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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六十九条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

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

第四百六十五条电缆不应悬挂在管道上,不得遭受淋水。

在有瓦斯抽采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电缆)必须与瓦斯抽采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盘圈或者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等移动设备供电电缆及通信、信号电缆不受此限。

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第四百八十四条井下用电池(包括原电池和蓄电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串联或者并联的电池组保持厂家、型号、规格的一致性。

(二)电池或者电池组安装在独立的电池腔内。

(三)电池配置充放电安全保护装置。

第四百八十五条使用蓄电池的设备充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电设备与蓄电池匹配。

(二)充电设备接口具有防反向充电保护措施。

(三)便携式设备在地面充电。

(四)机车等移动设备在专用充电硐室或者地面充电。

(五)监控、通信、避险等设备的备用电源可以就地充电,并有防过充等保护措施。

第四百八十六条禁止在井下充电硐室以外地点对电池(组)进行更换和维修,本安设备中电池(组)和限流器件通过浇封或者密闭封装构成一个整体替换的组件除外。

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本规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百八十七条所有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

第一百五十九条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第一百六十七条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

第四百八十八条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有线调度通信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通信、电源线缆的敷设,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并及时更新。

每3个月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等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2年。

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2年。

录音应当保存3个月以上。

第一百六十条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

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

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

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

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

第四百八十九条矿用有线调度通信电缆必须专用。

严禁安全监控系统与图像监视系统共用同一芯光纤。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主干线缆应当分设两条,从不同的井筒或者一个井筒保持一定间距的不同位置进入井下。

设备应当满足电磁兼容要求。

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入井线缆的入井口处必须具有防雷措施。

系统必须连续运行。

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当能保持系统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2h。

监控网络应当通过网络安全设备与其他网络互通互联。

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主机及联网主机应当双机热备份,连续运行。

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当在5min内自动投入工作。

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当按瓦斯事故应当急救援预案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有线调度通信系统调度台必须设置在矿调度室,全面反映监控信息。

矿调度室必须24h有监控人员值班。

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第二节安全监控

第四百九十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

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者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

当主机或者系统线缆发生故障时,必须保证实现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

系统必须具有断电、馈电状态监测和报警功能。

第一百六十一条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四百九十一条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或者专用电源,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改接或者拆除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一百六十二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

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四百九十二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校、测试,每月至少1次。

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在仪器维修室调校,每15天至少1次。

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每15天至少测试1次。

可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测试1次。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第一百六十三条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

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四百九十三条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线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矿值班员;

当两者读数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当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一百六十四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四百九十四条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应当监视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并报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

处理过程和结果应当记录备案。

第四百九十五条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实时上传监控数据的功能。

第一百六十五条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

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第四百九十六条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调校、维护及收发必须由专职人员负责,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第一百六十六条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置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

制备所用的原料气应选用浓度不低于99.9%的高纯度甲烷气体。

第四百九十七条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备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选用纯度不低于99.9%的甲烷标准气体作原料气。

配制好的甲烷校准气体不确定度应当小于5%。

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第一百七十三条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时,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停止机车运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瓦斯抽放泵站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四百九十八条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表18的要求。

表18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

设置地点

报警

浓度

/%

断电浓度/%

复电浓度/%

断电范围

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

≥1.0

≥1.5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0.5

<0.5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中部

采煤机

采煤机电源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

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的进风分风口处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

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

高瓦斯矿井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

除全风压供风的进风巷外,双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掘进巷道中部

掘进机、连续采煤机、锚杆钻车、梭车

掘进机、连续采煤机、锚杆钻车、梭车电源

采区回风巷

采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

≥0.75

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

装煤点处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

机车电源

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无轨胶轮车

车辆动力

井下煤仓

<1.5

煤仓附近的各类运输设备及其他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

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内

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下风侧栅栏外

瓦斯抽采泵站电源

第一百六十九条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若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必须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

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非长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条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甲烷传感器。

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四百九十九条井下下列地点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一)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和回风隅角,高瓦斯和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回风巷中部。

(二)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掘进巷道长度大于1000m时掘进巷道中部。

(三)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四)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

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

(五)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

(六)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

(七)煤仓上方、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

(八)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内。

(九)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下风侧栅栏外。

(十)瓦斯抽采泵输入、输出管路中。

第五百条突出矿井在下列地点必须设置全量程或者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一)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

(二)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

(三)采区回风巷。

(四)总回风巷。

第一百七十二条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五百零一条井下下列设备必须设置甲烷断电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一)采煤机、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

(二)梭车、锚杆钻车。

(三)采用防爆蓄电池或者防爆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运输设备。

(四)其他需要安装的移动设备。

第五百零二条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掘进工作面进风的分风口必须设置风向传感器。

当发生风流逆转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和掘进巷道回风流中必须设置风速传感器。

当风速低于或者超过本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当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第一百七十五条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压力传感器;

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应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第五百零三条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当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当设置压力传感器;

瓦斯抽采泵站的抽采泵吸入管路中应当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当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使用防爆柴油动力装置的矿井及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当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主要风门应当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第五百零四条下井人员必须携带标识卡。

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当设置读卡分站。

第五百零五条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应当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

第五百零六条矿调度室值班员应当监视人员位置等信息,填写运行日志。

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第四百七十八条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应安装电话。

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的电话,应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

井下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第五百零七条以下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

矿井地面变电所、地面主要通风机房、主副井提升机房、压风机房、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突出矿井井下爆破起爆点、采区和水平最高点、避难硐室、瓦斯抽采泵房、爆炸物品库等。

有线调度通信系统应当具有选呼、急呼、全呼、强插、强拆、监听、录音等功能。

有线调度通信系统的调度电话至调度交换机(含安全栅)必须采用矿用通信电缆直接连接,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严禁调度电话由井下就地供电,或者经有源中继器接调度交换机。

调度电话至调度交换机的无中继器通信距离应当不小于10km。

第五百零八条矿井移动通信系统应当具有下列功能:

(一)选呼、组呼、全呼等。

(二)移动台与移动台、移动台与固定电话之间互联互通。

(三)短信收发。

(四)通信记录存储和查询。

(五)录音和查询。

第五百零九条安装图像监视系统的矿井,应当在矿调度室设置集中显示装置,并具有存储和查询功能。

第六百四十一条粉尘监测应当采用定点监测、个体监测方法。

第七百四十条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总粉尘:

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及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二)呼吸性粉尘:

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剥)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

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2.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四)开采深度大于200m的露天煤矿,在气压较低的季节应适当增加测定次数。

第六百四十二条煤矿必须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总粉尘浓度,井工煤矿每月测定2次;

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

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二)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四)开采深度大于200m的露天煤矿,在气压较低的季节应当适当增加测定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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