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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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推广运行

第三章专用标志

第四章产品品种

第五章生产企业

第六章注册程序

第七章质量管理

第八章实施学校

第九章应急处置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续稳步推进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以下简称学生饮用奶计划)在江苏省的实施,根据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卫生厅、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工作方式的通知》(苏农牧[2014]2号)和《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饮用奶计划是以改善中小学生营养状况、促进中小学生发育成长、提高中小学生健康水平为目的,在中小学校实施的学生营养改善专项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国学生饮用奶”和“江苏学生饮用奶”,分别是指经中国奶业协会和江苏省奶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奶业协会)许可使用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专供中小学生在校饮用的牛奶制品。

学生饮用奶产品包装上必须印制中国学生饮用奶或江苏学生饮用奶标志。

第四条学生饮用奶应符合“安全、营养、方便、价廉”的基本要求。

学生饮用奶直供中小学校,不准在市场销售。

第五条学生饮用奶统一纳入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学生饮用奶产品质量安全。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及其原料奶供应场和配送企业、实施学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学生饮用奶质量安全负责,是学生饮用奶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六条推广学生饮用奶计划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严格准入、有序竞争、规范管理、稳妥推进”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运作。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中小学校和相关社会团体应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普及学生饮奶营养健康知识。

第二章推广运行

第七条省奶业协会负责承担全省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推广管理工作。

各地各级学生饮用奶计划主管部门确定承担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的机构(协会)负责本辖区的推广管理工作。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中小学校负责本校学生饮奶营养健康和饮奶安全知识教育及学生饮用奶计划组织工作。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乳制品生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积极申请注册使用学生饮用奶标志标识,参与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推广和学生饮奶营养健康知识普及活动,拓展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学校和学生数量。

第九条生产学生饮用奶的企业应取得“中国学生饮用奶”或“江苏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许可。

申请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企业向中国奶业协会申请,申请使用“江苏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企业向省奶业协会申请。

取得使用“江苏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的企业,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就地生产、就近推广”,如需在本省跨省辖市推广学生饮用奶,应向拟推广地区市级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协会)申请备案。

第十条鼓励社会组织、传播媒体、科研院校等机构以及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热心公益人士参与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推广、学生饮奶营养健康和饮奶安全知识的普及传播活动,共同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

第十一条省奶业协会建立“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推广工作的电子信息化管理。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和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指定专人按时填报相关信息。

省奶业协会通过门户网站,提供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公共服务信息,发布相关公告等资讯。

第十二条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对象和学生饮用奶产品种类。

第十三条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推广应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或其他涉及牛奶制品进校的项目相衔接,宣传学生饮用奶标志产品,扩大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范围。

第十四条各级承担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工作的机构(协会)应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持政策、财政补贴等支持。

对在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省奶业协会予以表彰,或报请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表彰。

第三章专用标志

第十五条江苏学生饮用奶标志是用于标识在学校推广的江苏学生饮用奶的专用标志。

第十六条江苏学生饮用奶标志由“学”字图案和“学”字上的两点示意奶滴、“江苏学生饮用奶”、“SCHOOLMILKOFJIANGSU”中英文字体以及绿、黄、黑、白4种颜色组成。

第十七条江苏学生饮用奶标志依法在江苏省版权局登记(登记号:

苏作登字-2014-F-00005325)。

省奶业协会是江苏学生饮用奶标志的所有者,依法拥有标志的许可使用权。

第十八条省奶业协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生产学生饮用奶的企业,许可其使用江苏学生饮用奶标志,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江苏学生饮用奶标志的许可使用资格有效期为三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期满后经再申请注册,可继续使用江苏学生饮用奶标志。

第二十条许可使用江苏学生饮用奶标志的生产企业,可将标志用于产品包装、公益宣传和广告。

标志印制要求按附录《江苏学生饮用奶标志印制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使用江苏学生饮用奶标志资格,注销其称号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与食品安全事故;

(四)不规范使用标志、经指出仍不改正;

(五)取得资格一年内没有生产学生饮用奶产品;

(六)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用管理机构确定为较严重失信行为,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

(七)没有按照要求填报信息、经指出连续超过6个月以上仍不填报;

(八)自行退出学生饮用奶生产。

第二十二条未经省奶业协会审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江苏学生饮用奶标志。

对侵权使用江苏学生饮用奶标志者,省奶业协会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产品品种

第二十三条现阶段江苏学生饮用奶品种为巴氏杀菌乳(全脂)、超高温灭菌乳、调制乳和风味酸乳。

(一)巴氏杀菌乳(全脂):

仅以生牛乳为原料,以85℃、15秒的巴氏杀菌工艺杀菌并经卫生灌装等工序制得的液态产品。

(二)超高温灭菌乳:

仅以生牛乳为原料,以135℃、4~5秒的工艺灭菌并经无菌灌装等工序制成的液态产品。

(三)调制乳:

以不低于85%的生牛乳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原料(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或符合GB2760和GB14880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着色剂、防腐剂、甜味剂、人工合成的香精香料除外),以110℃、5~6秒或120℃、4~5秒的工艺杀菌并经卫生灌装,或以135℃、4~5秒的工艺灭菌并经无菌灌装等工序制成的产品。

(四)风味酸乳:

以不低于93%的生牛乳为主要原料,添加不高于7%的蔗糖,以95℃、300秒杀菌工艺杀菌,一次性直投式接种嗜热链球菌和保加利亚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并经卫生灌装等工序制成的凝固型产品。

第二十四条申请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执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生产超高温灭菌乳、调制乳(限灭菌工艺加工达到商业无菌)作为学生饮用奶,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供应。

申请使用“江苏学生饮用奶”标志的,执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生产巴氏杀菌乳(全脂)、超高温灭菌乳、调制乳和风味酸乳作为学生饮用奶,仅在本省范围内推广供应。

第五章生产企业

第二十五条省奶业协会对使用江苏学生饮用奶标志的生产企业实行注册管理,对在全省推广学生饮用奶计划的生产企业、产品品种信息、原料奶供应场、学生饮用奶供应地区和学校及学生数量实施备案。

第二十六条申请使用江苏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生产场所、设施设备、质量检测人员、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等基本条件。

第二十七条申请企业以生产加工工厂(公司)为注册主体。

企业必须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生产液态奶类乳制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申请企业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日处理(两班)生牛乳能力在50吨以上。

(二)全面实施《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

(三)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

第二十九条申请企业不得以委托(代加工)、贴牌方式生产学生饮用奶。

第三十条申请企业必须有自建或稳定可控的标准化奶牛养殖基地作为生产学生饮用奶的原料奶供应场,原料奶供应场的生鲜乳产量应与学生饮用奶生产量及推广量相匹配,质量应满足学生饮用奶生产要求。

获得省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农业部标准化养殖示范基地、学生奶奶源升级计划奶源示范基地和通过良好生产规范(GAP)认证的奶牛规模养殖场优先作为学生饮用奶原料奶供应场。

第三十一条供应原料奶的奶牛场必须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奶牛场卫生规范》(GB16568)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奶牛场取得畜禽规模养殖备案代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泌乳牛存栏在200头以上;

(二)实行机械挤奶和在位清洗(CIP),生牛乳不锈钢制冷罐贮藏和保温运输;

(三)防疫体系健全,无人畜共患传染病,布氏杆菌病、结核病监测合格;有防止乳房炎奶和初乳混入原料奶中的严密保障措施;有良好卫生条件和清洁措施,有污染物综合处理设施并有效使用,有配套的青粗饲料种植基地和青贮设施设备。

(四)生牛乳在符合《生乳》(GB19301)规定的基础上,菌落总数≤20万CFU/mL,嗜冷菌≤1万CFU/mL,耐热芽孢菌≤100CFU/mL,体细胞≤50万/mL,蛋白质含量不低于2.95%。

第三十二条申请企业应建有专业配送服务系统。

配送服务系统可由企业自身组建或委托专业物流企业配送。

应有专用配送车辆和专职配送人员,做到定时、定点配送。

配送车辆应为厢式货车,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必要时企业应在学校内配置冷藏设施,保障产品运输、储存质量安全。

第三十三条申请企业应设有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学生饮用奶工作,建立包括原料奶供应、包装材料采购、加工生产、配送服务等生产管理制度,承担学生饮用奶在学校内储藏、保管、发放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经省奶业协会组织专家组审核,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注册,许可使用江苏学生饮用奶标志,授予“江苏省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证书、标牌,核发江苏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注册文号,并予以公告。

江苏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注册文号由4位英文字母和4位阿拉伯数字共8位字符组成:

SMJXXXXX。

SMJ为SCHOOLMILKOFJIANGSU(江苏学生饮用奶)的缩写;SMJ后依次第一位数字为生产企业所在省辖市行政区划英文字母代码;第二、三位数字为生产企业许可使用标志首次注册年份;第四、五位数字为生产企业许可使用标志首次注册序号。

第三十五条经核准注册的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搬迁,应重新申请注册。

企业名称或法人发生变更的,原料奶供应场发生变更的应向省奶业协会备案。

第六章注册程序

第三十六条申请使用江苏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企业,登陆江苏省奶业协会门户网站“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信息系统”窗口,在线填写《江苏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申请表》,并按规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扫描件)。

第三十七条申请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江苏学生饮用奶标志许可使用申请表、生产工厂(公司)所在省辖市负责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协会)的推荐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信用审查或评级报告、实施《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制度目录、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学生饮用奶生产管理制度、学生饮用奶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申请前6个月内每个月1份工厂自检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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