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旅游局部门职责登记表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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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全市旅游市场营销信息统计工作
建立完善的旅游市场营销体系
组织指导入境旅游工作
7
组织全市整体旅游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
组织举办或参加境内外各级各类旅游宣传推广活动
组织、指导和规范全市旅游节庆活动
根据我市旅游市场需求,指导市内各级旅游部门、各类旅游企业在境内外开展旅游推广、市场营销工作
推广市内重点旅游产品和精品旅游线路
制定实施游客招徕奖励政策
统筹媒体联络、建立旅游媒体宣传推介网络
8
推动旅游国际交流与合作
开展旅游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
组织境内外重点旅行商来我市体验旅游产品线路
9
贯彻执行国家赴港澳台旅游政策,组织实施对港澳台旅游市场的推广工作
拟定港澳台旅游市场开发战略、规划和方案
负责对港澳台地区旅游市场调研、交流与合作事务
在港澳台地区宣传推广衡水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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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旅游宣传品的制作和使用管理
策划、制作、编印和使用旅游形象宣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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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统筹协调全市旅游业发展、指导全市旅游工作
承担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
指导旅游新业态发展区域旅游合作
12
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
制定全市旅游资源普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编制全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和跨县行政区域的旅游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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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消费
承担全市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和自助旅游体系建设的规划、指导和协调工作
承担1A、2A级旅游景区评定、复核;
3A级以上景区初评、推荐
承担省级旅游度假区初评、推荐
承担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初评、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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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全市旅游经济运行,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
监测全市旅游经济运行状况
承担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作用、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以及省级旅游专项资金、国家旅游发展基金项目申报、监督管理
指导设立运营旅游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
引导促进旅游产业投融资,指导旅游项目开发、招商引资和建设
协调旅游产业和涉旅产业发展,促进旅游要素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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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旅游区(点)规范和标准
推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
推行《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
推行《河北省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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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全市旅游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旅游业发展总体标准进行编制、修订,并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指导
17
协调和指导全市假日旅游
根据上级的指示,协调和指导全市假日旅游工作
18
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
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全市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
指导旅游投诉体系建设,协调和督办旅游质量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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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对旅游企业的行业管理;
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
对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住宿、旅游车船和温泉企业监督管理,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经营和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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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
及时修订行业标准,监督旅游企业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各类旅游景区(点)、度假区、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的设施标准及服务标准;
负责对星级酒店申报的前期指导;
负责对申评等级评定的旅行社进行评定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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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协调配合安监、消防、公安、质检、交通、气象等职能部门及涉旅企业的主管单位对旅游企业进行安全综合监管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的旅游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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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组织抓好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工作,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提升旅游诚信,不断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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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家出入境旅游的相关政策;
组织指导市内公民出境旅游工作
依法临时导游证的核发工作
24
依法审批在我市设立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负责审批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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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市特种旅游相关工作
依法做好特种旅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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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红色旅游工作
负责全市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与指导;
承担红色旅游资源的普查、开发工作
办公室
指导全市红色旅游景区开发建设
负责红色旅游市场宣传推广,精品线路开发和特色商品开发
推进红色旅游区域合作与协调发展
负责全市红色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负责全市红色旅游发展的政策调研
衡水市旅游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旅游安全监督
市旅游局
负责旅行社登记事项审核;
旅行社安全事项排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旅行社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4年7月11日,唐山某旅行社组织旅游团赴大连旅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事发后,省旅游局迅速启动了《河北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旅游局报告,并及时向唐山市旅游局传达了省领导的指示,要求切实做好伤者救治和伤亡人员家属的思想稳控工作,唐山市政府相关领导及交管部门迅速赶往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和善后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旅游车辆的资质的审核与年检
星级饭店安全监管
负责协助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饭店发生的突发性安全事件进行处理、调查;
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饭店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星级酒店评定标准》(GB/T14308-2010);
2.《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某四星级旅游饭店发生火灾,消防队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组织消防员赶赴火灾现场,开展补困人员救援火灾扑灭工作。
因救援及时,未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火灾扑灭后,消防部门封闭了事故现场,并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
该星级旅游饭店作为旅游团队活动的主要场所,事故发生后,旅游部门对饭店游客进行了安抚和慰问,并积极协助消防部门对此次火灾事故进行了调查和处理。
市质监局
负责饭店中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
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进行检查
市安监局
对饭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市卫生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调查,组织开展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
市公安局
指导旅馆业治安管理;
负责对饭店建设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
对饭店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体育局
负责对外经营性酒店游泳池安全检查及安全事故处理
衡水市旅游局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旅游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向行业提供有关政策咨询服务
2188386
接受游客的咨询和投诉
已委托旅游服务中心全权受理游客的咨询和投诉并及时处理相关诉求
衡水市旅游咨询服务中心
2664618
衡水市旅游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1A、2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1A、2A级景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景区是否符合《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GB/T17775-2003)
三、监督检查方式
复核分类年度复核与五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年度复核采取抽查的方式,复核比例不低于10%。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市旅游局组织专家对需复核景区进行现场复核;
2、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
3、将复核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复核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依法降低等级、取消等级处理。
二、对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及有关事项的监管
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下放行政许可职权后,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在本机关政府网站和《河北省旅行社管理系统》或本地区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告。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等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市旅游局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各县市区旅游局旅行社审批行政许可工作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一)市旅游局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下放旅行社审批权限事宜实施监督;
(二)对下放权限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三)各县市区旅游局对本局行政许可业务办理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四)市旅游局驻局纪检机构应对本局行政许可行为进行不定期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五)市旅游局和市旅游局纪检机构对行政许可实施监督后,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旅游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1.各县市区旅游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各县市区旅游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各县市区旅游局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7.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市旅游局有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指出不予改正的。
三、对有关旅游部门、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基层旅游部门及局属单位、旅游企业。
(一)所管辖旅游单位年度旅游安全责任书签订率;
(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三)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完成情况考核。
平时抽检,年度考核。
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未达标的责令整改,年度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排名。
(一)书面通知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或年度考核工作;
(二)责任书签订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年度责任制落实情况总结和填报《自评分表》;
(三)自收到被考核检查单位年度情况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考核;
(四)将检查考核情况进行公布;
(五)将考核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四、对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的安全生产监管
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旅游客营车辆。
(一)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建立健全及落实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督查、抽检、明查暗访。
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不排除的责令整改。
(一)书面通知开展监督检查;
(二)相关企业开展自查;
(三)通知下发后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四)对检查情况进行反馈;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责令整改。
五、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
(一)旅行社;
(二)导游及旅游从业人员;
(三)星级饭店、旅游接待单位;
(四)旅游景区景点;
(五)其他涉及旅游环境质量的场所及活动项目。
(一)无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
(二)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旅行社和旅游者未经协商一致指定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及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
(四)导游领队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五)旅行社未与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未向临时聘用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以及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的行为;
(六)旅行社和导游领队未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未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七)旅游经营者发布信息不真实、准确,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
(八)旅游经营者的设施和服务低于相应质量标准等级,或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的行为;
(九)景区不符合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未依法公告景区最大承载量,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以及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价格的行为;
(十)旅游经营者未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未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行为。
根据旅游行业的发展和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市场检查、重点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手段。
日常检查:
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
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旅游市场专项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联合检查:
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难点问题,组织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联合开展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
制定旅游监督检查记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并在检查后制作书面检查报告。
为规范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提高旅游质监执法工作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河北省旅行社管理若干办法》制定本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制作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包括时间、线路(区域)、内容及人员安排。
重点检查的内容和具体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遵照国家、省、市旅游局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联合检查,检查前应制定书面计划报领导批准。
(二)确定检查人员
由有关领导或具体负责人带队,检查人员不少于2名。
由分管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分管人员组成。
由有关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机构抽调人员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新闻媒体、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参加检查活动。
(三)检查前准备
各类市场检查均应制作书面检查工作方案。
检查方案根据工作计划和具体任务制定,于检查实施提交主管领导审查决定,内容包括参检单位、人员、日程、线路(区域)、重点内容、检查方法和具体要求等。
联合检查方案草拟前,应事先与参检的有关
行政执法机构交换检查工作意见。
检查出发前,带队领导主持召开检查准备会,部署检查方案、划分检查小组、落实人员分工、强调检查纪律。
(四)检查实施
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检查人员应文明执法,按要求出示执法证件,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
(五)检查报告
日常检查结束后,由具体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
报告列明带队领导、承办人;
检查地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分类汇总数据;
涉嫌违规单位和人员名称、涉嫌违规事由;
现场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建议;
对检查地旅游市场质量状况的总体评价及执法建议等。
重点检查和联合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带队领导指定参检单位或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
报告内容为检查时间、参检单位、线路(区域)、检查方法;
被检查单位、个人受检情况和相关的信息汇总;
检查发现的主要违规问题;
现场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意见;
执法建议等。
(六)违规处理
(一)移送、交办
检查结束后,办公会议对查获的违规案件进行研究,统一编号、分别处理:
1.对一般旅游违规案件,指定承办人处理;
2.属旅游行政部门管辖的重大、疑难违规案件,由本单位统一制作立案呈批报告,由领导指定案件分管人查处。
在规定时效(工作日)内,将查获的涉嫌违规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及清单移交承办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办理;
3.对一般违规转办案件和非属旅游行政部门管辖的违规案件,经领导签批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请有关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二)处理通报
将旅游市场检查查获的违规案件处理结果及时汇总上报,并定期向社会通报。
经检查不符合使用条件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收回补助资金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