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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初步设计任务书。

2.2设计规范

(1)DL5021-93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2)SDJ278-90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3)SDJ173-85水力发电厂机电设计技术规范(试行);

(4)SDJQ1-84水力发电厂厂房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定;

(5)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GB502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7)GBJ84-8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8)GB50219-95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9)GB50193-93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0)GBJ110-87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1)GB50163-92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2)GBJ116-8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13)GBJ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3设计基本资料

3.1工程概况

简述工程地理位置、工程等级和任务、电站规模、对外交通、环境温度和风速、风向等。

3.2工程布置

简述工程总体布置,即大坝、船闸或升船机、主、副厂房、开关站、主变压器场、厂外油罐室(或露天油罐等)的位置,枢纽内外交通及消防车道布置。

附枢纽总平面图。

3.3主要生产场所布置

简述主要生产场所的布置。

列出生产场所名称和布置一览表。

表1生产场所名称和布置一览表

高程,m

厂房区

枢纽

主厂房

上游副厂房

下游副厂房

厂外

船闸或升船机

大坝及其附属建筑

3.4主要充油机电设备型号、规格

3.4.1电气设备

表2电气设备表

设备名称

型号

电压,kV

容量

油量,kg

外型尺寸,m

长×

宽×

主变压器

厂用变压器

油开关

电抗器

3.4.2油系统设备

表3油系统设备表

油罐位置

透平油系统

绝缘油系统

油量,t

容积,m3

油罐直径,m

露天油罐

厂外地面油罐室

厂内油罐室

4设计原则

(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2)遵循国家基本建设方针、政策,消防设施的投入与我国当前的财力相适应。

(3)工程消防设计与枢纽总体布置一起统筹考虑,必须保证消防车道、防火间距、安全出口等要求。

(4)消防设施配置要满足本工程以消防自救为主、外援为辅的要求。

(5)水利水电工程的水源充足,充分发挥消防优势。

(6)工程分期投入时,不仅要有整体消防设计方案,还必须有相应的分期消防设计方案,并要求切实可行,保障安全。

(7)消防设备应选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并要求安全可靠、使用方便、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8)本工程特殊要求。

5工程消防总体设计

5.1生产建筑物、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提出本工程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含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和船闸、升船机的主、辅建筑物)。

表4建筑物、构筑物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火灾危险性类别

耐火等级

建筑类别

主要生产建筑物、构筑物名称

辅助生产建筑物和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名称

一级

二级

三级

5.2防火间距

列出主、副厂房、主变压器场、开关站、露天油罐或厂房外地面油罐室等之间的间距,该间距应满足SDJ278-90中规定的防火间距。

表5主要生产部位之间的防火间距(m)

厂区主要

生产部位

厂房及库房

地面油罐室

室外主变压器场

一、二级

四级

油罐储量,m3

50~200

201~600

5~10

>10≤50

>50

厂房

库房

三级

四级

单台油量,t

5~10

开关站

厂区的铁路(中心线)

厂区内主要道路

电力架空线

(水平距离)

说明:

○的数值不小于标准防火间距。

5.3消防车道

5.3.1消防车道到达部位

提示:

(1)按地面厂房或非地面厂房(含地下厂房、坝内厂房)的要求列出消防车道到达部位。

(2)消防车道应能到达供消防车取水的水源处。

5.3.2消防车道型式

按电站具体布置条件选用环形消防车道或尽头式消防车道。

5.3.3消防车回车场位置及面积

尽头式消防车道可在尽头或其它适当位置设置回车场,其面积按使用的最大消防车回车要求确定。

5.3.4消防车道宽度、高度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其宽度不应小于3.5m,当道路上空有障碍物,距地面净高不应小于4.0m。

5.4消防站与消防车配置

5.4.1消防站配置

提示:

当总装机容量为3500MW以上时,需设置简易三级消防站,三级消防站的基本要求见SDJ278-90该条条文说明。

5.4.2消防车、泵配置

根据水力发电厂总装机容量确定配备消防车的类型和数量。

大型泵站配备机动消防泵。

6建筑物消防设施

6.1升船机建筑物消防设施

6.1.1救生疏散系统

要考虑从升船机室筒体到机房的垂直疏散系统和承船箱向两侧的水平疏散系统以及从升船机机室向外部疏散的疏散系统。

6.1.2承船箱消防设施

承船箱消防设施的任务主要是扑灭本身的设备火灾,并协助所载船只灭火。

一般可配备船用泡沫—水两用炮及若干手提式灭火器。

承船箱钢丝绳和船箱室顶板可采用水喷雾冷却和隔火。

6.1.3主副机房及辅助建筑物消防

这部分消防设计要求与水电厂厂房类同。

渡槽和上、下游引航道可设置消火栓或利用坝顶及道路旁的消火栓。

6.2船闸建筑物、构筑物消防设施

6.2.1救生疏散系统

主要考虑起火时,闸室内人员和船只的疏散。

6.2.2闸室消防设施

闸室消防设施的主要任务是扑救过闸船只的火灾。

一般可在闸室两侧设置泡沫—水两用炮。

闸室上、下游闸门可采用水喷雾冷却和隔火。

6.2.3机房及辅助建筑物消防

6.3厂房建筑物消防设施

6.3.1防火分区

(1)根据SDJ278-90的规定,水电厂主厂房发电机层以上定义为单层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耐火等级为二级,按GBJ16-87要求,可不作防火分区。

(2)根据SDJ278-90的规定,水电厂主厂房发电机层以下定义为多层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耐火等级为二级,按GBJ16-87要求,可不作防火分区。

(3)根据SDJ278-90的规定,高度等于或小于24m时的副厂房,定义为多层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耐火等级为二级,按GBJ16-87要求,可不作防火分区。

(4)根据SDJ278-90的规定,高度大于24m的副厂房定义为高层工业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耐火等级为二级,按GBJ16-87要求,当占地面积大于4000m2时,应作防火分区。

(5)水电厂主、副厂房内的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室等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的生产场所与其它生产场所之间应以防火墙作局部分隔。

6.3.2厂房安全疏散设施

(1)安全出口

(1)地面厂房发电机层或水泵站电机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中必须有一个直通屋外地面。

(2)地下厂房发电机层应设两个通到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其中至少应有一个直通屋外地面。

(3)发电机层以下的全厂操作廊道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副厂房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当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2,且同时值班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

(5)发电机层(电机层)以下各层,最远工作地点到该层最近的安全疏散出口距离不应超过60m。

(6)高层副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50m。

多层副厂房安全疏散距离不限。

(2)疏散走道

主、副厂房疏散走道、门、楼梯的宽度应符合SDJ278-90的要求。

(3)封闭楼梯和消防电梯

(1)高层副厂房应设封闭楼梯和一台消防电梯。

(2)封闭楼梯应设有能阻档烟气的双向弹簧门的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消防电梯应符合GBJ16-87的要求。

6.3.3主、副厂房建筑物防火设计

(1)建筑物、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SDJ278-90的要求。

(2)钢屋顶可以通过施加钢结构防火涂料提高其耐火极限。

厂房内部装修应采用防火材料,符合GB50222-95的要求。

(3)防火墙上开设门、窗、孔洞要符合GBJ16-87的要求。

(4)蓄电池室的泄压设施要满足SDJ278-90的要求。

6.3.4厂房灭火设施

(1)建筑灭火器配置

厂房建筑物灭火器的选择与配置执行GBJ140-90。

(2)消火栓配置

1)屋内消火栓配置

①主厂房发电机层及其他各层消火栓布置

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发电机层任何部位。

当发电机层地面至厂房顶的建筑高度大于18m时,可只保证起重机轨顶以下各部位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②副厂房消火栓布置

副厂房消火栓间距由计算确定,高层副厂房消火栓间距不超过30m;

单或多层副厂房消火栓间距不超过50m。

2)屋外消火栓配置

消火栓沿厂区道路设置,其间距按消火栓保护半径确定,在主厂房周围不应大于80m,在其他建筑物周围不应大于120m。

变压器场周围消火栓的配置应根据设备布置的需要和固定灭火装置设置情况确定。

7机电设备消防设计

7.1屋外电气设备消防设计

7.1.1主变压器消防

(1)防火间距

油浸变压器之间的距离要满足防火间距要求,当不满足时,在变压器之间要设置防火隔墙、防火水幕等隔离设施。

(2)贮排油设施

单台油量在1000kg以上时,应设置贮排油设施。

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贮排油设施容积应考虑容纳灭火水量。

(3)灭火设施

油浸变压器额定容量90MVA及以上应设置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执行GB50219-95。

7.1.2其它电气设备消防

少油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等其它电器设备按SDJ278-90要求设置贮排油和灭火设施。

7.2屋内电气设备消防设计

7.2.1水轮发电机消防

(1)额定容量12.5MVA以上的水轮发电机应设置固定式灭火装置,通常可选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或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执行GB50193-93。

(2)水轮发电机的采暖取风口和补充空气的进口处设置阻风门。

(3)单机容量为125MVA及以上的水轮发电机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2.2主变压器消防

油浸主变压器应设置在专用房间或洞室内,并应满足SDJ278-90要求。

7.2.3其它电气设备消防

(1)油浸厂用变压器应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其单台设备油量在100kg以上应设贮油或挡油设施。

(2)110kV以上屋内开敞式开关站采用充油电气设备时,应设置固定式灭火系统和排烟设施。

(3)六氟化硫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开关站配置手提式卤代烷灭火器。

7.2.4中控室、电子计算机房等消防

(1)大型(含大Ⅰ、大Ⅱ型)水力发电厂的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应设置固定式灭火装置。

参照电子部规定,计算机房面积140m2以上定义为大、中型。

(2)中控室、小型电子计算机房和通信室等配置手提式卤代烷灭火器。

(3)中控室、电子计算机房等室内装修必需采用防火材料。

7.2.5蓄电池室消防

防酸隔爆型铅酸蓄电池室的泄压面积与该室体积的比值不应小于0.03。

7.3电缆消防设计

7.3.1电力电缆消防

(1)充油电力电缆隧道每120m设一个防火分隔物。

(2)110kV及以上高压单芯充油电力电缆采用难燃电缆槽盒、分相埋砂沟槽或耐火隔板分相敷设。

当三相明敷时,应装设固定式水喷雾等灭火系统。

7.3.2动力电缆和控制电缆消防

(1)电缆层之间应装设耐火隔板。

(2)电缆隧道每150m设一个防火分隔物;

电缆沟道每200m设一个防火分隔物。

(3)电缆竖井的上、下两端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封堵。

大型电缆竖井即高度在150m以上或电缆在200根及以上的电缆竖井,宜装设固定式水喷雾等灭火系统。

(4)电缆室每300m2设一个防火分隔物,并宜装设固定式水喷雾等灭火系统。

(5)电缆穿越楼板、隔墙等的孔洞和电缆沟道盖板的缝隙处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封堵。

(6)穿越各机组段之间的架空电缆处、电缆室、电缆隧道的出入口处应设置砂箱、手提式灭火器等灭火器材,并配备防毒面具。

7.4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消防设计

7.4.1露天油罐消防

(1)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满足SDJ278-90的要求。

(2)油罐区要有防止液体流散设施,其周围下水道入口处应设水封设施。

(3)充油油罐总容积超过200m3,同时单个充油油罐的容积超过80m↑3时,宜设置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

(4)钢质油罐必须装设防感应雷接地。

7.4.2厂房外地面油罐室消防

(1)油罐室内部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m。

(2)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如设置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应考虑灭火水量的贮存。

(3)充油油罐总容积超过200m3,同时单个充油油罐的容积超过80m3时,宜设置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

7.4.3厂房内油罐室消防

(1)厂房内必须设置油罐室时应满足SDJ278-90提出的防火要求。

(2)钢质油罐的接地与厂房接地网连接。

7.4.4油处理室消防

(1)烘箱、滤纸应设在专用间内,但烘箱的电源开关和插座不应设在该小间内。

(2)油处理室内的电器应采用防爆型。

8消防电气

8.1消防电源及配电系统

8.1.1消防电源

(1)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不应低于二级负荷供电要求。

(2)消防用电设备包括厂房(泵房)、船闸或升船机内的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备、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及电动阀门等用电设备。

8.1.2消防配电

(1)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对重要回路要考虑采用耐火电缆,以便在发生火灾时,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2)水泵室的照明线路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8.2火灾事故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1)厂房(泵房)、船闸或升船机内的疏散通道、楼梯间、消防电梯及安全出口处等应设置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2)事故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位置要满足SDJ278-90的要求。

(3)疏散用的事故照明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8.3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1)大型水力发电厂、大型水泵站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设置场所和部位应满足SDJ278-90的要求。

(2)升船机建筑物一般可按机室段系统、承船箱系统、副机房系统分别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3)船闸建筑物可按机房、闸室分别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4)根据火灾特性和使用场所特点选择火灾探测器。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执行GBJ116-88。

8.4消防通信

消防通信可利用厂房(泵房、船闸、升船机)内行政通信和调度通信设备,必要时设置无线对讲器作为有线电话通道的备用。

9消防给水

9.1消防水源和消防给水方式

9.1.1消防水源

消防水源可取自上游水库或下游尾水渠,在任何情况下水源水量均应满足消防给水要求。

9.1.2消防给水方式

(1)消防给水方式可采用自流供水、水泵供水或消防水池供水。

根据水力发电厂的运行水头范围和给水对象所需水压,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定。

(2)消防给水系统应有防止杂质堵塞措施和防冻措施。

9.2屋外、屋内消防给水

(1)屋外建筑物消防给水要考虑升船机或船闸建筑物、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厂房建筑物等的屋外消火栓给水,其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SDJ278-90的要求。

(2)屋内消防给水根据同时使用的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确定,同时使用的水枪数量和水量不应小于SDJ278-90的要求。

9.3设备消防给水

(1)机电设备如水轮发电机、油浸式变压器、电缆、油罐室等如果选用水喷雾灭火,其灭火水量要满足SDJ278-90的要求。

(2)船闸闸室上、下游闸门和升船机承船箱钢丝绳及船箱室顶板的水喷雾冷却按GB50219-95中防护冷却水量的要求设计。

9.4消防给水设施

9.4.1消防给水量

列出全厂消防给水对象、给水量和给水压力统计表。

表6消防给水量、水压统计表

给水对象名称

水量,L/s

水压,MPa

主厂房消火栓

副厂房消火栓

升船机或船闸建筑物消火栓

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消火栓

主变压器场、开关站消火栓

发电机水喷雾灭火

主变压器水喷雾灭火

油罐室水喷雾灭火

电缆廊道水喷雾灭火

按一个设备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水量和一个建筑物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水量中较大一项确定消防给水量。

9.4.2消防给水设施选择

(1)采用水泵供水系统时,根据要求的最大灭火水量及水压选择水泵台数和

容量。

(2)采用自流供水系统时,按自流供水要求确定取水口高程及数量,选择减压设备。

(3)采用消防水池供水系统时,按要求的消防给水量和水压确定消防水池的位置和容积。

9.5消防排水

工程排水设计要考虑消防排水。

(1)消火栓使用后的排水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排水统一考虑。

(2)主变压器、油罐室等的水喷雾灭火装置排水要求不导致火灾蔓延,并不应造成环境污染。

9.6绘制消防给水系统图

10采暖、通风系统防火设计

10.1厂房通风、采暖系统防火设计

10.1.1主、副厂房通风、采暖(空调)系统防火设计

(1)厂房靠近油管及其附件等部位禁止用明火采暖。

(2)通风系统设计要保证新鲜空气首先送至厂内值班室等部位。

10.1.2机电设备室的通风、采暖系统防火设计

(1)厂房内的主变压器室、油罐室、电缆道等应有独立排风系统。

(2)设备室严禁用明火或敞开式电热器采暖。

10.1.3蓄电池室的通风系统设计

蓄电池室进风系统的进风管要与其它房间的进风管分开;

排风系统应独立。

10.1.4通风、采暖系统的防火设施和设备选择

油罐室、油处理室、蓄电池室要采用防爆型排风机和电动机。

灯具应采用防爆型。

10.2防排烟系统设计

10.2.1地面厂房的防排烟系统

(1)地面厂房的水下部分防排烟方案;

(2)屋内主变器室、电缆室、油罐室等的防排烟方案;

(3)屋内采用充油电气设备的开敞式开关站排烟方案。

10.2.2非地面厂房的防排烟系统

(1)地下厂房、封闭厂房、坝内厂房的事故排烟系统方案;

(2)地下厂房、封闭厂房、坝内厂房内的油浸变压器室、油罐室、油处理室及电

缆室的防排烟系统;

(3)疏散走道、楼梯间的排烟方案。

11分期建设(投产)工程消防设计

阐明分期消防设施设计方案。

当工程分期建设(投产),永久消防设施不能全部形成并投入使用时,需分别考虑同步形成分期消防设施,以保证工程建筑物和设备等的消防需要。

12消防工程概算

列出消防专用设施费用概算。

若有分期消防设施,其增加费用也应列入概算。

13应提供的设计成果

13.1设计报告

编制工程消防设计报告。

消防设计报告应包括分期消防设施设计说明。

13.2附图、附表

(1)工程消防系统总体设计方案图;

(2)消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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