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财务顾问业务的工作指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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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PE在募集设立阶段的PE出资人,主
要包括政府、机构、企业和富有个人投资者。
(六)PE管理人:
指受PE委托负责PE投资管理运作的机
构,PE可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
(七)PE托管人:
指受PE或PE管理人委托托管(保管)
基金资产,一般为负责PE资金清算和账户管理运作的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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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PE财务顾问:
我行接受客户(PE机构、企业或PE投
资者)委托,担任PE投融资财务顾问,综合运用多种金融产品
和服务手段,为客户的投融资、并购重组、资产管理及资本运作、
企业诊断等领域提供咨询、策划、方案设计及协助实施等专业服
务。
(九)PE募集:
指PE在设立或增资阶段通过募集获得资金
的过程。
(十)PE投资:
指PE对目标企业或项目进行投资的过程。
(十一)PE投资后管理:
指PE在投资后,通过引入管理、
技术、市场、网络、资金等各类发展资源,帮助企业快速成长,
尽快提升企业价值的过程。
(十二)PE投资退出:
指通过上市、并购、股权转让、管
理层收购等方式,实现PE投资从被投资企业中的退出过程。
(十三)PE投资企业:
是指经过PE选择并进行投资的企业。
(十四)PE专项融资:
指在PE投融资过程中为解决PE以
及PE投资企业融资问题,由我行作为财务顾问方或者融资提供
方,协同各种外部金融资源,通过集合股权、债权、信托等融资
工具提供的融资支持。
上述融资手段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主要包括:
1、商业银行贷款;
2、信托计划;
3、委托贷款;
4、固定收益证券;
5、夹层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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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投资;
7、其他融资工具。
(十五)分行业务管理部门:
指分行负责财务顾问业务的投
行部、产品部或公司银行业务管理部门。
(十六)风险管理部门:
指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及授信审
查部门。
(十七)合规部:
指总(分)行合规部门。
第二章服务定位与工作分工
第四条服务定位:
我行在PE综合金融服务过程中的基本
服务模式是“财务顾问+托管”,并根据业务需要综合运用我行
其他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产品提供服务。
第五条在业务推进过程中,各分行要充分发挥财务顾问业
务的服务导引和增值功能的优势,以专业营销、交叉营销、联动
营销、整合营销为指导原则,综合运用各类业务手段,实现客户
综合收益最大化。
PE财务顾问业务的作用:
1、扩大我行客户范围,服务对象包括企业和PE机构;
2、为客户提供高附加值的服务,提高客户忠诚度,实现投
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综合交叉营销;
3、丰富服务手段,增强服务能力,密切银企关系,稳固原
有客户群体,拓展新的客户群体;
4、加强与PE机构合作,助推企业发展,培育银行优质客户
群体;
5、服务涵盖PE募集、投资、投资后管理、投资退出的整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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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链,便于我行介入企业上市、并购等业务,获得更大的投行
业务综合收益;
6、提升丰富我行公司银行市场产品,树立我行良好市场品
牌形象;
7、密切与PE关系,搭建稳固顺畅的直接融资服务平台。
第六条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为PE综合金融服务业务
的归口管理部门,是PE财务顾问业务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PE
财务顾问业务的组织管理和具体业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如涉及到跨部门或跨机构的业务,由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
部根据需要负责制定工作联动机制。
第七条总行个人银行总部负责PE募集阶段个人客户的渠
道建设。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总部负责对PE融资中涉及我行提供
授信支持部分按照我行现有的制度和流程进行审查、审批。
第九条总行合规部负责审批权限在总行的非标文本的审
核,分行合规部负责分行审批权限内的非标文本的审核,并对
PE综合金融服务操作过程中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条分行公司银行、个人银行业务部门根据各自的组织
构架和业务分工,分别对口总行相应的部门和机构,负责具体业
务的推进实施。
第三章服务对象
第十一条我行PE综合金融服务的目标客户包括PE机构、
PE投资企业、PE投资者(含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三大类。
(一)对于PE机构,我行可为其提供定制的PE综合金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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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方案,为其在基金的募集设立、账户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后
管理、投资退出的整合产业链或在某些环节中提供一站式、综合
性的金融增值服务,帮助该基金提高PE投融资成功率,降低投
融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平滑资金运用的波动,顺利实现投资目
标。
(二)对于处于创业期、成长期、扩展期或是成熟期的企业
客户,特别是希望通过获得PE投资、快速高效地获得长期稳定
的股本资金、突破融资瓶颈、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的企
业,或者希望优化资产投资组合、实现财富增值的企业,我行可
以根据企业需求,选择PE产业链中适合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帮助企业获得持续成长的动力,分享PE市场高速发展的成果。
(三)对于PE投资者(含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我行可
以通过提供PE产品,丰富其投资渠道,帮助实现机构客户和个
人客户资产的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PE投资者的选择原则
(一)PE投资者类型:
指成熟的、有收集和分析信息能力
的、有资金实力和能够承担投资风险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
1、机构投资者:
社保基金、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
各类发展基金、投资公司、集团财务公司和资产管理类公司等;
2、民营企业;
3、富裕个人群体(一般中小个人投资者不适合PE投资)。
(二)PE投资企业的选择原则
1、企业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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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发展期,扩张期和获利期的企业是我行私募融资的主要
目标客户,处于种子期和创建期的客户可以适度跟踪培养。
不同
阶段客户的界定标准:
(1)早期:
种子期:
企业主要处于产品、服务研发的起步阶段。
企业刚
刚组建或正在筹建,基本上没有管理团队,处于没有市场收入状
态。
创建期:
企业拥有没有投入生产和应用的初级产品和服务,
实施粗略的经营计划,其管理团队尚不完整,处于几乎没有用户
和市场收入的状态。
(2)发展期:
企业的技术研发基本完成,产品或服务基本定型,未大规模
投产,盈利模式不稳定。
用户数量逐步增加,收入小于支出。
至
该阶段末期,企业完成产品和服务定型,着手实施市场拓展计划。
(3)扩张期:
企业的生产、销售和服务体系已较完善,大规模生产、销售,
稳定的盈利模式,大量和稳定的收入,企业开始考虑上市计划。
(4)获利期:
企业能够通过自身力量实现增长,有多种定型产品,大规模
生产、销售,拥有稳定市场占有率和较大市场收入,实现支出稳
定,通常情况下实现盈利。
2、企业所在行业
目标客户所在行业整体要求是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具有较高
的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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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业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鼓励的行业
优先考虑;
环境污染或有环境问题、重大安全问题的行业暂时不
予考虑。
对海外私募投资者而言,存在一些行业投资限制(如军
工、原子能源、矿产行业、房地产行业等),具体要参照商务部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
(2)热点投资行业,包括:
1)传统行业:
工业制造、服务业等;
2)新经济行业:
高科技;
生物医药;
软件;
TMT(电信、传
播、传媒、网络);
零售、商业渠道和物流配送;
连锁行业;
清
洁能源和新能源;
环保行业;
教育培训行业;
大众消费品;
资源、
基础材料;
金融服务业等。
3、企业规模
(1)目标客户要求在细分行业排名靠前的,并具有一定的
优势地位,如技术优势、经营优势等。
(2)企业规模:
原则上最近一年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
或者资产规模在1亿元以上、主营业务利润率20%以上或者净利
润1000万元以上优先考虑。
对于具备较高成长潜力的企业,上
述标准可适当降低。
4、企业经营记录与成长性
(1)有2-3年的经营记录;
(2)上年度实现盈利,且预计未来3年的销售收入和净利
润年增长率在30%以上。
(3)有巨大的潜在市场和潜在的成长性、并有令人信服的
发展战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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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来1-3年内有上市计划的优先。
5、其他条件
(1)优秀的管理团队;
(2)成熟的商业模式;
(3)完善的治理结构;
(三)PE机构类型的选择原则
1、管理资产规模全国前50名的PE;
2、管理资产规模5亿元以上;
3、基金管理人团队人数原则上在20人以上;
4、良好的投资记录;
5、良好的业内口碑和市场声誉;
6、在各级发改委备案或为创投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7、其他符合我行业务合作要求的条件。
第十三条重点区域市场
(一)PE机构:
以总部设在北京、上海、深圳、天津等主
要金融中心城市的PE机构为主。
(二)PE投资企业: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梯级分布
区域,原则上选择位于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地区,以及东北、
华北、中西部地区的区域中心城市的企业。
第十四条目标客户信息来源
(一)我行现有客户库,包括大客户、中小客户、VIP个人
客户。
(二)合作伙伴提供的业务信息:
银行、券商、信托、PE
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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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业协会及民间团体:
各地创业投资协会、股权投资
协会、并购公会、工商联。
(四)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如各地发改委、科委、金融办)。
(五)各地产权交易所及证券交易所。
(六)其他。
第四章服务内容
第十五条根据PE业务链条的阶段不同,我行提供的PE财
务顾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PE募集阶段财务顾问服务:
作为PE募集的财务顾问,
我行可根据PE机构的特点,协助PE/PE管理人制订的PE募集设
立方案、筛选合格的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编制募集说明材料、PE
筹集资金的账户管理与设立筹备等融资活动提供咨询支持服务,
帮助PE机构尽快完成募集设立过程。
(二)PE投资阶段财务顾问服务:
作为PE投资项目或企业
的财务顾问,我行可依托在项目评估和项目管理方面的经验优势
和企业融资需求的理解,根据PE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规模等
特点,推荐合适的项目或企业供PE管理人选择进行投资,协助
尽职调查,协调各中介机构推进投资进程,并配套相应的金融服
务支持,帮助基金管理人缩短投资周期,提高投资效率,共同促
进被投资企业的快速成长。
(三)PE投资后管理阶段财务顾问服务:
我行作为PE管理
人和PE投资企业的财务顾问,可发挥我行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方面的金融服务经验,积极与PE管理人合作,为PE投资企业提
供包括公司战略规划、公司治理结构优化、人力资源管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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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网络拓展、资本市场运作等财务顾问服务,综合运用“财务
顾问业务+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结构组合,助推PE投资企业
持续快速发展,全面提升PE投资企业价值,为PE投资顺利退出
创造条件。
(四)PE投资退出阶段财务顾问服务:
我行作为PE管理人
或PE投资企业的财务顾问,可发挥在客户、信息、渠道、网络
等方面的资源优势,以及在企业并购重组、境内外上市、股权转
让等财务顾问业务方面的专业优势,与PE管理人共同发挥资本
市场运作的经验优势,为PE机构顺利退出被投资企业提供全方
位的金融服务。
如PE投资退出涉及境外上市,我行可提供离岸
账户结算,境外上市资金保值、增值,离在岸联动结构性融资等
一系列离岸特色金融服务。
第五章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在PE财务顾问服务过程中,应根据各服务阶段
业务类别,严格按照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执行,加强业务规范性
管理。
PE财务顾问业务应按照本指引及《关于规范财务顾问业务
立项、备案、日常管理等工作的通知》(浦银公银〔2007〕64
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基本操作流程:
主要包括受理客户申请、立项审
批、财务顾问协议签订、尽职调查、服务方案提交、推进实施、
收费、服务完成、档案管理等操作环节。
具体业务基本流程见《PE综合金融服务财务顾问业务基本
操作流程》(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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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综合金融服务财务顾问协议(附件2)。
第十八条PE募集阶段财务顾问业务
(一)本阶段业务操作流程详情参见《基本操作流程——PE
募集财务顾问流程》(附件1)。
(二)主要操作要点
1、立项(PE募集立项申请表参见附件6-1)。
2、项目小组建立。
3、投资者的筛选与推介。
4、确定与PE机构的合作模式。
5、PE机构提供《私募融资说明书》、《出资证明书》、《出
资协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管理人协议》、《风
险申明书》等募集设立工作相关的法律文本。
(三)格式文本
PE募集财务顾问协议(参见附件2)
第十九条PE投资阶段财务顾问业务
(一)本阶段业务操作流程详情参见《基本操作流程——PE
投资财务顾问流程图》(附件1)。
1、立项(PE投资立项申请表参见附件6-2、6-3);
2、项目小组建立;
3、尽职调查;
4、确定与PE机构或者PE投资企业的合作模式;
5、投资项目及合格PE机构的筛选与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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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E投资财务顾问协议(参见附件2);
2、企业私募股权融资财务顾问协议(参见附件3);
3、PE投资企业尽职调查资料清单(参见附件7);
4、保密协议(参见附件5)。
第二十条PE投资后管理阶段财务顾问业务操作流程
投资后管理财务顾问流程图》(附件1)。
1、根据PE机构、PE投资企业的需求确定财务顾问服务内
容;
2、配套服务方案的设计;
3、依托我行全国性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优势,为PE投资企
业提供担保、现金管理、贸易融资、结构性融资等配套的全面金
融解决方案;
4、如果客户需要我行提供融资、授信等金融服务,应注意
控制行内相关业务流程的进度,同时注意向风险部门提示相关交
易的各项风险;
5、保持与PE机构的有效沟通,积极寻求我行新的业务机会。
1、常年财务顾问协议;
2、项目融资财务顾问协议;
3、其他专项财务顾问协议;
以上协议文本可参见《关于下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财务顾
问业务发展纲要>
的通知》(浦银发〔2006〕545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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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密协议(参见附件5);
5、立项或备案(立项申请表或备案表参见本指引附件6-4
及《关于规范财务顾问业务立项、备案、日常管理等工作的通知》
(浦银公银〔2007〕64号文件)。
第二十一条PE投资退出阶段财务顾问业务操作流程
(一)本阶段业务操作流程参见《基本操作流程——PE退
出财务顾问流程图》(附件1)。
(二)主要操作要点
2、退出方案的设计,特别关注客户选择的退出方式(上市、
并购、股权转让、回购等);
业提供担保、现金管理、贸易融资、结构性融资等配套的全面金
融解决方案;
易的或有风险;
5、保持与PE管理人的有效沟通,积极寻求我行新的业务机
会;
6、注意协调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公司
等各中介机构,同时做好与各中介机构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寻求
我行新的业务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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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并购财务顾问协议(参见附件4);
2、上市财务顾问协议;
3、项目融资财务顾问协议;
4、常年财务顾问协议;
以上2、3、4项财务顾问协议文本参见《关于下发<
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财务顾问业务发展纲要>
的通知》(浦银发〔2006〕
545号)相关附件;
4、保密协议(见附件5);
5、项目立项或备案(立项申请表或备案表参见本指引附件
6-5及《关于下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财务顾问业务发展纲要>
的通知》(浦银公银〔2007〕64号文件)。
第二十二条其他业务
PE财务顾问如涉及信托业务、托管业务、贸易融资、离岸
业务、现金管理等商业银行业务,按照我行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
执行。
第六章服务收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我行在PE财务顾问中的收费可按照业务的不
同品种、不同阶段单独或综合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按
照总行财务部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相关业务收费规定执行。
与
我行签订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的客户,必须收费。
第二十四条按照有偿服务、分阶段收费、弹性收费的收费
原则,实行基本保底费+成功费的财务顾问收费方式。
基本保底收费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最低不少于2万元。
具体参
照《关于下发财务顾问业务收费定价营销指引的通知》(浦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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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业务收费范围
我行在PE综合金融服务过程中的收费主要包括投行类中间
业务收入和商业银行类业务收入两部分。
其中投行类中间业务收入主要为PE募集财务顾问费、PE投
资财务顾问费、PE退出(上市、并购、股权转让、回购等)财
务顾问费、PE投资后管理财务顾问费,PE投资企业的私募股权
融资财务顾问费。
第七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PE综合金融财务顾问业务属于一项新型中间
业务,由于PE财务顾问业务的特殊性,可能会发生操作风险、
信用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风险。
我行要逐步建立风险及
质量控制措施,避免我行业务声誉的损害,保持业务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PE财务顾问中的主要风险表现
(一)操作风险:
指我行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
未能严格遵守业务管理办法、操作细则、协议文本、会计结算制
度、内控制度等规定而带来的风险。
(二)信用风险:
指客户提供虚假资料、不能按时归还相
关贷款以及不遵守其他协议条款规定等行为引发的风险。
(三)合规性风险:
指PE综合金融财务顾问业务的操作不
符合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内部相关规定等引发的风险。
(四)声誉风险:
指因操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敬业精
神不够、职业道德败坏等引发项目运作质量差以及客户机密信息
泄露从而影响我行在某一业务领域声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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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业务风险控制措施
PE财务顾问业务的风险管理与传统业务风险管理有不同的
风险评价基准。
应建立以项目管理为核心,以流程监控、质量监
控为主的风险控制方法与体系,从产品研发、产品推广、产品操
作等各层面,加强业务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
(一)规范建议书制作内容
我行出具的建议书或顾问报告书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支持客户的违法违规要求,不得对客户提供
超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