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民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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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民事责任
第十章民事责任
引导案例:
案例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了提供原料的合同,约定:
甲公司向乙在3个月内提供原料10吨,并约定了价款。
当甲公司将原料按照约定运到乙公司仓库时,乙公司以公司产品销路不好为由拒绝接受原料。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案例二:
行人甲在一栋楼前行走时,突然被楼上一家养花人乙的阳台上掉下来的花盆砸伤。
甲要求乙赔偿时,乙以花盆是因刮风刮落花盆所致,并非其故意所致,因而拒绝赔偿。
双方为此而发生纠纷。
案例三:
几十天之前,美国墨西哥湾的漏油事件,导致了经济和生态环境的极大破坏,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害后果。
如何解决受害人要求赔偿问题?
对以上案例的分析,需要借助民事责任理论和法律规定来进行。
这是本章将主要学习的内容。
民事责任的概念、性质和地位
(一)概念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l.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处于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主体均具有多重主体身份,每个主体都将对自己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由此形成了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形式。
民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中的一种,它只能是民事主体承担的责任形式,即它只能是参与民法关系,并在其中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承担的责任。
2.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民事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主体参与民法关系,只是为其承担民事责任提供了可能性,但并非参与民法关系的一切主体必然要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为前提,只有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时,才能导致民事责任的产生和承担。
3.民事责任以恢复和救济被损害的民事权利为主要目的
民法关系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相互对应,权利的享有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
如果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就会对民事权利造成损害,基于此,法律通过迫使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来恢复和救济被损害的民事权利,以确保民事权利的充分实现。
4.民事责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民事制裁措施为具体体现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蕴含着国家法律对民事主体行为的评价,评价的性质取决于民事主体的行为性质。
对于合法的民事行为,法律予以肯定和保护,但对于违法的民事行为,则给予否定性评价,表现为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违法主体给予民事制裁.使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性质
民事责任是一种私法责任。
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于私人关系和私人利益。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属于私法权利和私法义务,由此决定了民事责任的私法责任性质。
它因民事主体违反私法义务或者侵犯私法权利而产生,其主要目的恢复或者救济受到侵害的私法权利。
(三)地位
民事责任是我国法律责任体系中的一种独立责任形式,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并列而被称为三大法律责任形式。
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都是公法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特征
民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除了具有法律责任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前提,以违反民事义务为要件
民事责任是以存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民事义务为前提。
民事义务既可基于民法规定而产生,也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无论是违反法定义务.还是违反约定义务,都会导致民事责任的产生。
一般说来.没有民事义务就无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结果。
尽管如此,民事义务并不必然产生民事责任,只有在当事人违反民事义务的情况下,才能产生民事责任。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尽管存在密切联系,但两者存在区别,不能等同:
第一,民事责任只有在违反民事义务时才能产生。
并非一切民事义务都会产生民事责任,当事人既有可能履行民事义务,也可能不履行民事义务。
只有在当事人不履行民事义务时,即构成违反民事义务时.才能产生民事责任。
反之,在当事人自觉履行民事义务场合,不发生民事素任问题。
第二,在很多场合下,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并不免除民事义务。
如在义务人未按时交货、且合同未被解除、权利人仍要求继续履行的场合.义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
第三,即使在民事责任的内容与民事义务的内容相同场合,因原来的应该自觉履行的义务巳转变为由法律强制当事人履行,性质发生了变化,民事责任仍是违反民事义务产生的法律后果,两者仍不能等同。
2.民事责任具有明显的补偿性
民事责任也具有明显的补偿性,在一般情况下,迫使违法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补偿受害人因违法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民法通则》规定的大多数的民事责任形式,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都具有补偿的性质和作用。
但强调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并不意味着民事责任没有任何惩罚性。
在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场合,民事责任则体现了对违反民事义务行为的谴责和否定。
因此,在特定情况下,民事责任也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只是与其补偿性相比,惩罚性不是其主要的目的而已。
民事责任主要以财产责任为主,但不以财产责任为限
3.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性社会关系中,平等性的财产关系在其中居于主导地位,是最大量、最普通的民法关系。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直接或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往往会造成民事主体财产权利的损害,为了救济受到损害的权利,也需以财产赔偿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以补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因此,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10种民事责任,大多属于财产性质的责任形式。
但是,由于民法除了调整平等性的财产关系外,还调整平等性的非财产关系,相应地.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有时并未给权利主体造成财产损失,于此场合成立的民事责任往往不是财产责任,而是非财产责任形式.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4.民事责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和承担上的可免责性
三、民事责任与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关系
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民事权利之间存在的密切联系。
其一,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前提,以违反民事义务为构成要件。
其二,民事责任是促使民事义务履行的强制机制。
其三,民事责任是民事权利的保障机制
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即可能侵犯或者损害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为了恢复和救济权利主体受到侵犯或者损害的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得以产生。
即因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使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后,权利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保护,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迫使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恢复和救济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确保权利人民事权利的充分实现。
也就是说,通过民事责任的设定,赋予民事权利以强制力的保护,从而为民事权利提供法律保障。
因此,民事责任是民事权利的保障机制。
四、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含义及其意义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认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和基础的规则。
它在民事责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表现在:
1.它的实质在于解决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和基础。
2.它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都是以其归责原则为前提的。
民事责任的不同归责原则,决定着其不同的构成要件。
如,在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场合,民事主体的主观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而在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场合,则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
3.它有时是民事责任的分类标准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划分民事责任种类的标准之一。
如民事责任以究竟是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还是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抑或实行公平责任原则,可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等。
3.它有时决定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
如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民事责任属于一般的民事责任形式,具有很广泛的适用范围,而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民事责任属于特殊的民事责任形式,它只能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范围之内。
4.它有时决定民事责任的赔偿范围
如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一般为赔偿全部损失,有的甚至超过实际损失;而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为适当补偿,不超过实际损失。
5.它决定了不同归责原则之下的免责事由
不同归责原则之下的免责事由各不相同,但都以归责原则为基础而确定。
五、关于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的争论及构成
(一)关于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体系的争论
我国民法学界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存在争议。
主要有关于民事责任的一元论观点、二元论观点、三元论观点等。
其一,民事责任的一元论观点
该种观点认为,我国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只有一个归责原则,即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原则或者过错推定原则
其二,民事责任的二元论观点
该种观点认为,我国民事责任在侵权行为法中和合同法中各有两个归责原则:
即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其三,民事责任的三元论观点
民事责任的三元论观点A:
认为民事责任的三个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民事责任的三元论观点B:
认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并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
此观点主要在侵权行为法中提出。
民事责任的三元论观点C:
认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的。
(二)我国现行的民事责任归责体系的构成
我们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构成如下:
实行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为特殊、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辅助的归责原则体系。
六、过错责任原则
(一)含义
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民事主体主观上具有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的准则。
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过程但侵权责任。
”依据该原则,民事主体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有过错即有责任”。
反之,“无过错即无责任”,即民事主体对其没有过错的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简言之,过错责任原则的概括:
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二)过错的形式及其意义
1.故意
是指行为人预见到其行为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某种损害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2.过失
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以致损害结果发生时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区分过错的形式的意义:
有利于确认过错责任中的抗辩事由
有利于划分在混合过错、共同过错中,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责任轻重和责任范围大小。
(三)地位
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我国民法确认的最主要的、最普遍的归责原则,广泛适用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一般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它是主要的、基本的归责原则。
(四)过错责任原则下的举证责任
在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场合,民事主体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成立具有决定性意义,相应地,证明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即由被害人负担证明行为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被害人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则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不成立。
七、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一)含义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也称过失推定原则,是指如果受害人能够其所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致,依据法律的规定而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若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则。
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二)地位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仍以过错为归责依据,只是认定过错的方式具有特殊性,即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来认定过错。
因此,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尽管非常重要,但它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而在本质上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范畴。
(三)特殊性
1.过错推定是根据法定的基础事实,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所谓法定的基础事实,是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能够表明行为人有过错的事实。
2.过错推定适用范围的严格法定性,法官不得裁量其适用范围。
3.过错推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方式。
即受害人遭受损害后,他不必证明加害人或者行为人具有过错,而由加害人或者行为人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若加害人或者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法律则推定其有过错,而应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下,将原本应由受害人负担的举证责任,转由加害人或者行为人负担,从而实现了举证责任的倒置。
4.在过错推定场合,被推定的过错是可以反驳的。
即在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法定类型和范围中,法律先推定行为人或者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但仍给予行为人或者加害人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机会。
在此,存在两种可能:
其一,若行为人或者加害人能够有效地证明其没有过错,则先前法律上推定其有过错的推定被推翻,而认定其最终无过错,因而不承担民事责任。
其二,若行为人或者加害人不能有效地证明其没有过错,则先前法律上推定其有过错的推定被维持,而认定其最终有过错而应承担民事责任。
(四)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从本质上说,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不是独立的归责任原则,它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范畴。
但两者也存在明显的区别:
其一,过错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形态,而过错推定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态。
其二,过错推定一般不区分过错程度;而过错责任则区分过错程度,以确定行为人或者加害人的责任,并严格区分加害人或者行为人的过错与混合过错的情况。
其三,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过错责任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
八、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含义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的准则。
依据该原则,民事主体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基于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简言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括:
有损害即有责任,无损害则无责任,而不考虑过错的有无。
(二)法律根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的“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就是对该原则的正式确认。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在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场合,客观上是否存在损害事实对民事责任的成立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不在乎民事主体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
但并不是说,在无过错责任中,不可能存在过错,而是说行为人的过错对于民事责任的成立没有任何影响。
因此,学理上也把它称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中称之为“严格责任”。
(三)归责基础
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基础在于:
风险活动或者危险物以及对风险的分担
进入现代社会后,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而在生产、生活中产生了各种前所未有的、无法避免的危险活动和危险物品。
而这些危险活动和危险物品造成了大量的损害事故,如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事故、矿山事故和工业事故、空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等事故、产品责任事故等等。
可见,一方面,上述危险活动和危险物品是人类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所必须的,是对人类有益的,但另一方面,这些危险活动和危险物品又会不可避免地给人类带来损害,且由于更多的损害因高科技活动而造成,受害人难以证明行为人有过错。
为此,无过错责任产生了。
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基础在于:
法律应合理分配因现代高科技发展而由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品所造成的损害,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
(四)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之间的区别:
(1)地位不同
在现代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中.过错责任原则是最主要原则,处于基础性地位;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是次要的,处于补充地位。
但随着社会发展,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地位将日益加强。
(2)责任构成要件不同
过错责任原则以民事主体主观上具有过错作为构成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不以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作为构成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3)适用范围不同
过错责任原则广泛适用于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的一般民事责任。
无论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都可适用;而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不适用于违约责任,而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
(4)赔偿原则和范围不同
在过错责任原则场合,实行全面赔偿原则,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都应给予赔偿;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场合,实行适当赔偿原则,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限额赔偿。
九、公平责任原则
(一)含义及法律根据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受害人受到重大损害的情况下,由于既不能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也不属于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定范围,而导致出观如果不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补偿而显失公平的状态,则由人民法院按照“公平合理负担”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判定由当事人人分担损害的规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
(二)特点
1.公平责任归责的基础是对损失的公平分担。
2.公平责任主要考虑财产状况。
3.公平责任是基于公平观念进行补偿。
(三)公平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1)责任构成要件不同
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客观上存在损害为条件,公平责任原则以客观上受害人遭受损害,且如果不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补偿则显失公平为条件。
(2)免责条件不同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场合.基于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等特殊原因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但在实行公平责任原则场合,即使基于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造成的损害,一般也不予免责。
(3)适用范围不同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场合;而公平责任适用于法律规定的,既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
(4)确定赔偿范围的依据不同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场合.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赔偿范围:
在公平责任原则场合,由法院依据公平原则来确定赔偿范围。
(5)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场合,由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平责任原则场合,由双方分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成立和承担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它取决于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取决于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性质。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其构成要件的前提条件。
因此,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性质不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各不相同。
但是,通过分析归纳,仍能概括民事责任在构成要件上的共性,对此,主要分为以下几方面:
(一)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民事责任是指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确定的构成民事责任所应具备的条件。
构成该类民事责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客观上须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即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了财产或人身权益的损害或伤害。
(2)造成损害事实发生的行为违法。
(3)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实施违反民事义务行为的民事主体主观上有过错。
(二)特殊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特殊民事责任是指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的构成民事责任所应具备的条件。
构成该类民事责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客观上须有损害源的存在和损害事实的发生,且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2)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
(3)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4)不具备法定的免责条件。
(三)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
即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确定的构成民事责任所应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客观上须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2)既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3)如果不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补偿,则显失公平。
十一、民事责任的免除条件
民事责任的免除条件,也称“免责条件”,它是指法律规定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
学理称之为不可归责之事由。
主要有: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民法通则》第10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权利损害的,即发生损害后果的原因在于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非行为人的过错,可免除或减轻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3.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根据《民法通则》第128条、第129条的规定,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且无不当和超过必要限度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害,在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违法行为人采取的防卫措施。
正当防卫的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实施的目的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
其二,实施的对象是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违法人。
其三,实施的手段、程度限于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是正确的、适当的,而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否则,即构成防卫过当,对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行为人为了避免一个较大权益遭受损害,在遭受紧急危难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损害较小权益的救助行为。
紧急避险的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确实存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严重危险情况。
其二,没有其他解救办法可选择,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
其三,被保全的合法权益必须大于所损害的权益。
其四,救助行为的措施得当,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紧急避险人在以下情况下不承担民事责任:
(1)险情是由紧急避险人以外的第三人引起,且紧急避险的措施得当、限度合理的,应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2)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紧急避险人为了他人权益而紧急避险的。
但是,如果因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惫避险人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4.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民事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履行自己职责的行为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应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为了履行法定职责而实施。
其二,必须在合法、合理的限度之内。
十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民事责任从不同角度,按熙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
以民事责任产生基础和原因的不同为标准,民事责任可分为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42条对缔约过失责任作出了规定。
狭义的合同责任仅指违约责任。
本书对合同责任采取广义说。
非合同责任是指除了合同责任之外的民事责任,包括因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和因无因管理产生的民事责任.以及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即侵权责任等,其中侵权责任是主要的。
由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中是最重要、最普遍、最典型的两种民事责任形式,在此专门把两者予以比较。
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因实施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以及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不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两者都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民事主体承担的不利后果,且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有相同之处,但是,两者也存在以下区别:
1.责任产生前提和基础不同
违约责任以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为前提,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