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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意外事件

第七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犯罪形态

概说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

第八章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概念与形式

犯罪集团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

第九章 

定罪

定罪概说

认识错误与定罪

罪数与定罪

第十章 

刑事责任与刑罚

刑事责任概说

我国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非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十一章 

量刑及量刑制度

刑罚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量刑情节

累犯

自首和立功

数罪并罚

第六节 

缓刑

第七节 

减刑

第八节 

假释

第九节 

时效与赦免

第二编   分论

第十二章 

刑法分论概述

刑法分则的体系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刑法分则中的法条竟合

第十三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

第十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几类主要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概述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述

第十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几类主要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七章 

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概述

几类主要的侵犯财产罪

第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十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章 

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概述

几种主要的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一章 

渎职罪

渎职罪概述

第二节几类主要的渎职犯罪

第一编  总 论

第一章 刑法与刑法学

本章主要内容:

刑法概念。

刑法的体系结构。

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刑法简史及刑法的修改和完善。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刑法学和邻近学科的关系。

研究刑法学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任务

刑法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按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与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的性质:

刑法是阶级性和法律性的统一。

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它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更加广泛,它具有最严厉的强制性,它是其他部门法得以实施的后盾。

刑法的任务:

惩治犯罪;

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保护公私财产;

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二节 刑法体系

刑法体系:

我国现行刑法分总则与分则两篇,共452条。

总则共分五章,规定罪与刑的一般原理和规则;

分则共十章,规定具体犯罪及其依法定刑。

除刑法典外,广义的刑法还包括单行刑法、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第三节 刑法学体系和研究对象

刑法学的概念:

刑法学是以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其主要任务与研究内容:

阐述有关刑法的基本理论;

研究刑法的发展变化规律;

研究刑法的具体运用以及立法和司法的解释等。

刑法学的体系:

按照现行刑法的排序,分为总论和分论两篇;

总论研究罪与刑的一般理论,分论研究具体犯罪及刑事责任。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确立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和作用。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新旧刑法在确立基本原则问题上的若干变化。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基本原则是法律的灵魂和精髓,它既体现该法律的基本精神,又指导具体的立法和司法活动。

确立法律基本原则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它体现该部法律的基本精神,整座法律大厦是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2、它必须是该部法律所独有;

3、它必须贯穿该部法律之始终。

第二节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1.罪刑法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罪刑法法定原则的确立是资产阶级革命所取得的重大成果,它已为现今一切文明国家的刑法所接受。

它要求:

排斥习惯法;

禁止适用类推;

刑法的效力不溯及既往,禁止不定刑期等。

研究问题:

(1)类推定罪的作用;

(2)对新出现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将如何处理?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1)新刑法将此原则确立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基于一种什么样的考虑;

(2)将此原则确立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合不合适?

3.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渊源——罪刑均衡论。

罪刑均衡论在现代刑法理论中已受到挑战。

罪刑均衡论的几点不足:

(1)重惩罚轻预防、重报应轻功利;

(2)追求罪与刑的公正对应关系,忽视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差异;

(3)在实际制止犯罪方面无明显作用。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该怎样理解?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个别化的关系?

[本章学时分配:

2学时 ]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其内容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两个方面。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1.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学说。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域和适用于哪些人的问题。

世界各国的刑法典对此有过不同的规定,各国的刑法学者也提出过不同的学说和主张。

归纳起来有:

(1)属地原则(也称领土原则);

(2)属人原则(也称国籍原则);

(3)保护原则(也称安全原则);

(4)普遍原则;

(5)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

(6)折衷原则(也称结合原则)。

2.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取折衷原则,即以属地原则为主加上有限制的属人原则加上有限制的保护原则加上有限制的普遍原则。

(1)刑法第6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外,都适用本法”。

此处“领域”包括哪些区域?

“法律有特别规定”是指哪些规定?

(2)有限制的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限制在何处?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1.刑法时间效力的概念和学说。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和终止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世界各国刑事立法有关溯及力的规定,主要有几种情况: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3)从新兼从轻原则;

(4)从旧兼从轻原则。

2.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我国刑法1979年7月经五届全国人大通过,1997年3月14经八届全国人大修订并公布,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溯及力问题上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四章  犯罪概述

犯罪概念的界定。

人类社会中的犯罪现象及其根源。

犯罪的一般特征。

犯罪分类。

第一节 犯罪概念与本质

各国刑法对犯罪概念有不同的界定方法。

有的仅作形式界定,如《法国刑法典》、《瑞士刑法典》;

有的仅作实质界定,如《苏俄刑法典》。

我国刑法对犯罪概念的界定坚持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刑法典第13条对犯罪概念作了界定。

犯罪的特征是:

(1)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

(3)犯罪是按照刑法应当给予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二节 犯罪分类

1.理论分类。

刑法理论依据不同标准对犯罪作如下分类:

(1)自然犯与法定犯;

(2)身份犯非身份犯;

(3)行为犯与结果犯;

(4)实害犯与危险犯;

等。

2.立法分类。

刑事立法上,对犯罪作如下分类:

(1)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2)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3)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2学时]

第五章  犯罪构成

本章基本内容: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基本理论;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犯罪构成问题不同认识;

犯罪的四个构成要素;

犯罪构成的分类。

第一节 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总和。

它由四个基本要件组成,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刑法理论将犯罪构成作如下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叙述犯罪构成和空白的犯罪构成;

简单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

第二节 犯罪客体

1.概念。

(1)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3)犯罪客体是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

2.分类。

(1)理论分类: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直接客体理论上又可分为:

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现实客体和可能客体。

(2)立法分类:

我国刑法将犯罪的同类客体分作十大类,即刑法分则的第一至第十章。

3.关于犯罪客体的立法。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采取了以下几种立法形式:

(1)条文中直接明确规定了犯罪客体;

(2)条文规定犯罪客体的物质形态;

(3)条文规定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法律法规;

(4)条文规定犯罪行为侵害的具体对象;

(5)条文规定犯罪行为的特征。

第三节 犯罪客观要件

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2.内容。

(1)危害行为,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行动等,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行为对象。

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对象。

它不同于犯罪客体。

行为对象的不同对定罪量刑有一定影响。

(3)危害结果。

对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

可分为:

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的危害结果;

严重危害结果与非严重的危害结果;

直接危害结果与间接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对定罪量刑存在重要影响。

(4)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能否认定犯罪以及怎样量刑的重要因素。

我国也有相当刑法学者认为,因果关系不是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

第四节 犯罪主体

依据刑法规定,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自然人犯罪主体。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人。

3.单位犯罪主体。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

第五节 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包括故意与过失。

2.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立法上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学理上可分为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

预谋故意与实发故意;

事前故意与事后故意;

无条件的故意与附条件的故意;

等等。

3.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立法上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学理上可分为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

重过失与轻过失;

4.犯罪目的与动机。

研究犯罪目的与动机对定罪量刑有一定意义。

8学时 ]

第六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本章内容:

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无过当防卫的概念及其基本理论。

紧急避险、避险过当的概念及其理论。

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第一节 概说

有一些行为外观上似乎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实质上却是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益而实施的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或者虽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便却不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这一类的行为,刑法规定为不是犯罪行为。

研究这类行为,有助于全面深刻地理解刑法有关犯罪的理论。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条件。

(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2)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3)必须是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4)必须针对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6)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节 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

(1)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2)必须是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3)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4)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第四节 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五节 其他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

1、依照法令的行为;

2、执行上级命令的行为;

3、正当的业务行为;

4、自救行为;

5、经被害人同意的行为。

“安乐死”是否犯罪行为?

4学时 ]

第七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本章内容:

故意犯罪的阶段和故意犯罪的形态;

故意犯罪的四种形态及其理论;

研究故意犯罪形态的意义和作用。

故意犯罪并非都能得逞,有的可能因犯罪人意志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有时可能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就使得故意犯罪有可能出现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四种静止形态。

研究故意犯罪的形态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 犯罪预备

1.概念及特征。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特征为:

(1)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

(2)客观上实施了为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3)由于意志外的原因而停止在预备阶段。

2.刑事责任。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 犯罪未遂

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特征如下:

(1)已着手实施犯罪;

(2)犯罪未能得逞;

(3)未能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未遂犯的种类:

①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②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节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2)必须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必须是已经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犯罪后恢复原状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

(2)放弃重复侵害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

第五节 犯罪既遂

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即犯罪的完成形态。

(1)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什么?

(2)犯罪既遂的主要形态有哪些?

6学时 ]

第八章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的形式。

犯罪集团。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与形式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成立条件:

(1)主体是2人以上;

(2)主观上有共同故意;

(3)客观上有共同行为。

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属于共同犯罪。

2.形式。

(1)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2)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

(4)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第二节 犯罪集团

概念与特征。

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组织。

具有稳定性、较强的目的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等特点。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刑事责任:

(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对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起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1)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学时 重点]

第二节 认识错误与定罪

1.认识错误的概念。

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它包括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两种情况。

认识错误影响罪过,还可能影响故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因而对定罪有一定影响。

2.法律认识错误对定罪的影响。

(1)误认无罪行为为有罪行为,不影响定罪;

(2)误认有罪行为为无罪行为,一般不影响定罪;

(3)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与量刑上有不正确的理解,此种认识错误对定罪量刑无影响。

3.事实认识错误对定罪的影响。

(1)误认手段不会发生危害结果,但却发生了。

可排除故意犯罪;

(2)误认手段能产生危害结果,但实际上不能。

一般认定故意犯罪未遂;

(3)误将甲对象当成乙对象加以侵害,如甲乙体现相同社会关系,则不影响定罪;

如甲乙体现不同社会关系,则按实际侵害客体定罪;

(4)误将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加以侵害,一般认定故意犯罪未遂;

(5)误将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一般可排除故意犯罪;

(6)误认为行为发生了预期结果,但实际并未发生,认定故意犯罪未遂;

(7)误认为行为未发生预期结果,但实际却发生了,一般不影响定罪;

(8)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按实际情况定罪。

第三节 罪数与定罪

1.实质一罪的定罪。

(1)继续犯。

只能认定一罪;

(2)想象竟合犯,只能认定一罪;

(3)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一罪。

2.法定一罪的定罪。

惯犯、连续犯,只定一罪。

3.牵连犯的定罪。

牵连犯,法律规定为数罪的按数罪论;

未规定为数罪的,从一重罪从重论处。

第十章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我国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非刑罚的处理方法;

单位刑事责任。

第一节 刑事责任概说

刑事责任是犯罪的一种法律后果。

它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对犯罪人的谴责。

其特点如下:

(1)是对犯罪行为的非难性和对犯罪人的谴责;

(2)具有必然性和平等性;

(3)具有严厉性和专属性。

其实现方式有:

(1)通过给予刑罚处罚而实现;

(2)通过给予非刑罚的处罚而实现;

(3)通过宣告行为构成犯罪而实现。

第二节 我国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1. 

主刑。

(1)管制,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拘役,期限1个月上6个月以下;

(3)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4)无期徒刑;

(5)死刑。

2.附加刑。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只对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适用)。

第三节 非刑罚的处理方法

非刑罚的处理方法有:

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2、予以训诫;

3、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4、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4学时]

第十一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量刑的概念及原则;

量刑情节;

累犯;

自首和立功;

数罪并罚;

缓刑;

减刑;

假释;

时效与赦免。

第一节 量刑的概念及原则

量刑是人民法院决定应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决定刑期长短的一种审判活动。

量刑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节 量刑情节

1.法定情节。

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考虑的情节。

有:

(1)应从重处罚情节;

(2)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3)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4)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5)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6)可以减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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