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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士官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x

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

编制士官的单位,不得超编制员额配备使用士官。

第八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服役等级和服役年限规定,坚持逐级遴选,梯次配备。

同专业岗位高中级士官缺编的,可以配备使用本级以下各级士官。

女士官最高服役年限按照所从事专业岗位编制等级执行。

第九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遵循专业对口、定岗定位的原则。

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和经过各级各类训练机构培训的士官,应当配备到对口专业岗位。

士官的任职命令必须按照编制岗位下达,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必须与任职命令相一致。

第十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优先保障应急机动作战部队,优先保障高技术部队,优先保障基层连队。

第十一条机关及其勤务保障单位不得随意借用士官,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由主管部门承办,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日。

严禁将士官借用到非军事部门工作。

第十二条士官因工作需要,拟代理干部职务2个月以上的,应当填写《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经团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后,由政治机关下达代职通知。

《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动。

确因作战、战备、训练等需要调动的,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程序和手续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到。

士官在调入单位接收前发生的问题,由调出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士官不得随意调整专业岗位。

确需调整的,应当填写《士官调整专业岗位审批表》,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审批后装入士官本人档案。

第三章选拔

第十五条士官选取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素质、公开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依据编制和选取计划、条件和程序进行,按照规定时间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六条士官选取的年度计划,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依据士官编制和配备情况拟制,逐级上报,经总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团(旅)级单位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将上级下达的士官选取指标一次性分配到基层单位,并对基层单位士官选取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选取为各级士官,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取为各级士官,应当经过相应培训。

(二)选取为中级、高级士官,应当分别具备高中(中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选取为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士官,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原则上分别不少于半年、5年、8年,并分别具备初级、中级、技师以上技能等级。

(四)选取为指挥管理士官和指挥技术士官,应当具备相应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

(五)选取为高一级士官,应当在本级各个年度考评中均达到称职以上。

义务兵士官学员服现役满2年的,由所在院校批准选取为士官。

第十八条符合选取条件的下列人员优先选取:

(一)在本级服现役期内,获得国家或者军队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荣获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的,受到军级以上单位通报表彰的,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参加师(旅)级以上单位军事考核比武获得前三名的。

(二)选取考评和在本级服现役期内各个年度考评成绩均达到优秀的。

(三)经过院校或者总部、大军区级单位训练机构半年以上培训并合格的。

(四)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

(五)任指挥管理或者指挥技术士官的。

经过军队院校培训1年以上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专业技术士官,考评称职的应当重点保留。

第十九条选取士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

由本人在选取工作开始前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基层推荐。

由军人委员会组织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形式对申请人进行群众评议。

基层党支部根据群众评议结果,依据本单位选取指标、选取条件和申请人服现役期内各个年度考评结果进行集体研究,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推荐对象。

同一岗位申请选取的对象较多时,可以排列先后顺序差额推荐。

(三)机关考评。

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推荐对象进行选取考评,择优提出预选对象名单。

高级士官选取前,审批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预选对象进行专业考评。

(四)选前公示。

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主管部门将预选对象的群众评议结果、考评成绩、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拟选取专业岗位以及编制等级等内容进行公示。

公示范围为:

初级士官在营连级单位,中级士官在团(旅)级单位,高级士官在师(旅)级单位。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五)组织审批。

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提出士官选取方案,按照士官注册的有关规定上报审核后,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选取事项。

属于本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

属于上级审批选取的士官,报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党委审批,并下达选取命令。

第二十条各级对批准选取的士官,应当逐级上报至总参谋部主管部门进行注册认证,由团(旅)级单位打印《士官注册登记表》,加盖相关印章后装入士官本人档案,作为确认士官身份和级别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士官军衔的授予、晋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授予或者晋升下士、上士、三级军士长军衔的,结合士官选取工作进行,由具有批准权限的单位以同一命令下达。

(二)晋升中士、四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军衔的,由基层党支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填写《士官军衔晋升报告表》,逐级报具有批准权限的单位审批后,下达军衔晋升命令。

第二十二条士官选取和授予、晋升军衔一般结合当年士兵退役工作进行。

参加短期培训期间(含地方代培、出国进修)涉及选取士官或者晋升军衔的,由送训单位按照上述时间办理。

入院校学习1年以上的士官学员选取士官或者晋升军衔的,由培训单位办理。

因执行特殊任务需要推迟办理选取或者晋升军衔的,由所在单位逐级报总参谋部主管部门批准,选取或者晋升军衔起算时间统一为当年全军士官选取或者晋升军衔时间。

第二十三条士官选取和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分别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一)选取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

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

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批准前应当逐级上报总参谋部主管部门审核。

(二)授予或者晋升下士、中士由团(旅)级单位的主官批准,上士、四级军士长由师(旅)级单位的主官批准,三级军士长由军级单位的主官批准,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由大军区级单位的司令机关批准。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后(联)勤部、装备部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和军衔的授予、晋升,执行下一级部队的批准权限。

师级单位对机关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以及军衔授予、晋升,由司令机关归口办理。

总部机关和直(附)属单位高级士官的选取,分别由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总政治部直属工作部、总后勤部司令部和总装备部司令部批准。

第四章培训

第二十四条士官培训必须坚持紧贴岗位需求、突出专业技能、区分层次对象、实施归口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划和计划、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士官培训按照性质分为资格培训和升级培训。

资格培训根据岗位任职需要,主要进行初等职业技术培训或者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升级培训主要进行与高一级士官能力素质要求相适应的短期培训。

第二十五条士官首次选取或者担任新的职务前,应当经过相应的资格培训。

指挥管理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2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一般为3个月。

指挥技术和专业技术士官中,初等职业技术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1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5个月左右;

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对象,主要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和文化程度、服现役第2年的义务兵和第3年的士官中选拔,培训时间1年以上。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应当进行入伍训练和岗前专业培训,时间为4个月。

普通岗位士官以在岗培训为主。

初级士官选取中级士官、中级士官选取高级士官前,根据需要进行升级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1个月左右,专业技术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六条士官的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由院校承担;

初等职业技术培训根据专业技术复杂程度,分别由各级训练机构承训;

普通岗位士官的在岗培训由部队组织。

第二十七条院校和训练机构未开设专业的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团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培训,或者送军队、地方的专业对口单位进行培训。

第二十八条部队武器装备更新换代时,应当组织士官进行新装备专业培训。

新装备专业培训,主要由军队院校和训练机构承担,必要时可以送工厂、科研单位、地方院校或者国外有关单位培训,培训时间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九条团(旅)级单位应当根据部队战斗力建设需要和士官队伍素质状况,依托军队和地方教育资源,有计划地组织士官参加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在职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士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理论水平。

第三十条士官资格培训、升级培训和在职中高等职业教育纳入全军士官培训总体规划。

培训计划实施归口管理,年度士官培训计划由军务部门会同训练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依据培训规划拟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下达执行。

未列入培训规划的新装备专业等士官培训计划,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需求,会同训练、军务部门拟制呈批下达,培训经费由相关业务部门保障。

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士官符合国家执业资格考试条件的,有关业务部门应当组织其参加相关考试,申请执业资格。

专业技术士官可以参加军队组织的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和评审,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章教育

第三十二条各级党委(支部)、机关应当定期分析研究士官队伍的思想形势,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打牢士官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履行使命的思想政治基础。

第三十三条从士官的思想实际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出发,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大力培育“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

的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深入抓好历史使命、理想信念、战斗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士官保持政治坚定和思想道德纯洁。

第三十四条各级应当针对士官队伍特点,结合职能使命需要,不断改进加强士官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和方式方法。

士官的思想政治教育原则上与义务兵一起进行。

重要的教育活动可以与义务兵区别开来,单列计划、单设内容、单独实施。

中高级士官教育的组织实施,以团(旅)级单位为主;

初级士官教育的组织实施,以营级单位为主。

士官的教育教材由军级以上单位统一编写。

第三十五条基层单位应当做好士官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加强行为引导,解决好士官在服役态度、选取晋升、婚恋家庭、人际关系、消费观念等方面反映出的现实思想问题。

搞好士官心理服务,提高心理认知和自我调适能力。

组织士官积极参加“双争”评比活动,激发他们训练当尖子、学习当模范、守纪当标兵、技术当行家的积极性。

重视解决士官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第三十六条各级应当按照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士官党员发展工作。

基层党组织必须加强对士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士官的党员意识,增强党性观念,充分发挥他们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士官党员较多的基层党支部,应当有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三十七条士官日常管理应当严格落实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分类指导,不断改进方式方法,强化士官服从命令、履行职责、遵章守纪的意识,充分发挥士官的骨干作用。

第三十八条实行士官定期述职、群众评议和检查分析制度。

士官每半年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汇报履行职责情况,通常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士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群众评议;

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每年对士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纠正存在问题。

第三十九条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团(旅)级单位军务部门出具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以在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一)中级士官。

(二)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

(三)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

第四十条已婚士官离队住宿,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有关规定执行。

女士官怀孕和哺乳期间一般不安排夜间值班、执勤,不安排其参加禁忌从事的工作。

家在驻地的可以回家住宿,家不在驻地的可以安排到士官公寓住宿。

在偏远艰苦地区的仓库、雷达站、通信线路维护站等单位工作的已婚士官家属未批准随军的,如生活和居住条件允许,经师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来队居住。

第四十一条士官探亲、休假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一)未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日;

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日。

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日。

(二)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日。

(三)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但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与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只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45日。

(四)不享受探望父母假和配偶假的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服现役不满20年的假期20日,满20年的假期30日。

军队院校毕业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从毕业或者入伍的翌年起享受规定的探亲假。

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途中往返时间和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第四十二条士官探亲、休假由营级单位首长批准,报团(旅)级司令机关备案。

士官因个人特殊情况,经团(旅)级单位首长批准,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段安排,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一次。

基层单位应当根据部队任务和士官个人有关情况,制定年度士官探亲、休假计划。

司令机关应当掌握士官探亲、休假计划安排情况,督导部队抓好落实,并办理相关手续。

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不得随意召回。

确因工作需要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日以上的,应当在当年安排补假,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

第四十三条士官因工作需要当年未能安排探亲、休假的或者在探亲、休假期间被召回未能安排补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个人自愿放弃当年探亲、休假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计,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四条在高原、边海防和特殊岗位的士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适当增加假期:

(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地区工作的;

在新疆、甘肃、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云南、广西陆地边防线上连以下分队执勤的;

常年在核潜艇上工作、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检工作和在有核辐射危险的试验训练基地工作的士官,在执行规定假期的基础上再增加10日。

(二)在西藏地区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4500米以下(不含本数)地区以及在西沙、南沙群岛部队工作的士官,在执行规定假期的基础上再增加20日。

(三)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士官,在执行规定假期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第四十五条士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晚育假、产假、护理假。

驻西藏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部队女士官,在享受《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明确的产假和年休假基础上,再增加孕产假4个月。

第四十六条士官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纸质档案的管理由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和永久保存士官电子档案。

电子档案信息由团(旅)级单位司令机关按照相关规定采集录入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并逐级上报至总参谋部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第四十七条士官学员实习期间的日常管理由实习单位负责。

患病的由实习单位负责治疗;

致伤致残或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由实习单位组织评残和医疗鉴定;

发生事故案件或者违法违纪问题的,由实习单位负责处理。

士官学员实习期间需要作退学处理的,由实习单位提出意见,所在院校负责办理退学手续,实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安排退出现役。

第七章考评

第四十八条士官的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年度考评和选取考评。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作为士官选取任用、军衔晋升、培养教育、奖励惩处的主要依据。

士官年度考评和选取考评,应当填写《士官年度考评登记表》(见附表三)和《士官选取考评登记表》(见附表四),装入士官本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士官的日常考评,由基层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对士官平时的政治思想、军事训练、履行职责、作风纪律和完成重大任务等方面进行评定,实行全程量化管理。

第五十条士官的年度考评,由基层单位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按照本人述职、民主评议、综合测评、组织鉴定的程序进行,并结合日常考评结果,对士官德、能、勤、绩、体等情况进行综合鉴定。

士官年度考评结果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布,并报团(旅)级机关审核备案。

第五十一条士官的选取考评,由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会同政治、后勤、装备机关组织实施。

士官的选取考评,应当以义务兵服现役期内或者士官本级服现役期内各个年度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选取前的政治思想、专业技能、身体和心理素质等专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十二条对士官专业技能的考评,通常结合年度军事训练考核或者士兵职业技能鉴定进行。

第八章待遇

第五十三条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基本工资由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组成。

第五十四条士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津贴、补贴、补助:

(一)士官按照军衔级别享受军人职业津贴、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

(二)士官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奖励工资、地区津贴、岗位津贴、保健津贴、技能等级津贴。

(三)代理干部职务的士官,享受与其代理职务相应的岗位津贴。

(四)士官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救济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子女保育教育补助和防暑降温费。

第五十五条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住房补贴、房租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六条士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免费医疗和伤亡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退役养老保险等保险待遇。

第五十七条士官的伙食费、医疗费等其他待遇,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士官退出现役,复员、转业的分别按照实际服现役年限计发复员费、转业费;

退休的按照规定标准计发退休费。

第五十九条三级以上军士长、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含西藏地区)部队和总部确定的岛屿部队的四级军士长,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

符合随军条件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未就业且无收入的随军随队配偶享受基本生活补贴等社会保险待遇。

(二)无工作无收入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享受卫生事业费补助和大病统筹补助,在军队体系医疗机构或者合同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惠医疗待遇。

(三)配偶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含军人)的士官,可以申请分配调整相应职级的公寓住房,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房改住房。

第六十条夫妻分居两地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夫妻分居补助:

(一)三级以上军士长。

(二)在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含西藏地区)部队和总部确定的岛屿部队以及在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的四级军士长。

(三)在海军和总装备部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的,在导弹、卫星、核武器等试验训练基地服役并从事试验、测控工作的,在战略导弹部队服役并从事装配检验工作的上士以上士官。

(四)在空勤岗位、核潜艇岗位、核弹头保管岗位上服役的士官。

第六十一条已婚士官配偶每年可以来队探亲1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45日。

特殊情况需要增加配偶来队探亲次数或者延长留住时间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首长批准,但留住时间累计不超过60日。

其路费报销标准按照军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士官牺牲、病故后,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费,其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

第九章退出现役

第六十三条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全程退役,在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安排退出现役:

(一)家庭成员遇有重大变故,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

(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疗体系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四)年度考评不称职的。

(五)受降职、降衔以上处分的。

(六)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

(七)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劳动教养期满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

(八)图谋行凶、自杀或者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

凡符合前款第(六)、(七)、(八)项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随时安排退出现役。

第六十四条确定全程退役对象,按照基层党支部申报、团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核、师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六十五条女士官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本级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高一级的,或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晋升军衔等级的,暂不安排退出现役,按照原军衔级别确定待遇,并可定期增资。

哺乳期满后,列入当年计划安排退出现役。

第六十六条士官退出现役的批准权限,除全程退役的初级士官由师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外,其他均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审批。

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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