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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房间以距实际空间的地面对角线交会点正上方(1.00±

0.03m)处为测量点,实际测量点偏离测量点的水平距离误差不大于5cm。

如果所测房间与走廊等处相连,应以主房间的中央位置为测量点,特殊形状的房间,需根据几何平面图的中心点现场确定中央位置。

4.2.3 测温须关门窗,待温度稳定后读数。

开始测温后,每隔3min读取1次,读取3次取平均值为实测温度。

4.2.4 按供暖区域、管线、楼层分布及最不利水力点等情况设置用户室温监测点,每周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4.3 水质要求

4.3.1 锅炉水质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4.4 水质化验4.4.1 锅炉水质处理应执行《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规定。

4.4.2 原水每月分析一次,补给水应每4小时分析一次。

4.4.3 采用锅内投药处理的,每2小时化验一次水质。

4.4.4 锅水应每4小时进行一次硬度、氯根、PH值及溶解氧的测定。

4.4.5 每次化验的时间、项目、数据以及加药、再生等应做好记录。

5 设备设施管理

5.1总体要求

5.1.1供暖服务单位应有供暖管网平面布置图,并及时更新。

5.1.2供暖服务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5.1.3设备实行“三定一挂”(定人、定时、定点、挂牌)管理。

5.1.4按巡回检查点对锅炉房设备每2小时进行一次检查。

5.1.5按“十字”(调整、紧固、润滑、防腐、清洁)作业法对锅炉辅助设备每天保养一次。

5.1.6锅炉房内设备设施无积灰、无油污,地面无积水。

5.1.7改建、扩建锅炉房及主要设备设施应保存原有设备设施的影像资料。

5.2锅炉本体

5.2.1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执行。

5.2.2 锅炉应在取得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证和准运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5.2.3 锅炉维修、改造应由具有相应压力容器维修资质的单位实施,具体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执行。

5.2.4 对锅炉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测,并及时整改检测报告中的隐患。

5.2.5锅炉本体无变形,炉墙及保温层完整、密封,不漏风、漏烟、漏灰。

5.2.6锅炉受热面及观察门、孔无积灰,人孔、手孔无渗漏。

5.2.7受压元件内外表面的开孔、焊缝、扳边等处无裂纹、裂口或腐蚀,无凹陷、弯曲、鼓包和过热等现象。

5.2.8停用锅炉应进行煮炉、除垢、除锈、除焦、清灰等内外部清洁,并采用干法或湿法保养。

5.3 锅炉附件与仪表

5.3.1 安全阀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过程中应每周做手动试验一次,并做好记录。

5.3.2 压力表导管畅通,三通旋塞灵活、无渗漏,压力表盘上应有表示工作压力的红线。

5.3.3 仪器仪表显示数据准确,满足精度等级要求。

5.3.4 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仪器仪表应按检定周期校验并做好记录。

5.4 自动控制与保护装置

5.4.1锅炉DCS自动控制系统运行平稳,采集信号准确,监控数据显示齐全,卡件等元件无故障,具有自动报警、联锁保护功能。

5.4.2 控制电脑主机应安装杀毒软件,不应安装其它程序及连接网络。

5.4.3锅炉DCS自动控制系统应专人维护。

5.4.4应配备锅炉水位、超温、超压等报警装置,每月试验一次并做好记录,燃气锅炉房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每年校验。

5.4.5低水位、压力、超温、紧急停炉、熄火等联锁保护装置动作灵敏,每月试验一次并做好记录。

5.5燃烧设备

5.5.1燃烧器运行平稳,无异常振动,与炉体连接严密。

5.5.2炉排转动平稳,无异响、卡碰、抖动和跑偏等现象。

5.5.3炉排片无缺损、突起现象。

5.5.4挡风门、落灰装置等灵活、密封。

5.5.5调速箱油位在油位线间,传动平稳。

5.5.6挡渣铁应贴在炉排片上,不应翘起、翻转。

5.6通风、除尘设备

5.6.1鼓、引风机运转平稳,无异响、无渗漏、无异常振动,油位在油位线间。

5.6.2安全防护装置齐全,三角带无破损、松紧一致。

5.6.3风道挡板操作灵活,风道不漏风、漏烟。

5.6.4除尘设备严密不漏风,外部整洁,除尘效果应达到设计要求。

5.7 除渣(灰)设备

5.7.1除渣(灰)设备刮板无损坏,运行可靠;

渣槽内水位正常,无溢出、无渗漏。

5.7.2链条松紧适宜,不跑偏,托辊转动灵活。

5.7.3链条无严重磨损,销、轴无脱落。

5.7.4变速箱油位正常,无油污,无渗漏。

5.8锅炉给水设备

5.8.1 水泵运行平稳,无异常振动。

5.8.2 轴承温升不应超过35℃,极限温度不应超过75℃。

5.8.3填料室应有水滴出,宜为每分钟30滴~60滴。

5.8.4各部件应完整无损,联轴器有防护罩,设备铭牌标识清楚。

5.9 水处理设备

5.9.1水处理设备性能稳定,外观整洁、无腐蚀。

5.9.2水处理设备、除氧设备、阀门、管线无渗漏,阀门开关灵活。

5.9.3管路无堵塞,管线介质流向标识正确清晰。

5.9.4加药泵、盐泵、反洗泵等运行无异响、发热及卡死现象。

5.10 换热设备

5.10.1换热器无渗漏,换热效果达到设计要求。

5.10.2换热器夹紧螺栓连接紧固,板片无变形,并定期反冲洗。

5.10.3进、出口介质及流向标识清晰完好。

5.11配电设施

5.11.1配电屏、控制柜应安装牢固,外观整洁,屏(柜)正面的操作通道、后面及侧面的维护通道保持畅通。

5.11.2配电屏、控制柜外壳接地符合GB50169的规定,线路标号清楚。

5.11.3配电屏、配电箱内开关、刀闸、接触器等启动灵活,无虚接。

5.11.4导线排列整齐,线号明晰。

5.11.5 停用配电设备应断开电源。

5.11.6 配电室应自然通风、照明设施完好,门应向外开、配锁。

5.12其它设备设施

5.12.1 锅炉房管线及附件无积灰无渗漏,油漆无剥落,保温层无破损,介质流向有明显标记。

5.12.2 集水缸、分水缸应设置分路标识。

5.12.3 锅炉房避雷设施应符合GB50057的要求。

5.12.4 锅炉房防静电装置应符合GB12158的要求。

5.12.5 室外管网、支架无锈蚀,统一着色,管道支架排列整齐。

5.12.6 每周对室外管网设施巡检一次,无跑、冒、滴、漏现象,保温层无破损;

阀门开关灵活、无锈蚀,阀井井盖完好、无锈蚀,阀井内无杂物、无积水。

5.12.7室外埋地管线应设置警示标志或标桩,标桩在人行道上时应与路面平齐。

6 节能与环保

6.1 供暖系统节能改造必须进行节能评估与审查。

6.2 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采取切实措施完成节能指标。

6.3 供热设备应选用国家发布的节能型产品,严禁采用国家已淘汰的产品。

6.4 新建民用建筑采暖系统宜采用集中供暖、分户计量、分户控制的采暖方式,民用建筑室内安装计量装置和调节散热器温度的恒温阀。

6.5 供热管网应安装流量平衡阀或其他水力平衡元件,并进行水力平衡调试。

6.6 水泵、风机等设备宜采用变频调速装置。

6.7 锅炉房应配齐合格的计量器具,并建立各种能源和水的消耗台账。

6.8供暖服务单位应制定供暖热负荷曲线,制定优化运行方案。

6.9定期对锅炉热效率进行监测,测试时间间隔不超过三年,新装和大修后的锅炉应对热效率测试。

6.10 锅炉热效率应达到:

a)燃油、燃气供热锅炉运行热效率≥82%;

b)燃煤锅炉额定蒸发量≤4.2MW,运行热效率≥74%;

额定蒸发量在4.2~7MW,运行热效率≥76%;

额定蒸发量≥7MW,运行热效率≥79%。

6.11供热管网热效率、保温效率、换热器热效率和锅炉房其它重点耗能设备至少每五年检测一次。

6.12燃煤锅炉炉渣含碳量≤15%。

6.13燃煤锅炉必须安装脱硫装置,宜采用分层给煤技术。

6.14 供暖系统每小时泄漏量应小于系统循环水流量的0.5%。

6.15 烟气排放物指标符合要求,具体见附录B。

6.16 锅炉房污水排放应符合GB8978的要求。

6.17 煤场及渣场周围应设置挡风抑尘墙。

7 现场管理

7.1 锅炉房安全管理应执行《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

7.2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每二年复审一次。

司炉人员培训考核,具体执行国家《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的要求。

7.3 锅炉房消防设施的布置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并每月检查一次。

7.4 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配电、照明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

7.5 在易燃易爆场所内动火,应逐级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7.6 锅炉房设置的安全标识应符合GB16179和GB2894的要求,设置以下完好醒目的安全标识:

a) 锅炉重地,闲人免进;

b) 禁止烟火;

c) 当心触电;

d) 当心机械伤人;

e) 当心高空坠落;

f) 当心落物伤人;

g) 小心防滑;

h)当心烫伤。

7.7 需经常登高检修的部位应设置有护栏的平台或扶梯。

7.8 每年停炉期间对腐蚀较严重的管线进行维修更换;

对保温层脱落的管道进行除锈、刷漆、保温;

对阀门、补偿器、流量阀等其它部件进行维护保养。

7.9 施工现场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设立安全标志。

7.10 施工现场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做到文明施工,不干扰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7.11 锅炉及管线试压时所处环境的温度,应在5℃以上,当环境温度低于0℃时,不应进行试压。

7.12 进入锅炉内进行检修时,应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a) 隔断汽水管道、燃料系统、烟道;

b) 使锅炉充分冷却,通风换气;

c) 使用小于等于12V的照明灯;

d) 外部有人监护;

e) 按照规定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证。

74.13 施工结束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74.14 因现场施工损坏的道路、绿地等公共设施,应恢复原貌。

8 用暖管理

8.1 用暖要求

供暖服务单位应向用户明确以下规定:

a) 新接供暖用户必须经供暖服务单位同意方可按指定地点和工艺并入热网,不应私接供暖管线。

b) 用户需增、减、停、复暖时,应到供暖服务单位办理相应手续。

c) 用户私自改变管网流程或因装修造成供暖效果不佳、维修或查表困难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因改变管网流程影响其他用户采暖的,应恢复原状。

d) 用户不应在用暖设施上私接放水头,不应在管网上安装管道泵或换热装置,不应利用放空设施私放暖气水。

e) 用户不应擅自在管网及设施上打孔取暖,绕越计量装置,拆除、损坏、伪造计量装置封印。

f) 地下供热管道及附属设备周围1.5m范围内或架空供热管道下面,不应建筑房屋、搭设临建或堆放杂物,不应压埋供热管道井盖,不应利用供热管道支架架设线路或悬挂物体,不应向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堆放杂物或排放腐蚀性液体。

8.2 业务受理

8.2.1 供暖服务单位受理用户申请用暖业务时,应说明该项业务需用户提供的相关资料、办理业务程序、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政策依据等。

8.2.2 在规定期限内受理的用暖申请,答复时限为:

居民用户不超过三个工作日,非居民用户不超过七个工作日。

不能如期答复时,供暖服务单位应向用户说明原因。

8.2.3 供暖服务单位同意后,应对用户的用暖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与用户签订供用暖合同。

8.2.4 办理增、减、停、复暖等业务时,供暖服务单位应核实用户提交的相关资料,做好备查登记,并结算热费。

9 维修服务

9.1 接到报修业务受理后,应及时将用户地址、姓名、联系电话、维修内容等做好记录。

9.2 对维修中可能要收费的项目,应将收费标准告知用户。

9.3 维修人员上门维修应统一着装,佩戴胸卡。

9.4 受理用户报修后,维修人员应在30min内到达维修现场,用户另有预约维修时间的,维修人员应按预约时间提前5min到达现场。

9.5 维修后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并请用户在工单上签字。

9.6 供暖服务单位应在服务后三天内进行回访,对用户的投诉应处理,投诉回访率100%。

10 试压、停暖通知

10.1 室内外管网上水试压时应公布上水日期、时间及维修电话,通告用户届时留人。

10.2 因突发故障需停止供暖4h以上时应通知用户。

10.3 恢复供暖延时,应再次通知。

10.4 试压、停暖通知应有详细的记录。

11服务业务信息管理

11.1供暖服务单位应使用信息化手段推进业务管理规范化,积极推广使用矿区服务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11.2矿区服务业务信息管理系统需要的信息,录入应齐全、准确,数据维护须及时有效。

11.3供暖服务单位应保障信息系统网络畅通。

11.4矿区服务业务信息管理系统采用的统计数据应与统计指标体系数据一致。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A1工业锅炉水质见表A.1

A.1热水锅炉水质指标

锅内加药处理c

锅外化学处理

给水

锅水

悬浮物

mg/L

≤20

≤5

总硬度

mmol/L

≤4

≤0.6

PH(25℃)

≥7

10~12

10~12b

溶解氧

mg/La

≤0.1

含油量

≤2

a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4.2MW时应除氧,额定热功率小于4.2MW的锅炉宜除氧。

b通过补加药剂使锅水PH值控制在10~12。

c锅炉额定功率小于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可以采用锅内加药处理,但必须对锅炉的结垢、腐蚀和水质加强监督,认真做好加药工作。

A2蒸汽锅炉锅内加药水处理水质标准见表A.2

表A.2蒸汽锅炉锅内加药水处理水质指标

项目

总碱度

8~26

溶解固形物a

<5000

a如测定溶解固形有困难时,可采用测定氯离子(Cl-)的方法来间接控制,但溶解固形物与氯离子(Cl-)的比值关系应根据试验确定。

并定期复试和修正此比值关系。

A.3蒸汽锅炉锅外化学水处理水质标准见表A.3

表A.3蒸汽锅炉锅外化学水处理水质指标

额定蒸汽压力

MPa

≤1.0

>

1.0

≤1.6

1.6

≤2.5

≤0.03

总碱度mmol/L

无过热器

6~26

6~24

6~16

有过热器

≤14

≤12

溶解固形物mg/L

<4000

<3500

<3000

<2500

SO32-

10~30

PO43-

mg/l

相对碱度

(游离NAOH溶解固形物)

≤0.02

<0.2

附录B(规范性附录)

GB13271-2001《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类区)见表B.1

表B.1锅炉烟气排放技术指标

锅炉形式

时段

烟尘排放浓度(mg/m3)

二氧化硫排放浓度

(mg/m3)

燃煤锅炉

自然通风

(≤0.7MW)1t/h

150

1200

120

900

其它锅炉

250

200

燃油锅炉

轻柴油、煤油

100

700

500

其它燃料

燃气锅炉

50

注:

Ⅰ时段为2000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为2000年1月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Ⅰ时段立项未建成使用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中需扩建、改造的锅炉)

参考文件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

5.《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6.《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7.《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8.《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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