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美术学院章程模板Word下载.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6841045 上传时间:2022-11-26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5.1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州美术学院章程模板Word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广州美术学院章程模板Word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广州美术学院章程模板Word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广州美术学院章程模板Word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广州美术学院章程模板Word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广州美术学院章程模板Word下载.docx

《广州美术学院章程模板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美术学院章程模板Word下载.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州美术学院章程模板Word下载.docx

(二)根据社会需求、学校办学实际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确定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设定招生标准,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三)根据发展需要,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开展各种艺术创作、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六)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七)确定教学、科研创作、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聘任、解聘教职工,制定并实施收入分配制度;

(八)管理、使用和经营学校资产与经费;

(九)依法可由学校自主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学校职能

第九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立德树人,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水平艺术人才和文化创意人才。

第十条学校坚持艺术创新的职责使命,发挥艺术学科主体优势,融合多学科资源,积极开展教学和各类科研创作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文化发展,积极承担社会服务职责。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按照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统一的原则,鼓励支持教学与科研单位、教职工结合学科专业特点依法依规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学校坚持文化传承与创新,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借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传承岭南文化艺术折衷中西、融会古今、开拓创新的精粹。

第三章教职工与学生

第十三条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十四条学校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认证与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相关管理制度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完成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三)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四)树立良好师德,遵守职业规范;

(五)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学校尊重人才,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研创作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八条学校为教职工职业发展提供培训、进修和交流合作的机会,有计划安排教师开展国(境)内外学术交流合作。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教师奖惩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条学校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和申诉权利,建立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救济机制。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受理教职工的维权申诉。

第二十一条学校聘任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来校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创作、进修活动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二条学校贯彻落实国家的离退休人员政策,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关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课外科技文化、体育活动和学生社团活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和服务社会工作;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科研设备和其他公共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受理学生的维权申诉。

第二十八条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依法按照受教育者与学校之间的协议确定。

第四章学校治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体制。

第三十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充分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学校党委委员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五年。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校党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党委常委会履行。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的组成、职责、运行及学校党组织的其他具体事项按相关章程、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纪委委员按相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创作、管理服务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研创作,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文化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共青团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十八条学校设立党政管理机构和教辅机构(美术馆、图书馆等),在学校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为教学科研中心工作提供保障,为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监察部门是学校行使监察职能的机构,对校内各单位、教职员工的履职行为等依法进行监察。

监察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具体监察办法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学校健全议事决策规则与程序,对重大决策严格遵循有关论证咨询程序,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第四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坚持“双百”方针和“二为”方向,提倡不同观点充分讨论,提倡体裁、题材、形式、手段充分表达,推动观念、内容、风格切磋互鉴。

第四十二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三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中重大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由经教师推选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有高尚的学术道德、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广泛的学科代表性。

学术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研创作、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四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依照民主、自愿原则,由民主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十七条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各学科专业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

校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第四十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权是:

(一)通过学位管理工作制度;

(二)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五)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学校的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五十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

第五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安排参与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运作、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执行。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依法依规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

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其章程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校内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教学与科研机构

第五十六条学校实行学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教学与科研机构包括二级学院(系)、教学部、实验室、研究院(所、中心、基地)等。

教学与科研机构是人才培养、科研创作、学科建设、国际交流和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管理。

教学与科研机构的设立、变更、撤并,由学校人事管理部门按规定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提议,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提交校党委会或常委会审定。

内设机构需要呈报备案确认的,按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二级学院(系)按照学校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学院(系)发展规划,实施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术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按照管理权限设立、变更、撤销学院(系)的内部机构;

(三)制定和执行学院(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四)监督学院(系)教职工履行聘任合同,对学院教职工进行教育培训和考核管理;

(五)教育、管理和服务学生;

(六)管理并合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七)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责。

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部享有与二级学院(系)同等的职权;

其他教学科研机构按照设立的宗旨、工作目标和学校授权履行职责。

二级学院(系)及其他教学科研机构在行使职权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二级学院院长(系主任)是本学院(系)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系)的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学院(系)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享有与二级学院(系)同等职权的教学部的行政负责人履行与学院院长(系主任)同等的职责;

其他教学科研机构行政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十九条二级学院(系)、教学部等基层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教育方针和学校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本教学与科研单位行政负责人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二级学院(系)和教学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研究决定本单位的人才培养、学术研究、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二级单位党总支正副书记、行政正副职、院系助理等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

根据议题内容,按照党政职责分工,由院长(主任)或总支书记主持。

党政联席会议的运行、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二级学院(系)设立的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机构的职能、成员的组成等,依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在其业务范围内相应地开展活动,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自主管理。

第六章保障体系

第六十三条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六十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和经费收支,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十五条学校对人民政府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学校资产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对来自校友、社会各界等的捐赠,学校依法依规使用。

第六十六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厉行节约的原则,提高办学效益,推动节约型校园建设。

第六十七条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资源使用效益。

学校维护各类资产安全,防范国有资产损失的风险。

非经营性资产(含藏品)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经营性资产由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确保依法合理经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八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校有知识产权、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管理、保护与利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九条学校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制度,完善资产监督体系。

第七十条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美术馆资源与条件、图书文献与档案、信息技术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满足办学需求。

第七十一条学校建立完善后勤服务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后勤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七十二条学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预防和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第七十三条学校对校办企业享有出资人权利,依法规范校办企业的管理与发展。

第七章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四条学校服务国家和区域发展需要,推进与地方政府、高校、企业、科研院所合作,不断创新产学研结合的新模式,通过协同育人、协同创新等形式,推动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文化艺术繁荣和区域社会发展。

第七十五条学校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六条**学院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学校之间的联系,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合作,学校支持校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学校校友是指在学校工作或学习过的人员。

第七十七条学校设立广东省**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支持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独立的非公募基金法人,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建立基金监管机制。

第七十八条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可设立**学院理事会,作为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和监督机构,理事会由学校、政府、企业、校友等方面的代表和关心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的社会知名人士组成。

理事会依据其章程组建并开展活动。

第七十九条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

未经学校授权,学校管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八章学校标识

第八十条学校校徽为双圆套形,中心为学校南迁广州后标志性建筑的图案,图案下方为建校年份“1953”;

外环上部自左而右内环绕中文校名全称“**学院”(鲁迅手书集字),下部自左而右内环绕英文校名全称“GUANGZHOUACADEMYOFFINEARTS”(大写)。

学校标准色为广美红(C:

40.4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成人教育 > 电大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