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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与改进对策

摘要

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在财政收入规模中的比重也在逐年提高。

各地税务机关开展了纳税人自行申个人所得税的工作,完善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治理,有效地堵塞了税收漏洞,抑制了偷漏税现象,促进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提高。

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对此,应当针对造成问题的原因采取相应的对策。

2011年6月的最后一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税起征点上调到3500元。

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通过这次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真的完善了吗?

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追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从多个方面分析了个人所得税体制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探讨了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方向。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问题、对策

一、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今年以来,受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政策效应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大幅下降。

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月~10月,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实现4974亿元,同比下降7%,比去年同期增速回落38.2个百分点。

 

其中,工薪个人所得税实现3084亿元,同比下降11.4%;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实现490亿元,同比下降15.5%。

2011年9月1日,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实施。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将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相应的级距也作了调整。

这一改革使中低收入者受益,税收负担明显降低。

据国家税务总局测算,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申报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约3000万人,比税法修改前减少约6000万人,月收入(不含“三险一金”等,下同)在38600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均有所降低,其中,月收入在17000元以下的税负降幅在10%以上,最多每月减少税额480元。

全国有900多万个体户(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税负下降,平均降幅在40%。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1年多来,各地税务机关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积极行动,周密部署,扎实做好新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从目前实施情况来看,征管运行平稳,政策效应明显。

从2011年10月起,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开始大幅下降。

今年前10个月,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同比减少374亿元,降幅为7%。

其中,工薪个人所得税同比减少397亿元,下降11.4%,比去年同期增速回落41.7个百分点;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同比减少89亿元,下降15.5%,比去年同期增速回落35.3个百分点。

图表1

图表2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公平缺失问题

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选择一个综合所得税制模式,而中国选择的是一个分类所得税制模式。

分类所得税制的一个重要缺陷在于处于同一收入水平的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不相同。

由于收入来源不同,最后的实际税收负担也不相同。

此外,我国现行所得税制没有考虑一些个案,比如同样的收入水平,个人身体健康状况不一样,表面上看,纳同样的税好像很公平,但是这个纳税之后的生活负担能力或者承受能力可能截然不同。

目前国内个税最大的弊端在于现行税制没有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没有起到调节社会公平应有的作用。

首先,工薪阶层税负过重。

如今国内工薪阶层月薪3000元-5000元里面增加了很多的支出内容,如住房公积、医疗支出、教育费用、养老保障,这部分月薪实际上对许多工薪阶层仅够维持生计用,但目前税制仍然按照富人的标准来对他们征税。

其次就是调节的重点对象有失偏颇。

中低收入工薪阶层本不是个人所得税要调控的对象,反而成为了征税主体。

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方法,不能全面地、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真实的纳税能力。

即使所得总量相同的纳税人,也可能因为所得来源的差异而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同。

例如,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未设起征点,使相当一部分具有养老性质的储蓄存款利息被征税,而部分高收入者往往利用“私款公存”或进入股市等方法逃避税收。

再有对彩票中奖所得的征税存在着明显的累退性。

由于特等奖500万与其他奖项(1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均依照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项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其税收负担不仅在特等奖和其他奖项之间存在着累退性,而且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勤劳所得之间也存在着累退性”。

例如电脑体育彩票10万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征税,中奖者应交纳2万元税款;

若这10万元按照“劳务报酬”征税,因有加成征收的规定,适用40%的税率,应纳税2.5万元;

若这10万元按照“工资薪金”征税适用40%税率应纳税款为2.9万元,很显然这种税制模式不仅难以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而且也有失横向公平的原则。

个人所得税未考虑纳税人赡养老人、家庭负担、子女抚养和教育等因素,不符合国际惯例。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都考虑了纳税人的特殊情况,允许在税前扣除家庭成员的赡养费、抚养费、子女教育经费等,体现了文明社会的人文精神和公平原则。

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统一的扣除标准,虽然操作简便,但忽视了纳税人家庭负担等特殊情况,在统一的扣除额下造成了纳税人的税负不平等现象。

如三口之家,一个月收入3500元,负担2个无收入家庭成员的纳税人;

另一个夫妻两人月收入共为3500元,负担1个无收入家庭成员。

虽然同是月收入3500元,但是体现在税收、教育及医疗等负担上却是完全不同的,前者要比后者负担重得多。

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险程度还比较低,在这种情况下,随着医疗、养老、子女教育、抚养等支出的不断上升,一些家庭的负担将更加沉重。

(二)个税免征额的地区无差异带来的问题

因为在我国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在东部已经有些城市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但是西部和广大农村的收入却十分低下。

在这么大的差距之下,一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如何体现公平公正,提高社会福利,缩小贫富差距,将是一个十分困难的问题。

(三)提高个税起征点不能缩小贫富差距

提高个税起征点后,对于这些人而言,少交税意味着增加收入,但其作用也仅限与此,并不能缩小贫富差距,因为富人们往往缴纳的个税较少,甚至通过种种手段避免缴纳个税。

目前,中国的个税实行九级累进税率制,最高边际税率达45%。

如此高的税率,只能起到促使富裕群体避税、逃税的作用。

按规定,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群体,需申报个人所得税。

2009年共有近269万高收入者自觉进行了纳税申报,共缴纳税款1384亿元,占当年全国个税收入总额的35%左右。

他们人均纳税额五万多元,平均每个月缴纳4288元。

但是,通过分析,这些缴纳个税较多的人,也主要是工资性收入较高者,并非真正的富人。

有学者指出,高税率的结果是,很多高收入群体纷纷开始避税。

一些有钱的老板,只给自己发工资3500元,其他的收入和消费,全部从会计上做成"

费用成本"

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冯兴元曾对媒体表示,高税率促使高收入群体通过把经营活动转入地下逃税,可征税部分就越来越少。

"

想通过高累进税率,从富人手里征到比较多的增量税收,是不可能的。

此外,个税只能调节新增的财富量,不能调节存量,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有限。

而调高个税起征点后,实际上是"

放两头,收中间"

,即让月收入3500元的从业人员免缴个税,真正的高收入群体,继续大量避税逃税,而主要的纳税主体依旧是无法逃税的高收入打工者。

(四)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公民纳税意识淡薄逃税、偷税现象比较严重

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导致公民逃税、偷税现象比较严重。

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其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的效果。

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代扣代缴制度又难以落实。

税务机关执法水平也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了税款的征收。

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

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

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

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

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的状态。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个人所得由单一向多元发展,由公开向隐蔽化发展,由相对集中向分散化发展。

随着这种现象的逐渐扩大,也造成个人所得税税源难以控管,使征管工作难征、难管、难控的现象。

加上征管力量单薄,现代化手段跟不上,处罚难度大等因素,使个人所得税难以足额征收到位。

近几年个人所得税的增长主要是税务机关通过规范一些收入水平较高的大型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工作取得的,而对个体户、私营企业主、演艺明星和建筑承包人等收入者的调节力度还远远不够。

据有关资料反映,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来自工资、薪金所得的比重逐年上升。

相比之下,个体户经营所得的比重则呈下降趋势。

这也反映出这部分所得征收难度大,偷漏税比较多的现状。

据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会同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对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七百余位居民进行调查,结果显示,仅有12%的受访居民宣称自己完全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有将近24%的受访居民承认只缴纳了部分或完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完全缴纳者的两倍。

由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间短暂,公民纳税意识淡薄。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征收方式,并以代扣代缴的方式为主。

一些代扣代缴义务人出于自身利益,采取各种方式帮助纳税人分解收入偷逃税款;

应当自行申报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个体工商户多数申报不实;

多渠道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几乎无人主动自行申报。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由于税务机关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

据统计,近几年,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罚款仅占查补税款的10%左右。

另一方面,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没有规定处罚下限,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而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违法者得到庇护时发生。

所有这些都客观上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税的动机。

三、对个人所得税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实行分类与综合所得税制是对某些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对其他的应税所得分类征收,或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汇总。

凡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即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并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

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即分步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对不同收入采取不同税率,对综合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对分类所得实行差别比例税率。

这种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的征税制度,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避免分项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又可以稳定税基,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更为公平,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

我国政府已经明确,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现阶段目标为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制。

(二)提高征收管理手段,减少税源流失

采取以源泉扣缴为主和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相结合的征管方式。

源泉扣缴制是指在取得收入的环节按一定标准进行扣缴。

纳税申报制是指按规定需要进行申报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一定时期内将上一年度的各种所得进行申报,并将扣除项目、已预缴税款等一并列出,税务机关核实后计算应纳(应退)税款。

大多数国家为了实现对个人所得税的源泉控管,都将源泉扣缴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管方式,甚至在实行普遍申报纳税制度的美国,全部纳税人中也有88%的纳税人的税款是采取预扣代缴方式征收入库的。

我国也将源泉扣缴作为主要征管方式,但是效果一直不佳,应该尽快建立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所得时必须同时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制度,使税务机关可以再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之间进行有效的交叉稽核。

(三)增强全民的纳税意识

一是加强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辅导。

这是纳税人的基本需要,也是纳税服务中的基本内容和税务机关的义务,贯穿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全过程。

二是简化申报纳税和涉税事项办理。

这是纳税服务的核心内容。

税务机关应当创造和提供必要的条件,简化环节和程序,使纳税人在履行义务时方便快捷,感到轻松愉快。

三是倡导个性化服务。

这是纳税服务中更深层次的内容。

如果纳税服务仅限于按照统一服务规范提供的普遍服务,不考虑不同纳税人的特殊情况,既不利于税务机关合理配置征管资源和进行税源监控分析,也不能满足不同纳税人的特殊需要。

(四)考虑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个税征收

我国目前个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它与综合所得税相比公平性确实较差,“以一家人为单位计算征收个税”有助于改变这种现象。

首先,“以一家人为单位计算征收个税”契合了传统习惯的要求和普通公众的心理。

我国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家庭观念是根深蒂固的,家庭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单位是不可改变的。

  其次,“以一家人为单位计算征收个税”更能体现公平的要义。

从这个角度来说,所谓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其主要体现也就在家庭收入水平的差距上,因此,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完全可以集中到对家庭收入的调节上。

  家庭是基本的生活单位,也应当是基本的纳税单位,但个税要向家庭申报过渡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套,在现实生活中纳税单位选择的转换会面临很多问题,如我国的核心家庭与西方的核心家庭结构不完全一样,即西方的核心家庭是三口或四口之家,包括夫妻双方及孩子。

一般很少有几代同堂的情况,这样以家庭为单位比较容易设计税率水平,因为家庭结构基本是同质的。

但我国的家庭结构要比西方复杂得多,至少存在3种结构:

三口之家、三代同堂的家庭、四代同堂的家庭。

这些都是设计“以一家人为单位计算征收个税”时所应考虑到的。

但这些差别都是技术问题。

(五)合理调整应税所得额

随着住房分配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纳税人用于住房、医疗及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会明显增加。

为此,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应在这方面作出相应调整,尤其是要增加对子女教育费的特别扣除和对纳税人购买住房等财产所支付的利息费用的特别扣除。

如为适应住房制度的改革,广泛发展消费信贷,促进居民消费,个人所得税法应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允许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

允许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是指纳税人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用于购买住房、汽车、家用电器等耐用消费品所发生的利息支出。

若是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如纳税人之间的相互拆借,其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有效调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既易被纳税人接受,又可鼓励其借款消费,拉动有效需求。

四、结论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必须大力推进立足于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在改革中,既要综合考虑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又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增加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在妥善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等社会问题的同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分类与综合税制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进一步实现社会的公平高效。

本文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和探讨,并对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提出了建议。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功能的定位、个人所得税地位的确立,以及个人所得税在缓解和缩小我国当前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拉大中应起到怎样作用等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所得税应成为未来税制中的主体税种之一。

因此,为了保持财政税收增长的可持续性,以及税收更有效发挥社会自动稳定器功能,必须将个人所得税的完善作为税制完善的重点,加快研究,积极推进。

致谢

在论文的撰写过程中得到了袁泉老师和同学们的帮助,在此表示由衷的感谢,特别是我们的指导老师能和蔼可亲和帮助我们,和我们交流使我感到哦啊由衷的敬佩。

袁泉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以及对学生们的百般热情都使我深深不能忘怀。

这一切将时刻激励着我,使我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收益。

感谢班上的所有同学们,感谢我们在一起度过的这段忙碌又偷快的时光。

在此,向所有关心和帮助过我的领导、老师、同学和朋友表示由衷的谢意!

衷心地感谢在百忙之中评阅论文和参加答辩的各位老师!

参考文献

1、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其完善中国教育联盟于莹

2、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作者:

刘晓莉来源:

财经界

3、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全文)来源:

财政部网站

4、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与完善李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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