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创新研究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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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广大教师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在加强教学规律研究,贯彻启发式教学原则,积极开展启发式教学法研究和实践,积极探索教学方法手段的改革等方面,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先后总结和摸索出具有高等职业院校特色的“案例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主题辩论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

与此同时,还加强了多媒体教学技术等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开发和利用,积极组织模拟训练,建设实践基地,把课堂延伸到校园外,把以教师为中心的传授式教学过程逐步转变为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自主式学习过程,收到良好的效果。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在教学方法方面,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表现在:

一是个别教师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在思想观念上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

有的认为高职学生属于大专层次,在知识的掌握上要求并不高,传统教学模式对于他们比较好用,而有的则认为法律高职教育与成人大专教育或者本科教育的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都差不多,没有必要进行改革,由此产生了抵触、畏难或者推诿情绪;

二是教法、学法和考试方法还不能适应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的需要。

课堂教学中“满堂灌”、“照本宣科”的现象依然存在,理论课的讲授过分强调“讲清”、“讲透”,学生课后无任何独立思考与回旋的余地;

模拟教学实际运用得并不普遍;

课堂上“一枝粉笔打天下”的现象虽然有所改变,但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如何运用,怎样用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际效果还不明显;

而学生的学习由于方法不得当,且学习方法适应期比较短,往往处于被动状态;

有的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课堂纪律差,听课质量差,学习效果自然就差;

有的学生平时满足于死记硬背,主动、独立思考问题少,积极向老师请教问题的更少。

有的班级在考试成绩上,不及格率居高不下,留级现象无法控制;

而考试方法单一、死板,“一卷定乾坤”的情况还没有大的改变,对于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综合素质、学习过程也没有进行综合性的全程跟踪考评,无法全面反映教学质量和学生能力。

这种模式长期运行下来,在教师和学生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知识轻技能、重记忆轻理解、重原理轻运用、重讲授轻训练、重理论轻实践、重书本轻课外的倾向。

其结果,造成不少学生在理论素养上本身就不如本科生,而在专业技能上也没有明显优势,缺乏从事某种

职业应有的专业实际技能和竞争优势。

纵观我国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现行培养模式,总体上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专业设置过细,培养模式单一

在一段时间内,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存在专业界线划分过死、学生知识面过窄的弊端。

这一弊端至今仍严重存在。

我国的法律院系在法律专业的设置上,本科专业就有好几个,专科专业也是单独招生,自成课程体系。

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单一,每个专业都只重视自身内容的纵向发展,而忽视了不同学科内容内在的横向联系,致使学生知识面狭窄,基础知识薄弱,难以解决稍微复杂的综合性实际问题。

学生毕业以后往往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

在专业界线划分过死的情况下,培养模式也很单一。

目前,我国的高职高专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主要是培养普通法学人才,即从事简单或辅助性法律事务工作的法律人才,这种人才往往既不通事务操作,又不精通法学理论。

这也是近年来高职高专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比较难的原因之一。

时代要求法律人才要具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广博的专业知识和娴熟的应用技能。

所以全面加强学生的综合性素质教育,着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是高职高专法学教育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步骤,应当予以足够的关注。

(二)强调传统知识传授,忽视创新知识养成

我国高校自1999年全面扩招以来,学生数量激增,法律院校中一、二百人的大班上课成为常事。

研讨式的教学方法、案例式的教学方法、课堂讨论、模拟教学法基本没有办法开展,讲授式教学法、演讲式教学法成为唯一现实可行的方法。

我们的教学方法只能保持教师的一言堂,这就造成师生之间在课堂上很少开展讨论,高职高专院校尤其如此。

法学专业学生的思维培养是建立在已知案件或虚拟想象的基础上,包括模拟法庭或案例分析也是如此。

而考试中更多的是对记忆而不是对分析能力、推理能力的测试,这很难培养学生思辨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有人甚至将传统的教学过程归纳为形象的“填鸭”、“烤(考)鸭”和‘。

板鸭”三步曲。

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也无法得心应手地运用法律知识去解决具体问题。

而我们又在教授学生们什么样的法律知识呢?

“现在书本上的法学理论框架脱离时代,往往流于照搬一些政治性口号,学生们不喜欢,教师仅仅注意技术操作层面的东西,变成条文解说,注释法条,而忽视理论、甚至没有理论。

”“学生们对社会发展中新兴领域的法律知识了解不多。

比如知识产权、商业谈判、企业兼并、证券金融、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知识。

而这些领域中的法律知识恰恰是社会最需要的”。

(三)实践性课程设置简单化、概念化

法学,诚如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所言,“从本质上说,它是一门实践科学”。

近些年来不少高职高专院校认识到了这一问题,也进行了一些改革,但从整体上看,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仍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设置上,普遍采用的是传统的也是主流的方法,缺乏以方法训练为基础的实践课程。

通常主要采用两种方法,一是安排学生的实习,到实践单位进行工作上的体验;

二是在日常课程的讲授中加人一些实践性的知识,鼓励教师进行案例的讲解,侧重于让学生掌握具体法律条文的含义,学习和条文相关的实践案例。

而实用能力的培养,除了培养学生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以外,更要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经验分析推理能力。

(四)教师业务素质欠缺,学校与社会实践联系不够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数量足、质量高的教师队伍是培养高素质学生的基本保障,虽说学生的自身素质、学习动机、努力程度等因素对教学效果有重要影响,但从大学阶段知识技能传授的角度看,教师是占主导地位的。

但长期以来,我国高校从事法学教育的教师,注意力更多地放在理论研究中,本身没有足够的法律实务知识,不了解法律实务,就不可能培养出了解法律实务知识、掌握法律实务知识的法律人才。

此外,限于教师的社会活动能力、学校的财力、社会对法学教育的支持力度等各种主客观因素,高职高专院校一般较难聘请到有水平、有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前来讲学,较难建立起固定或相对稳定的法律实践和见习基地,这也严重阻碍了法学专业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研究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的意义和依据

(一)教学方法的意义

人们常说,教学有法,教无定法,贵在得法。

由于法律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任务与教学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其教学方法的多样性,并且根据教师、学生、教材、教学条件和专业、学制等因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由于法律高等职业教育的职业性、技术性又决定了它在具体教学方法上有自己鲜明的个性和特色。

教学方法的科学、恰当、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教学效果的好坏和教学质量的高低。

因此,创造、选择、运用和总结科学、恰当的教学方法,是十分必要的。

体现在:

1、运用科学、恰当的教学方法,是遵循教学规律的具体要求法律高等职业教育也有其教学规律,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注意探索、总结,并且尊重和掌握教学规律。

只有按照教学规律办事,才能收到应有的教学效果。

而教学规律必然要求教师在教学中必须选择和运用科学、恰当的教学方法。

例如,按照法律高职专业特点、教学内容和学生的认知水平,采用案例教学法、课堂讨论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等教学方法,就是遵循法学教育教学规律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教师运用教学方法的具体要求。

2、运用科学、恰当的教学方法,是贯彻教学方针的迫切需要法律高职教育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针。

在教学过程中应用和贯彻好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就表现为科学、恰当的教学方法。

由于法学教育具有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特点,法律高等职业教育又是以培养高等职业应用性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教学内容具有应用性、操作性、技能性和职业性的鲜明特征,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是法律高职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

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针,要求理论教学要在讲清概念原理的基础上,强化应用。

做到密切联系社会生活、司法实践和学生的实际,运用理论指导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运用好科学、恰当的教学方法就是贯彻教学方针的有效手段。

3、运用科学、恰当的教学方法,是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教学效果是教学质量的反映晴雨表。

法律高职教育应注重学生知识、能力和觉悟的同步提高和协调发展。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能运用科学、恰当的教学方法,学生就能有效地理解立法精神和立法意图,学懂弄通教材所要求的知识,并且学会运用,提高能力和觉悟。

如果教学方法不科学、不恰当,就有可能使学生无法理解和接受,或者死记硬背,或者一知半解,或者不会运用甚至不知所云,人才培养目标就无法实现,教学质量就无法保证和提高。

(二)选择教法的依据

我国法律高职教育是从1999年起开始举办的。

法律高职教育的教学方法也面临尝试、摸索、选择和总结的问题。

我们要改变过去政法成人高校的单一、单向、单调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加大教学方法改革的力度。

我们应该根据课程的不同特点、不同的教学内容和学生的认知水平,选择相应的教学方法。

这主要有讲授法包括讲述、讲解、讲演、归纳法、讨论法、演示法以及案例教学法、自学指导法、社会调查法、行为导向法、创设情境法、研究法等教学方法,同时,还要研究出适应高职教育特点和要求的新的教学方法。

但是,不论各专业各门课程的教学任务和教学活动如何的不同,在实现教学任务过程中,各种教学方法都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从而构成一个教学方法的体系。

任何一种教学方法都有它特有的作用,也有其一定的局限性,都不能离开教学体系而孤立存在或者发挥作用。

因此,我们不能把某一种教学方法绝对化、万能化,提倡根据教学需要综合运用或交替使用。

教学方法的选择必须有依据。

它是以教学效果为根本依据的。

归纳起来,其依据主要有:

1、根据教学目的、任务,从课堂教学的实际出发

每堂课都有特定的教学目的要求和任务,教师必须根据每堂课如何更好地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而采取相应的教学方法。

根据教学实践,对于使学生获得新知识的课程,多采用讲授法、演示法;

对于巩固旧知识的课程,多用总结性的归纳法;

对于与旧知识联系密切,难度不大的课程,可采用自学指导法;

对于技巧性强、以培养训练能力为主的课程,可采用讨论法、讲练结合法、创设情境法;

对于侧重提高思想觉悟,培养高尚情操和良好行为习惯的课程,可采用参观访问、社会调查、直观演示等方法。

有些课程属于综合课程,可以从课堂实际出发,灵活综合运用或者交替使用多种教学方法。

2、依据不同的课程性质和内容,从教材的实际出发

根据司法部1999年颁发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第一批和配套的教学方案试行规定,法律高职教育主要有律师事务、行政法律事务、法律文秘、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管理等专业。

每个专业均设有素质培养类课程和能力培养类课程两大类课程。

其中,素质类课程中既有政治理论课,也有专业基础课,能力培养类课程中既包括公共课,如外语、应用写作等,也包括一些专业课,如案例研究、证据学、司法鉴定、司法会计等。

由此可见,法律高职的每个专业各门课程的性质和内容均有所区别,教育部和司法部正在组织编写并已部分出版法律高职新教材。

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根据各门课程的不同性质和内容,从教材实际出发,选择不同的教学方法。

例如:

诉讼实务课程,由于其具有实践性、应用性、操作性强的特点,在教学过程中,可以结合相关的教学内容而采取讲授法、讨论法、参观法、实习法、演示法、行为导向法、创设情境法等不同的教学方法,并将现代化教学手段引入教学中,提高教学的针对性。

而法律文书可以采用讲练结合法、讨论法等教学方法,着重提高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

3、依据学生的年龄特征和知识基础,从学生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

教学方法的选择要受教学对象即学生的发展水平所制约。

学生发展水平包括知识、智力、能力、思想、心理素质等诸因素发展的水平,而由这些因素综合表现出来的学生独立学习的水平,则是影响教学方法选择的重要因素。

也就是说,教学方法要同学生独立学习的水平相适应,并有利于学生学习独立性的进一步发展。

目前,高职法律专业招收的学生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应届或往届高中毕业生,他们的年龄一般在十八至十九岁,文化基础好,自学能力强,吸收知识快。

另一类是对口招收的中职学校毕业生,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中职学校毕业生。

年龄一般也在十八至十九岁左右。

他们的专业基础和职业技能素质比较好,但文化基础和自学能力不如高中毕业生。

这两类学生均处于成年阶段,精力旺盛,兴趣广泛,心理和生理趋于成熟,世界观处于形成阶段,有一定的独立处理事务和独立思考的能力,喜爱辩论和讨论,不再轻信与盲从,但都缺乏具体的社会实践体验。

从总体上说,高职法律专业的学生,基本素质是比较好的,他们独立学习的水平还是较高的。

我们选择教学方法时,应根据这一实际,注意由传授性教学为主转变为以独立性教学为主。

大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在其学习能力上,要经历一个由不完全独立到基本独立的发展过程,考虑到这一过程的不同阶段,学生发展水平的不同,因此,不同的年级在教学方法的选择上应加以区别,即由低年级到高年级,随着学生知识、经验的积累,学习能力的提高,逐步强化学生的独立学习活动。

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要根据学生的年龄特征、知识基础和智力发展水平,注意年级差别和地域差别,因班而异,因人而异,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

对于学习较差的学生,还应加强个别辅导和指点。

4、依据政法工作的特点和要求,从不同课程的内容的实际出发

司法部颁发的法律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方案中规定,法律高等职业教育主要是面向基层和管理第一线的政法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等单位培养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和辅助型法律职业人才。

而政法工作的特殊性就要求政法工作者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业务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心理素质。

同时,在工作和业务能力上,还要有较强的抽象思维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因此,我们在教学方法上,就要适当职业岗位的需要,按照培养目标的要求,大胆改革和探索,从不同课程内容的实际出发,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从不同的角度,突出教学的应用性和实践性,力求达到最佳教学效果,确保整体教学目标的实现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例如,基础法学课程应侧重夯实学生的基础理论;

实体法课程应侧重指导学生掌握立法精神、法学原理及运用法律和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诉讼法课程侧重指导学生掌握诉讼程序及其运用规范,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

法律文书写作、司法口才训练、应用写作训练等应侧重能力培养和技能训练,做到精讲多练。

(三)创新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培养了大批法律人才。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现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弊端越来越凸显出来。

如法学教育管理体制配置不尽合理;

法学办学规模、发展速度失控;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而且也将最终影响法治建设的进程。

因此,我们需要在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反思的基础上予以科学地重构。

笔者认为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一是要具有超前性。

即在科学预测未来社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重新设计,使其能够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

二是要具有合理性。

这里的“理”主要是指法律人才培养的通理即规律。

三是具有务实性。

即具有可操作性,而不是空中楼阁。

四是具有开放性。

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不仅要面向社会,而且还要面向国际。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外贸易交往越来越频繁,法学院校要根据情况,选拔英语成绩好的学生进行重点培训,采用双语教学的形式,培养出更多的能应对经济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种种难题的国际型人才。

具体可采用以下几种培养模式:

1.变消极接受型为主动思维型。

现行教育模式,极大地限制了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限制了其个性的自由发展,这不仅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而且有违于未来社会对法律人才高素质、强能力的要求。

因此,我们必须要树立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观念,采用有利于培养学生个性、创造性的教学模式,将传授知识、培养能力与提高素质融为一体,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民族的振兴和国家的发展提供人才资源。

2.变封闭型教学模式为开放型教学模式。

法律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

高等院校在培养高层次法学理论研究者、法学家、大师级学术带头人的同时,要注重培养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诉讼技巧、有较强职业道德的法律从业人员。

因为法律职业是开放性的职业,僵化、呆板的教育模式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开放性、创造性思维。

法律院校或综合性大学的法律学院系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教学模式,拓宽学生的视野,培养学生多角度观察问题的能力,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采用科学的教学模式。

培养法学创新人才,要重视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

在课堂上,学生可以自由地说出自己对知识的疑问、对学术观点的看法、对问题的判断等,以此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从而活跃课堂气氛。

教师在听取学生的意见后,要运用自己的所学、所知,适当地发表自己的看法,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引导学生深入思考。

这种教学相长、互动交流的模式,有助于学生辩证地思考法律问题。

4.临床式教育模式。

所谓临床法律教育,指的是它并不是一门独立存在的课程或一系列独立存在的课程组合,而是一种教学模式,主要是采用临床开处方的方法,教会学生会诊,提高其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和实际操作的能力。

(1)临床法律教育让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接触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训练学生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培养学生的判断力和职业责任心。

(2)在临床法律教育中,指导教师在教学上要采用多角度、多方位和多层次的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贯彻教学意图,使教学能产生一种立体的、透视的、深入的效果。

主要教学方法是课堂内采取角色模拟、互动式、分组式、提问式和讨论式等。

课堂外要求学生扮演好“律师”的角色,办理真实的案件。

(3)临床法律教育要求学生用律师的思路来思考问题,而不是从法官角度对事物的是非曲直做出判断。

学生对每一个细节,即便是对案件的处理并不会起重要作用的环节都要认真进行思考。

(4)在临床式教育课程中,学生对自己评价的重要性远远超过教师对他们的评价。

他们更加关心自己所承办案件的成与败,更加关心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感受,也更加注重自己对案件承办的感受。

三、创新法律人才培养的教学内容、手段和方法

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是学校教育永恒的“现在进行时”,我们对此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并坚持不懈,一抓到底,不断探索,努力创新。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法律高职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职业型法律人才和辅助型法律人才,例如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书记员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实务的工作人员。

这一人才定位是由法律高职教育的层次和特点所决定的。

它要求法律高职毕业生能在司法或者工作实践中具体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协助办理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些法律事务,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起到助手作用,为本单位或部门领导起到参谋作用。

这就要求学生在掌握基本法理、基本法律的基础上,要增强实务性的培养和锻炼。

因此,法律高职教育的教学方法应围绕着其培养目标而采取有针对性的教学方法。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通过教学方法的运用,使学生在教与学的过程中,能初步学会如何运用法律和理论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掌握依法办案、依法行①政和法律服务的实际技能。

那么,我们在教学中如何进一步深化教学方法的改革呢?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一)更新教学观念,深刻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常言道:

教学有法,教无定法,贵在得法。

教学方法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引导学生获取知识、提高能力、增强素质,也有可能阻碍学生创造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和发展。

传统的教学观念,是以知识传授为中心,由此形式教学以教师为中心,教师又以教材和课堂讲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

不少教师把学生看成一个被动接受知识的容器,以为在课堂上讲的知识越多,学生学到的东西也就越多,学习就自然会越好。

这种模式过分强调教师的作用与权威,忽略了学生的学习主观能动性,忽略了学生的主体地位,不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因此,我们必须更新教学观念,既从以课堂为中心、以教材为中心、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观念,转变为尊重个性、多种形式、各展所长、着眼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培养的现代教学观。

在更新教学观念时,要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

1.是“教”与“学”的关系

传统教学观主要是重教不重学,功夫下在组织“教”上,而不是组织“学”上,教学检查督导也是注重教师教得如何,而忽略学生学得如何。

笔者认为,教必须适应学,教为主导,学为主体,就是要从教入手,最后落实到学上。

教师在课堂上不一定要讲得面面俱到,追求内容全面,体系完整。

要让学生有思考探讨的余地,要引导学生学会自学,指导学生学会学习。

从这个意义上说,教师的“教”是为了“不教”。

2.是“多”与“少”的关系

传统的教学观往往认为教师讲得越多越好,课时越多越好,结果是学生的自主学习越来越少,独立思考越来越少,学习兴趣越来越小,创造能力越来越差。

反映在考试时,对于主观题或者答非所问,或者不够全面;

反映在毕业论文上,往往抄袭的比较多,原创论文少,质量不高。

笔者认为,教师在教学内容上主要应讲清原理、思路和方法,在教学方法上应抓住关键,突出重点,画龙点睛,其他内容都应靠学生的思考、自学、讨论、练习、实验、模拟训练来解决,通过“少讲”,促进学生多学、会学。

至于学生的多学、会学的效果,应通过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和考试模式改革等配套改革措施来进行。

3.是“严”与“活”的关系

传统教学观往往过分强调教师为中心,统得过死,抹杀了学生的个性。

教学上的严格要求是必要的,但严格要求并不等于禁锢思维,严格要求并不等于千篇一律。

如果教师惟我独尊,学生惟命是从,教师以教代思,学生以记应考,则无法谈得上进行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

因此,我们在教学目标管理上要严而不死,在教学活动的组织上要活而不乱,在教学双方关系上要平等相长。

(二)把握特点,大力创新先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我们必须把握法律高职教育教学规律和特点,才能不断深化和创新。

具体而言,教学方法手段的深化改革必须把握以下“七性”:

第一是灵活性。

如前所述,教学有法,教无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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