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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从事工勤岗位的人员,须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35周岁以下;

、拟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临聘人员原则上应在本街道户籍人员中择优聘用,如本街道户籍人员无法满足岗位需求,方可考虑在市内外人员中招聘,但必须符合市、区关于户籍人员就业安置比例等相关规定。

第二节聘用程序

第七条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临时聘用人员计划,并书面说明本单位现有人员情况以及聘用理由,提供有关依据,送街道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党工委组织部(以下简称组织部)。

第八条组织部根据街道各部门岗位的需求情况,对用人单位申请进行审核,报区编办批准后,根据核准后的聘用计划,由组织部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招聘公告,组织开展具体聘用工作,程序包括接受报名、推荐、组织考试(含笔试、面试)。

第九条临聘人员报到时必须填写《龙岗街道聘用人员备案审批表》,并提供学历学位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 

、学历学位验证证明( 

、身份证( 

、计划生育证明等材料。

第十条对符合条件的应聘者,由组织部统一安排进行笔试( 

必要时委托区人才流动中心组织) 

第十一条按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1:

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由组织部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面试。

招考范围面向现有临聘人员或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拟招录人数与符合报考资格的人数比例不足1:

3的,经组织部同意,可取消笔试,直接进行面试。

第十二条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等额确定体检人选,并按照深圳市招调工( 

干) 

体检项目、合格标准的规定组织体检。

第十三条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由组织部提出初步意见,经党工委会议研究,确定聘用人选。

确定聘用人选时,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回避的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确定聘用的人员持组织部开具的工作介绍信到用人单位报到,正式上岗。

第十五条临聘人员入职后一个月内,由组织部或具体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聘期根据聘用岗位的实际工作任务确定,但每一聘期最长不得超过3 

年;

合同期满因工作需要并经考核合格的,续签合同。

临聘人员须在报到期限内上岗试用,试用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工资为应享受工资总额的80%。

第三章工作纪律

第一节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临聘人员应遵守我街道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如:

 

考勤制度、值班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履职情况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第二节奖惩办法

第十八条组织部与用人单位定期对临聘人员进行相应的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关的奖励和惩处。

第十九条临聘人员考核应以劳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基础,从行为态度、工作能力以及工作绩效三个方面进行评价。

其中试用期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并将考核情况报组织部。

年度考核和聘期期满考核由组织部负责,考核标准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临聘人员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期满考核。

试用期考核由用人单位在临聘人员试用期满前10个工作日,根据临聘岗位要求结合其工作表现,确定是否予以转为正式临聘人员( 

以下简称转正) 

年度考核由组织部每年12 

月份组织对本单位工作满半年的临聘人员进行考核;

聘期期满考核由组织部在临聘人员合同期满前30 

个工作日,根据单位员额、岗位存续等情况结合其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续聘。

第二十一条临聘人员考核结果实行等级管理,与试用期转正、年度考核奖、合同续签等挂钩。

试用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合格者可予以试用期转正。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比例不高于15%。

四个等级的年度考核奖分别为考核年度12 

月份实发工资的130% 

、100% 

、50% 

和不计发年度考核奖,考核不合格的临聘人员经组织人事部门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予以辞退。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有1次不合格,合同到期不予续聘;

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有2 

次基本合格,视为不合格,按前款年度考核不合格等级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工资待遇

第一节 

工资结构

第二十二条临聘人员实行月薪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

临聘人员的工资由街道统一发放,岗位分类及工资福利性标准由组织部根据区里相关规定和街道实际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特殊津贴和班组长补贴按照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代扣缴费用

第二十四条临聘人员必须依法参加企业员工社会保险,并以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月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度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60% 

的,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办理。

社会保险缴费单位承担部分由街道缴交,个人承担部分从临聘人员工资中扣缴。

第五章休息、休假

第一节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规定,临聘人员享有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假期。

休假天数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无故不履行请休假手续或超过规定休假天数的,参照有关规定相应予以扣发工资、奖金或解除劳动关系等。

第二十六条临聘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

累计工作已满1 

年不满10 

年的,年休假5 

天;

已满10 

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 

已满20 

年的,年休假15 

天。

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原则上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度不能享受的,可调整到下一年度享受。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二十七条临聘人员享受带薪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 

女20 

周岁,男22 

周岁) 

结婚的,可享受5 

天婚假。

实行晚婚( 

女23 

周岁,男25 

的,增加婚假10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假期。

第二十八条临聘人员享受带薪丧假。

丧假是指临聘人员为直系亲属、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处理丧事而规定的一种假期,丧假时间为5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丧假期。

第二十九条女性临聘人员享受带薪产假。

产假时间为98 

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 

难产的,增加产假15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 

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实行晚育(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15 

女性临聘人员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 

天产假;

怀孕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42 

天产假。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计入产假假期。

第三十条男性临聘人员享受带薪看护假,看护假时间为10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计入看护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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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履行休假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临聘人员因私紧急情况不能正常上班的,要履行请假手续。

请假一天内的向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超过一天的向街道分管领导请假。

请销假审批程序是:

个人申请并填写《龙岗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休假申请表》,经用人单位批准,报街道分管领导审批,交组织部备案。

假期结束后,须到组织部销假。

第六章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第一节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临聘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临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撤销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临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5 

个工作日的;

(三)严重违反我街道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因严重违反纪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履行或不合格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且屡经劝诫不改的;

(五)严重扰乱社会及正常工作秩序,且不听劝阻的;

(六)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临聘人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1 

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临聘人员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或聘期内2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因机构改革或取消、劳动合同约定解聘条件出现或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辞退临聘人员,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调查核实临聘人员所犯的错误和事实;

(二)用人单位向组织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

(三)经街道党工委会议决定;

(四)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辞退要形成书面决定,并通知临聘人员;

(五)发给当事人《辞退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如做好工作和公共财物交接、人事档案转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转移等。

无法通知被辞退人领取《辞退通知书》的,在当事人办公区内张贴公告。

第三节临聘人员辞职

第三十五条临聘人员辞职包括主动辞职和自动离职两种形式。

临聘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视为主动辞职,转正后的临聘人员须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出具初步意见提交街道分管领导审批后报组织部,经党工委会议批准,由组织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临聘人员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离岗位视为旷工,连续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5个工作日,作自动离职处理,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办公区内张贴离职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本人。

第四节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支付情形及支付方式

第三十六条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补偿或赔偿情形的,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在临聘人员办结所有工作和公共财物交接后,由街道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将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至临聘人员指定的账户内。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临聘人员对下列涉及本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受决定之日起15 

日内实名向组织部书面申请复核。

组织部在接到书面申诉和投诉材料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决定以书面方式通知临聘人员及其所在的用人单位。

(一)试用期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

(二)工资福利决定;

(三)辞职和辞退决定;

(四)其他侵犯临聘人员合法权益的决定。

临聘人员也可以选择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第三十八条对处理决定不服或受理单位逾期不作出复核决定的,临聘人员可以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临聘人员的申诉和投诉必须忠于事实,禁止任何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违者由用人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对临聘人员作出错误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纠正。

对于侵犯临聘人员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临聘人员提出书面申诉和投诉后,在受理单在未作出复核决定前,可书面申请撤回申诉,受理单位即行停止复核。

第四十二条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劳动争议,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三条凡街道所属机关、事业单位聘用( 

或解聘) 

工作人员,一律由组织部办理相关手续,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聘用( 

工作人员。

第四十四条由上级职能部门聘用后下派各街道的工作人员,也必须经过组织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特殊岗位的临聘人员,工资标准由党工委、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如市、区有关文件对临聘人员的工资有明确规定且要求街道统一执行的,按市、区有关文件标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5-09-0613:

50|#2楼

第一章总则

2015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解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

警告,6个月;

记过,12个月;

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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