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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A经济法案例解答文档格式.docx

为什么?

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商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3、崔权以高价向刘成买了一幅名画,后来经行家辨认发现是一幅复制品,崔权要求刘成归还画款、退回原画,刘成则认为自己购买此画时也不知是复制品,无疑欺骗崔权。

后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刘成应当退还画款。

因为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是买卖原画,买卖标的应当是原画,而非复制品,因此,刘成应当交付原画,现在卖方不能交付原画,买方有权要求退还画款,而且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精密机床转让合同。

合同规定:

精密机床价格950万元,甲公司于06年9月10日前交货,乙公司在收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

但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即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

又过了一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

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9月10日,保管费50万元。

9月1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甲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则可以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是否成立?

行使该权利的条件是什么?

不成立。

因为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确有证据证明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不能解除合同。

因为必须是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中止履行的,并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

不能行使留置权。

因为留置物已被甲公司提走,债权人已不再实际占有留置物。

5、2006年9月,甲公司与乙家禽养殖场签订合同,合同约定:

乙在2007年1月向甲公司供应1万只家禽,甲公司支付定金2万元;

如有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2006年10月,甲公司按期支付定金2万元给乙。

2007年1月,因乙所在地发生禽流感,乙的家禽被全部扑杀。

甲得知后通知乙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承担违约责任。

乙认为:

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所致,而非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定金,由于是甲首先提出解除合同的,故无权要求返还。

甲无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

有权解除合同。

因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乙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乙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

(3)乙是否应双倍返还甲的定金,为什么?

不用双倍返还定金。

因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是因为不可抗力,非乙本人原因造成。

(4)若甲不经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能否受理,为什么?

不能受理。

因为合同约定如有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5)若乙不服仲裁机构的裁决而向法院起诉,法院能否受理,为什么?

仲裁裁决结果是终局的,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甲有一套房子欲出售。

甲和乙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乙以40万元购买。

甲和乙商议,乙先支付20万元,余额在三个月内支付完毕后,再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甲考虑乙急需住房,把房子交给乙居住。

后丙愿意以42万购买甲的房子,甲和乙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

(1)甲和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有效。

买卖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2)甲和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该房屋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该房屋应该归丙所有。

因为甲虽然和乙订立了买卖合同并生效,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甲仍然是房屋的物权人,有权买卖房屋标的,甲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的过户手续,合同生效并且物权发生转移,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7、1998年2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价值4万元的铝合金型材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4万元的铝合金型材,交货日期为同年4月份,交货方式为供方送货,甲方预付定金8000元,违约金5%,合同中对型材的规格、质量等有明确要求。

合同签订后,甲方依约交付了定金,而届时,乙方却未能交货,经甲方多次派人催促(花去差旅费500元),双方同意延期至同年6月份交货,而届时,乙方只交付了2万元的型材,甲方收货后,即存放仓库并继续催货。

8月份,甲方从仓库取货使用,发现型材规格不符合同要求,遂要求退货,并要求解除未履行部分的合同,乙方既不同意退货,亦不同意解除未履行部分的合同。

因甲方急需用材,从其他单位另行购进了4万元的同种型料,后甲方诉至法院。

(1)乙方已履行部分能否退货?

说明理由。

可以退货。

因为履行标的不符合合同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标的或者退货。

(2)合同未履行部分能否解除?

可以解除。

因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催告方可以解除合同。

乙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3)定金如何处理?

乙方违约,甲方可以选择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定金责任,选择定金责任,则乙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返还16000元;

如果选择违约责任,则乙方返还甲方8000元定金,外加违约金2000元,即共计10000元。

(4)乙方应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但根据本案,要求乙方承担定金责任对甲方最为有利。

8、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作为卖方应当先交货,乙公司在甲公司交货后的3个月后付款。

在交货前夕,甲公司为了确保能按时收回货款,遂派人前往乙公司调查,并通过确切材料证实乙公司已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暂时不向乙公司交货。

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

该权利的行使应具备哪些条件?

应如何行使?

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并通知乙公司,要求乙公司先予履行或者提供担保。

9、公民甲于1999年3月买了一辆汽车,用了两年后,觉得不太满意,就想将其卖掉。

到2001年8月为止,该车已经跑了30000公里。

为了能卖个高价,他将该车的里程表调到了2000公里。

其后他与公民乙协商汽车买卖,并称其车自从买了以后很少用过,乙信以为真,就将该车买下。

1个月后,乙的一个对车有研究的朋友对该车进行了一下检查,证实该车的里程表被改动过。

乙本来准备与丙签订一份运输合同,因该车的情况不可靠,只好取消了签订运输合同的打算,造成利润损失为2000元。

乙遂找甲要求退车甲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

请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该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还是可撤销的合同?

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因为本合同是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因为未损害公共利益,因此不属于无效合同。

(2)乙的利润损失可否要求甲赔偿?

不能。

因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这里的损失是指直接损失,不包括预期利益的损失,本案利润2000元是预期利益,非直接损失。

10、2005年10月,刘军向李铠购买耕牛一头,双方约定:

刘军先向李铠支付牛款2000元整,待一周后防疫站给耕牛注射预防针后,再由刘军将耕牛牵回。

交款后第三天,耕牛急病发作死亡,刘军遂向李铠索要购牛款2000元整,李铠不予归还。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问:

李铠是否应当归还购牛款,为什么?

应当归还。

因为买卖合同物的灭失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本案中标的物并未交付,风险仍由卖方承担。

11、甲是某高校的科研人员。

2006年8月甲和所在学校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

若甲在完成本校科研任务过程中做出发明创造,则该发明创造归甲所有。

(1)该约定是否有效?

无效。

因为甲是本单位的科研人员,执行本单位科研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该单位。

(2)该发明创造应归谁所有?

归该高校。

因为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3)若甲是行政人员,利用所在学校的资金进行了发明创造,那么他能否和学校约定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归属?

为什么

可以,因为甲不是本单位的科研人员,本职工作内容也与发明创造无关,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此,他可以和学校就发明创造的归属进行约定。

12、甲要出国留学,其有一幅名人字画委托乙保管。

一日,因乙急需用钱,就把这幅画以3万元卖给了丙。

甲回国后,找到丙和乙,要求他们返回画。

(1)乙和丙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乙和丙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因为乙是无权处分人,其与丙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该画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该画应归丙所有。

因为本案未说明丙是否知道乙是无权处分人,则推定为不知情,丙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取得画的所有权,甲可以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13、在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

A公司交付货物,B公司支付价款。

至于交付货物和支付价款谁先谁后,合同中没有约定。

在合同履行阶段,A公司提出,只有在B公司先支付价款后,它才能交付货物,但B公司拒绝了A公司的要求。

两公司为究竟谁应先履行自己的义务相互扯皮,相持不下。

A公司遂认为B公司没有诚意履行合同,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要求B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请问:

(1)A公司能否胜诉?

不能胜诉。

(2)B公司如果针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属于何种性质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3)简述B公司抗辩权行使的法律要件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4、A公司是B公司的债权人,B公司对A公司负担100万元的债务,B公司现有的全部资产价值60万元。

B公司同时又是C公司50万元的债权人且该债权履行期限已经届满,B公司认为如果自己从C公司实现了债权,其中的大部分也将用于履行B公司对A公司的债务,对自己没有什么好处,又伤了与C公司的和气,因此B公司迟迟不行使自己的债权,B公司对C公司的50万元的2年的诉讼时效即将届满,A公司万分焦急。

(1)该公司可以行使何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可以行使代位权。

(2)行使该权利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1、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债权均已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

4、债务人的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5、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6、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应如何行使该权利?

A公司人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C公司向B公司履行所负债务。

15、2001年4月16日,宋泉正在家中耕田,被林山县公安局传唤。

公安局认为,宋泉的耕牛是赃物,应予扣押,宋泉被收容审查。

宋申辩说此牛是他买来的。

经公安机关调查证实此牛原为陈德所有,2000年12月25日走失,被王二拾得。

王二当天便将此牛卖给了刘丕。

因刘丕知道此牛是拾得的,只花掉500元价款。

此牛在刘丕家饲养了不到一个月,便再次丢失。

刘根拾得此牛,饲养了12天。

后又将此牛卖给了宋泉。

有一天陈德在路过宋泉家时发现了该牛,以为是宋泉偷的,就向公安部门报了案。

请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宋泉是否应该返还耕牛?

应当返还耕牛。

因为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2)刘根饲养耕牛的费用能否要求补偿?

不能要求补偿。

因为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条件。

(3)陈德是否有权要求刘丕返还耕牛?

陈德无权要求刘丕返还耕牛。

因为返还耕牛的请求只能向耕牛的实际占有人提出,刘丕此时已不是耕牛的实际占有人。

(4)如果本案中的标的物不是牛而是汽车,宋泉能否主张善意取得?

不能主张,因为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遗失物。

(5)如果该牛是由刘根的未成年儿子卖给宋泉的,宋泉能否主张善意取得?

不能主张。

因为与未成年人交易,不能证明其受让时主观上出于善意。

16、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8月31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

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

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

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 

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 

8月 

8日将 

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

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

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

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

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已经成立。

因为双方虽然没有签字盖章,但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视为成立。

本案中甲公司交付70台仪器,乙公司已接受。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合法。

因为甲公司掌握了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因此作为合同先履行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乙公司不能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只能向甲公司主张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在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丙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17、甲公司与乙公司有多年的业务往来,彼此之间有较好的信用关系。

甲公司于2002年12月12日向乙公司发出购买香菇、木耳要约,言明价格、质量、数量按前一次合同规定,要约从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答复的有效。

乙公司接到甲公司要约后,立即按照甲公司要求组织人员收购,并于2003年1月10日按习惯向甲公司发货。

由于运输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直到2003年4月8日甲公司才收到货,比通常到货时间晚了3个月。

由于甲公司在通常的时间内未收到乙公司的发货,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具有同样内容的合同。

甲公司通知乙公司说已经超过了要约中约定的承诺期限,所以不愿意再收该批货物。

(1)该案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合同不成立。

因为承诺未生效,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本案中,甲公司已及时通知乙公司因承诺超过期限不再接受承诺,因此,承诺未生效,合同不成立。

(2)该案应如何处理?

合同未成立,甲公司返还乙公司货物。

18、甲、乙公司于2001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

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4月10日前交付20万元的定金,以此作为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4月15日,乙公司在甲公司未交付定金的情况下发出全部货物,甲公司接受了该批货物。

4月20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100万元的货款,遭到拒绝。

经查明:

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此外甲公司欠丁银行贷款本息100万元。

4月30日,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乙公司的代位权成立,由丙公司向乙公司履行清偿义务,诉讼费用2万元由债务人甲公司负担。

丁银行得知后,向乙公司主张平均分配丙公司偿还的100万元,遭到乙公司的拒绝。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生效?

合同已经生效。

本案甲乙公司4月1日订立附条件生效的合同,约定交付定金合同即生效,本案虽然甲公司未予交付定金,但4月15日乙公司发出货物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甲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接受了该批货物,合同成立,甲公司以自己的实际行为确认了合同的效力。

(2)简述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当符合的条件。

(3)丁银行的主张是否成立?

丁银行的主张成立。

因为乙公司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归于甲公司,乙公司并不因为行使了代位权而在清偿顺序上优于其他债权,乙公司和丁银行处在同一清偿顺序上,应按照债权比例予以清偿,即丁银行乙公司各受偿50万元。

(4)人民法院判定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诉讼费用属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19、2001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01年4月1日-2002年3月31日。

根据乙银行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800万元的机器设备A设置抵押。

在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

双方未办理抵押合同登记。

2001年7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机器设备A出租给丙公司,租赁期限为1年(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

在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甲公司将该设备已经抵押的情况书面告知丙公司。

此外,根据乙银行的要求,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丁公司保证担保乙银行对甲公司债权,其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2002年4月1日,由于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乙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

丙公司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了乙银行的主张。

2002年5月1日,乙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月1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甲公司清偿贷款本息。

(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抵押合同有效。

抵押合同自双方抵押合同签订时即生效。

(2)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该条款无效,因为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3)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

丙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因为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本案中抵押权设定在先,且乙公司已明确告知丙公司租赁物已设定抵押。

(4)具体说明丁公司的保证期间,并说明理由。

丁公司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6个月,即从4月1日起至10月1日,但乙银行5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重新计时。

  

(5)如果债权人乙银行放弃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如何变化?

如果银行放弃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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