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村治与宗族功能主义的分析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6831143 上传时间:2022-11-26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7.9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华南村治与宗族功能主义的分析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华南村治与宗族功能主义的分析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华南村治与宗族功能主义的分析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华南村治与宗族功能主义的分析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华南村治与宗族功能主义的分析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华南村治与宗族功能主义的分析文档格式.docx

《华南村治与宗族功能主义的分析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华南村治与宗族功能主义的分析文档格式.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华南村治与宗族功能主义的分析文档格式.docx

1980年代之后,面对乡村社会的急剧变迁,各学科的研究都面临研究范式陈旧的问题(肖唐镖、陈洪生,2003)。

“治理”的研究范式于1990年代被引入中国之后,首先被应用于中国基层社会的研究,产生了积极的作用(Jessop,1998;

Gaudin,1998;

deAlcantara,1998;

Stoker,1998)。

综合而论,“治理”的基本含义是指在一个既定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其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和规范行动者,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

治理不再强调集权性的、行政性的、指导性的监督管理,而是强调各种主体之间的自愿性合作。

在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中,合作、协商、共同认同的方式被认为是更有效的权力运作方式。

任何可以促进社区良性运作的组织资源,无论正式还是非正式,无论公共的还是私人的,都可以作为“治理”的权威来源。

在这一研究范式下,学者们试图对中国乡土社会的结构与运行逻辑提出自己的理论阐释(俞可平,2001,2002a,2002b;

张厚安等,2000;

徐秀丽主编,2004;

于建嵘,2001;

吴毅,2002)。

其中的核心问题是:

在当代中国,“善治”(GoodGovernance)如何成为可能?

不同的治理类型,其绩效如何?

何种治理类型具有更优的绩效?

许多学者对这些民间的组织资源给予了高度的期望,认为,对于中国基层社会的研究,不可以忽略对民间权威、宗族组织、家族网络、熟人社会等中国乡土社会特有组织资源的认识。

这些本土生发的组织是村庄治理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组织资源,并有可能成为未来乡土中国治理的新生发点。

如果说治理的目的是最大化社区群体的公共利益,那么这些组织资源的作用正在于此,将其作为村庄治理的“自组织资源”,有助于降低农户之间协商与合作的成本,从而增加集体行动的可能性,达到一种“善治”(唐晓腾,2001;

吴重庆,2001;

唐晓腾、舒小爱,2002;

俞可平,2002a;

贺振华,2006)。

在关于农村基层组织资源的讨论中,一个被关注最多的题目是农村地区的宗族组织。

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宗族组织在全国各地快速复兴(王沪宁,1991;

徐扬杰,1992;

庄孔韶,2000),一系列建国之后被取消的行为,如祭祖、年会、修缮祠堂、编修族谱等(冯尔康,2005),也得以恢复。

而且,随着1990年代以后农村地区村民自治的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组织与宗族组织之间的互动已成为村庄治理过程中不可回避的课题(李连江、熊景明,1998;

肖唐镖,2003)。

在这个背景下,本文试图回答下面三个问题:

(1)1978年之后,宗族组织在中国复兴的原因何在?

(2)从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之间关系的角度,分析在当代中国的农村社区,宗族的存在如何影响村庄民主的发展?

(3)在一个村庄社区内,宗族与民主之间的互动会产生何种治理绩效?

二、本文的理论分析框架 

社会学很早就关注到,在正式组织缺失的情况下,社会可以自主发展出不同类型的非正式组织来履行正式组织的功能。

如格雷夫对于中世纪北非商人的研究发现,在没有正式国家规范制约的情况下,他们以群体网络的声誉为基础,发展出一套诚信机制,来进行长途贸易(Greif,2006)。

在对于中国乡土社会经济转型的研究中,倪志伟等人发现,在完整的私有产权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农村地区的非正式产权得到地方社会规范的支持,社会网络支持了非正式产权,并使其成为正式产权的一种有效的替代性选择(Nee&Su,1996)。

 

在这一理论脉络下,近年来,有学者对中国乡土社会中非正式组织的绩效表现进行了实证分析(Peng,2004;

彭玉生,2009;

Tsai,2002,2007a,2007b)。

在探讨社会网络与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时候,彭玉生指出,在一个正式产权制度缺失的框架中,宗族组织作为中国农村地区一种独特的社会网络类型,为农村地区非公有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保护。

宗族所具有的团结和信任机制保护了私营企业免受干部的掠夺,从而提高了在血缘群体中的私营企业的生存能力和成功几率。

通过366个村庄的数据,他揭示出宗族对私营企业的发展有巨大的积极影响:

有宗族的村庄存在更多的私营企业,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没有宗族的支持,在90年代早期私营企业的总体数量可能会减少一半(Peng,2004)。

遵循同样的逻辑,彭玉生认为,如果非正式组织与正式组织的规范发生冲突,非正式组织所具有的社会网络规范力会增加正式制度的执行成本,从而降低其有效性。

在当代中国,宗族就是一种具有上述规范约束力的组织。

使用国家计划生育的示例,他证明:

那些具有宗族组织的村庄中,村民能够有效地反抗、规避或排斥计划生育,其婴儿出生率要高;

而那些没有宗族组织的村庄,其村民更可能完全屈从于国家权威,其婴儿出生率会明显降低(彭玉生,2009)。

蔡莉莉的研究指出,在中国特殊的情境下,决定村庄治理水平的关键因素首先并不在于经济水平和政治形式的差异,而在于当地是否有宗族等社会团体存在。

她使用河北、山西、福建和江西等四省316个村庄的数据,通过详细的实证研究发现,在那些公共设施及服务比较健全的村落,通常都有不少发挥着社区凝聚力和道德权威的民间团体(特别是宗族组织)存在。

从社会资本理论出发,蔡莉莉由此论定,在促进村庄公共品供给方面,宗族是一种比民主更有效的组织形式。

她认为,在中国乡村地区,即使在正式的民主组织功能缺失的情况下,善治仍然是可能的,只有关注那些乡土社会特有的“连带群体”(solidarygroup),才可以对这一问题进行真正的理解(Tsai,2007a,2007b)。

上述研究为本文提供了富有启发性的研究视角,但是,仍有几个重要问题没有得到令人满意的解释:

(1)对于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尚缺乏直接的实证分析;

(2)对于一个村庄社区之内,正式组织(如村庄的民主组织)与非正式组织(如宗族组织)之间不同的互动形态所导致的组织绩效差异,其研究仍是不足的。

因此,遵循上面的分析脉络,本文着重分析村落社区中非正式组织与正式组织的关系,并试图梳理下面三个机制:

(1)改革开放之后,宗族组织在农村地区的兴起,其背后的逻辑何在?

(2)在当代中国的农村社区,宗族的存在如何影响民主的发展?

(3)宗族与村庄民主之间的不同结构类型,其治理绩效会有何差异?

三、宗族复兴:

一个替代性的组织选择?

(一)宗族的功能性意义

在对于华人社会的宗族研究中,结构功能主义是非常核心的一个研究范式。

体现这一研究范式的最主要的著作是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和《中国宗族与社会:

福建与广东》。

弗里德曼强调,使用宗族组织来认识华人社会,需要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出发。

从华南的宗族组织看,其存在的基础条件为边陲社会、水利灌溉系统、稻米种植、宗族内部社会地位分化等几个条件。

弗里德曼认为,边疆社会移民为了防御外来威胁,很容易促成宗族的团结;

水利灌溉系统的建立需要更多的劳力合作,促成宗族的团结;

种植稻米而有农业盈余,能够为共同体提供固定的公共财产;

而社会地位的分化有利于调控宗族内部的排列(Freedman,1958,1966)。

弗里德曼探讨的核心问题是在一个具体的地方社会结构中,宗族如何把基层社会的居民组织起来,以及这一组织形式在地方人民的生活中有何功能性的作用(杜靖,2010)。

虽然后续的很多研究质疑了弗里德曼的结论(Pasternak,1972;

庄英章,1971;

陈其南,1991;

庄孔韶,2000;

兰林友,2004),但是,弗里德曼的研究开启了中国乡土社会宗族讨论的一个基点,后续的很多研究都发现宗族的功能主义色彩,即宗族的建立与维持需要一个稳定的公共财产基础,或者在与异质性群体的冲突中得到强化(Baker,1968;

Ahern,1973;

Portter,1970;

Watson,1981;

Harrell,1982)

(二)当代宗族复兴的功能主义解释

在传统中国,作为国家代表的皇权,在日常治理过程中,并不过多干预基层的乡村社会,中国的乡村生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由宗族进行自治。

对于这一点,韦伯进行了精彩的描述:

在村落中,每个族都有自己的宗祠,在国家正式官员缺乏的情况下,村民在宗族的组织下,过着一种自治的生活。

宗族具有自己的公共财产,为内部成员提供经济、法律、贷款等方面的互助服务,并且使用武力来保卫本宗族的公共权益(韦伯,1989/1927)。

1840年之后,尤其是20世纪初期以后,为了满足国家政权现代化的需求,国家的汲取能力不断增强,国家政权日益侵入农村的自治领域。

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政权依赖中间经纪人来为其掠夺资源,在扩大国家能力的同时,也使得经纪人深入到社会的最底层。

这些经纪人在村庄中形成自己的势力,渗入农村各种社会组织中,挤走原有的乡村士绅精英群体,破坏了原有的地方自治结构(Duara,1988;

吴晗、费孝通,1948;

李怀印,2001,2008)。

1949年革命成功之后,这一过程仍在继续。

尤其是在1950年代,通过土地改革、划分阶级成分、打击土豪劣绅,依靠出身贫农家庭的农民重建基层政权,共产党从经济、组织以及体制等各个方面消解了宗族存在的社会基础(王沪宁,1991)。

从1950年代末期开始,中国农村建立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社会组织形式:

人民公社。

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农村的基层单位,是农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实体。

在人民公社的组织框架内,所有农民的衣食住行都在公社控制之下,每个农民被编入小组,一定数量的小组编成生产队,生产队之上为大队,大队之上是人民公社;

所有的生产过程由集体支配;

农民所有生产由国家计划“统购统销”。

对于人民公社制度弊端的批评,在此不需赘述,但是,这一体制具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对于农村地区公共物品尤其是水利设施建设的重视。

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动员并组织劳动力,以劳动力代替资本,承担了规模巨大的土壤改良、水利建设、道路修建等劳动密集型投资项目。

虽然在“多取少予、农业哺育工业”的制度安排下,国家很少对农村地区和农业部门进行资金补助,但是,在人民公社这种制度安排下,解放后至改革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持续上升。

在有些地区,人民公社时期修建的农田水利设施,在今天仍然发挥着主要作用(张军、何寒熙,1996)①。

「当然,在这里并不是为人民公社制度进行合理性的辩护。

因为更多研究指出,人民公社时期是农民负担相当沉重的时期,即使刨除工农业之间的“剪刀差”和无偿调用农村劳动力的成本,在整个人民公社时期,农民负担与上年人均纯收入相比,平均在25%左右,其中最高甚至达到32.5%(林万龙,2002)」

1978年改革以后,家庭经营的普遍推行导致了人民公社制度的最终瓦解,人民公社制度下的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逐步成为政权实体,而不再是经济组织;

农村的基本经营单位和核算单位发生了变化,农民不再是纯粹的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生产者,而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生产经营者,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劳动自主权和剩余索取权。

由集体化农业组织向非集体化农业组织的变迁使得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同时,由于家庭经营的制度变迁缺乏系统的理论准备和制度设计,因而未能给诸如农业基础设施、农村基础教育以及农村公益事业等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其中一个最明显的表现是1990年代以后农民负担的加重以及三农问题的日益凸显。

1990年代之后,基层政府为了应对机构与人员膨胀问题,越来越多地依赖各种非制度化的、随机性的筹资手段,包括乡镇企业上缴利润、管理费、乡镇统筹资金、各种集资、摊派、捐款、收费、罚没等。

在这种背景下,乡统筹、村提留、“两工”逐渐丧失了提供公共产品的功能,蜕变为乡、村两级政府为了自身利益向农民不断进行索取的工具(孙谭镇、朱钢,1993;

樊纲,1995)。

所谓的“农民负担”问题,其实质是原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再适应新的制度环境的一种表现。

因为公共产品的筹资方式不规范,基层政府就可能有扩大筹资规模的动机,使得农民负担加重。

2000年以后农村税费改革表面上的直接诱因是农民负担沉重,而深层诱因是现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不规范(雷原,1999;

蒋满霖,2003;

徐秋慧,2004;

吴朝阳、万方,2004)。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过程中,伴随着农村集体主义全面控制的解体与公共服务功能缺失,却是宗族组织的快速复兴。

中国农村地区不仅在经济方面产生了剧变,伴随着“全能主义”的“政社合一”的政治管理体制逐步过渡为“村民自治”为主要特征的村民委员会体制,宗族组织在许多地区开始全面复兴(参见肖唐镖,1997)。

许多学者都观察到,1980年代之后新兴的宗族组织带有非常明显的提供公共服务的功能主义色彩。

在许多地方,宗族成为村集体解体之后当地社区公共物品的直接提供者。

在对江西省桥下村的研究中,郑一平发现,虽然村委会仍然负责贯彻党的政策、生产、征粮、收费、执行计划生育等工作,但是宗族掌管着一定的公共财产、主持乡村文化礼仪事务(郑一平,1997)。

张厚安等人的田野调查发现,在一些地区的村庄出现了许多民间组织,包括常设性的庙会、老年协会,以及项目性的“修桥委员会”、“修路委员会”等。

这些组织往往具有强烈的宗族色彩,多由村中宗族首领组织并维持运作。

这些组织不仅作为传统文化的继承者与组织者,如在春节期间开展各种文化活动,而且,在很多情况下,直接承担了社区公益事业的建设。

尤其是在南方的许多村庄,带有强烈宗族色彩的“修桥委员会”、“修路委员会”在很大程度上是独立于村委会与党支部的,但同样筹集捐款、找关系拉赞助,并负责修路修桥项目的全过程。

而且,因为这些组织的领导人往往是当地“德高望重”的宗族领袖,他们也容易得到村民的尊重与信任(张厚安等,2000)。

肖唐镖的田野调查同样显示出,宗族组织不仅负责族内修谱、祭祖等事务,而且管理村落相当部分的公共事务,如开展狮灯龙灯等传统文化活动,经管村落集体山场、水面等资源,执行村庄内部的“民约”(肖唐镖,1997,2001)。

俞可平对农村的民间组织寄予了很高的期望。

他认为,如果说治理的目的——善治——是最大化社区群体的公共利益,那么农村民间组织的作用正在于此。

因为这些组织是村民利益的代表,在面对外部威胁的时候,它们会起到村庄利益保护者的作用,如向上级争取更多的利益,当本村与上级政府或外村发生纠纷时保护本村利益等。

其中的老年协会明显具有传统的长老组织与宗族组织性质。

老年协会的存在,不仅会影响村庄正式权力机构的运行,如在村干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往往会先争取老年协会的意见;

而且还会组织村庄内许多公益事业,如红白喜事、村民公祭、文艺演出等。

更重要的是,老年协会甚至具有自己独立的收入来源,如经营果林场等,这相当于以前的祖产、公田等宗族财产(俞可平,2002a)。

集体组织的功能弱化以及宗族组织的兴起,这两者之间的耦合,仅仅是一种偶然,还是具有某种因果关联?

尤其是,宗族组织带有的明显的公共品供给者的角色,与村民的公共品需求之间,是否具有因果的关联?

在这里,本文试图假设:

宗族组织的产生具有强烈的功能主义特点,这一特点不仅在解放前的华南农村存在,在1978年“全能主义”管理体制解体之后仍然如此。

在集体组织解体之后,村民仍然具有各种公共需求如修路、架桥、水利、农田等公共设施建设,在这种情况下,宗族作为正式集体权威的替代性选择,在中国农村地区兴起。

因此,本文提出第一个假设:

在正式组织功能缺失的情况下,村民的公共需求越强烈,宗族兴起的可能性越大(假设1)。

四、宗族与村庄民主:

促进还是抑制?

村民自治推行后,宗族力量借助这种国家正式的制度设计开始重新影响村庄权力结构与权力运行。

在选举过程中,人数众多的宗族往往可以利用宗族力量影响村干部的选举,保证大族的成员能够胜出(毛少君,1991;

Thurston,1998)。

在日常的治理过程中,宗族也会对村委会干部的行为策略产生影响。

对村委会权力的安排与运行来说,宗族是不可忽视的基础性资源,宗族对村干部行为的影响,集中表现在对村干部所拥有的实际权力及其工作方式上(肖唐镖,2001)。

朱秋霞发现,在那些大姓为主的村庄,宗族与村庄正式组织机构在某种意义上是重合的,因为行政村的领导人几乎全由大姓村民组成;

在那些由不同姓氏组成的行政村,村主要领导则由主要姓氏轮流担任;

即使某些村庄是由小姓担任主要领导,宗族也在以网络家族和家族网络的方式起作用,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大姓往往在其领导班子中占有绝对优势地位(朱秋霞,1998)。

蔡莉莉进一步指出,宗族组织作为村庄内的非正式组织资源,会对村干部在提供公共品时的行为策略产生显著影响。

她的观察表明,是否存在活跃的全村范围的组织资源,如各房会议、村民会议等,是决定村干部进行公益事业建设行为策略差异的首要因素。

如果存在这类非正式组织,不论穷村富村,都会首选通过这种组织来集资筹钱;

反之则富村会选择动用集体财产,而穷村则除了直接从村民手中集资外别无他途,后者往往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的重要原因(Tsai,2002)。

但另一些研究指出,宗族的作用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强大。

如王沪宁认为,“仲裁型”和“荣誉型”的宗族权威已成为最主要的形式,传统的“主管型”和“决策型”已趋淡化(王沪宁,1991)。

肖唐镖等人也观察到,宗族对选举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个人化的非组织行为,如选民的投票心理与倾向,以及候选人及其支持者将宗族作为竞争的资源与手段,而没有形成正式的组织化行为。

与影响村选举的多种因素——特别是强大的政府行为和乡村干部的操作行为——相比较,宗族因素的影响程度很低(肖唐镖,2001)。

也有学者指出了宗族的负面影响。

在很多情况下,宗族并不以维护社区村民利益为己任。

如在某些村庄的选举中,宗族强迫其家族人员推荐并选举自己的族人;

宗族领袖人物上台之后,利用其家族力量控制村委会,推行有利于本族的措施,对外族村民进行剥夺。

在这种情况下,宗族组织与家族势力的发展极容易将农村基层政权“黑社会化”,从而阻碍农村民主的真正实现(于建嵘,2002,2003)。

张正河也发现,村民自治制度实行后,农村宗族势力开始正式侵入农村公共权力体系,借村委会选举之机,把持和控制农村基层社会,把公共权力变成宗族私权,为本宗族成员获得利益提供方便(张正河,2004)。

上述的观察表明,在具体的日常治理过程与权力操作中,宗族对于民主的作用方向是复杂的,有可能促进民主的发展(肖唐镖,2001;

Tsai,2007b),也有可能抑制民主的发展(于建嵘,2003;

张正河,2004)。

那么,从实证研究的角度出发,宗族对于民主的影响方向如何?

按照本文前面的逻辑,从公共品需求的角度出发,如果宗族是作为村庄公共权威组织的一种替代性组织选择而兴起,那么可以假设:

如果村庄中已经兴起了宗族组织,那么村民对于正式民主组织的需求就会降低,也就是说,存在宗族组织的村庄,会抑制民主组织的实质发展(假设2)。

五、宗族、村庄民主与治理绩效:

一个类型学的分析 

(一)民主对于公共品供给的影响 

不同的制度设计具有不同的公共品供给效果。

为此,李则瑞和波思科考察了两种制度设计:

赢者通吃(winner-take-allsystem)与比例分配(proportionalsystem)。

在前一种制度设计下,赢者获得全部好处;

在后一种制度设计下,利益按照不同团体、党派在选举人中的比例进行分配,不同利益团体与党派都可以在决策过程中施加影响。

从理论上,他们证明了当公共品具有更高价值的时候,后一种设计比前一种会提供更多的公共品(Lizzeri&Persico,2001)。

福斯特和罗森兹维格也发现,在印度,村庄选举会对基层公共设施建设产生不同的影响:

即增加公路建设的开支而减少灌溉设施的开支。

之所以产生这样的效果,是因为公路建设有利于增加穷人的工作机会,而灌溉设施则有利于地主。

所以说选举会产生有利于穷人的政策,从而增加有利于穷人的公共品供给(Foster&Rosenzwig,2001)。

在不同的制度设计下,行动者会有不同的行为模式,从而导致不同的治理过程与效果。

贝斯雷和科尔特考察了两种不同制度下管理者行为模式的不同。

如果管理者是任命产生的,由于不需要担心选举带来的惩罚,他们指定的政策就会和其他很多政治议题混绕在一起,从而可能偏离选举人的偏好,选举人偏好与政策之间的联系就会削弱。

相反,如果管理者是选举产生的,他们对于政策的立场就会非常敏感,从而会更有利于多数选民的偏好(Besley&Coate,2001)。

民主化的制度设计给政治人物以更大的压力来考虑选民的需求。

使用印度的数据,贝斯雷和伯格斯考察了民主与政府行为的关系,印度政府面对饥荒灾害的应急行为表明,政治民主化的指标对于灾荒中的公共粮食分配具有显著影响,这说明,开明的政治制度可以提高政府面对饥荒的应急活跃程度(Besley&Burgess,2002)。

一些中国经济学家试图在中国的情境下考察民主化的效果,他们将基层民主与村庄公共品提供联系起来(Zhangetal.,2004;

沈艳、姚洋,2006;

罗仁福等,2006;

王淑娜、姚洋,2007;

Luoetal.,2007a,2007b)。

他们使用的数据与模型不尽相同,但基本结论一致:

在中国农村,以村民自治为标志的村庄民主的实行,显著增加了村庄内的公共品开支。

如沈艳和姚洋使用panel数据考察的结果显示,基层选举可以显著提高人均公共品开支,从而降低Gini系数(Shen&Yao,2000)。

张晓波等使用60个村庄的数据,考察表明,相对于由上级任命村主任的村庄,实行了选举的村庄会在两个方面有所不同:

一是在公共品方面的开支更大,二是会相应减少向村民的直接收税。

他们的实证模型也肯定了村庄中的不同权力结构会对公共品开支产生影响。

在权力分享(村主任与村支书共同作出决策)的村庄,公共品开支的比例显著高于独断型(村主任或村支书单独作出决策)的村庄(Zhangetal.,2004)。

(二)宗族对公共品供给的影响

关于宗族组织在提供公共品方面的角色,前面已经有许多的田野观察(郑一平,1997;

肖唐镖,1997,2001)。

使用一套四个省的数据,蔡莉莉发现,在中国的乡村地区,虽然实行了民主选举,但民主对于公共物品的供给并不具有明显作用,而宗族等“连带群体”(solidarygroup)的作用则是显著的。

这一发现背后的逻辑为:

在存在“连带群体”的情况下,村庄社区中的社会网络和非官方社会群体,可以对村干部的行为产生道德压力,从而提高对于正式行政机构的监督能力,增进公共物品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