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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势与政策两岸关系

两岸关系自2008年3月出现历史转变以来,在复杂的两岸环境和条件下,某某于2008年10月出现政治转变,以两岸互以对岸的领土归属于自己为标志,两岸形成“同一个中国的主权和领土的政治对立〞的政治关系。

这是探讨两岸政治关系开展方向的根底条件。

  两岸政治关系的本质是“同一个中国的主权和领土的政治对立〞,揭示了两岸关系开展的根本政治任务是:

  1、两岸有共同维护“同一个中国主权和领土〞的完整、统一的政治责任和政治义务;

  2、“消除两岸政治对立〞、“创造两岸政治和谐〞是未来两岸关系开展的政治任务;

  在两岸共同维护“同一个中国主权和领土的完整、统一〞的政治前提下,两岸如何消除两岸政治对立、创造两岸政治和谐,这就涉与到两岸政治关系开展的方向问题。

  一、某某执政当局提出的开展两岸关系的政治模式;

  自马英九2008年5月上任以来就把两岸“互不否认〞当做开展两岸政治关系的根本方向,并通过制造两岸政治冲突的方式,持续两岸“互不否认〞的政治实践。

这其中有“奥运的称谓之争〞、“陈云林对马英九的称谓之争〞、“世界卫生组织的两岸政治区隔之争〞,一直到“高雄世运会的政治冲突〞等。

马英九执政当局始终把“一中两国〞当做未来两岸政治关系的开展方向。

更简单地说,某某执政当局就是把“大陆认同中华民国〞当做两岸政治谈判的前提。

这才是马英九坚持“互不否认〞的最终政治目标。

  显然,如果中国大陆无法政治认同“中华民国〞,马英九是不会与中国大陆开展政治谈判或政治协商的。

不仅如此,某某执政当局会通过以下四种途径促使中国大陆对“中华民国〞的政治认同:

  1、制造两岸政治冲突迫使中国大陆政治认同“中华民国〞;

  2、设置开展两岸政治与社会关系的政治屏障或政治障碍;

  3、制造国际冲突形成促使大陆政治认同“中华民国〞的国际压力;

  4、通过“蓝绿政治串通〞形成共同对抗大陆的某某政治和社会格局,逼迫中国大陆政治认同“中华民国〞;

  中国大陆的政治应对将决定两岸未来政治关系的开展。

  二、两岸关系中“一个中国原如此〞的政治价值;

  中国大陆的“一个中国原如此〞在不同的政治环境与场合有不同的政治表述。

其中,在开展两岸关系的过程中,“一个中国原如此〞的政治表述为: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某某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

  “一个中国原如此〞最大的政治价值就是清楚表述了两岸政治关系60年来的政治现状和政治本质。

中国大陆在确认两岸政治关系的开展时,必须要以“一个中国原如此〞为根本前提和根底。

  更进一步地说,“一个中国原如此〞不能仅停留在表述两岸关系的现状与本质的层次上,随着两岸关系的开展,“一个中国原如此〞需要在两岸新的政治环境和条件下获得新的开展。

“一个中国原如此〞的政治开展就是首先要确立两岸关系的政治开展模式。

  三、两岸政治关系的政治现状;

  对于某某执政当局提出的政治认同“中华民国〞的问题,中国大陆本着尊重两岸与国际政治事实的原如此,为了更好的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的完整、统一,一年来两岸做了如下的政治改变:

  1、某某执政当局在内部治理与非中华人民某某国的政治认同体系内的国际活动中,继续保存“中华民国〞的政治存续;

  2、在国际上少数几个与某某保持“邦交关系〞的国家,可以作为代表中国的政治实体存续;

  3、在中华人民某某国代表的国际环境中,两岸协商某某以“中华台北〞等名义参与非主权性质的国际组织;

  中国大陆之所以做如此的政治让步,主要是本着尊重两岸政治现实和维护“一个中国原如此〞,有如下的政治目的:

  1、防止两岸的国际政治内耗,便于两岸集中精力做好各自的内部治理;

  2、在国际X围内形成“一个中国〞的政治闭合,创造两岸“一致对外〞的政治环境;

  3、降低两岸在国际X围的政治冲突,防止国际分裂中国的政治势力勾结某某岛内的政治势力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

  4、推进两岸国际和谐,为两岸循序渐进地开展两岸关系与化解两岸政治分歧创造条件;

  四、两岸开展政治关系的主要政治分歧;

  一年来,两岸根本上实现了“维持国际政治现状〞、“防止国际政治冲突〞的目标。

但是,显然这不是马英九执政当局的政治目标。

马英九希望大陆进一步认同“中华民国〞,形成“一中两国〞的政治现状。

  马英九的“一中两国〞有四种情况:

  第一种政治模式:

在国际X围内维持两岸的政治现状,在两岸内部保存“中华民国〞的政治体制;

  第二种政治模式:

中国大陆政治认同“中华民国〞,仿照“苏维埃社会主义某某国联盟〞与“加盟某某国〞的关系建立两岸新型关系,协助“中华民国〞参加联合国;

  第三种政治模式:

中国大陆政治认同“中华民国〞,协助“中华民国〞参加联合国,按照“两德统一模式〞实现两岸政治统一;

  第四种政治模式:

中国大陆政治认同“中华民国〞,两岸通过政治谈判形成“联邦〞或“邦联〞的政治关系后,协助“中华民国〞参加联合国。

  李登辉时代主X第三种政治模式“统一中国〞,连战主X第四种政治模式。

而依据马英九与其核心幕僚的讨论如此倾向第二种政治模式。

显然,中国大陆更希望第一种政治模式。

  由此可见,两岸推进政治关系的分歧在于:

中国大陆坚持政治不承认“中华民国〞而事实不否认“某某政治实体〞根底上维持“两岸国际现状〞,而某某执政当局主X政治承认“中华民国〞的政治条件下拓展“某某国际空间〞、开展两岸政治协商。

  五、中国大陆对“一中两国〞的初步政治思考;

  基于马英九执政当局试图按照“一中两国〞的模式改变两岸政治现状的政治意图,中国大陆首先要做进一步的政治分析:

  〔一〕“一中两国〞的政治含义是什么?

  显然,某某执政当局试图抓住中国大陆提出的:

在“一个中国原如此〞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

那么,某某执政当局的“一中各表〞的政治根底上是否可以提出“一中两国〞呢?

  在确认“一中两国〞之前,首先要明确两点:

  1、“一中两国〞是否违背“一个中国原如此〞;

  显然,“一中两国〞是在“一中各表〞的政治根底上提出的。

因为“一中各表〞并不违背“一个中国原如此〞。

尽管“一中两国〞并非两岸可以探讨的唯一开展模式,但是,“一中两国〞做为两岸统一的模式之一,是可以讨论的。

  2.、“一中两国〞的政治含义是什么?

  依据马英九与其核心幕僚表述,所谓“一中两国〞就是:

某某执政当局在政治认同“中华人民某某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中央人民政府,而“中华民国〞是代表中国主权和领土的一局部的政治条件下,中国大陆协助“中华民国〞在国际主流社会中以“国家身份〞政治存续。

两岸政治实体以类似“苏维埃社会主义某某国联盟〞与“加盟某某国〞的关系模式建立两岸新型政治关系。

  〔二〕“一中两国〞的政治本质是什么?

  如果“一中两国〞诚如上述所言的话,“一中两国〞有如下几层政治含义:

  1、中华人民某某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中央人民政府;

  2、“中华民国〞是代表中国主权和领土一局部的独立国家;

  3、“中华民国〞在不违背中央人民政府的宪法与法律的根底上可以自主的行使独立国家内外权利和义务,

  4、中华人民某某国代表全中国履行内外权利和义务;

  〔三〕“一中两国〞与“一国两制〞的关系;

  “一国两制〞与“一中两国〞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国家结构形式的不同。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一个国家的整体与其组成局部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国家结构形式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划分国家的领土〞、“如何规X国家整体和组成局部〞,与“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限〞等问题。

  “国家结构形式〞一般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

“单一制国家〞是由假如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复合制国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如邦,州,某某国等)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

从中央集权程度来看,从单一制到联邦制,再到邦联制,强度是依次减弱的。

根据成员单位独立性的强弱,复合制又可分为联邦制和邦联制等形式。

当今世界近200个国家中,有20多个联邦制国家,其它主要是单一制国家。

邦联制在现代如此一般是指一些国际间的区域组织,如独联体、英联邦、东盟、欧盟、美洲国家组织等。

  由此可见,基于中华人民某某某某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如何在“一中两国〞与“一国两制〞之间保持平衡,就能形成有中国特色的“一国两制〞下的“一中两国〞。

这其中,最根本的是确认“一中两国〞下“中国中央人民政府〞与“中华民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六、“一国两制〞下的“一中两国〞中“中国中央人民政府〞与“中华民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参考苏维埃联邦与加盟某某国的关系,可以大致推测出“一国两制〞下的“一中两国〞中“中国中央人民政府〞与“中华民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中国中央人民政府的最高权力机关可以行使如下的职权:

  1、在国际往来中代表联中国掌握一切外交往来与外国缔结政治的与其他的条约:

  2、变更中国的疆界,调整关于各加盟某某国之间疆界变更的问题;

  3、缔结关于承受新某某国参加中国的盟约;

  4、宣战与媾和;

  5、发行中国的内债与外债并批准加盟某某国的内债与外债;

  6、批准国际条约;

  7、领导对外贸易并规定国内贸易制度;

  8、规定中国全部国民经济的原如此与总计划,确定全国性的工业部门与个别工业企业,缔结中国或以加盟某某国名义的租借条约;

  9、领导运输与邮电事务;

  10、组织和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11、批准包括各加盟某某国预算在内的统一国家预算;规定全国的税收以与其中列入各加盟某某国预算的增减局部;批准列入各加盟某某国预算的补充税收;

  12、规定统一的货币信贷制度;

  13、规定土地调整、土地使用以与全境蕴藏、森林与水和使用的总原如此;

  14、处理关于各某某国之间移民的全国立法问题并规定移民基金;

  15、规定法院组织、诉讼程序以与联盟的民事与刑事立法原如此;

  16、规定关于劳动的各项根本法律;

  17、规定国民教育的总原如此;

  18、规定保护国民健康的总方法;

  19、规定度量衡制度;

  20、组织全联盟统计;

  21、制定在中国国籍上对于外国人权利的根本立法;

  22、有权宣布中国全境的大赦;

  23、废除各加盟某某国与中国中央人民政府宪法相抵触的各项决定;

  24、解决各加盟某某国之间的纠纷事项。

  25、对宪法各项根本原如此的批准与修改权。

  〔二〕加盟某某国的主权与联盟国籍

  1、加盟某某国的主权,仅受宪法所定X围和联盟所属职权的限制。

除此以外,每一加盟某某国均得独立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

中央人民政府保护各加盟某某国的主权。

  2、每一加盟某某国均保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

  3、各加盟某某国得根据宪法的规定对自己所宪法进展修改。

  4、各加盟某某国的疆域,非经各该某某国同意,不得变更,而其修改、限制或废除,如此须征得中央人民政府的同意。

  5、规定各加盟某某国公民均有统一的联盟国籍。

  七、“一国两制〞下的“一中两国〞最大的政治风险;

  “一国两制〞下的“一中两国〞最大的政治风险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某某主X“独立〞的政治势力;

  2、某某不利于“两岸政治统一〞的政治和社会结构;

  3、某某对中国的政治认同;

  4、两岸的政治现状与“一中两国〞的政治差距;

  5、某某执政当局的政治稳定性、持续性;

  总之,两岸需要通过政治协商的方式,即便形成“一国两制〞下的“一中两国〞的政治模式,但是,对于某某特定的内外现状而言,予以落实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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