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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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Word格式.docx

包括:

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项、单价或合价遗漏、不平衡报价、评审所需投标报价方面数据等,并整理形成清标成果,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提供依据。

第八条初步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初步评审因素和要求,结合清标成果,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的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单价或合价遗漏修正、错项分析、不平衡报价分析,并判定不合格情形等。

初步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第九条详细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性、定量标准,结合清标成果,对所有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的评审。

包括报价合理性评审、施工组织设计可行性评审、投标人资信评审等。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可视情况向投标人发出澄清说明或补正通知,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就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中发现的疑问,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一条算术性修正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修正合价。

第十二条遗漏是指投标报价某一子目的单价或者合价遗漏,遗漏修正按照不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

(一)单价遗漏且合价正确,以合价为准,修正遗漏单价。

(二)合价遗漏且修正该合价不改变总报价的,以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修正合价;

合价遗漏且修正该合价将对总报价产生影响的,不予修正,其投标将被否决。

第十三条错项是指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产生的错项。

因招标人原因产生的错项不得作为评审或者判定投标文件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载明;

因投标人原因产生错项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和质量标准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六)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第十五条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的偏差。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将细微偏差在评标报告中载明,但不得作为废标理由。

第十六条不平衡报价是投标人根据自身施工管理能力、施工技术以及以往施工经验等,对报价的一种差异调整。

不平衡报价评审只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严重不平衡报价分析结果写入评审报告,但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要求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十五个工作日之前公布,公布内容应包括最高投标限价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合价、措施项目费合价。

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前招标人应向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当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同意。

投标人认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有疑义的,应在开标前向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或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

对最高投标限价进行修正的,开标时间相应顺延。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第二十条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规费、税金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计价依据规定计取。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者单位的;

(二)投标人为本工程提供勘察或设计服务,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三)投标人为本工程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四)投标人与本工程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参股或互相任职的;

(五)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尚在处罚期限内的;

(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尚在限制期限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除法律、法规、本办法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情形外,不得随意废标。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投标文件的全部评审,包括清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澄清说明或补正、判定不合格和废标情形、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和结论。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按照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三个。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人和中标价。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或授权的评标委员会,应当确定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

确定中标人后将书面评标报告送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连续完成全部评标工作。

只有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投标人和监管机构的代表共同签字确认,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应当共同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缴纳工程投标保证金。

银行保函可以是银行直接出据的保函或者经金融服务平台出据的银行保函。

投标保证金数额为招标工程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且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

第二十七条评标结果应当全面真实反映到中标通知书中,包括:

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工期和质量承诺、中标项目经理、副经理等。

招标人改变评标结果内容或者招标人和中标人未按评标结果签订合同的视为无效合同,合同签订后由招标人送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或依法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有关招标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子监督系统,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备案程序可以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晋建市字[2011]40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综合评估法

附件2: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是将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资信具体量化,赋予相应权重分值,评标委员会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打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择优选择最佳投标人的方法。

综合评估法不保证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一、评审因素和分值构成

(一)投标报价55分

(二)施工组织设计25分

(三)投标人资信20分

二、投标报价评审(55分)

(一)理论成本评审

投标报价出现低于下列指标之一的,启动理论成本评审,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理论成本,低于理论成本的投标将被否绝。

1、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85%的;

2、投标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合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合价85%的;

3、投标报价的措施项目费合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措施项目费合价70%的。

4、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

判定方法:

投标报价分部分项工程费中人、材、机合价和措施项目费中人、材、机合价之和减去最高投标限价相对应的人、材、机合价之和的差值记为M,M为负值且│M│大于投标报价利润的,判定为低于其理论成本。

(二)评标基准价合成范围确定(合理性评审)

当投标人≥5家时,去掉投标报价总价最高的20%家数(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算术平均;

当投标人<5家时,则全部投标报价总价进行算术平均。

算术平均值下浮一定比例作为参加评标基准价合成和评标的合理最低价。

房屋建筑下浮范围为3%~6%,市政工程下浮范围为3%~8%。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下浮率,也可以在开标时随机抽取(下浮率取整)。

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报价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合成,低于理论成本指标的进行理论成本评审。

(三)评标基准价合成

1、评标基准价=施工组织设计评分第一的投标报价×

15%+施工组织设计评分第二的投标报价×

10%+资信评分第一的投标报价×

15%+资信评分第二的投标报价×

5%+其他合成范围内所有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55%(先评审技术标和资信标,并列的报价低的排序在前)。

2、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

权重+合成范围内随机抽取9家投标报价(不足的全部抽取)中去掉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

权重。

权重为最高投标限价占70%、60%、50%,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占30%、40%、50%。

参与评标基准价合成的投标报价家数和权重现场由评标委员会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3、评标基准价=合成范围内随机抽取9家投标报价(不足的全部抽取)中去掉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招标人可根据具体工程选择适当的评标基准价合成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4、偏差率

偏差率=│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100%

(四)投标报价得分

投标报价得分=55-偏差率×

100

三、施工组织设计(25分)

(一)评审因素及赋分

1、施工方案15分。

拟招标工程施工总体方案;

关键部位施工方案;

大型机械进出场方案;

冬雨季施工方案;

降排水方案;

夜间施工方案;

材料进出场及二次搬运方案;

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生活性和生产性临时设施方案;

环境保护及环境污染检测方案;

新技术应用方案以及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提出的其他方案。

2、保障措施5分。

质量、安全、环保、消防、降噪、文明等措施。

3、计划安排5分。

拟投入劳动力、机械设备、工期计划和项目班子配备情况。

(二)评审要求

1、招标人根据拟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确定评审项,也可适当增加评审项,但不能有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

评审项每项分值不小于1分(取整),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评标委员会对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应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以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合理性、可行性、符合性、满足性为评审要点。

3、施工组织设计存在违反建筑施工规范(经批准的除外)内容或者存在雷同情形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4、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的最低分值为其总分的60%-80%之间的任意比例(取整数),具体比例可以由招标人提前确定或者在现场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评标委员会评审为废标或最高分、最低分的,应当注明评审依据或理由,没有依据或理由的评审结果按无效处理。

(三)施工组织设计得分

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算术平均为施工组织设计得分。

四、投标人资信20分

(一)评审因素和分值构成

1、投标人良好记录(11分)

投标人近5年承担过一项与拟招标工程同类型工程得2分。

该同类型工程有质量和安全方面良好评价的,国家级各加2分、省级各加1.5分、市级各加1分;

投标人近2年有管理方面良好评价的,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市级加0.5分;

投标人近1年为省级优秀骨干企业的加2分,骨干企业的加1分;

投标人近一年无不良记录的加1分。

以最高分记,不累计。

2、项目经理良好记录(9分)

项目经理近5年承担过一项与拟招标工程同类型工程得2分,在该项目中担任项目副经理的得1分。

项目经理近2年有良好个人方面评价的,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市级加0.5分;

项目经理近一年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加1分。

3、投标人和项目经理不良记录

(1)投标人和项目经理近一年有一次被处罚的不良记录,在投标人资信总分中扣2分,扣到0分为止。

(2)投标人和项目经理近一年有一次被通报的不良记录,在投标人资信总分中扣1分,扣到0分为止。

1、同类型工程是指结构相同的工程,一般不区分规模和层数,招标人确需划分的,一般不得超过拟招标工程规模标准的50%,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考核投标人和项目经理各一项同类型工程。

2、本办法“近”是指从开标日起计算的时间。

3、本办法资信是指已经“国家和省有关公共服务或监管平台、诚信信息平台”公布的建筑市场主体的资信。

4、本办法良好记录是指质量、安全、管理、个人方面的良好评价。

质量方面:

质量奖、优质结构工程;

安全方面:

建筑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项目;

管理方面:

优秀建筑业企业、建筑安全标准化示范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企业、科技奖、绿色建筑创新奖、建设科技重大成果登记、施工工法;

个人方面:

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

5、本办法不良记录是指已经被处罚或被通报的建筑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

6、投标人应将评审内容需要的证书、证件的复印件清晰的编入投标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真实性由投标人负责。

7、项目经理有变更情形,变更前后项目经理均按有在建工程项目经理认定。

8、本办法在建工程是指主体工程未竣工的工程。

五、汇总

汇总投标报价得分、施工组织设计得分和投标人资信得分即为投标人的总得分。

评标委员会按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时投标报价低的排名在前,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按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评标委员会对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资信进行定性合格性评审,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择优推荐最佳投标人的方法。

一、报价评审

同“综合评估法”

(二)合理性评审

(三)评审要求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报价进行下列指标的评审,并作出合理或者不合理结论,不合理投标报价将被否决。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

2、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

3、其他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

4、主要材料费用;

5、规费项目(指计算基数,其中社会保险费指计算基数及计算费率);

6、税金项目(指计算基数)。

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一)评审因素

1、施工方案。

2、保障措施。

3、计划安排。

招标人根据拟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确定评审项。

1、招标人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评审项应充分考虑与拟招标工程实际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含有排他性。

2、评标委员会对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应以招标文件为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合理性、可行性、符合性、满足性为评审为要点。

3、施工组织设计存在违反建筑施工规范(经批准的除外)内容或者存在雷同情形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4、评标委员会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全部评审,做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结论,不合格的投标将被否决。

三、投标人资信评审

1、投标人和项目经理近5年有承担工程施工经历。

2、投标人没有被限制投标情形。

3、项目经理没有被限制投标情形。

1、投标人和项目经理承担工程施工经历不区分类型和规模,招标人确需划分规模的,一般以满足工程施工要求为原则且不得超过拟招标工程规模的50%,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考核投标人和项目经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公布的施工经历。

3、本办法限制投标情形是指已经“国家和省有关公共服务或监管平台、诚信信息平台”公布的建筑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且在处罚期内。

4、投标人应将评审内容需要的证书、证件的复印件清晰的编入投标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真实性由投标人负责。

5、项目经理有变更情形,变更前后项目经理均按有在建工程项目经理认定。

6、本办法在建工程是指主体工程未竣工的工程。

四、评审结论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资信评审合格的所有有效投标按照投标报价总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按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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