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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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Word下载.docx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确定工资基数后,还要知道计算中的分母是计薪日,而不是统一的21.75;

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首先,在计算病假工资时,职工工资(严格意义上应定义为“职工工资性收入”)为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

据此,职工日工资(即“日工资性收入”)为“实得工资×

70%÷

21.75(天)”。

  其次,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

具体计算方式为: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的病假工资计算方法:

连续工龄<2年者:

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予以剔除。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

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

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还应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除此之外,还应同时符合《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如何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

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他依此类推。

  医疗期能否延长?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医疗期内的待遇如何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怎么办?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病假工资计算标准: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

二、病假工资支付规定、病假工资计算方法、病假工资计算标准?

1.非全月病假:

1)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基本工资×

70%÷

21.75)×

应扣工资基数×

病假天数+(基本工资×

30%÷

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

2)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1000×

病假天数+(1000×

当月所得工资=当月工时工资+〔(1000÷

21.75×

病假天数)-应扣病假工资〕

2.全月病假,

应扣病假工资=(基本工资×

70%)×

应扣工资基数+基本工资×

30%

应扣病假工资= 

(1000×

应扣工资基数+1000×

当月所得工资= 

1000–应扣病假工资

若员工当月所得工资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的80%,则以上海市最低工资的8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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