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休系及其税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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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休系及其税收制度

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及其税费制度

一、矿产资源管理体系

(一)基本法律制度

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1、哪些地区不得开采矿产资源

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①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②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③)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④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⑤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⑥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2、开办矿山应当具备的条件

(1)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②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

③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

④有矿山设计;

⑤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

(2)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②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③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④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⑤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3)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②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③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

④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二)探矿权相关法律制度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1、探矿权的取得

(1)依申请取得。

符合下两个条件的,可以直接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取得:

“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并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以申请在先即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

”此种方式遵循申请在先的原则,先申请先得。

(2)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争取得。

(3)通过其他探矿权人转让探矿权而取得。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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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探矿权所需提交的材料。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2)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3)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4)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5)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7)交通位置图;(8)申请作业区所在市、县两级地矿主管部门对申请区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核查意见;(9)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3、勘查许可证的期限

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

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4、探矿权人应当完成的最低勘查投入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①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

②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

③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

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

5、探矿权的转让

(1)转让条件

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②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③探矿权属无争议;

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探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2)转让探矿权所需提交的材料

探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2转让申请书;

②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③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④转让人具备本《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⑤矿产资源勘查情况的报告;

⑥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3)探矿权转让申请的审查项目

①转让探矿权必须同时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五个条件。

②“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或经批准的储量报告作为证明。

必要时可由转让审批机关向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行文核实。

③“完成最低勘查投入”,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工作量清单和单位会计报表作为证明。

必要时可由转让审批机关向原登记机关或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核实。

④“探矿权权属无争议”,须由转让审批机关向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核实。

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付款收据或收据复印件加盖收款登记机关印章作为证明。

⑥转让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转让申请人须提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机关的评估结果确认书。

转让属非国家出资的探矿权,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勘查出资证明。

⑦转让的探矿权为再次转让的,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⑧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草签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应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A.转让人和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B.标的,即探矿权名称;

C.对标的的具体描述。

包括勘查许可证证号、发证机关、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数据、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及工作程度等;

D.双方拟定的转让价格或收益分配比例;

E.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买(卖)断的要明确一次或分期履行、履行的时间、结算方式等;

F.受让人对将继续履行探矿权人的义务的承诺;

G.违约责任;

H.必要的说明。

⑨按勘查登记的规定审查受让人的资质条件。

(三)采矿权相关法律制度

1、采矿权的取得

(1)、先申请探矿权,经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后申请成为采矿权。

(2)、通过采矿权主管部门组织的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争取得。

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新采矿权设置,采矿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采矿权:

① 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②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③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④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⑤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采矿权:

①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②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③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④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有争议;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的。

(3)通过其他采矿权人转让转让采矿权而取得。

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采矿权可以转让,受让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2、申请采矿权所需提交的材料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①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②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④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⑤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3、采矿许可证的期阴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

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4、变更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变更矿区范围的;

(2)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3)变更开采方式的;

(4)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5)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5、采矿权的转让

(1)转让条件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②采矿权属无争议;

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④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2)转让采矿权所需提交的材料

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①转让申请书;

②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③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④转让人具备本《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⑤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⑥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3)?

采矿权转让申请的审查项目

①转让采矿权必须同时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4个条件。

②“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和投产以来各年(包括当年)的销售纳税单。

3“采矿权权属无争议”,须由转让审批机关的下一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出具证明。

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付款收据或收据复印件。

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对于资源补偿费,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收费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对于资源税,由转让申请人出具完税证明。

⑥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转让申请人须提交评估结果确认机关的评估结果确认书。

转让的采矿权属非国家出资的,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有关的出资证明。

⑦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上次转让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⑧.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草签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A.转让人和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B.标的,即采矿权名称;

C.对标的的具体描述。

包括采矿许可证证号、发证机关、矿区范围的座标、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及开发利用情况等;

D.双方拟定的转让价格或收益分配比例;

E.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买(卖)断的要明确一次或分期履行、履行的时间、结算方式等;

F.受让人对将继续履行采矿权人的义务的承诺;

G.受让人对继续按经审批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生产的承诺;

H.违约责任;

I.必要的说明。

采矿权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在转让之前,应就各有关方面做好交接工作。

采矿权一经转让,受让人将行使由此权产生的一切权利和履行全部义务,包括转让之前原采矿权人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

此项应明确写入双方合同之中。

⑨按采矿登记的规定审查受让人的资质条件。

(四)矿业权的租赁、抵押、转让及矿业企业的改制

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1、矿业权的租赁

矿业权出租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我国矿业权依法可以出租,矿业权出租应当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矿业权转让的条件。

矿业权人在矿业权出租期间继续履行矿业权人的法定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再行出租。

(1)矿业权人申请出租矿业权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①出租申请书;

②许可证复印件;

③矿业权租赁合同书;

④承租人的资质条件证明或营业执照;

⑤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2)矿业权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出租人、承租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注册地址或住所;

②租赁矿业权的名称、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矿业权范围坐标、面积、矿种;

③租赁期限、用途;

④租金数额,交纳方式;

⑤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⑥合同生效期限;

⑦争议解决方式;

⑧违约责任。

2、矿业权的抵押

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我国矿业权依法可以抵押。

以矿业权作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

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矿业权所得中依法受偿。

新的矿业权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3、矿业权的转让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

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

矿业权转让的当事人须依法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

矿业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①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②申请转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矿

业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勘查工作程度或开采情况等;

③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④争议解决方式;

⑤违约责任。

转让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转让合同生效。

转让人和受让人收到转让批准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转让行为,已批准的转让申请失效。

4、矿业企业的改制

探矿权、采矿权人改组成股份制公司时,可将探矿权、采矿权作价计入股份公司资本金,也可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给股份公司,但在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前,均应委托评估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矿业股份制公司在境外上市的,可按照所上市国的规定通过境外机构评估探矿权、采矿权,但应将评估报告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在改制时将探矿权、采矿权作价计入股份公司资本金时应向相应的审批机关办理批准手续和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二、我国矿产资源的税费制度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

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一)资源税

1、含义: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为了调节资源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2、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1)资源税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资源税征税范围包括:

原油、天然气、、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这7类。

(3)现行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规定如下:

①原油8.00~30.00元/吨

②天然气2.00~15.00元/吨

③煤炭0.30~5.00元/吨

④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0~20.00元/吨

⑤黑色金属矿原矿2.00~30.00元/吨

⑥有色金属矿原矿0.40~30.00元/吨

⑦盐:

固体盐10.00~60.00元/吨

液体盐2.00~10.00元/吨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征主体为;计征对象为不同矿经过开采或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矿产品(、原煤、原矿或);费基则是矿产品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的计算:

凡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征收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产品的,按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

资源补偿费标准按矿种分别以销售收入的0.5%~4%的费率计征。

资源补偿费实际征收额由下式算得:

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收率系数。

  按。

如果矿区存在,由国土资源部定。

中央得50%,返地方50%。

(三)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取标准

1、探矿权使用费收取标准

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探矿权延续登记和变更登记,其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连续计算。

2、采矿权使用费收取标准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并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如果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及时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的,由国土资源管理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四)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1、探矿权价款

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

为了维护国家作为特定出资人的权益,在这类矿产地探矿权授让时,探矿权申请人为取得探矿权,除要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缴纳不仅包含国家已有投入,还应包括已有投入所获得的对该区块矿产地预期远景的价值。

探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2、采矿权价款

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采矿权价款法人收取标准:

采矿权价款以国土资源管理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此外,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采矿权价款在3000万元以下的,价款原则上一次性缴清;由地方登记发证的矿业权,采矿权价款一次性缴清的标准,是由各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分期缴纳价款的采矿权人,应在价款评估备案后2个月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和分期缴款方案。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分期缴纳价款的期限、金额等进行审核后,发出“缴款通知书”。

(五)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减免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①国家鼓励勘查的矿种;

②国家鼓励勘查的区域;

③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①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

②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

③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

④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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