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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大体积砼重点要防止砼产生裂缝,按规程要求砼在升温过程中,内外温度差均应控制在25℃以内、减少温差应力其主要措施如下:

3.1.1.1、砼配合比的优化。

(1)采用低水化热矿渣水泥。

(2)选择优良级配砂、石并严格控制砂、石含泥量。

(卵石、碎石控制在1%,砂控制2%以下)并对骨料进行水冷后拌制。

(3)掺加具有减水、缓凝作用的外加剂,降低水化热减缓水化速度。

(4)施工中应分层浇砼、每层厚度不大于40cm,以加快砼热量散发使温度均匀分布、确保不出现施工冷缝。

因此配备的砼泵车搅拌车振动棒等设备应完好、数量充足。

(5)浇砼时,按设计要求掺加块石,以减少水化热块石表面清洁,干净、无青苔、油污、块石距钢筋准离应小于20cm,块石之间距石小于15cm。

3.1.1.1、降低砼入模温度、采取措施。

(1)砼搅拌站的水、砂、石防止日光暴晒。

(2)避免使用热水泥。

(3)现场砼的运输管道上加盖麻袋,经常淋水散热。

(4)尽量避开炎热天气浇砼。

3.1.1.3、大体积砼养护措施。

(1)大体积砼养护:

对内外差超过久许值(25℃)大体积砼浇筑前进行计算。

若计算值接近或大于25℃时基础浇筑前放置冷却水管。

砼浇筑时通水冷却,以加快内部热量散发。

(2)砼浇筑后覆盖塑料和二层麻袋进行整体保温养护时间二周至三周取决于砼内、外温度小于25℃以内的控制条件。

砼浇筑前埋设测管。

设专人负责砼测温记录和养护工作。

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测温记录。

3.1.1.4、施工单位除编制主厂房施工方案外,应编制具体的大体积浇砼测温作业指导书,由监理工程师监督执行。

3.1.1.5、严格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是施工单位浇好大体积砼有序进行的保证。

3.2、以质量为中心,在安全文明施工的基础上按业主要求施工单位有效配合积极均衡组织施工控制好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满足安装需要,监理认真做好主厂房工程的监理工作。

四、主要监控目标:

锅炉、主厂房土建质量创优质工程,进度满足安装及里程碑计划要求。

五、监理依据:

5.1、成都三瓦窑热电厂搬迁技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5.2、业主提供的完整的施工图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说明及变更通知等;

5.3、本项目的招投标标书;

5.4、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5.5、有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和规定;

5.6、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等;

5.7、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规定;

5.8、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技术管理文件;

5.9、主厂房土建工程遵循的主要技术标准:

5.9.1、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土建工程篇)DL/T5210.1—2005。

5.9.2、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1-96)

5.9.3、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GBJ18-96)

5.9.4、钢结构工程及验收规范(GB50205-2001)

六、监理程序和方法

6.1、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6.1.1、确认施工单位获得的图纸及有关资料的准确性;

6.1.2、认真阅读图纸,领会设计要求,参加设计交底或图纸会审;

6.1.3、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包括网络计划),并将审查结果报告业主且经批准;

6.1.4、通过对施工单位自检人员素质及其施工、试验设备的了解,以及对施工单位质保大纲的审核来审查承包人的质量自检系统;

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

6.1.5、对施工单位合同(包括施工协议书及与本工程相关并经业主、监理确认的其它文件)承诺的施工机械、劳动力配置等的到场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6.1.6、检查并批准施工单位拟用建筑材料样品和进场材料的质量;

6.1.7、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放样数据及图表;

依据设计文件及规范,复核施工单位的定位放样;

6.1.8、检查施工单位其它施工准备情况;

6.1.9、就各项目施工单位施工准备情况核查结果报告业主,并接受施工单位开工申请;

6.1.10、按照业主发出的开工指令,由总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开工令。

6.2、原材料及半成品构件质量控制程序及方法

6.2.1、材料质量控制程序

6.2.1.1、采购材料订货前,施工单位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材料名称、产地、规格,拟采购数量、使用部位及材料各项物理力学指标,并可能地附材料样品或会同监理工程师至材料商处共同看样,经批准后方可采购使用;

6.2.1.2、施工单位在半成品构件订货前,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拟采购物名称、规格,有关厂家规模和信誉及性能资料,并尽可能地附样品,征求监理意见;

6.2.1.3、批量材料及半成品件进场后,施工单位应以规定的标准为依据进行抽样检查、检验,以便将不合格品消灭在工程施工的最初阶段。

样品抽取时,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到场;

6.2.1.4、监理工程师在材料质量控制中,必要时,须会同业主及有关代表共同参加;

6.2.2、材料质量控制的常规方法

6.2.2.1、所有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进场时,必须具备正式的出厂合格证和材质检验单或质量保证书,若不具备或监理工程师对检验有疑问时,施工单位应补做检验,所有材料合格证明文件必须在材料到场并在使用前报经监理工程师验证并批准备查;

水泥及钢材应特别注意检查其储备条件及使用前性能降低现象;

6.2.2.2、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材料到场报告后,应按商定时间及时对材料合格文件及实物进行对应验核,发现施工单位的合格证明文件(包括复试报告)之间及与实际到场材料严重不符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且必须要求承包人予以解释或澄清,如已影响工程全部或部分质量,由监理工程师通过总监或监理部主任报告业主代表共同进行处理;

由于运输、安装等问题出现的质量问题,经分析后,由监理工程师报告业主决定废弃或经处理后使用;

6.2.2.3、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半成品构件等物项之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或复试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单位因商务原因等问题不能及时提交监理验证审核的,应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上述文件暂存处,以备监理工程师核查并于材料使用前补报;

如不能于使用前补报,应提前向监理工程师报告,由监理工程师向业主代表报告共同确认材料的使用性及时效;

6.2.2.4、用于工程的所有材料,因为复试周期等原因,其有关质量证明资料不能于使用前按时提交核验的,施工单位必须于事前报告监理工程师,并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向业主代表报告并会商确认其使用性及时效;

6.2.2.5、所有上述报告及确认程序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如因故采用口头方式,事后相关各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6.3、施工工艺过程质量控制程序及方法

6.3.1、必须在单项工程开工前,就本项目的特点,依据有关规范制订工艺见证点或设置质量控制点,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监理工程师接受制造后应在项目开工前向业主代表报告并共同检查验收;

6.3.2、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施工工艺指导书中明确的施工工艺及工程质量控制方法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6.3.3、监理工程师确认施工单位更改施工工艺可能或已经影响施工质量或工期的,应及时提出异议要求承包人整改或恢复原施工工艺。

6.3.4、督促并检查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按照有关质量规范规定的测试项目、方法和频率进行控制测试,并对测试结果予以及时确认或提出质疑,对质疑项,指示施工单位解释、澄清或重做试验;

6.3.5、对施工单位使用的砼、砂浆等材料,采用现场检查其配比、计量或现场随机取样试验以检查、控制其质量;

6.3.6、督促承包人并检查施工单位执行其质保休系规定的各项程序、三检制度的落实情况;

6.3.7、通过日常的巡检及对工序作业的旁站方式,监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及工艺、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对关键工序采用全过程旁站,以监控其施工质量;

6.3.8、严格工序、分项工程检查程序,对重要工序质量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并确认或指出不符合项,要求整改、处理或返工;

6.3.9、严格隐蔽工程检查程序,隐蔽工程验收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前24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

并详细说明指定时间将隐蔽的项目、内容、工程数量;

隐蔽工程检查时,施工单位必须完成自检系统的三级验收且自检合格,并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提交相应的检查记录及质量初验评记录等技术资料。

监理工程师在接受检查申请后,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予以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隐检合格文件;

任何隐蔽工程只有在隐蔽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隐蔽施工;

6.3.10、监理工程师确实因工作原因无法按指定时间到达现场验收时,应提前通知施工单位并商定改期或委托其他工程师代为检查;

6.3.11、加强工序质量因素控制,跟踪使用材料质量,监控工艺流程安排及工艺方法;

检查施工操作人员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资格、水平;

及时对施工单位的不合格工序过程或施工成果提出整改及处理意见,同时督促承包人改正。

6.3.12、监理工程师在基础实施开挖施工方案,并熟悉工程地质勘探资料;

基础结构施工前,由监理工程师会同设计、业主等单位代表对基础实施挖掘后的地质情况、基底标高、开挖尺寸进行会检;

6.3.13、涉及安装等其它专业的预埋、预检工序、分项,承包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会检申请,各专业监理师应及时会同预会检并会签验收文件;

6.3.14、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监理工程师在确认后,及时通过口头或文字形式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口头指令必须于事后采用书面形式确认。

6.3.15、跟踪复核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情况,及时审签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意见,核定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等级;

6.3.16、对施工单位阶段性的施工技术资料收集整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真实、完整、规范的收集、整理工程技术资料;

6.3.17、参加工程阶段性检查及工程结构中间验收,并提出监理意见;

6.3.18、协助做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6.4、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管理规定,见三瓦窑热电搬迁技改工程现场管理制度MJ-G02-2003。

6.5、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6.5.1、任何结构或分项、工序,其工程质量不能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或不能满足使用功能,必须进行处理或返工,造成工期拖延及经济损失的,均应按质量事故处理;

6.5.2、发生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如实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项目(含分部、分项名称)、工程量、经济损失和工期影响的初步估算及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掩盖真相或隐瞒不报;

6.5.3、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必须及时向业主报告,并协助业主向有关上级部门报告;

会同业主代表及有关主管部门代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重大质量事故应有总监参加事故的调查、研究、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处理方案经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据以监督执行,并将执行结果报告业主代表和工程监理部。

6.5.4、督促施工单位按“三不放过”原则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并制定预防事故再次发生的相应措施,检查其落实情况。

6.5.5、发生特大质量事故,监理部协助业主有关规定如实向上级部门报告。

6.6、竣工验收程序及方法

6.6.1、竣工验收条件

6.6.1.1、单位或若干单位工程以被监理工程师及业主确认全部建成,或剩余工作量极少并不影响工程的正常使用功能及安全,可作为一个或若干个竣工验收单位;

6.6.1.2、监理工程师确认工程技术资料已收集、整理完成,无主要缺项,资料规格、形式、内容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6.6.1.3、施工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监理工程师受到并接受承包人书面申请;

6.6.1.4、如上述相应验收条件具备,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或协助业主组织竣工验收。

七、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工作方法

严格按照《电力基本建设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的要求和部颁《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设计图纸和技术说明及合同规定的有关施工、验收技术规范、规定等,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认真的检查和有效的控制。

7.1、测量定位及放线控制

7.1.1、建筑物的平面控制网和轴线,应根据复核后的控制坐标点准确的测量。

纵横两个方向上的建筑轴线初始控制线宜测设稳固的控制桩,作出标记;

各层建筑轴线则通过楼层垂直度控制孔由初始控制线逐层向上投测,然后利用各层控制轴线放出结构边线。

7.1.2、为了控制建筑物垂直度,根据建筑物平面形状每层宜设置2-4个竖向垂直度控制点。

并在首层±

0.00地面,作出固定点,采用经纬仪逐层向上投测;

7.1.3、层间垂直度测量偏差不应超过3mm。

建筑全高垂直测量偏差不应超过3H/10000(H为建筑总高度;

且不应大于10mm,30m<H≤60m。

7.1.4、建筑楼层标高由首层±

0.00标高控制。

当建筑高度超过30m时,应另设标高控制线,层间测量偏差不应超过±

3mm,建筑总高度测量偏差不应超过3H/10000(H为建筑总高度)且不超过±

10mm(30m<H≤60m。

7.1.5、每层放线后需经监理工程师复核满足上述要求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7.2、模板工程质量控制

7.2.1、模板及支架应保证工程结构各部位形式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承受混凝土自重、侧压力及施工负荷;

接缝不漏浆;

7.2.2、跨度≥4m的梁、板,模板应起拱跨长的1/1000-3/1000;

7.2.3、承重模板的拆模强度应符合现行标准《砼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规定。

层间及多支架支模时还应考虑施工荷载的传递对拆模强度的影响,并且模板支架应传力明确,位置在同一竖向中心线上。

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轴线位置(柱、梁、墙)

3

底模上表面标高

+2~-5

截面内部

尺寸

基础

±

10

柱、梁、墙

相邻两板表面高低差

2

面平整度(2m长度上)

5

7.2.4、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不得遣漏,安装必须牢固、位置正确,其允许偏差;

预埋钢板中心线位置3mm;

预埋管、预留孔中心线位置2mm,外露长度+10mm,0;

7.2.5、现浇结构的模板及支架拆除时的砼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无设计要求时,应符合如下规定:

侧模拆模时砼强度应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坏;

底模拆除时的砼强度要达到下表所示强度标准。

结构类型

结构跨度

达到砼设计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

≤2

50

>2,≤8

75

>8

100

≤8

悬臂构件

>2

当采用快速脱模法施工时,梁、板底模拆除后,经核算应保留一定支柱,特别是主梁更要保留足够的支柱,以支承结构及施工荷载。

7.3、钢筋工程质量控制

7.3.1、钢材进入工地,必须持有钢材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并要会同监理工程师分批抽样进行钢材力学性能试验,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上述质保单、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复印件提交监理方备案;

7.3.2、柱、梁、墙、板配筋种类、直径及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若要代换时,必须按变更设计程序获得批准;

7.3.3、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油渍、漆渍、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锈不得使用,钢筋应平直、无局部曲折。

7.3.4、钢筋弯钩或弯折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钢筋加工时允许偏差如下:

受力钢筋顺长度净尺寸的允许偏差为±

10mm,弯起钢筋弯折位置允许偏差值为±

20mm;

7.3.5、柱、墙纵向φ16以上受力钢筋接长宜采用电潭压力焊,同一柱(墙)内焊接接头互相错开,同一截面(500mm范围)内的接头应少于受力筋总数的50%。

接头应顺直,不得错位,焊头应形成周边均匀的蘑菇状。

7.3.6、受力钢筋之间的绑扎接头应相互错开,从任一绑扎接头中心至搭接长度的1.3倍区段范围内有绑扎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占受力钢筋总截面的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受拉区不得超过25%;

受压区不得超过50%;

7.3.7、钢筋绑扎接头不宜位于构件的最大弯矩处,搭接长度的末端距钢筋弯折处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钢筋搭接处,应在中心荷载两端用铁丝扎牢。

7.3.8、板、梁钢筋网绑扎允许偏差如下:

网眼长、宽,网眼尺寸±

mm,箍筋间距±

20mm,受力筋间距±

10mm,排距±

5mm;

7.3.9、钢筋位置允许偏差:

受力筋间距±

10mm,受力筋排距:

5mm,钢筋弯起点位置:

20mm,箍筋、横向钢筋间距:

绑扎骨架±

20mm,焊接骨架±

10mm,焊接预埋件:

中心位置5mm,水平高差+3mm、0;

受力钢筋的保护层:

梁、柱±

5mm,墙±

3mm。

7.3.10、在电渣压力焊接及绑扎柱钢筋之间应先校正好下面钢筋的位置,校正位置的弯度不得超过1/6。

7.4、混凝土工程质量控制

7.4.1、水泥进场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进场试验报告,对水泥品种、标号、出厂日期等进行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上述出厂合格证或质保单及试验报告的复印件应提交监理方。

7.4.2、混凝土粗(细)骨料要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粗骨料的最大料径不超过钢筋间距最小净距的3/4。

7.4.3、制备砼应当分别严格计量,水灰比、水泥、砂、石称量误差允许±

3%;

严格控制水灰比,不得任意加水。

施工单位应派专职人员负责计量监督,监理人员可随时抽查水泥、砂、石的计量,若发现误差超过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纠正,且将砼级配单的复印件交给监理。

7.4.4、混凝土从搅拌机中卸出到浇筑完毕的待续时间,在气温低于25℃时,为90min,高于或等于25℃时为60min,允许间隙时间:

气温低于25℃时,为180min,气温高于或等于25℃时,为150min。

7.4.5、混凝土应以最小的转载次数和最短的时间,从搅拌地点运至浇筑地点。

到达浇筑地点应符合浇筑时规定的塌落度,当有离析现象时,必须在浇筑前进行二次搅拌。

7.4.6、采用泵送混凝土时:

7.4.6.1、输送管线宜直,转弯宜缓,接头应严密,如管道向下倾斜,应防止混入空气,产生阻塞;

7.4.6.2、泵送前应先用适量的与混凝土内成份相同的水泥浆润滑输送管内壁;

7.4.6.3、预计泵送间隙时间超过45min或混凝土出现离析现象时,应立即用压力水或其它方法冲洗管内残留混凝土;

7.4.6.4、在泵送过程中,受料斗内应具有足够的混凝土,以防止吸入空气产生阻塞。

7.4.7、在地基或地基土上浇筑混凝土时,应清除淤泥和杂物,并应有排水和防水措施。

7.4.8、混凝土自高处倾落的自由高度,不应超过2m。

当浇筑高度超过2m时,应用串筒、溜管或振动溜管使混凝土下落。

7.4.9、浇筑层的厚度按捣实混凝土的方法不同而加以控制。

7.4.10、浇筑混凝土应连续进行,避免出现冷缝。

7.4.11、采用振捣器捣实混凝土时:

7.4.11.1、每一振点的振捣延续时间,应使混凝土表面呈现浮浆和不再沉落;

7.4.11.2、当采用插入式振捣器时,应注意控制移动间距;

应避免碰撞钢筋、模板、芯管、吊环、预埋件或空心胶囊等;

振捣器插入下层混凝土内的深度应不小于50mm;

7.4.11.3、当采用表面振动器时,其移动间距应保证振动器的平板能覆盖已振实部分的边缘。

7.4.12、木工、钢筋工跟班检查,当发现有变形、移位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4.13、施工缝的位置宜留置在结构受剪力较小且便于施工的部位,其具体位置应在施工按有关规定确定,在施工缝处继续浇筑混凝土时,应按规定作相应处理。

7.4.14、在施工缝处继续浇筑混凝土时,要符合下列规定:

已浇筑混凝土强度不小于1.2N/mm2;

其表面要清除水泥薄膜和松动石子软弱混凝土层;

应充分湿润、冲洗干净、不积水;

在浇筑前,再铺一层水泥浆或与混凝土内成份相同的水泥砂浆;

或该混凝土配比骨料减半之混凝土300mm;

新混凝土要特别细致捣实,使新旧混凝土紧密结合。

7.4.15、混凝土浇筑完毕后12h内加以覆盖和浇水或塑料薄膜覆盖养护(气温低于5℃时,不浇水),浇水次数要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

7.4.16、现浇框架结构的施工偏差,按下表控制:

(mm)

备注

1

轴线位置

尺检

垂直度

层间

2m靠尺检查

全高

H/1000;

30

经纬仪检查

标高

水准仪、尺检

4

截面尺寸

表面平整度

8

2m靠尺、塞尺检查

6

预埋设施

中心线位移

预埋件

预埋螺栓,预留孔

7

预留洞口中心线位移

15

7.4.17、混凝土缺陷修整方法如下:

面积较大的蜂窝、露石、露筋,先凿除薄弱的混凝土层和个别空出的骨料颗粒,再用钢丝刷(或高压水)洗刷表面,再用经原来混凝土强度提高一级的细骨料混凝土填塞并仔细捣实;

对特大的洞孔、蜂窝或影响结构性能的缺陷,需会同设计、监理方、建设单位研究处理;

对面积较小(10*10cm2)且数量水多的蜂窝或露石的混凝土表面,先用钢丝刷(或高压水)洗刷表面,再用1:

2-1:

1.25的水泥砂浆抹平。

上述混凝土缺陷的修整程序:

拆模后,对混凝土缺陷,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进行修补,应先由施工单位提出修补方案,再经监理方认可,并由监理方监理施工。

7.4.18、混凝土浇捣过程中应按有关规定做试块,并应监理方要求,可随时取样做试块,以备混凝土性能试验。

7.5、对墙、柱、梁板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各道工序验收

7.5.1、每一层宜分柱、梁(或梁、板)一次(或二次)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工艺专业预埋管线或预留洞孔应紧密配合验收。

工艺专业预埋管线或预留洞成应紧密配合验收。

只有在上道工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验收时,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施工员)、质检员及工种施工员必须在场,否则监理方和业主代表拒绝验收。

查验收程序:

工程自检专职质检整改监理检查验收整改复查验收。

7.5.2、对验收发现的问题监理工程师可通过口头、备忘录、整改通知等形式,通知施工承包方整改,施工承包方必须认真进行整改。

否则监理工程师拒绝在验收单上签字。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进行浇筑砼。

7.6、混凝土结构工程验收

7.6.1、混凝土结构工程验收时,施工承包方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7.6.1.1、设计变更和钢材代用证明文件;

7.6.1.2、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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