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式灭火器检查要点完整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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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本要点规定了移动式灭火器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的相关事项。
本要点适用于移动式灭火器的现场消防安全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要点的引用而成为本要点的条款。
本要点所依据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更新时,应按更新后的规范性文件相关条款要求进行检查;
当相关地方标准和本企业标准严于本要点时,按相关地方标准和本企业标准相关条款要求进行检查。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
性能和结构要求》GB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2部分: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钢质无缝瓶体的要求》GB4351.2-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
检验细则》GB/T4351.3-2005
《推车式灭火器》GB8109-200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箱》GA139-1996
《输油气站消防设施设置及灭火器材配备管理规范》Q/SY129-2011
3
检查内容
3.1配置
3.1.1灭火器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GB50444-2008第4.2.2条)。
3.1.2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等相关配置设计规范要求。
灭火器配置应与场所危险性相适应;
当场所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调整;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应能相容,选用灭火器时还应考虑灭火剂与当地消防车采用的灭火剂相容。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第4.2.3条,《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第8.9.3条)。
3.1.3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并应保证任一点都在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第4.2.4条)。
3.1.4油气田企业灭火器配置的特殊要求:
a)油气站场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当设有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消防系统时,固定顶罐配置灭火器可按应配置数量的10%设置,浮顶罐按应配置数量的5%设置。
当储罐组内储罐数量超过2座时,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按其中2个较大储罐计算确定;
但每个储罐配置的数量不宜多于3个,少于1个手提式灭火器,所配灭火器应分组布置。
b)露天生产装置当设有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消防系统时,按应配置灭火器数量的30%设置。
手提灭火器的保护距离不宜大于9m。
c)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应配置推车式灭火器。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第8.9条)
3.1.5输油、气站灭火器配置的特殊要求:
a)输油泵房(区)、天然气压缩机房、阀室、阀组间、计量间、热媒炉区、加热炉区、装卸油泵房、油罐区、输油气装置区、锅炉房、装车栈桥、站控室、油化验室、输气站排污池、污水处理间灭火器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
输油泵电机间、变电所、配电间、仪表间应按中危险级配置。
b)输油泵房(区)、天然气压缩机房、阀室、阀组间、计量间等B类以及使用、输送天然气等C类火灾场所应选用干粉灭火器;
A、B、C类和低压电气设备综合性的火灾场所应选用干粉灭火器;
输油泵电机间、变电所、配电间等高压电气设备的场所应选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磷酸铵盐型干粉灭火器。
(《输油气站消防设施设置及灭火器材配备管理规范》Q/SY129-2011第4.1.1、4.1.2条)
3.1.6石油化工企业灭火器配置的特殊要求:
a)工艺装置内扑救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火灾宜选用钠盐干粉灭火剂,扑救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扑救烷基铝类火灾宜采用D类干粉灭火剂。
控制室、机柜间、计算机室、电信站、化验室等宜设置气体型灭火器。
b)甲类装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9m,乙、丙类装置不宜超过12m
c)每一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多层构架应分层配置。
危险的重要场所宜增设推车式灭火器。
d)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栈台应沿栈台每12m处上下各分别设置二个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
e)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地上罐组宜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²
配置一个手提式灭火器,但每个储罐配置的数量不宜超过3个。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9条)
3.1.7汽车加油加气站灭火器配置特殊要求:
a)每2台加气机应配置不少于2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2台应按2台配置。
b)每2台加油机应配置不少于2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具6L泡沫灭火器。
加油机不足2台应按2台配置。
c)地上LPG储罐、地上LNG储罐、地下和半地下LNG储罐、CNG储气设施,应配置2台不小于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配置。
d)地下储罐应配置1台不小于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e)LPG泵和LNG泵、压缩机操作间(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m2配置不少于2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第10.1.1条)
3.1.8城镇燃气供应基地的灭火器配置特殊要求:
a)液化石油气供应
1)铁路槽车装卸栈桥按槽车车位数,每车位设置8kg干粉灭火器2具,每个设置点不宜超过5具;
2)储罐区、地下储罐组按储罐台数,每台设置8kg干粉灭火器2具,每个设置点不宜超过5具;
3)储罐室按储罐台数,每台设置8kg干粉灭火器2具;
4)汽车槽车装卸台柱(装卸口)8kg干粉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
5.)灌瓶间及附属瓶库、压缩机室、烃泵房、汽车槽车库、气化间、混气间、调压计量间、瓶组间和瓶装供应站的瓶库等爆炸危险性建筑按建筑面积,每50m²
设置8kg干粉灭火器1具,且每个房间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不宜超过5具;
6)其他建筑(变配电室、仪表间等)按建筑面积,每80m2设置8kg干粉灭火器1具,且每个房间不应少于2具。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8.10.9条)
b)液化天然气供应
1)储罐区按储罐台数,每台储罐设置8kg和35kg干粉灭火器各1具;
2)汽车槽车装卸台(柱、装卸口)按槽车车位数,每个车位设置8kg干粉灭火器2具;
3)气瓶灌装台设置8kg干粉灭火器不少于2具;
4)工艺装置区按区域面积,每50m2设置8kg干粉灭火器1具,且每个区域不少于2具。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9.5.6条)
3.1.9灭火器的落地、托架、挂钩等设置方式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
手提式灭火器的挂钩、托架安装后应能承受一定的静载荷,并不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
推车式灭火器的行驶机构应完好。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第2.2.3、3.2.4条)
3.2使用场所
3.2.1灭火器应按照设计提供的配置图表定置放置(《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表C)。
3.2.2灭火器应放置在便于取用的场所,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第3.1.3条)。
3.2.3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第3.1.5条)。
3.2.4手提式灭火器应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或放置在干燥、洁净的地面上(《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第3.2.1条)。
3.2.5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采取防湿、防寒、防晒等相应保护措施。
当设置在潮湿性或腐蚀性的场所时,应采取防湿或防腐蚀措施。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第3.4.3、3.4.4条)
3.2.6在有视线障碍的设置点设置灭火器时,应在醒目的地方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发光标志;
在灭火器箱的箱体正面和灭火器设置点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标志(《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第3.4.1、3.4.2条)。
3.2.7推车式灭火器是否设置在平坦场地。
在没有外力作用下,推车式灭火器不得自行滑动。
当设有防止自行滑动的固定措施时,不应影响其操作使用和正常行驶移动(《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第3.3.1、3.3.2条)。
3.2.8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栓系;
箱内应是否干燥、清洁。
箱门开启应方便灵活,开启后不得阻挡人员安全疏散。
开门型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应不小于175°
,翻盖型灭火器箱的翻盖开启角度应不小于100°
,不影响取用和疏散的场合除外(《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第3.2.2、3.2.3条)。
3.3外观
3.3.1灭火器的器头应向上,铭牌应朝外。
3.3.2灭火器的铭牌应清晰明了,无残缺。
铭牌上灭火剂、驱动气体的种类、充装压力、总质量、灭火级别、制造厂名和生产日期或维修日期等标志及操作说明应齐全。
3.3.3灭火器的铅封、销闩等保险装置不应损坏或遗失。
3.3.4灭火器的筒体是否无明显的损伤、缺陷、锈蚀及泄漏。
3.3.5灭火器喷射软管应完好,无明显龟裂,喷嘴不堵塞。
3.3.6灭火器的驱动气体压力应在工作压力范围内。
3.3.7灭火器的零部件应齐全,并且无松动、脱落或损伤。
3.3.8灭火器应未开启、喷射过。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第3.1条,附录C)
3.4检查
3.4.1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本标准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3.4.2石油化工装置区、罐区、加油站、堆场、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本标准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第5.2.2条)。
3.4.3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保留。
3.5维修
3.5.1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应进行维修,首次维修后每满1年应进行维修;
干粉、洁净气体、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应进行维修,首次维修后每满2年应进行维修(《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第5.3.2条)。
3.5.2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
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第5.1.2条)。
3.5.3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第5.1.3条)。
3.6报废
3.6.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进行强制报废(《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第5.4.2条):
a)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b)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c)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d)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e)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f)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g)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h)被火烧过。
3.6.2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6年,干粉、洁净气体出厂时间达到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日期达到12年应进行报废。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第5.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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