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油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抽油机产品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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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为了做好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抽油机产品划分为2个产品单元相应的规格型号(见表1)。

表1抽油机产品单元及规格型号

序号

产品单元

规格型号

示例

生产方式

1

游梁式抽油机

规格型号组成:

1、抽油机类别代号;

2、额定悬点载荷(kN);

3、光杆最大冲程(m);

4、减速器额定扭矩(kN·

m);

5、减速器齿轮齿型代号;

6、平衡方式代号

CYJ8-3-37HB

CYJ-常规型游梁式抽油机;

8-额定悬点载荷(kN);

3-光杆最大冲程(m)

37-减速器额定扭矩(kN·

m)

H-减速器为双园弧齿轮

B-曲柄平衡

生产或组装

2

无游梁式抽油机

(直线电机额定推力(kN))

(外转子电机额定扭矩(kN·

m))

5、平衡方式代号。

WCYJG8-3-37Z

WCYJG-钢丝绳型抽油机

3-光杆最大冲程(m);

Z-重力平衡。

\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抽油机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抽油机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部分抽油设备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油气田井口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跟踪相关抽油机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抽油机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组织对抽油机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

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部分抽油设备产品审查部

地址: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豉湖路12号

邮政编码:

434000

电话:

(0716)8120270

传真:

(0716)8114252

电子信箱:

pmtlab@

联系人:

文志雄、易晓蓉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抽油设备”,“产品名称”栏填写“抽油机”,“产品单元”栏填写“游梁式抽油机”或“无游梁式抽油机”并注明“生产型”或“组装型”,“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注:

批指同批原材料、相同生产工艺、同期生产、检验的产品。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由企业自主选择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审定与发证

4.4.1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4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抽油机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表2企业生产抽油机产品的产品标准

标准类别

标准名称

标准号

1

产品标准

SY/T5044-2003

相关标准

圆柱齿轮精度制第一部分轮齿同侧齿面偏差的定义和允许值

GB/T10095.1-2008

圆弧圆柱齿轮精度

GB/T15753-1995

标牌

GB/T13306-1991

金属洛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

试验方法

GB/T230.1-2009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

GB/T231.1-2009

7

SY/T6729-2008

三相同步电机试验方法

GB/T1029-2005

三相异步电动机试验方法

GB/T1032-2005

一般用途钢丝绳

GB/T20118-2006

油田链条和链轮

SY/T5595-1997

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5.2企业生产抽油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表4)

根据抽油机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将企业分成“生产型”和“组装型”。

企业满足表3规定“生产型”条件的即为生产型企业,否则应为“组装型”企业。

表3企业生产抽油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

必备生产设备(生产型)

必备生产设备(组装型)

1、起重机

2、切割机

3、焊接设备

4、车床

4、驴头检验工装

5、摇臂钻床

5、连杆检验工装

6、铣床

6、横梁检验工装

7、驴头组焊工装

7、总装试验台

8、连杆组焊工装

8、减速器试验台

9、横梁组焊工装

9、ssw0.063/0.045钢丝网

10、游梁轴承座钻模

10、烘箱

11、横梁轴承座钻模

12、减速器试验台

13、总装试验台

14、ssw0.063/0.045钢丝网

15、烘箱

7、机架组焊工装

8、减速器试验台★

9、总装试验台

10、直线电机推力试验台★

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表4企业生产抽油机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

必备检验仪器(生产型)

必备检验仪器(组装型)

1、经纬仪2台

2、拉力计(分度值10N)

3、声级计(分度值1dB)

4、点温计(分度值1℃)

5、硬度计

6、剪刀差检验心轴(6级)★

7、天平(分度值100mg)★

8、无损检测设备★

9、胶带轮静平衡检验装置★

10、悬绳端部连接强度试验台

6、无损检测设备★

7、失载保护试验装置★

8、超载保护试验装置★

9、悬绳端部连接强度试验台

10、交流电流表(1.5级)

11、绝缘电阻表(1.5级)

注*仪器根据规格型号配备,企业配备的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5.3抽油机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见表5)

表5企业出厂检验项目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

检验项目

游梁式抽油机

5.3条

焊缝质量

5.11条

减速器齿轮副精度

5.12条

减速器清洁度

5.15条

悬绳端部连接强度

5.16条

悬点投影

5.17条

两曲柄剪刀差

5.18条

整机噪声

5.19条

驴头绞链转动灵活性

5.20条

刹车装置可靠性

5.21条

曲柄平衡块调节

无游梁式抽油

5.2条

5.9条

5.10条

5.13条

5.14条

机架振幅

让位灵活性

5.29条

电器控制箱绝缘电阻

5.4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5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5.1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5.1.1游梁式抽油机产品单元按规格型号抽样,企业申请几个规格型号时,每个规格型号抽最大悬点载荷(或以下一档)规格进行检验。

5.5.1.2无游梁式抽油机产品单元按规格型号抽样。

企业申请几个规格型号时,每个规格型号抽最大悬点载荷(或以下一档)规格进行检验。

5.5.1.3抽油机每一产品单元每个规格型号只抽检一种规格产品(最大悬点载荷或以下一档),对未抽到的其他规格的产品,对其图纸、工艺技术文件和工艺装备、生产、检验记录进行审查。

5.5.1.3抽油机每一产品单元每个规格型号只抽检一种规格产品(最大悬点载荷或以下一档),对未抽检到的其它规格型号产品,查验其图纸、工艺、工装等进行确认。

企业实地核查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不少于2人,产品在企业库房或生产线末端的合格产品中抽取,被抽检的抽油机整机抽样基数(相同型号)不得少于2台,主要零部件的抽样基数(相同规格)不得少于3件(套),抽取整机1台进行整机性能及外观质量检验。

主要零部件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3件,抽取2件用于主要零件项目检验。

抽样时,应由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不同生产场所应分别抽取。

5.5.1.4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6)

表6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企业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

抽样情况

产品品种

执行标准

型号规格

样品等级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

产品批号

抽样地点

封样情况

抽样人员签字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月日

企业

人员签字

备注

说明

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5.5.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5.2.1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

游梁式抽油机产品检验项目见表7-1、表7-2

无游梁式抽油机产品检验项目见表8-1、表8-2

表7-1游梁式抽油机整机性能检验项目表(A类)

标准条款

整机运转平稳性

游梁式抽油机SY/T5044-2003

驴头稳定性

3

成品各部分可靠性

5.22条

4

成品各部分密封性

5

支架顶部纵向振幅

游梁式抽油机SY/T5044-2003

8.2.2.3.6条

6

支架顶部横向振幅

7

减速器轴承温升

8

减速器油池温升

9

运转噪声(A计权声级)

10

驴头悬点投影

11

12

刹车机构可靠性

13

两曲柄与被动轴连接处键的接触面积

*14

曲柄平衡块移动

15

驴头翻(转)动灵活性

16

减速器齿轮齿面接触精度

17

减速器齿轮齿侧间隙

18

满载荷运转为SY/T5044-2003标准第6.4.1条,加*检验项目根据产品品种选择。

表7-2游梁式抽油机主要零件及外观检验项目表(B类)

零件名称

连杆

5.4条

吊绳

绳帽与钢丝绳的连接强度试验

3

曲柄

曲柄销孔

尺寸精度

产品图样要求

键槽尺寸精度

曲柄销

热处理硬度

曲柄销与轴承配合处尺寸精度

小端螺纹退刀槽处圆弧半径

B.2.4条

锥面与环规接触面积

胶带轮

静平衡试验M=9.8eGN.mm

整机

包装

7.2.1条

铸件质量

5.6条

组合件与焊接件

涂漆

螺栓外露

箱体与箱盖

合箱处边缘

5.7条

标牌

7.1.2条

随机文件

7.2.3条

表8-1无游梁式抽油机整机性能检验项目表(A类)

无游梁式抽油机SY/T6729-2008

机架稳定性

5.1条

5.1条,5.4条

机架顶部振幅

*6

减速器(电机)轴承温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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