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超限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6845103 上传时间:2022-11-26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7.8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超载超限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超载超限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超载超限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超载超限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超载超限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超载超限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超载超限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超载超限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超载超限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虽然两者在货物装载中均有超重、超高、超宽、超长的表述,但超载既有货物装载,又有客运超载;

而超限只在货物运输中有,客运中没有超限的规定。

3.超载和超限的执法主体不同。

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超载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

根据《公路法》第8条规定,超限的执法主体是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另据有关法律要求,在没有综合执法授权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和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只能各执自己的法,不能越权。

4.超载和超限的法律责任不同。

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0条规定,超载的法律责任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8条规定的5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可以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0条规定在罚款或者警告同时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的驾驶证,因此超载只有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路法》第75条和第84条规定,超限的法律责任是罚款3万元以下,造成公路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超限有行政法和民事法律上的双重法律责任。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你所说的车长与载重量没有直接关系。

车辆载重量是按车辆轴载质量来定的,不是以车长来确定。

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xx千克;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xx千克;

第三篇:

超载超限选择题超载超限选择题

1、《公路法》规定,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元以下的罚款。

a.1000b.5000c.10000d.30000

2、行政机关执法时,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

a.不予处罚b.暂停处罚c.减轻处罚d.加重处罚

3、公路赔补偿费收费标准中,超高、超长、超宽车辆收费标准为每公里(

)元

a.0.2b.2c.4d.15

4、下列哪车属于超限运输车辆。

)a.装载货物超出车厢宽度20厘米的“松花江”微型货车b.车货总高3.9米的半挂货车c.车宽5米的未载货的特种挂车d.车厢里乘坐了20人的“解放”五吨货车

5、全国统一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对超限超载车辆的认定标准是:

a、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b、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

三个轴计算,下同);

c、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d、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e、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f、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6、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下列属于交通部门的职责是:

)a..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b.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c.组织路政等公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d.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7、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总的要求是(

)a.依法严管b.标本兼治c.立足源头d.长效治理

8、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下,但其车货总高度、长度及宽度超过规定值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

)提出书面申请

a.7日b.15日c.一个月d.三个月

9、《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有:

)a直接送达b委托送达c邮寄送达d公告送达

10、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何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a、责令停产停业b、警告c、吊销证照d、较大数额罚款

郑州康发运输有限公司

xx年7月10日

第四篇:

车辆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超限超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和依据】

为了增强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法治化,维护道路运输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机动车超限超载实施货物运输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体制和机制】

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坚持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体制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保障、社会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措施和目标】

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

1监督管理应当落实下列工作措施和目标:

(一)制度建设与宣传教育齐抓并重;

(二)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同步加强;

(三)综合治理与专项整治紧密结合;

(四)源头管控与机动巡查有机协调;

(五)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一体推进。

第五条【社会参与】

机动车货物运输经营者和与机动车货物运输相关的其他生产经营者,都有义务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监督。

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电话、邮箱,为社会监督提供便利。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六条【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协调、绩效考核职能,确定部门责任,调整充实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制定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落实责任情况的考核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绩效考核体系,并定期或者适时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工作措

2施,解决突出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并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部署参与有关工作;

对农产品销售运输的超限超载行为进行教育、疏导,为遏制超限超载运输农产品状况提供有力措施和便利条件。

第七条【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承担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职责;

具体事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路政管理机构实施。

第八条【公安交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机动车,不予核准登记、不予发放号牌、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第九条【道路运输】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不予发放号牌、不予办理年检手续的机动车,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许可证。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依法实施危险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超载、混载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超限超载运输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一条【质监】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超限超载运输检测设备设施依法实施计量检定;

对机动车制造、改装企业及其相关产品,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认证、召回制度。

第十二条【工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法拼装、改装机动车,非法销售拼装、改装机动车,或者维修报废机动车的生产经营者依法查处、取缔。

第十三条【综合部门】

财政、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相关职责。

第十四条【政府法制】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为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的制度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法治培训提供指导、支持,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讼工作,监督和保障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第十五条【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机关对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问责。

4第十六条【车辆源头单位】

机动车制造、改装、维修等生产经营者,不得制造、改装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机动车,或者维修、改装、拼装报废机动车。

机动车销售、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销售、使用前款所列机动车。

第十七条【货物源头单位】

矿山、钢铁、重型设备制造等企业和集中批发或者配发货物的经营场所等货物集散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经营者或者实际管理者承担责任:

(一)对违反货物装载、配载规定,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机动车予以放行;

(二)为没有机动车号牌、行驶(驾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等证件的承运人员或者驾驶人员装载、配载货物;

(三)为擅自改变机动车注册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的承运人员或者驾驶人员装载、配载货物;

(四)为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提供虚假装载单据、证明;

(五)对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提供便利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驾驶人员】

机动车货物运输驾驶人员

5应当加强行车安全意识;

学习掌握货物装载、配载专业知识;

随车携带货物装载单、行车(驾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等;

协助、配合超限超载执法人员的检测、检查等工作;

不得实施或者参与明知超限超载的机动车货物运输行为。

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引诱、强迫驾驶人员驾驶超限超载的机动车实施货物运输行为。

第十九条【其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提供便利;

不得隐匿超限超载证据或者包庇超限超载责任人员;

不得干扰、阻碍超限超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超限超载检测

第二十条【检测场所】

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检测采取固定场所检测为主的方式,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检测场所进行,并由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职责分工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

检测场所应当配置计量、卸载、分装、清障、隔离、减速等必需的装备。

计量、检测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执行检测、执法职务的路政管理机构人员配

6置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标准。

检测流程、认定标准、检测结果、处置措施、执法依据等,应当向当事人公开。

当事人不承担检测费用。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支持有序试点、实验、示范,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步推进检测场所建设、管理及卸载、分装、清障、保管等事务与行政职能分离,实行社会化运营。

第二十一条【场外检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使用移动检测装备,在检测场所以外进行检测;

检测认定为超限超载的,就近引导至检测场所处置:

(一)路网密度较大,实行固定场所检测难以保障道路畅通、交通安全的;

(二)逃避固定场所检测,故意绕行的情形严重的;

(三)对短途运输超限超载或者运输途中驳载行为,不采取场外检测事后难以取得证据的。

场外检测不得在高速公路主干线上进行。

第二十二条【检测认定标准】

检测认定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货物,适用下列标准;

国家修改、调整检测认定标准的,从其规定:

(一)二轴机动车,车货总重量超过18顿的;

(二)三轴载货机动车,车货总重量超过25顿的;

(三)四轴载货机动车,车货总重量超过31顿的;

(四)四轴全挂机动车,车货总重量超过36顿的;

(五)五轴全挂机动车,车货总重量超过43顿的;

(六)六轴以上机动车,车货总重量超过49顿的。

前款所列限额以下的机动车,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应当认定属于超限超载。

未列入国家公布的悬浮轴机动车生产名录或者经检测悬浮轴落地承载能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其悬浮轴不计入总轴数。

采取目测方式取得的超限超载信息,不得作为认定超限超载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科学施检】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超限超载检测工作的科技化、电子化、信息化建设,保障超限超载检测信息系统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布的数据交换标准,适应远程查询、检测场所执法信息化和国务院、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检测场所三级联网的要求。

第四章

管理与执法

8第二十四条【宣传教育】

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以货物运输经营者及其相关生产经营领域从业人员为重点,因地制宜地开展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的危险性、危害性、违法性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强遏制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的法治化社会环境。

第二十五条【源头管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将机动车生产、改造、维修、销售企业,矿山、钢铁、重型装备制造等企业,以及集中批发或者配发货物的经营场所等货物集散地,列为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源头治理重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采取下列管控措施:

(一)对生产、改装、销售货物运输机动车的企业及其产品进行集中清理;

(二)依法查处机动车维修企业非法改装、拼装、维修报废机动车行为;

(三)加强货物运输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市场准入监管;

(四)控制、禁止超限超载货物运输机动车驶离货物装载场所;

(五)推广高速公路入口超限超载检测、阻截制

9度,优化调整国家和自治区公路干线超限超载检测场所布局;

(六)完善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设施。

第二十六条【场外执法】

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超限超载机动巡查、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及时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在超限超载问题突出,危及公路安全的路段,可以设置监控、检测装备;

在危及交通安全的路段,经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警示标志、减速设施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联动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规定联动执法的组织形式、程序、权限和责任。

联动执法一般不采取联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信息互联互通互用系统建设,实行资源、成果、信息对接,执法证据互补、互用,增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效能。

第二十九条【诚信约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10组织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创新监督管理方式,与货物运输经营者及其相关生产经营领域从业人员签订治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诚信约束责任书、承诺书,明确诚信约束措施,建立履行责任书、承诺书档案,记录并适时公开诚信履行责任、承诺的情况,及时考核兑现诚信履约奖惩。

第五章

超限超载许可

第三十条【申请】

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不可解体类物品等,运输经营者或者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事先提出超限超载运输申请:

(一)跨州、市(地)运输的,向自治区路政管理机构申请;

(二)跨县(市)运输的,向货物始发地的州、市(地)路政管理机构申请;

(三)在县(市)内运输的,向货物始发地的县(市)路政管理机构申请。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适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办理】

受理超限超载运输申请的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超限超载运输路线进行实地勘测;

11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需要对道路、桥梁、隧道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应当制定加固、改造方案,明确加固、改造等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并与申请人签订协议。

加固、改造方案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不予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管理机构不予批准超限超载运输:

(一)车货总重量超过本办法规定的限额,或者机动车轴载量超过国家标准的;

(二)机动车车体高、宽、长超过公路、桥梁、隧道安全行驶设计标准的;

(三)行驶路线经过四级公路、等外公路或者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的;

(四)使用非法改装、拼装或者“大吨小标”机动车实施运输的。

未获得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第三十三条【批准执行】

按照本办法审查通过,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货物通行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12运输护送、监督。

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货物通行证适用于单程运输,一车一证,车证相随;

持证机动车应当按照证载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在车体明显位置悬挂超限超载警示标志。

禁止借用、转让、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过期的超限超载运输货物通行证。

第六章

超限超载处置

第三十四条【卸载、分装货物】

路政管理机构对未取得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货物通行证,违反本办法规定超限超载运输的货物,适用责令当事人限期在超限超载检测场所自行卸载、分装、清障等处置措施,一般不适用罚款等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限期内执行处置措施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处置费用。

当事人请求路政管理机构提供卸载、分装超限超载货物所需运输、包装、保管等条件的,路政管理机构可以给予协调、联系,有关费用由当事人自理。

第三十五条【拖离、扣留车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机动车,适用拖离、扣留处置措施,

13但是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处置费用:

(一)故意堵塞或者强行通过超限超载检测场所的;

(二)采取驳载、绕行等方式逃避超限超载检测的;

(三)持有超限超载运输货物通行证,但是违反证载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对损毁公路或者公路附属设施,拒不接受调查处理,或者为驳载、绕行逃避超限超载检测提供便利的机动车,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海关铅封货物】

海关已经对机动车所载货物(集装箱)施加铅封标识,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超限超载检测、处置的,应当责令并引导机动车就近驶入海关监管场所,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检测、处置。

对进出国境口岸的超限超载机动车所载货物(集装箱),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启或者损毁海关铅封标识。

第三十七条【超限超载农产品】

机动车超限超载整车运输蔬菜、瓜果等农产品或者禽类、鱼类和其他鲜活产品的,应当实行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原则;

但是应当采取现场告诫、登记措施,并通报机动车注

14册登记地的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其他不适用卸载货物】

超限超载运输下列货物的,不适用卸载、分装处置;

但是应当采取现场告诫、登记措施,并通报机动车注册登记地的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一)不可解体类货物;

(二)冰箱、彩电、机动车等标准规格类货物;

(三)油类、可燃气体类、危险化学品类或者其他易燃易爆类货物。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车辆源头单位】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情节严重的,依法取缔。

第四十条【货物源头单位】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路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一并提请核发相关许可证、执照的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执照。

15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驾驶人员】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由路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提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扣分、扣照处理。

第四十二条【超限超载运输】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适用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的,对驾驶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提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扣分、扣照处理;

对责任单位,提请核发相关许可证、执照的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执照。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一并收缴借用、转让、伪造、变造或者过期的超限超载运输货物通行证。

第四十三条【诚信约束】

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诚信约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机动车:

实施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1年内超过3次的,依法吊销车辆营运证;

(二)运输企业:

实施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的车辆1年内超过本企业货物运输车辆总数10﹪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驾驶人员。

实施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1年内超过3次的,依法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前款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实施程序、具体依据、实施结果等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补充】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实施行政处罚,不免除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公职人员】

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玩忽职守、渎职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用语涵义】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规定,机动车载物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

所称超载运输,是指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所称“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

第五篇: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xx第4号已经xx年6月26日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xx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xx﹞第17号第一个次修订

根据xx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xx﹞第2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保障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信息与通信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