌筑,随铺随砌。

(2)护坡表面砌缝的宽度不应大于25mm,砌石边缘应顺直、整齐牢固。

(3)砌体外露面的坡顶和侧边,应选用较整齐的石块砌筑平整。

(4)为使沿石块的全长有坚实支承,所有前后的明缝均应用小片石料填塞紧密。

6.3反滤、排水工程

6.3.1材料

6.3.1.1反滤层(垫层料、过渡料)

(1)反滤料(垫层料、过渡料)可由天然沙砾料中筛选而得,亦可用开采的石料人工轧

制而成。

加工后的成品料应符合施工图纸和技术条款的规定。

(2)经加工的各种反滤料(垫层料、过渡料)的颗粒级配,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超

径颗粒含量不应大于3﹪,逊径颗粒含量不应大于5﹪,针片状颗粒含量不应大于10﹪。

工好的反滤料中小于0.1mm的颗粒含量应小于5﹪。

(3)加工好的反滤料(垫层料、过渡料)应分类堆放,不得混杂,并应防止分离。

否则,

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舍弃或进行处理,承包人不得因此要求增加费用。

6.3.1.2排水管

要求质地坚硬的PVC管,管壁和直径需满足设计图纸和有关行业规范或标准要求。

6.3.1.3土工布

土工合成材料的物理性能指标包括单位面积重量、厚度、密度等物理性能以及其他力学

性能应满足设计和相关行业规范或标准要求。

6.3.2填筑要求

6.3.2.1反滤层过渡料填筑

(1)反滤层的位置、尺寸、材料级配、粒径范围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

(2)在反滤层(含垫层)与基础和岸边的接触填料时,不允许因颗粒分离而造成粗料集

中和架空现象。

(3)反滤层(含垫层)与相邻层次之间的材料界线应分明。

分段铺筑时,必须做好接缝

处各层之间的连接,防止产生层间错动或折断现象。

在斜面上的横向接缝应收成缓于1︰2

的斜坡。

(4)为增强压实效果,反滤层、垫层和过渡层碾压前应加水湿润,加水量根据具体情况

决定。

6.3.2.2土工布铺设

(1)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前,应通过基础锚固槽开挖的验收、完成开挖及坡面的清理工作。

基础锚固槽开挖尺寸,均应符合施工图纸规定。

坝坡清理完成后,应按施工图纸要求铺填支

持层。

(2)铺设面上应清除一切树根、杂草和尖石,保证铺设砂砾石垫层面平整,不允许出现

凸出及凹陷的部位,并应碾压密实。

排除铺设工作范围内的所有积水。

(3)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应根据受力方向、以及尽量减少接缝的数量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应与填筑同步。

(4)土工合成材料与基础及支持层之间应压平贴紧,避免架空,清除气泡,以保证安全。

(5)铺设过程中,作业人员不得穿硬底皮鞋及带钉的鞋。

不准直接在土工合成材料上卸放混凝土护坡块体,不准用带尖头的钢筋作撬动工具,严禁在土工合成材料上敲打石料和一切可能引起土工合成材料损坏的施工作业。

(6)采用现场黏结方式进行土工合成材料的拼接,应保证有足够的搭接长度,做到黏结剂涂抹均匀,无漏黏。

采用热熔焊接方式进行材料拼接时,应保证有足够的搭接宽度,防止发生漏焊、烫伤和折皱等缺陷。

(7)对施工过程中遭受破坏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及时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修理,在修理土工合成材料前,应将保护层破坏部位下不符合要求的料物清除干净,补充填入合格料物,并予整平。

对受损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外铺一层合格的土工合成材料在破损部位之上,其各边长度应至少大于破损部位1m以上,并将两者进行拼接处理。

6.3.2.3排水管安装

(1)对安装进出口高程和管道坡度都应符合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严禁管道安装出现倒坡或平坡。

(2)管道进口应伸入排渗体粗砂层5cm,出口应伸至挡墙墙面外2cm。

6.4砌体工程

6.4.1材料

6.4.1.1砖

所有永久砌砖工程的砖块标号均为MU10机制红砖,规格尺寸为53mm×

115mm×

240mm,坯料应充分烧透,成砖后敲击声轻脆,无裂缝、断块或过火的结块,形体有棱有角,表面平整、整洁。

承包人在确定供货厂家前,应提交样品,报请监理人批准。

所有进货应与样品质量相同,并应按国家现行质量标准及出场合格证,进行检验或验收。

砖块在投入使用之前应根据监理人的指示进行试验,其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6.4.1.2砌砖砂浆

(1)采用的水泥、砂和水应符合本章第6.2.1.2和6.2.1.3款的规定。

(2)生石灰:

熟化成石灰膏时,应用网过滤,使其充分熟化,熟化时间不得少于7天。

(3)砂浆应满足下列要求:

1)符合施工图纸规定的强度等级;

2)符合本章第6.4.1.3款规定的砂浆稠度要求;

3)保水性能好(分层度不应大于20mm);

4)拌和均匀;

(4)砂浆的配合比应经试验确定,若须改变砂浆的材料组成,应重新试验,并经监理人批准。

(5)砂浆的配合比应采用重量比,水泥、外加剂等的配料精确度控制在±

2﹪以内;

砂、石灰膏、粘土膏、粉煤灰和磨细生石灰粉等的配料精度控制在±

5﹪以内。

(6)为使砂浆有良好的保水性,应掺入无机塑化剂或有机塑化剂,不应采取增加水泥用量的方法。

(7)砂浆应采用机械拌和,拌和时间从投料完算起应不少于2分钟。

(8)砂浆应随拌随用。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拌成后2小时和3小时内使用完毕。

6.4.1.3砌砖的砂浆稠度,应为70~90mm。

6.4.2砌砖体砌筑

(1)砖应提前1~2天浇水湿润。

含水率为10﹪~15﹪。

(2)砌砖体的灰缝横平竖直,厚薄均匀,并填满砂浆。

(3)埋入砌砖中的拉结筋,应安设正确、平直,其外露部分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任意弯折。

砌砖体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应不超过GB50203-98第4.1.8条规定的限值。

(4)砌砖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接。

砌砖体宜采用一顺一丁,梅花丁或三顺一丁的砌筑形式,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5)砌砖体水平灰缝的砂浆应饱满,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竖向灰缝宜采用挤浆或加浆方法,使其砂浆饱满,严禁用水冲浆灌缝。

砌砖体的水平灰缝宽度一般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6)砌砖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外墙转角处严禁留直槎。

(7)砌砖体接槎时,必须将接槎处的的表面清洗干净,浇水湿润,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直。

(8)框架结构房屋的填充墙,应与框架中预埋的拉结筋连接。

(9)每层承重墙的最上一皮砖,应为整砖丁砌层。

在梁或梁垫的下面,砌体的阶台水平面上以及砌砖体的挑出层(挑檐、腰线等)中,也应采用整砖丁砌层砌筑。

(10)施工需要在砖墙中留置的临时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的墙面不应小于500mm;

洞口顶部设置过梁。

临时施工洞口的补砌,洞口砖块表面应清理干净,烧水湿润,再用与原墙相同的材料补砌严密。

6.4.3冬季施工

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低于5℃时,且最低气温低于-3℃时,砌体工程的施工应按GB50203-98第九章冬季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6.4.4养护

(1)外露面砌体,养护期内应避免雨淋或暴晒;

(2)砌砖体完工后应至少洒水养护3天。

6.5质量检查和验收

6.5.1砌石工程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所列项目的质量检查,检查记录应报送监理人。

6.5.1.1元材料的质量检查

(1)砌石工程所用的毛石和料石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6.2.1.1款的规定进行物理力

学性质和外形尺寸的检查。

(2)用于砌石的水泥、水、外加剂以及砂和砾石等原材料应按监理人指示及本章第

6.2.1.2~6.2.1.4款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

6.5.1.2胶凝材料(包括水泥砂浆等)的质量检查

(1)应按监理人指示定期检查砂浆材料的配合比。

(2)水泥砂浆的均匀性检查:

定期在拌和机口出料时间的始末各取一个试样,测定器湿

容重,其前后差值每立方米不得大于35㎏.

(3)水泥砂浆的抗压强度检查:

同一强度等级的砂浆试件的数量,28天龄期的每100m³

砌体取成型试件一组3个。

6.5.1.3浆砌块石质量检查

(1)外观检查:

砌体砌筑面的平整度和勾缝质量、石块嵌挤的紧密度、缝隙砂浆的饱满度、沉降缝贯通情况等的外观质量检查。

(2)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检查:

其检查方法按GB50203-98的规定执行。

6.5.2砌砖工程质量检查

6.5.2.1砂浆的强度除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砂浆组试块的平均强度不小于砂浆强度的标准值。

(2)任意一组试块的强度不小于砂浆强度的标准值的75﹪.

(3)砖砌体砂浆饱满度的检查应符合本章第6.4.2条(5)项的规定。

6.5.2.2砌砖工程质量应满足一下要求:

(1)砌砖体上下错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砖柱、垛无包心砌法;

窗间墙及清水墙面无通缝;

混水墙每间(处)4~6皮砖的通缝不超过3处。

(2)预埋拉结筋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留置间距偏差不超过3皮砖。

6.5.2.3砌砖体尺寸、位置允许偏差应符合GB5.203-98表4.1.8的规定。

6.5.3砌体工程验收

(1)砌体工程砌筑前进行砌筑体测量放养成果的检查和基础面开挖清理质量的检查和验

收。

(2)在砌体工程砌筑过程中,按本章第6.5.1条和地6.5.2条的规定对砌体工程的各项

材料和砌体砌筑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3)完工验收。

每项砌体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

规定,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6.1.3.4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资料。

6.6计量和支付

(1)砌石体以施工图纸所示的建筑物轮廓线或经监理人批准实施的气体建筑物尺寸两侧

计算的工程量以立方米(m³

)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每立方米单价进行支付。

(2)砌石体所用的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材料的加工、砌筑、试验、养护、质量检

查和验收等所需的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其主体每立方米

单价中。

(3)因施工需要所进行砌体基础面的清理和施工排水,均应包括在其主体工程项目每立

方米单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7道路工程

7.1说明

7.1.1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堤顶防汛道路工程,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内布置的其他临时道路工程部适应本技术条款。

其工作内容包括:

手摆块石基层、水泥稳定沙砾基层和沥青路面施工以及各项工作内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等。

7.1.2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本章第7.1.1条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组织并实施场内交通工程的全部手摆块石基层、水泥稳定沙砾基层和沥青路面等工作。

因承包人资审食物所增加的工程量以及由此增加的额外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在施工前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不良地质地段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

如噢承包人根据实际地址情况需要修改道路路线,应经监理人批准。

(4)承包人应在合同实施期内,维修和养护所修建的防汛道路,并承担一切费用。

(5)承包人应在合同实施完后,将所修筑的防汛道路无偿移交给工程区所属上级水利部门。

7.1.3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应提供道路中关于路线、高程及宽度等相关的图纸。

7.1.4主要提交件

7.1.4.1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按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施工设备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2)弃渣和石料利用措施;

(3)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4)排水措施;

(5)施工进度计划。

7.1.5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

(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3)《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T50164-92;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5)《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

(6)《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7)《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06);

(8)《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2000);

(9)《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GE40-2007);

(10)本章个专项施工技术设计的其它章节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

7.2道路路基工程

7.2.1路基整修

1)范围

本节内容包括按规范规定进行路堤和路堑边坡的修整,以符合图纸规定的线形、纵坡、过坡、路基断面的有关作业。

2)一般要求

路基整修应在防洪堤工程陆续完毕,所有排水构造物已经完成并在回填之后进行。

3)施工要求

(1)承包人应回复各项标桩,按设计图纸要求检查路基的中线位置、宽度、纵坡、横坡、

边坡及相应的标高等。

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出整修计划。

整修工作应在检查结果及整修计划

经监理工程师核查与批准后方能动工。

(2)土质路基应用人工或机械刮土或补土的方法整修成型。

深路堑边坡整修应按设计要

求的坡度,自上而下进行刷坡,不得在边坡上以土贴补。

(3)在整修需加固的坡面时,应预留加固位置。

当填涂不足或边坡受雨水冲刷形成小冲

沟时,应将原边坡挖成台阶,分层填补,仔细夯实。

如填补的厚度很小(100~200mm),而又

是非边坡加固地段时,可用种草整修的方法以种植土来填补。

(4)土质路基表面坐到设计标高后应采用平地机或推土机刮平,铲下的图不足以填补凹

陷时,应采用与路基表面相同的土填平夯实。

石质路基表面应用石屑嵌缝紧密、平整、不得

有坑槽和松石。

(5)修整的路基表层厚150mm以内,松散的或半埋的尺寸大于100mm的石块,应从路基

表面层移走,并按规定填平压实,粘性土压实度不小于0.92,非粘性土设计压实相对密度不

小于0.65。

(6)边沟的整修应挂线进行。

对各种水沟的纵坡(包括取土坑纵坡)应用仪器检测,修

整到符合图纸及规范要求。

各种水沟的纵坡,应按图纸及规范要求办理,不得随意用土填补。

(7)填土路基两侧超填的宽度应予切除,如遇边坡缺土时,必须挖成台阶,分层填补夯实。

(8)在路面铺筑完成后或铺筑时,应立即填筑土路肩,同时按设计要求进行加固。

(9)路基整修完毕后,堆于路基范围内的废弃土料应予清楚。

(10)路基工程完工后路面未施工前及公路工程初验后至终检前,路基如有损毁,承包

人应负责维修,并保证路基排水设施完好,及时清除排水设施中淤积物、杂草等。

(11)对中途停工较长时间和暂时不做路面的路基,亦应做好排水设施,复工前应对路

基各分项工程予以修整。

(12)路基工程完成后,每当大于、连日暴雨或积雪溶化后,应控制施工机械车辆在土

质路基上通行。

若不可避免时,应将碾压的坑槽中的积水及时排干,整平坑槽,对修复部分

重新压实。

4)质量标准

修整后的路基应符合《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第2节表2.4-1和表2.4-2的要求。

5)计量与支付

本节工作内容均不作计量与支付,其所涉及的费用应包括在其相关的工程细目的单价或

费率之中。

7.2.2道路基层施工

1)手摆石基层施工

手摆石基层厚20cm,铺筑前必须压实路基,并经监理人检验合格。

修筑路面使用的块

石形状应大致方正,上下面大致平整,厚度不小于10cm,宽度约为厚度的1.0~1.5倍,长

度约为厚度的1.5~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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