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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高原地区的营地应建在海拔较低,且平坦避风的地方。

3.1.3营地不得设在悬崖下面、地势低洼的地方或河道、沟谷中。

3.1.4作业员工不得在冲沟内宿营,因特殊情况需在冲沟内宿营时,宿营地应设在高于最高历史水位线2m以上的地方。

4营地功能区设置

4.1营地设施与功能区设置

为了保证使员工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便于管理,规范设置的营地应至少包括以下的功能区与设施:

a)员工宿舍;

b)办公区;

c)厨房;

d)餐厅;

e)食品储藏间;

f)发电房;

g)充电房;

h)停车场;

i)临时加油点(加油站);

j)紧急集合点;

k)垃圾处理点;

l)厕所;

m)电气线路设置、消防器材、警示标志。

4.2营地功能区安全间距要求

4.2.1厨房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距离污水池、垃圾场、旱厕等污染源50m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4.2.2厕所应设置在距居住区30m外的下风处,尽量远离厨房。

4.2.3发电机房应设在距离居住区50m以外的地方,10kw以下的发电机可适当减小距离,但不得少于20m。

4.2.4停车场应设置在距离居住区20m以外,有条件的应建立无倒车停车场。

4.2.5临时加油点(储油点)应设置在距离营区100m外的下风处,储量小于一吨的储油设施安全距离可放宽至30m。

4.2.6小油品存放点不能设置在居住区,应和其他功能区或设施保持30m以上的安全距离。

4.2.7污水坑、垃圾坑应设置在距离营地60m以外的地方。

4.2.8营地帐篷之间应保持5m以上的安全距离。

4.3营地规划

4.3.1依据项目作业人员、设备数量计算营地的使用面积,并进行各功能区的布置规划,应按照相关标准做到整齐划一,帐篷之间按标准保持安全距离,便于人员设备在紧急情况下疏散、撤离。

4.3.2在营地入口处应设置营区平面图和进入营地HSE注意事项,营区平面图上应标明紧急撤离路线、消防器材存放处、禁行区、生活区(洗衣房、厨房、活动休息区)、办公区(队部)等区域位置。

4.3.3营区内应设置规范的标志灯、标志旗,标志灯高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但一般不得低于8米,标志灯采用防雨灯具,沿旗杆敷设电线应加套管。

4.3.4营地帐篷应纵、横整齐排列,帐篷的门应朝向一个方向(夏季帐篷窗户应于主导风向垂直,并设置遮阳网),帐篷连接固定绳应牢固并有醒目标识,固定钢钎应全部钉入地面以下或设置保护。

4.3.5营区内应设置齐全、醒目、规范的HSE警示标识(属地标识、场所标识、禁烟标识、触电标识、防护标识、烟火标识、指示标识等)。

4.3.6营区内设置足够的带盖垃圾箱(桶),营地垃圾集中分类处理。

4.3.7营区内应设置紧急集合点,用于应对营地紧急突发事件,特殊情况应设置备用紧急集合点。

4.3.8消防器材、通讯器材应按标准进行规范配备。

4.3.9营区内各主要部位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并在其负责的区域设明示牌。

5营地管理

5.1办公场所、员工宿舍

5.1.1办公场所、员工宿舍等功能区应设置明显的名称标志牌,标志牌大小一般为90㎜×

290㎜,如队部、会议室、解释组等。

5.1.2员工住宿帐篷应该集中设置,根据面积大小合理安排住宿人数,保持行人通道畅通。

5.1.3员工宿舍应统一配备床单、被罩、枕巾等物品,禁止员工打地铺休息。

5.1.4宿舍应内务整洁卫生,地面平整,无污物、污水,不乱放工具、材料。

5.1.5宿舍内不应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应用的电气线路应由专业电工规范安装。

5.1.6宿舍内禁止卧床吸烟,禁止使用电炉取暖、烧水、做饭,不得使用电饭锅、电磁炉等电气设备。

5.1.7办公场所和员工宿舍在同一帐篷内时,应合理放置办公设施。

5.1.8冬季煤炉取暖时,燃煤炉具应正确安装排气烟囱、防风斗和有效一氧化碳报警器,烟囱与帐篷连接处应设置石棉垫等隔热设施,并安排专人负责夜间值班巡查。

煤炉1m范围内不应放置杂物、易燃物。

5.1.9排气烟囱每半月应清扫一次。

5.2厨房、餐厅、食品储藏间

5.2.1炉灶与帐篷布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中间应采用石棉瓦等隔热设施进行隔离。

5.2.2液化气皮管应采用带铜圈的防静电皮管,液化气瓶距火源1m以上的距离。

5.2.3应配备灭火毯、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灭火器的数量一般不少于2具。

5.2.4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灯,应有防护装置。

5.2.5厨房内案板、刀具等应按照生、熟食分开使用,并在存放部位张贴生、熟标志。

5.2.6食品存储区内应设置足够的储物架,贮藏的食品距墙面、地面均应大于10cm。

5.2.7炊具、餐具保持清洁干净,做到洗、刷、冲、消毒四过关。

5.2.8厨房禁止人员住宿,禁止吸烟,不得带入私人物品。

5.2.9餐厅应设置满足员工就餐需要的餐桌、座椅。

5.2.10厨房应配备满足炊事作业需要的冰箱或冰柜、消毒柜、排风扇等设施,并定期进行清洁,保证设施性能良好、有效。

5.2.11应使用各种配套、加盖的容器存放食物、食品,配备防蝇罩保护暴露存放的食物。

5.2.12应配备茶炉或净化水处理设施,供员工饮用。

5.2.13配备安全、有效的杀虫(灭蝇)剂,使用前,应覆盖所有食品加工器具、餐具和暴露的食物,并至少在加工食品前30分钟使用。

使用灭蝇灯灭蝇的,应悬挂在据地面2m左右的高度。

5.2.14杀虫剂、杀鼠剂、清洗剂、消毒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包装上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有专人保管。

各种有毒有害物的采购及使用应有详细记录,包括使用人、使用目的、使用区域、使用量、使用及购买时间、配制浓度等。

使用后应进行复核,并按规定进行存放、保管。

5.3发电机房设置

5.3.1应避开有火灾、爆炸、空气污染危险和低洼潮湿的地方。

5.3.2发电机房地面应平整,发电机底部应垫木板或绝缘胶皮。

5.3.3发电机电压输出端插头应与发电机输出端相匹配,不得私自改装,或将线头直接插在发电机电压输出端。

5.3.4保持清洁,有防尘、散热措施。

5.3.5发电机应该进行接地,确保接地良好,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5.3.6发电机房应设置“严禁烟火”、“防止触电”、“勿靠近”等安全警示标志。

5.3.7按照标准配备2具以上4kg干粉灭火器(ABC类)。

5.3.8安装漏电保护、过流、过载保护装置。

5.4充电房设置

5.4.1充电房要应稳固、通风良好,地面平整,地面上应铺设绝缘胶皮。

5.4.2充电设备、电气线路应由电工负责安装。

5.4.3充电机电源线应采用符合要求的电线或电缆,截面应满足充电机要求。

外接电缆如果埋设地下,埋设深度应大于0.3m,穿越车道应有防车辆碾压设施,埋设沿线应设标记。

充电电缆不应有接头,不宜过长。

5.4.4充电机应并排摆放,每台充电设备必须应有各自的专用开关,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的充电机。

5.4.5充电机距离电瓶的安全距离为1.5m,充电机金属底座应接地,接地应采用“一机一地”方式,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5.4.6充电房应架设悬挂充电电缆的辅助绳,辅助绳距地面高度为1.7m,辅助绳应采用绝缘材料。

5.4.7充电房电瓶摆放按已充区、待充区、充电区三个区块划分,每个区域电瓶摆放应整齐排列,中间设置宽度大于0.8m的安全通道。

5.4.8充电用品如充电夹、蒸馏水、电解液容器要单独摆放,不得和电瓶摆放在一起。

5.4.9充电房电器、充电装置符合绝缘要求,无破损、裸露和老化隐患,不得在充电机上摆放任何物品。

5.4.10充电房周围应悬挂“注意安全”、“禁止烟火”、“当心触电”、“严禁吸烟”、“闲人免进”等安全警示标志。

摆放2具5KgABC类干粉灭火器。

5.4.11充电房内面应张贴充电操作规程、充电房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5.4.12充电房应保持干净、干燥,不得堆放易燃物品和杂物。

5.4.13电流表、绝缘工具应单独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摆放在一起。

5.4.14充电工应配备绝缘靴、防腐蚀绝缘手套、防护眼镜、洗眼液和围裙。

5.4.15电解液应由硫酸与蒸馏水(或净化水)配制而成,电解液应高出隔板10~15mm,不得使用河水、井水或含有杂质的水配制电解液。

5.4.16接地体要求

接地体形式建议采用直径不小于25.4mm(1寸)的铁管或尺寸不小于45mm×

45mm×

5mm的角铁。

接地体的长度不小于1.5m。

接地体的埋设深度不小于1.2m。

接地体同引线之间的连接方式采用焊接或螺栓的连接方式。

5.5停车场设置

5.5.1停车场应选在地面平整、整洁、无易燃易爆品存放的位置。

5.5.2设置醒目的“停车场”、“严禁烟火”、“限制车速”等安全警示标志。

5.5.3车场进、出口应保持畅通,视线良好,尽可能设置无倒车停车场。

5.5.4夜间应有充足的照明装置。

5.5.5停车场内应按车型划分停车区,停车位和车辆号牌进行醒目标注,车辆对号停放,各车之间应保持1m以上的安全距离。

5.5.6按照车场的面积、停车数量计算消防器材的配置数量,一般容纳15台车以上的停车场应配备八具不小于8Kg的ABC类粉灭火器和两具20Kg以上的手推式干粉灭火器;

少于15台车的车场放置灭火器应不少于4具,且控制距离满足规定要求。

5.5.7停车场周围20m以内不应动火。

5.6临时加油点和小油品库(临时存放点)设置

5.6.1临时加油点应设置在距离居住区100m以外的下风处,四周架设围栏或设隔离沟,设置严禁烟火、请勿靠近等安全标志。

5.6.2临时加油点距离高压线不得小于30m,加油点周围30m内严禁烟火,严禁存放车辆设备及其他杂物。

5.6.3储油罐、加油机应进行接地,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0欧姆,罐盖应随时上锁,有专人管理。

5.6.4储油罐(桶)区应搭建遮阳棚,油罐(桶)表面无油污,无渗漏。

加油机、油管等加油设施应摆放整齐,有防尘设施。

加油管应采用导静电耐油软管。

5.6.5汽油、柴油等应该分开存放,罐体(桶体)应在明显的位置标明油品的名称。

5.6.6临时加油点内不应有电气线路穿过。

5.6.7配备符合要求的灭火毯两块、5公斤以上ABC类干粉灭火器4个、消防铲2个、消防沙2立方米。

5.6.8小油品管理

5.6.8.1小油品设置点远离易燃易爆场所,地面干燥,库房内通风良好,建议在临时加油点附近设置。

5.6.8.2小油品设置点应按按标准配备消防器材,并张贴严禁烟火等警示标志。

5.6.8.3小油品应摆放整齐,分类存放、专人管理。

5.7紧急集合点设置

5.7.1紧急集合点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5.7.2根据队伍的实际情况配备消防器材。

5.7.3紧急集合点的场地应设在开阔的位置,便于人员疏散,距离高大建筑物的距离应大于建筑物的高度。

5.8垃圾处理

5.8.1垃圾坑和废水坑,应远离水井或水源,垃圾坑应设置醒目的标志。

5.8.2垃圾和废物到入垃圾坑,用石灰消毒和加速分解。

5.8.3不可生物降解的固体垃圾应按照政府的法律或甲方的要求进行处理。

5.8.4营区应合理设置垃圾桶等垃圾收集装置,并定期清扫、分类收集,清理至垃圾坑。

5.8.5工地作业车辆应配备垃圾回收袋或回收箱,由施工人员收集工地产生垃圾带回营地,放于垃圾坑。

5.8.6工地上易于分解的食物垃圾(如食品、水果等)应就地掩埋。

5.8.7水域施工产生垃圾的处理应满足施工所在地海事部门的相关要求。

5.8.8项目结束撤离时应对营地、垃圾坑等进行地貌恢复。

5.8.9营地污水应收集或排放到污水坑。

5.9厕所设置

5.9.1厕所应使用石棉瓦或苫布搭建,搭建的厕所应坚固。

5.9.2厕所面积应根据员工人数规划设置。

5.9.3厕所应内外整洁、通风良好、地面干净,定期进行清理。

5.9.4应有防渗漏、防蚊蝇及无害化处理措施。

5.9.5每周至少进行两次石灰或消杀药物喷撒消毒。

5.9.6厕所应设置照明灯。

5.9.7队伍撤离后应对厕所进行无污染处理。

5.10修理场所的设置

5.10.1有条件的应该设置地沟,并确保地沟牢固、可靠,地沟闲置时要有护栏或盖板等防护措施。

5.10.2设备工具应定位存放,摆放合理整洁。

工作后及时清理,材料堆放整齐,不应影响通道的畅通。

5.10.3配备稳定牢固的车辆修理支撑架和三角掩木。

5.10.4场地内设置照明装置,移动照明灯具应使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并安装护网装置。

5.10.5应配备专用废液回收及器件清洗容器。

5.10.6修理场所应设置“禁烟”、“禁火”、“防砸”、“安全帽”等标志,应禁止吸烟动火。

5.10.7应配备2具以上的5kgABC类干粉灭火器。

5.11用电安全管理

5.11.1用电线路布设

5.11.1.1电缆截面的选择应满足营地用电的最大负荷(最大负荷以营地发电机最大输出功率为准),电缆线中应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线的芯线,电缆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5.11.1.2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并有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措施,敷设电缆的地面应设置走向标志和标示桩,严禁沿地面明设。

5.11.1.3埋地敷设时加装防护套管,应每管1根线缆,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临时性埋地电缆深度不应小于0.3m。

5.11.1.4埋地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

5.11.1.5架空敷设时,室外敷设高度不应低于4.5m;

室内架空和沿墙敷设时,敷设高度不应低于2.5m,帐篷内应穿管沿顶篷支架敷设;

敷设线路应与设备、水管、门窗等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0.3m。

5.11.1.6架空电缆应沿电杆、支架或墙壁敷设,并采用绝缘子固定,绑扎线必须采用绝缘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载,沿墙壁敷设时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Om。

架空电缆严禁沿树木或其他设施敷设。

5.11.1.7每条电缆线路必须有短路保护、漏电和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电器与电缆的选配应符合相关标准或规范要求。

5.11.1.8保险丝或熔断器不得与接地的零线导体连接,所有导体应采取绝缘和安全措施。

5.11.1.9电气设备暴露在室外的插座、接头、操作面板、照明灯具、电气开关等应进行必要的防雨、防潮保护。

5.11.1.10没有自带电源开关的用电设备均应安装控制开关,开关应安装在相线上,不得使用插头、闸刀等代替电源开关。

5.11.2室内配线与安装

5.11.2.1室内配线应根据配线类型采用瓷瓶、瓷(塑料)夹、嵌绝缘槽、穿护管,潮湿场所或埋地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和管接头应密封。

5.11.2.2主干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帐篷内应穿管沿顶篷支架敷设,宿舍内电线敷设应该套管或使用线槽固定。

5.11.2.3架空进户线的室外端应采用绝缘子固定,过墙处应穿管保护,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

5.11.2.4配线所用导线或电缆的截面应满足用电设备的最大负荷,但铜线截面不应小于1.5mm2,铝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2。

5.11.2.5室内配线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绝缘导线、电缆的选配应符合规范要求。

对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线路,其短路保护熔断器的熔体额定电流不应大于穿管绝缘导线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的2.5倍。

5.11.2.6营地内不准使用带插座的灯口和卡口灯口,厨房、浴室等潮湿的潮湿场所应使用防潮照明灯具。

5.11.2.7220伏灯具照明应符合以下要求:

a)办公室、宿舍、帐篷一般不低于2米;

b)潮湿危险场所不应低于2.5米,使用防潮灯具;

或者采用不大于36伏的安全电压;

5.11.2.8营地内插座安装与使用要求:

a)插座安装应该与用电设备、工具和线路的负荷、电压相适应,只能用来控制2kw以下的用电设备和0.5kw以下的发动机;

b)插座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确保各插孔间无连线,接PE线的插头应长于其他插头;

不同电压的插座应有明显的电压标示,防止混用。

c)两孔插座只能用于不需要PE保护的场所或设备,横向安装时左侧接零线,右侧接相线;

纵向安装时下方接零线,上方接相线;

d)三孔插座用于220V需要PE保护的场所,安装时上孔接PE线,左侧接零线,右侧接相线,零线和PE线不得共用一根线;

e)电源插座应固定安装,固定的位置应明显,易于查找。

严禁将多用插座拖放在地面上使用,不得以电线吊用;

f)固定在帐篷杆上时插板底部应采取措施与帐篷杆进行绝缘隔离,并且与地面垂直高度不小于30cm;

g)禁止将电源线直接接在插头上或直接将电线插入插座使用;

h)插拔插头时人体不得接触导电极,不应对电源线施加拉力。

5.12营地消防

5.12.1营地灭火器配置类型与数量应根据灭火器配置单元内可能发生火灾类型、危险等级和保护面积来计算确定,营地一般应配备数量足够的ABC类干粉灭火器,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20m(以中危险级计算)。

5.12.2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但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5.12.3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应朝外,但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5.12.4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

5.12.5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

当有要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5.12.6手提式灭火器应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

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

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5.12.7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防晒、防雨措施。

5.12.8室内灭火器可挂在墙上,也可以直接放于干燥的地面。

5.12.9不得将灭火器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见下表:

5.12.10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拆除、停用、埋压消防器材与消防警示标志。

5.12.11营地应设置紧急疏散通道和紧急集合点。

5.13营地标识设置

5.13.1消防安全标志设置

5.13.1.1消防安全标志应设在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醒目的位置。

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

5.13.1.2夜间或较暗环境下使用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应采用灯光照明以满足其最低平均照明度要求,也可采取自发光材料制作。

5.13.1.3消防安全标志不应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也不应设置在经常被其它物体遮挡的地方。

5.13.1.4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时,应避免出现标志内容相互矛盾、重复等现象。

尽量用最少的标志把必需的信息表达清楚。

5.13.1.5方向标志应设置在公众选择方向的通道处,并指向目标的最短路线。

5.13.1.6消防安全标志牌的制作材料应用阻燃材料制作,并符合使用场所的防火要求。

5.13.1.7自制消防安全标志的式样、尺寸应执行GB13495的规定。

5.13.1.8附着在室内墙面等地方的其它标志牌,其中心点距地面高度应在1.3m-1.5m之间。

5.13.1.9在室内及其出入口处,消防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亮的地方。

5.13.1.10室外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满足以下要求:

a)室外附着在建筑物上的标志牌,其中心点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3m。

b)室外用标志杆固定的标志牌的下边缘距地面高度应大于1.2m。

c)设置在道路边缘的标志牌,其内边缘距路面(或路肩)边缘不应小于0.25m,标志牌下边缘距路面的高度应在1.8-2.5m之间。

5.13.1.11疏散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疏散通道中,“紧急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也可以把标志直接设置在地面上,上面加盖阻燃透明牢固的保护板,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b)疏散通道出口处,“紧急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框边缘或门的上部,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天花板高不应小于0.5m。

c)当天花板的高度较小时,标志的中心点距地面高度应在1.3m-1.5m之间。

d)悬挂在室内的疏散标志牌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

5.13.1.12设有火灾报警器或火灾事故广播喇叭的地方应相应地设置“发声警报器”标志。

5.13.1.13隐蔽式消防设备存放地点应相应地设置“灭火设备”、“灭火器”等标志。

5.13.1.14设有火灾报警电话的地方应设置“火警电话”标志和报警电话号码。

5.13.1.15在易燃易爆、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或加油点应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等标志。

5.13.1.16厨房、资料室、库房等场所,应设置“禁止吸烟”等标志。

5.13.2其他标志的设置

5.13.2.1营地内一些危险的场所例如低矮的过道、比较陡的楼梯等部位应该张贴警示标志。

5.13.2.2给各类标志提供应急照明的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所处环境的相应标准或规范要求,但不应小于20分钟。

5.13.2.3发电、充电场所应设置“小心触电”、“有电危险”等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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