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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行政工作制度,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三努力学习理论和专业知识,刻苦钻研业务,在理论上有重大突破或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及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抢险、救灾、防止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组织和领导工作中,深入实际,依靠群众,正确决策,以身作则,取得显著成绩的;

六模范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上岗,文明服务,文明执法,文明办案,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的;

七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较大贡献的。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集体,给予集体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班子团结,队伍整齐,作风过硬,纪律严明,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勤政廉洁,工作努力,成绩显著或完成某项重大任务成绩突出。

拟授予二等功奖励的单位集体,还应当具备已荣立集体三等功的硬件要求。

拟授予一等功奖励的单位集体,按司法部司发通〔1997〕10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行政奖励的等次分为:

一对个人的奖励等级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包括一级英雄模范、二级英雄模范、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二对单位集体的奖励等级分为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包括先进集体。

第九条行政奖励的标准为:

一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在本单位有表率作用的个人,可以给予嘉奖;

二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且在所在市县区或监狱、劳教系统或地级市以上机关部门有较大影响的集体和个人,可以记三等功;

三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且在所在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有重大影响或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具有典范作用的集体和个人,可以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重大贡献,取得特别优异的成绩,且在全省司法行政部门有重大影响,能作为本省司法行政系统楷模的个人,可以记一等功;

对成绩优异,有突出贡献,并经过较长时间考验,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有重大影响,堪称楷模的集体,可以记集体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且在全省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和个人,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行政奖励的审批权限为:

嘉奖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所批准;

个人三等功和集体三等功,由地级市司法行政机关或省司法厅批准;

个人二等功、集体二等功,由省司法厅批准;

个人一等功、集体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由省司法厅审核,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行政奖励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选范围、对象、名额、标准、条件等;

二群众民主评议,提出拟奖励的人选和单位集体;

三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和单位集体,撰写推荐材料,向上级机关推荐;

四基层单位推荐拟记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人选和单位集体,由省司法厅政治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五各单位推荐表彰的人选和单位集体,按管理权限,由奖励批准机关的政治人事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含纪检监察部门或在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对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的专项表彰奖励由具体承办部门报厅政治部审核备案;

六按表彰奖励的审批管理权限,经奖励组织机关批准后,做出奖励决定。

第十二条对获得奖励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奖励机关根据奖励等次分别颁发奖旗或奖牌、奖状或奖励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奖励费用由奖励机关同级财政财务部门列支。

第十三条对获得各种奖励的个人按获奖等级享受相应待遇:

二级英雄模范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

一级英雄模范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

个人三、二、一等功分别享受国家公务员三、二、一等功待遇;

司法部定期或阶段性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相当于一等功待遇;

司法部政治部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单项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相当于二等功待遇。

第十四条表彰奖励,可结合单位年度考核或年终总结进行。

因特殊情况进行表彰的,可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进行。

凡上级主管单位已就同一事实给予奖励的,下级单位不再重复授奖。

第十五条受嘉奖的个人一般不超过参评人数的5%;

记三等功奖励的,先进单位集体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2%,个人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

记二等功奖励的,先进单位集体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05%,个人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02%。

第十六条获得奖励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一伪造事迹或者隐瞒严重错误,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程序或者审批管理权限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十七条撤销奖励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原审核批准机关报告,提核后给予批复,并予公布。

特殊情况下,审核批准机关可以直接撤销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奖励被撤销后,由原审核批准机关收回奖励证书、奖状、奖旗、奖牌,追回奖品、奖金,取消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海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使表彰奖励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京办发[1993]2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工作依照国家人事部要充分发挥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表彰奖励工作职能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各系统的表彰奖励活动要严加控制的精神进行管理。

第三条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是指以市属各部、委、办、局、群众团体名义,在全市业务对口单位或全市范围进行的评选、表彰奖励。

第二章表彰奖励项目及比例

第四条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置应限于本系统影响较大的综合性工作事项。

主办单位对本系统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置要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原则上只能设置集体、个人奖各一项。

避免相同或相近表彰奖励项目的重复设置。

第五条市系统表彰奖励项目一般分为常设和非常设两种。

常设项目有明确的表彰奖励周期,每个周期的间隔原则上不得低于两年。

非常设项目不具有评选表彰的连续性,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条市系统表彰奖励的种类一般分为集体、个人两种。

先进集体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百分之三,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五;

先进个人可根据各系统的实际人数,分别按以下评选比例掌握:

3千人以下的控制在千分之一以内;

3千人至5千人的控制在千分之八以内;

5千人至2万人的控制在千分之六以内;

2万至5万人的控制在百分之四以内;

5万人以上的控制在千分之二以内;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七条凡需在全市进行系统表彰奖励的,其主办单位必须在拟开展评选表彰工作前向市人事局提出立项申请。

内容包括:

一表彰奖励的名称、理由、依据;

二评选范围、条件、参评单位和人员数量;

三拟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数量;

四表彰奖励形式、奖金数额;

五表彰奖励经费数额、目的评选周期及理由。

第八条被确定为常设表彰奖励项目的,每到规定的评选周期,在开展表彰奖励工作的前一个月主办单位须提出书面报告,送市人事局审核。

非常设项目或表彰对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主办单位应及时按上述程序申报。

第九条凡属市系统的表彰奖励,须经市人事局审核批准后,主办单位方可组织实施;

未获批准的,不得组织实施。

第四章组织领导及实施

第十条市人事局是全市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综合管理。

各级人事部门要发挥管理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职能作用。

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为切实加强对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须由主办单位和市人事局组成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

负责审定评选表彰实施方案;

研究有关评选事宜;

确定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名单。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主办单位。

第十三条主办单位负责起草关于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和表彰决定,并会同市人事局联合签发后执行。

评选表彰工作的全部材料须及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要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发扬民主。

经领导集体研究后,确定候选名单。

要把评选过程做为宣传、学习先进事迹的过程。

第十五条对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分别填写《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先进集体登记表》、《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先进个人登记表》。

先进个人登记表要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奖励及证书

第十六条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对受表彰的先进集体,颁发奖状、奖金或奖品;

对受表彰的个人,颁发证书和奖品或奖金。

其它待遇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市系统表彰奖励使用的奖状和荣誉证书要统一规格,统一标准,由市人事局统一制作或审定。

第十八条要严格控制奖杯的发放,一般不颁发奖杯。

对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确需颁发奖杯的,主办单位须在请示中申明理由。

第十九条奖状和荣誉证书的填写,应做到格式符合要求,文字规范、工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三为鼓励职工积极参加志愿活动,传播志愿精神,构建和谐单位,现制定志愿服务表扬奖励措施。

具体细则如下:

1.每年年底志愿者按活动小时数进行排名,前6名者可参与优秀志愿者评选活动。

2.排名前1者获得“志愿服务之星”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品,并在年度综合测评中加5分;

排名第2至第3者获得“志愿服务标兵”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在年度综合测评中加3分;

排名4至6者获得“优秀志愿者”荣誉称号,在年度综合测评中加1分。

3.在各项志愿活动中表现突出、发挥重要组织作用的个人,按照志愿服务小时数排名,前2名获得“志愿楷模”荣誉称号。

颁发奖状和奖品,并在年度综合测评中加5分。

志愿者是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能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而奉献个人时间、精力的人。

以上奖励措施旨在让各位能够更加积极地投入到志愿者活动中,希望每一位志愿者都能够用真心帮助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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