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上市闵行区关于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闵府规发 2号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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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深挖区域资源,畅通金融企业与政府间的沟通渠道,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提升企业融资服务质量,深化金融改革,不断优化金融营商环境。

 二、发展目标

 一是建成监管适度、功能完善的金融体系,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和水平明显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显著增强。

二是大力发展金融产业,逐步形成金融产业集聚群,积极引进传统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机构总部,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外资金融企业、财务公司等衍生机构,优化金融环境,挖掘产品资源。

 三是依托我区现有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基础,集聚股权投资类金融机构,使股权投资与产业、园区融合发展,形成新业态金融资源集聚的发展格局。

四是发挥金融对中小微企业金融供给的重要作用,加大对本区中小微企业市场化融资信贷的扶持力度,不断改善和优化区内中小微企业融资和发展环境。

 三、发展重点

(一)大力发展金融产业,逐步形成集聚效应

1.优化金融环境及资源,逐步形成金融产业集聚

 鼓励新设和引进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各类总部机构;

鼓励各大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等衍生金融机构,以及区域性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研发中心等专营机构和功能性服务机构。

通过总部金融机构较强的集聚和辐射能力推动其他金融机构落户本区,实现本区金融要素与中心城区错位配置发展的格局。

2.支持差异化发展,引导外资金融企业入驻

坚持招大引强、错位发展战略,支持引进包括私募股权投资(PE)、风险投资(VC)在内的外资金融企业,或外资金融企业设立的独资分支机构。

切实做好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精准服务和综合服务工作,发挥外资金融机构的创新优势、市场优势、资源优势,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区域发展建设和民生保障,参与资本市场建设。

 3.鼓励做大做强,争取投资类金融机构落户

 积极推动国有企业利用金融市场充实国有资本实力,支持世界500强及规模较大的国内、国际企业设立财务公司、资管公司、结算中心等投资类金融机构落户本区重点园区、重点区域。

鼓励投资类金融机构推进产融发展,积极打造上下游产业链金融服务,整合区内优质资源及企业,促进产业链企业间的协同发展,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

4.激励新型金融机构设立,适度发展类金融企业

 鼓励引进优质的类金融企业,扩大区内金融产业辐射面积。

发挥类金融企业对小微企业金融供给的重要补充作用,有效满足中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的融资需求,充分契合消费金融的发展要求。

发挥小额贷款公司为本地“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作用;

鼓励商业保理企业开展保理业务,创新发展模式,更好地服务中小企业;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二)鼓励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1.大力发展股权投资,鼓励社会资本集聚

(1)支持建立多层次股权投资基金。

一是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专业运作”的原则,通过设立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以设立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投向符合区内产业导向、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以及发展潜力大的企业;

采用“基金基地”模式,通过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区内小微企业,打造创新创业空间;

设立区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参股市级文化产业母基金,加快支持投向区内文化优势产业发展;

设立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与区内重点园区合作建立园区母基金以及参股中央、市级重点产业基金,支持区内重点园区和产业发展。

二是吸引社会资本,发挥杠杆效应。

支持镇级和园区共同设立产业发展母基金,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投入。

 

(2)大力引进和扶持股权投资。

吸引境内外股权投资机构在我区注册和设立分支机构,集聚股权投资类金融机构,形成新业态金融资源集聚的发展格局;

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股权投资机构积极引进被投资企业落户区内。

鼓励以公开或者非公开形式募集资金的各类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在区内形成基金小镇、基金园等金融载体,促进资本集聚。

2.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积极推动企业多渠道上市挂牌,推进本区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全国性市场挂牌、上市、融资。

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海外市场上市融资,积极鼓励和协助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支持企业引入股权投资。

鼓励企业依照中国证监会有关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开或私募发行公司债券,支持企业扩大债券发行规模。

 3.鼓励金融服务创新,对接中小企业发展需求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符合本区政策导向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协调银行、担保机构、企业破解抵押、担保、征信等瓶颈问题,进一步放大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杠杆效应,促进优质金融产品在区内落地,为企业提供快捷、方便、稳妥的融资渠道,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不断改善和优化区内中小微企业融资和发展环境。

4.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建立和完善对金融机构的考核机制

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支持本区重点领域及重点产业,鼓励、支持区内金融机构在投贷联动、担保方式、提升信用担保比例等方面开展业务创新。

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实体经济发展、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创新金融改革、发挥政府公共资源配置的导向功能等方面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突出的金融机构,授予“闵行区金融服务企业示范单位”荣誉称号。

(三)搭建交流对接平台,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1.鼓励引进金融人才,提升金融机构核心竞争力

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力度,加快推进金融人才引才平台建设,探索市场化引才机制;

搭建金融人才事业平台,完善金融人才培养激励机制,鼓励金融人才开展金融创新实践;

加强金融人才服务保障,满足金融人才发展需求,营造良好的金融人才发展环境。

 2.突出示范引领作用,加快金融集聚区建设

 鼓励各类商业商务区转型发展和功能提升,打造金融产业示范区,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配套健全的原则,积极推动区内金融机构与园区融合发展,促进各类金融要素在园区内集聚,服务区域金融协同发展,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突出示范引领作用。

3.搭建服务平台,营造金融文化发展环境

搭建综合交流平台,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舆论氛围,鼓励举办“金融沙龙”、中小科技企业项目路演等活动,推动金融企业之间、金融企业与科创企业等实体经济之间的沟通。

鼓励举办具有国际化、系列化、品牌化、特色化的大型金融会议论坛等活动,吸引更多金融界、科创界人士关注本区发展。

加大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引导公众和企业提高金融安全意识。

 四、政策内容

(一)鼓励总部金融机构发展

 促进金融总部经济集聚。

对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企业总部在本区新注册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结算中心、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经市、区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开办资助;

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购建、租房资助;

营业额达到认定标准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运营奖励;

对于区内金融类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升能级,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开办资助。

(二)鼓励国内投资类金融企业和外资金融企业发展

 鼓励内资、外资金融类企业发展。

对新注册引进的财务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投资类金融企业,以及私募股权投资(PE)、风险投资(VC)在内的外资金融企业或其设立的独资分支机构,对于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给予龙头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购建租房补贴。

(三)鼓励类金融企业发展

 1.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对新注册设立在本区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

对经营状况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信息化建设、职工培训、房租补贴、设备购置、法律咨询等项目化补贴。

鼓励区内小贷公司支持区内科技创新、文化创意“三农”等小微企业发展,对贷款利率低于10%(含)的贷款业务给予贷款贴息50%的补贴。

 2.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发展。

给予融资租赁公司当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项目化补贴,对为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融合发展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金融租赁企业,按当年为本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1%比例给予补贴;

对当年购入本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先进制造业生产的设备用于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企业,按合同金额1%给予补贴。

(四)大力发展股权投资

 1.建立多层次、多领域的各类政府投资基金。

通过每年安排预算资金或基金投资收益滚动投入等方式,支持各政府投资基金。

通过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满足本区优质项目的不同阶段资金需求;

通过区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军民融合基金等,聚焦区内重点发展领域。

 2.撬动社会资本集聚区内。

支持各镇、重点产业园区以“基金基地”或“基金园区”的方式撬动社会资本成立产业母基金,区政府投资基金及镇级资金以参股方式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3.积极引进和扶持股权投资机构。

对经批准注册且全部直接投资于项目的天使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实缴资本额1%的一次性投资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和500万元。

对经批准新引进的天使投资管理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购建租房补贴。

4.支持形成股权投资集聚效应。

经认定,在区内形成基金小镇、基金园等集聚载体,根据园区内基金和管理公司形成的实际贡献,由区、镇两级进行政策扶持。

(五)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

1.支持企业积极筹备上市。

对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且已在上海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贴;

对本区企业申报材料获证券监管部门受理或注册并成功上市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2.鼓励企业在境内外交易所上市。

对成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且上市的本区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

本区企业实行借“壳”上市,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本区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本区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参照大张江政策执行。

 4.鼓励企业引入股权投资。

对吸引到战略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对其产生的中介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补贴,同一家企业奖励不超过3次。

 5.鼓励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

对成功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企业,对其发行私募债所发生的担保增信费、评级费、审计费、律师费等中介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贴。

(六)放大政策性融资担保效应

 优化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环境。

对本区通过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获得区内金融机构贷款且按时足额还款的中小微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承担的担保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对于纳入本区“创园贷”金融创新合作项目的科技中小微企业,对超过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部分,给予贷款企业最高不超过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的补贴。

(七)积极引进金融人才

加大金融人才服务保障力度。

对管理公司高管和核心员工,以人才公寓和市场化租赁相结合的方式,给予租房补贴。

对高层次人才就医、人才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给予一定支持。

(八)鼓励举办各类金融活动

 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氛围。

对举办的具有国际化、系列化、品牌化、特色化的大型金融会议论坛等活动,经认定,对主办方按活动发生费用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具有国际影响力、经济社会贡献突出的特别重大活动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健全机制

 建立以区财政局(金融办)牵头负责,区发改委、区委政研室、区经委、区科委、区人社局、区税务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才办、区招商中心等部门组成的金融产业议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点支持方向和产业布局规划,构建多渠道银政园企融资对接机制,形成政策合力。

(二)纳入预算,加大投入

 建立健全对金融产业发展稳定投入的机制,根据金融企业实际情况加大相关投入力度。

所有扶持资金财力分担原则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企业按照此意见申请扶持资金时,区级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审核,扶持资金纳入相关部门预算。

(三)分析检测,绩效评价

本意见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补贴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本级经济贡献为限。

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政策执行的统计制度和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措施,确保政策有实效。

如有与本扶持政策内容相似的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本意见纳入闵行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范围。

 六、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本区的各类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对象应符合扶持标准并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的考核。

自享受政策起,十年内不外迁或变相外迁,否则应退还所有扶持资金。

其中,获得自用办公用房购租补贴的,五年内不得出售、转租。

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作为参考扶持依据。

(二)享受本意见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如从事洗钱、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三)本意见如遇国家、本市、本区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四)本意见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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