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借款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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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按照如下约定执行: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0%,确定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66%。
本合同签订后,借款发放之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则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按借款发放当日适用的贷款基准利率及本条第1款第项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本合同项下借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则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于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当日进行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条第1款第项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针对本条第1款第、项,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均同意自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当日开始即按上述约定确定的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计息。
依照上述约定调整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时,双方无须另行签订协议,任何一方均无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也无须通知担保人或征得其同意。
2、计息方式: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息的计收方式为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起息日为借款发放日,付息日为每月20日前。
计息公式为:
利息额=本金余额月数月利率+本金余额零头天数
日利率。
日利率计算基数为一个月30天,换算公式:
日利率=月利率30。
债务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应以到达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为准。
否则,视为债务人未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第六条借款发放与偿还
1、借款发放
债务人将其下列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债务人的收款账户:
开户行:
,账户名:
;
账户号:
债务人不可撤销的授权债权人直接将本合同项下借款划至上述收款账户。
债权人应在本合同生效且债务人办妥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手续及借款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直接将本合同项下借款划至该账户。
债权人直接将本合同项下借款划至该账户后即履行完毕借款发放义务。
由于债务人自身原因或者第三方的原因,而非债权人的原因,造成债务人未能取得该借款,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债权人、债务人在借款发放完毕后应另行签署放款确认材料。
2、借款偿还
债权人将其下列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债权人的放款账户和债务人还款时的还款账户: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偿还方式为:
1到期一次偿还本金。
○
2双方约定的其它还款方式:
○
还款时债务人应将款项划至上述还款账户。
债权人、债务人在还款后应另行签署还款确认材料。
债权人发放借款一个月内,债务人如提前还款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还款的,债务人应按一个月利息额支付利息。
债权人发放借款一个月后,如债务人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借款本金,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同意。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的,债权人对提前归还的借款本金根据实际使用期限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但提前还款当月实际使用期限不足10日的,则按10日计收当月利息。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债务人同时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决定偿还本金或偿还利息的顺序;
如双方另行协商采用分期还款情形下,且本合同项下存在多笔到期借款的,债权人有权决定某笔还款的清偿顺序;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合同的,债权人有权决定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顺序。
3、本合同签订后,若发生以下情形的,债权人有权拒绝放款:
债务人成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
或者债务人发生分立、合并、重组、破产、解散、撤销等情形的;
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或通过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的;
债务人从事或涉嫌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债务人发生重大纠纷或涉诉案件,可能影响偿还借款本息的;
债务人财务状况或经营状况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可能影响偿还借款本息的;
借款人未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债权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
未办理完毕债权人所要求的担保手续;
债务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的债务人其他可能影响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形。
第七条逾期违约金
1、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本金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即借款逾期的,债权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计收逾期违约金,即债务人应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日千分之五向债权人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债务人清偿完毕逾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之日止。
2、债务人若未按期支付利息,债权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债务人提前归还借款,并且,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债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计收逾期违约金,即债务人应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的利息金额日千分之五向债权人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债务人清偿完毕逾期的借款利息之日止。
第八条借款展期
若债务人认为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展期,应当至少在借款到期日前十五个工作日向债权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债权人同意的由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债权人不同意展期的不得展期,债务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款。
第九条借款提前到期
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几项发生时,债权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债务人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并有权处分抵质押财产和或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
债务人以本合同借款从事违法活动;
债务人未如实向债权人提交与本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危及债权人借款安全的;
担保人将抵质押财产拆除、出售、转让、交换、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臵抵质押财产,足以危及债权人借款安全,且债务人未按债权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
抵质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价值明显减少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未能获得补救,且债务人未按债权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
担保人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未能获得补救,且债务人未按债权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
债务人因涉及诉讼、仲裁,严重影响其履行债务能力,或被司法机关宣布对其财产予以没收或采取强制措施,影响其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清偿能力的;
或担保人因发生上述情况而影响其履行对债权人担保责任的能力,且债务人未按债权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
本合同项下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或承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
债务人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或其他偿债责任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人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的能力已受到影响,或担保人因发生上述情况而影响其履行对债权人担保责任的能力,且债务人未按债权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
债务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债务人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约定或违反向债权人作出的任何承诺,债权人认为危及借款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担保方式
债务人及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下列担保:
第十一条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债务人保证其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债务人保证签署本合同所需要的内部决议、授权手续已经完成,并保证完成全部审批、核准手续。
3、债务人保证签订本合同,系其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未违背债务人公司章程或任何对债务人有约束力的其它合同、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的规定。
4、债务人保证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
不得以本合同项下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5、债务人应按债权人要求如实提供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
6、债务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或提供债权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行动:
债务人发生经济收入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发生;
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重要资产;
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合资、分立、设立子公司、股权转让、产权转让、减资等;
债务人或其关联方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债务人或其关联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程序,或发生其他事件,可能影响按期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或担保权利的实现;
债务人、其关联方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
债务人或其关联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或者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
债务人或其关联方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经济状况、财务
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债务人或其关联方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债务人、其关联方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债务人或其关联方、债务人或其关联方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债务人或其关联方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主要管理人员失踪、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或有异常变动;
债务人或其关联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债务人或其关联方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或经济状况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前,债务人成为或可能成为担保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
债务人或其关联方因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或行业标准等造成责任事故或被媒体曝光;
债务人的关联方与债务人之间的控制或被控制关系发生变化;
发生影响债务人或其关联方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不利事项。
7、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债务人应按债权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债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担保人合并、分立、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
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
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
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担保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
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
担保人为个人的,担保人失踪、死亡;
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
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
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
担保物权未设立或无效;
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8、债务人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9、债务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本息。
10、债务人支付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的费用;
损害赔偿金;
违约金;
利息;
本金。
债权人有权单方变更上述顺序。
1
1、债务人郑重承诺,债务人将对在与债权人借贷交易过程中所知晓的所有与借贷交易有关的商业信息严格保守秘密,未经债权人许可,绝不将该等信息以任何方式公布、披露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
否则,债务人愿承担法律责任和合同违约责任。
保守秘密的上述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双方在业务洽谈中债务人所获知的债权人信息;
双方在借贷交易进展、签署、执行过程中形成的交易结构、交易模式、交易文件等相关商业信息及债务人获得的其他与上述商业信息相关的信息。
2、债务人保证其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1、在债务人完全履行了本合同为其设定的相应义务、满足发放借款条件的前提下,债权人应如期按约定向债务人发放借款。
2、债权人应对债务人提供的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权人有权调查了解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和经济状况,有权查询债务人在各个合法征信机构的征信资料,并有权向合法的征信机构提供债权人的信用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行使上述权利时,债务人应给予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名誉担保
债务人承诺以自身名誉向债权人担保,即如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等相应义务,由此而造成债权人的损失概由债务人承担,否则,债权人有权依法通过非诉或诉讼程序追索所有应付款项,并在全国或地区的各种媒体上披露债务人的上述不良信誉及未能履约的详细信息。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守约方受到的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在违约金元整,小写¥元,借款人用于并保证资金使用合法。
出借人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第二条借款期限:
为个月。
自201X年X月X日起至年月日止。
实际借款日以借款借据签署的日期为计息起始日。
第三条借款利息:
1、借款期限内的本金利率:
月利率为;
2、如借款本金逾期,借款期限外的逾期利率:
月利率按
第四条
第五条
3、利息从实际放款值日起计算。
利息按次还息日为201X年X月X日,以此类推,最后一期还息时利随本清。
逾期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资金交接:
领取他项权证2日内交接全部贷款。
由于出借人的原因两日之内不能资金交付或者借款人在本合同签字后反悔时,由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为贷款额的每日万分之五,由于借款人的原因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或不及时接受资金时,出借人不承担责任。
提前还款:
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出借人。
提前归还贷款,实际使用的借款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除按实使用天数计息外,同时多支付15天的利息作为对出借人的补偿;
利息仍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方法计收。
抵押权人然后当日给抵押人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六条借款人迟延违约责任。
1、如在贷款到期时不能清偿本金,自到期之日起每天按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由借款人承担。
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本金的利息、逾期利息正常计算。
2、如未按约定的时间清偿利息,自利息应付之日每日按利息额的千分之六计算违约金,由借款人承担。
延期清偿利息超过15天时,本合同提前在该日到期,到期日之后的本金的利息按第三条约定的逾期利息计算,本金的违约金按本条第1款约定计算。
3、如累计两次不按约定时间清偿利息,本合同提前到期,
第二次应结息日为借款期限到期日,到期日之后的本金的利息按第三条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本金的违约金按本条
第1款约定计算,利息的违约金按本条第2款约定计算。
第七条提前收回贷款。
发生第六条所列事项,或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告失踪、死亡且继承人、遗赠人不及时承担债务,或出现担保法规定的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时,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向借款人发出提前还款通知,借款人在要求的期限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元整,不再另外提供估价报告书。
本合同主债权属于因贷款形成的债权,债权初始价值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误工费、交通费、不良资产处置费等实际债权的所有费用。
第十条在抵押期间,该房地产由抵押人管理,抵押人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后,可以转让、出租、改变用途、拆除、改建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
抵押人出租、转让抵押房地产所得的价款应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地产存在共有、己设定他项权利、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等情况的,抵押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部分其它约定
第十二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所有附件以及履行合同有关的协议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组成部分中的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共三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借人、借款人、房地产抵押登记处、公证处各执一份。
出借人:
签字:
身扮证号:
借款人:
身份证号:
抵押人:
签订日期:
201X年X月X日
公证处借款合同范文三
保证人:
乙方因生意需要向甲方请求借款,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上述保证人自愿为乙方此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现经当事人各方平等协商,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借给乙方:
人民币:
万元整;
.00元整;
二、借款利息: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按月计息,月息为
1.5%。
三、借款用途:
商业经营、货物买卖、债务清偿等一切合法商事用途。
四、借款期限:
自201X年X月X日起至201X年X月X日。
五、借款归还:
乙方应于201X年X月X日之前向甲方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本合同所指的日包括非工作日,借款到期,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还款日为周六日或法定节假日为理由延迟还款,否则构成违约。
乙方违反本条约定逾期还款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月违约金按乙方应还款总额的30%计算。
六、担保条款
1、债权及利息、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等所有因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产生的各种费用负担。
2、保证期间:
为两年;
3、本合同所有保证人均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每个保证人均负有在其担保范围内独立清偿被保证人所欠全部债务的义务。
七、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于201X年X月X日之前向甲方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2、乙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3、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提前归还借款,甲方同意乙方提前还款的利息按借款实际天数计算。
八、承诺保证条款
1、乙方及各保证人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资质、资信、财务、经营状况等所有信息、证照、契据证件等真实、准确、合法、完整、有效;
2、乙方及各保证人保证在遭遇诉讼、仲裁、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及其财务资信状况发生任何可能危机还款的不利变化等情况时,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九、违约责任
1、借款到期乙方不能依约还款,甲方为实现自己的债权聘请律师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自愿接受对甲方律师费的强制执行,并放弃对甲方要求其支付律师费的抗辩权。
2、在乙方遭受诉讼、仲裁、行政、刑事处罚以及财产与资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进而影响其还款义务的履行等情况出现时,甲方有权单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同时行使本合同赋予的各项权利。
3、如乙方及各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的承诺,或借款未到期,但乙方未能按月向甲方支付利息的,累计拖欠甲方两个月利息未付的,甲方有权单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直接申请公证强制执行,乙方及保证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4、因乙方违约,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解除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月违约金按乙方应还款总额的30%计算。
十、公证条款
1、本合同甲方、乙方、保证人均同意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对本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
若乙方到期不依约还款,甲方有权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凭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乙方、保证人均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强制执行,并自愿放弃抗辩权。
2、本借款合同所需的公证费由乙方承担。
3、执行金额的确认:
甲方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机关有权通过乙方预留的地址以邮政特快专递或以电话对执行金额向乙方进行核实确认,乙方接到公证处的《确认函》或核实电话时,如对执行金额有异议应于三日内持有效证据材料原件向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持还款证据材料原件向公证处提出异议,公证处即可依据申请人申请的金额出具执行证书。
如公证处无法按乙方预留的联系方式联系到乙方,亦或乙方改变本合同中预留的联系方式未书面通知公证处,则不论乙方是否接到公证处的《确认函》或核实电话,均视同乙方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并放弃对强制执行金额的抗辩权。
4、乙方、保证人各方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债务范围包括:
万元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所有因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产生的各种费用负担。
5、借款到期乙方不能依约还款,本合同各保证人愿意单独或共同作为被执行人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6、乙方联系电话为:
,邮政编码:
乙方特快专递接收地址: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本合同所有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甲方:
乙方:
签约201X年X月X日签约201X年X月X日
签约201X年X月X日
附送:
公证处公证员实习报告范例
一、实习目的
毕业实习是对学生法学理论和技能进行基本培训的实践环节。
使我们通过实习把法学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同司法实践相结合起来,巩固专业理论教学的效果,培养学生调查、研究、观察问题的能力,培养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
毕业实习作为我们应届毕业生走向社会参加工作前的必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使我们接触社会、熟悉国情,增强群众观念、组织观念和劳动观念,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从思想品德到专业知识得到全面培养锻炼,使我们更能适应社会要求。
通过这次毕业实习,使我了解从事法律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结构,学会法律思维与工作方法,学会理论联系实际,增强运用法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专业技能。
二、实习单位及岗位介绍
我所实习的单位是某市公证处,某市公证处是某地区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公证处。
现有公证人员及行政人员共42人,其中公证员8人,公证员助理25人,其他含档案管理、财务等行政人员9人。
全处人员平均年龄30岁,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38人,专科学历的12人,研究生2人。
公证机构改制以来,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协会的正确领导下,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某市公证处在强化内部管理、提升自身素质的同时也取得了良好的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