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名词解释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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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一句普通公司法设立公司
16、特殊公司:
是指根据特别商事法设立公司。
17、国有公司:
亦称全民所有制公司,是指国家投资设立公司法人,涉及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工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18、集体公司:
亦称集体所有制公司,是指以生产资料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为基本而设立,实行共同劳动,在分派上以按劳分派为主体经营者,涉及城乡集体公司和乡村集体公司。
19、商合伙:
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基于合伙合同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商事组织。
20、个人独资公司:
是指由一种自然人投资兴办公司。
21、个体工商户:
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畴内,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
22、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和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3、中外合资经营公司:
亦称合资公司,是一种股权式合营公司,由中外合营者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商事组织。
24、中外合伙经营公司:
亦称合伙公司,是中外合伙者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共同举办一句合伙合同商定分派收益或产品、分派风险和亏损商事组织,属于契约式合伙。
25、外资公司:
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所有由其投资商事组织。
第三章商事登记
26、商事登记:
亦称商业登记,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结商主体资格,依法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其设立、变更或终结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法律行为。
27、设立登记:
是指商主体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核准,并发给营业执照法律行为。
28、变更登记:
是指已经设立商主体因其自身状况变迁,经其申请,由登记机关对其登记事项予以变更法律行为。
29、注销登记:
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结经营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注册登记号,并取消其商主体资格法律行为。
30、商事登记机关:
是指依法接受商事登记申请,并负责办理商事登记国家机构。
31、商事登记受理:
是指登记机关确信申请人申请文献齐备,符合申请条件,从而接受其申请法律行为。
32、审查:
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行为。
第四章商号
33、商号:
亦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是指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是所使用名称。
34、公司商号:
涉及行政区划名称、自豪、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35、商号登记机关:
也是商号登记机关。
36、商号权:
是指商主体对经依法登记商号享有专用权。
37、商号专有权:
商号一经登记,商号所有人即对其享有专有权,即具备排斥她人使用相似或者相似商号效力。
38、商号专用权:
是指商号所有人享有不容许她人妨碍其使用商号权利。
39、合并转让权(商号转让权):
是指商号必要与商主体经营同步转让,或者营业终了时转让。
40、单独转让主义:
亦称自由转让主义,即商号可以与其营业分离而单独转让,也可以与营业某些或者所有结合一并转让,转让后,出让人不再享有商号全,但可继续经营相似营业。
第五章商事账簿
41、商事账簿:
亦称商业账簿,是指商主体为表白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依法制作簿册,涉及电子形式和书面形式。
42、会计凭证:
是指记录商主体寻常经营活动状况书面证明,系登记商事账簿根据。
43、原始凭证:
亦称单据,是指在商事活动中获得或填制,用来记录或者证明交易发生和完毕状况原始书面证明。
44、记账凭证:
亦称分录凭证、几张凭单,是指会计部门依照审核后原始凭证填制可以作为记账直接根据凭证。
45、会计账簿:
是指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构造、程序和办法,全面、系统、持续喝匪类记载商主体营业活动以及财产变动状况簿册。
46、序时账簿:
亦称日记账簿或流水账簿,是指以事项发生时间为序进行记录账簿,涉及普通日记账簿和特别日记账簿。
47、分类账簿:
是以发生事项所归属会计科目分别进行登记入册账簿,涉及总账和明细账。
48、备查账簿,是指对日记账和分类账不能记载或者记载不全事项,进行补充登记,以供查考账簿。
49、财务会计报告:
亦称财务报告,是指商主体依法以货币为单位向政府或社会总括性披露一定期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钞票流量书面文献。
50、资产负债表:
是指反映商主体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会计报表
51、利润表:
亦称损益表、盈亏账簿,是指反映商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会计报表。
52、钞票流量表:
亦称财务状况变动表,是指反映商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钞票和钞票等价物流入和流出会计报表。
53、会计报表附注:
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做进一步阐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额阐明等。
54、真实可靠性(会计信息质量原则):
是指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只能以实际发生交易或事项为根据,真实反映与商主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钞票流量等有关所有重要交易或事项。
55、可比性:
是指同一商主体不同步期会计信息,以及具备相似或相似交易或事项不同商主体会计信息应具备可比性。
56、简要性:
是指商事账簿应清晰明了,便于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公司法
第六章公司概述
57、公司行为能力:
是指公司可以以自己意思和名义,获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资格。
58、公司责任能力:
公司既然具备自己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应具备独立承担责任能力。
59、人合公司:
是指重要以股东个人信用、名誉或地位作为其对外活动基本公司,无限公司是典型。
60、资合公司:
是以资本结合伙为其对外活动基本公司,股份公司典型。
61、人资兼合公司:
亦称中间公司或折中公,是指兼取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作为其对外活动基本公司。
62、母公司:
控股公司,是指拥有她公司股份,并对她公司直接或间接具备支配性影响公司。
她公司则为子公司。
63、我司:
亦称总公司,是指一方面设立并管辖所有公司、有权支配整个公司经营活动公司。
64、分公司:
是在我司设立后或同步设立、详细负责我司特定业务分支机构。
65、一人公司:
是指所有股份均有一种股东持有公司。
66、公司社会责任:
是指公司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同步,还要维护利益有关者利益,为社会普通发展做出贡献,涉及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等。
67、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是在特定状况下,不承认公司独立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
第七章公司设立
68、公司设立:
是指为组建公司并获得法人资格而完毕法律行为。
69、发起人:
是指负责筹办和实行公司设立行为人。
70、先公司合同:
由发起人为设立中公司订立合同,其后果视公司与否最后成立而定。
71、发起设立:
亦称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足所有股本而促成公司成立。
72、募集设立:
亦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只认购某些股份,别的某些则通过向社会公开招募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成立公司。
73、瑕疵设立:
是指股东或发起人或其她参加人未遵守法定实体或形式要件。
74、公司目:
是指设立公司意欲从事事业。
75、公司转投资:
是指公司依法将其某些资本投资于她公司法律行为,以获得她公司股份股权投资为限,而非债权投资。
76、越权原则:
亦称越权行为无效原则,是指公司超越章程规定目和权力范畴所从事行为归于无效,交易对方不得祈求强制执行,股东亦不得事后追认。
77、公司章程:
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章公司融资
78、公司资本:
是指公司所拥有或者控制可以以货币计量经济资源,涉及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她权利。
79、法定资本制:
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公司必要所有发行章程所记载资本总额,并由股东所有认足和实缴股权融资制度。
80、授权资本制:
是指公司设立只是,公司无需所有发行章程所记载资本总额,未发行某些,授权董事会相机发行股权融资制度。
81、出资瑕疵:
是指股东出资和出资行为违背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既涉及出资额财产或财产权存在瑕疵,也涉及出自行为瑕疵
82、股份:
是构成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成分,是构成其资本最小均等计量单位。
83、普通股:
普通发行不具备特别权利股份,属于公司资本构成基本股份。
84、优先股:
是指相对于普通股而具备某些特别权利股份。
85、记名股:
是指将股东姓名或名称直接记载于股票股份。
86、无记名股:
是指股票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份。
87、面值股:
是指股票票面上直接标明一定金额股份。
88、股份设立发行:
是指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发行股份,其目是筹集必要资本一边公司设立。
89、公开发行:
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股份。
90、股份回购:
是指公司依法从股东手中买回自己股份行为。
91、公司债券:
是指公司依法发行,商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有价证券。
92、有担保公司债券:
是指以公司所有或某些资产作为偿还本息担保而发行债券。
93、无担保公司债券:
是指公司仅凭自身信用,而不提供其她财产担保所发行债券。
94、转换公司债券:
是指持有人可以选取将其持有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债券。
95、普通公司债券:
是指无论公司赚钱分派有多高,仅按照原定债息支付利息公司债券。
96、参加性公司债券:
是在公司股利分派超过债息时,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增长债券利息公司债券。
97、垃圾债券:
属于没有达到投资级别债券,风险极高。
98、营业净利润:
是指税后利润,即收入减去费用之余额。
第九章公司股东
99、股东名册:
是指记载股东及其持股与变动状况簿册。
100、股东权:
是指股东因持有股权或股份而享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总称。
101、股东代表诉讼:
亦称股东派生诉讼或间接诉讼,是指在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股东代表公司旨在为公司利益而提起诉讼。
102、意义股东股份回购祈求权:
亦称评估权或退出权,是指在公司做出对股东利益由重大影响决策时,该决策异议股东享有祈求公司以公平价格回购其所持有股份权利。
103、公司解散祈求权:
是指在公司陷入困境或僵局时,股东享有祈求解散公司权利。
第十章公司治理
104、股东(大)会:
是指由全体股东构成,并行使公司重大事项决定权意思机关。
105、股东(大)会决策:
是指经股东表决而形成公司意思表达。
106、普通决策:
是指就公司普通事项根据简朴多数原则而形成决策。
107、特别决策:
是指就特别重大事项根据绝对多数批准所形成决策。
108、董事会:
是指由股东选举产生,由领导和管理公司事务董事构成公司领导机构。
109、经理:
是指公司聘请主持公司寻常经营管理活动负责人。
110、监事会:
是由全体监事构成对公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机构。
111、忠实义务:
是指董事、监事和高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但为公司最大利益行事,并且应在个人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以公司利益为重,服从公司利益。
112、自我交易:
是指董事、高管或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其她人与其所任职公司之间交易。
113、公司机会:
是指提供应公司或董事及高管在执行职务时所获得,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获得或运用合同权利、其她有形或无形财产或财产权各种交易机会。
114、董事或高管竞业禁止义务:
是指董事或高管依法或依约而不得从事与所任职公司具备竞争性营业,或在其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她经济组织兼职。
115、勤勉义务:
是指董事、监事和高管需以合理地注意管理或控制公司事务。
第十一章公司变更
116、公司章程修改:
是指公司成立后,由于某些情势变化而依法对已生效章程进行变更行为。
117、公司组织形式变更:
是指公司在不中断其法人资格情形下,由一种公司形态转换为另一种公司形态行为。
118、公司合并:
是指两个以上公司订立合并合同,依法合并为一种公司行为。
涉及新设合并和吸取合并。
119、收购:
是指公司依法以股份、钞票或其她财产为对价,获得她公司股份、营业或财产,从而获得或者也许获得对她公司实际控制权行为。
120、公司分立:
是指一种公司依法分立成两个以上公司行为。
第十二章公司终结
121、公司解散:
是指公司基于一定事由发生,而停止其积极业务活动,并开始解决其为了结事务法律行为。
122、自愿解散:
是指基于公司自己决定而解散公司情形。
123、强制解散:
是指非由公司自己意志而解散公司苏醒,涉及法定集散、命令解散和司法解散三种。
124、法定解散:
是指基于法律规定解散事由浮现而解散公司情形。
125、命令解散:
是指因公司违法而被主管机关撤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情形。
126、公司清算:
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公司财产并了结各种法律关系,最后消灭公司法人人格行为。
127、清算人:
是负责清算中公司清算事务人。
公司破产法
第十三章破产总论
128、破产:
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局限性以清偿所有债务,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坑你一种事实状态。
129、破产事由:
是指认定债务人已达到法律规定破产状态客观事实。
130、破产案件:
是指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无力偿债事件。
131、地区管辖:
是指根据破产案件与法院辖区从属关系,拟定手里破产案件分工和权限。
132、级别管辖:
是指根据案件性质、繁简限度、影响范畴而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手里破产案件分工和权限。
133、破产申请:
是指破产申请人祈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意思表达。
134、破产案件受理:
亦称备案,是指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以为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开始破产程序司法行为。
135、债务人财产:
是指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所有财产,以及受理破产案件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获得财产。
136、取回权:
是指财产权利人从管理人接管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财产权利。
137、破产抵消权:
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可以其债券抵消其所负债务权利。
138、破产费用:
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及债务人财产管理、变价和分派所产生费用。
139、共益债务:
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所形成债务。
140、债权申报:
是指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依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法律行为。
141、债权申报期限:
是指准予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固定期间
142、破产债权算定:
是指将数额未拟定债权和未到期债权,以破产案件受理为分界线,计算并认定为数额拟定已到期债权。
143、债权人会议:
是指由全体登记在册债权人构成表达债权人意思和统一其行动议事机构。
第十四章重整
144、重整:
是指困境公司依法定程序,保护其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节和公司整顿,使之挣脱困境、走向复兴拯救型债务清理制度。
145、重整期间:
是指用于制定重整筹划,并防止债权人在重整程序开始后,对债务人及其财产采用诉讼或者其她程序行动,以保护公司营运价值特定期间。
146、重整筹划:
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和其她利害关系人通过协商,就债务清偿和公司拯救所做出安排。
第十五章和解
147、和解:
是指具备破产因素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团队达到以让步办法了结债务合同,并经法院承认后生效法律程序。
第十六章破产清算
148、破产宣布:
是指法院认定债务人已具备破产事由,并宣布其破产司法行为。
149、别除权:
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分派程序,而以管理人所占有财产中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权利。
150、破产变价:
是指管理人将非金钱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转化为金钱形态,一边破产分派过程。
151、破产分派:
是指管理人将变价后破产财产,依照法定程序和顺序以及债权人会议通过度派方案,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品等清偿程序。
152、破产终结程序:
是指破产清算程序不可逆转地归于结束。
153、追加分派:
是指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新发现属于破产人而可用于破产分派财产,由法院按破产程序对尚未获得满足破产祈求权进行清偿补充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