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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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

类别

建设

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特殊用地

其它用地

R

C

M

W

T

S

U

G

D

E

R1

R2

R3

C1

C2

C3

C4

C5

C6

C7

C9

M1

M2

M3

W1

W2

T1

T2

T3

T4

T5

S1

S2

S3

U1

U2

U3

U4

U5

U9

G1

G2

D1

D3

E1

E2

E3

E4

1

低层居住建筑

多层居住建筑

2

高层居住建筑

3

单身宿舍

4

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

5

商业服务设施

6

文化体育设施

7

社区服务设施

8

医疗卫生设施

9

市政公用设施

10

行政管理设施

11

金融邮电设施

12

行政办公设施

13

商业设施

14

金融保险设施

15

服务设施

16

小商品市场

17

农贸市场

18

批发交易市场

19

文化娱乐设施

20

体育设施

21

22

商办综合楼

23

商住综合楼

24

普通旅馆

25

旅游宾馆

26

高校、

中专

27

成人教育、职业技校

28

科研设计机构

29

无污染工厂

30

轻污染工厂

31

重污染工厂

32

普通仓库

33

危险品仓库

34

保税仓库

35

社会停车场(库)

36

社会加油站

37

公交停车场

38

公交修理厂

39

长途客运站

40

货运公司站场

41

室外广告牌

42

污水处理厂

43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44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注:

△为适宜设置的项目。

○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有关限制条件和有效补充措施后可以设置的建设项目。

空格为不适宜设置的建设项目

2.2.6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应按国家有关规范,同步配套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并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根据北海市建设实际和北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北海市城市规划区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

特别控制区是指规划管理中或土地利用上需特别控制的地区,包括银滩国际旅游度假区、冠头岭、由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涠州岛区以及城市规划编制所确定的其它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

特别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在编制各项规划时确定。

特别控制区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尚无经批准规划的,不得进行建设。

一般建设区是指特别控制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

2.3.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2.3.2 建筑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2.3.3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

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2-2和表2-3的规定执行。

  2.3.4 建筑用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确定的。

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2-4的规定执行。

  2.3.5 表2-2、表2-3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均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

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表2-2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

住宅层数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居住区级

小区级

组团级

1-3

(低)

0.8

1.0

4-6

(多)

1.2

1.6

1.8

7-9

(中高)

1.5

2.0

≥10

(高)

2.2

2.5

45

1、居住区级用地规模:

50-100公顷;

小区级用地规模:

10-15公顷;

组团级用地规模:

1-5公顷。

2、用地规模介于小区级与居住区级之间的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居住区级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用地规模介于组团级与小区级之间的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小区级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的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组团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执行。

3、银滩旅游区内居住用地指标按银滩各区控规确定,城中村改造按改造规划确定指标,旧城改造居住用地指标可酌情放宽。

表2-3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控制指标

用地分类

一类工业

≥30且≤50

≤2.0

二类工业

≥30且≤45

≤1.6

三类工业

≥30且≤40

≤1.0

单层仓库

≥0.3且≤0.5

多层仓库

表2-4商业、办公建筑用地控制指标

中心区

中心区以外

建筑密度

多层

50%

高层

4.0

45%

中心区指贵州路(含西侧100米)、广东路(含东侧100米)、重庆路(含南侧100米)、北部湾路(含北侧100米)所围合区域。

2.3.6 对未列入表2-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2.3.7 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2.3.7.1低层居住面积为800平方米;

  2.3.7.2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2.3.7.3高层居住建筑为3000平方米;

2.3.7.4高层公共建筑为3500平方米。

  2.3.8建筑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2.3.8.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8.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9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市规定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扩建、加层。

  2.3.10 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2-5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20%。

  2.3.11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2.3.11.1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2.3.11.2在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2.3.11.3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地面或道路,且与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或-2.0米)以内(含+5.0米(或-2.0米));

  2.3.11.4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2.3.11.5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管;

  2.3.11.6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表2-5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核定建筑容积率

每提供1㎡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小于2

大于、等于2、小于4

大于、等于4、小于6

大于、等于6

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3.1在居住项目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

3.1.1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3-1分级设置;

表3-1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教育设施

规模(班)

完全中学

初级中学

小学

0.5

幼儿园

3.1.2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3-2的规定;

表3-2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

用地标准(m2/座)

班级规模(座/班)

中学

50

3.1.3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3-3的规定;

表3-3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标准表

建筑面积标准(m2/座)

备注

5.0

中小学每一名住校生增加

4m2面积

4.8

3.8

9.9

3.1.4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入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

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3.2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公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30米以上(含30米)城市规划道路控制红线在30米以上。

3.3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3.4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FGF50-2001)同步进行。

3.5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计标准不得小于表3-4的规定。

表3-4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最小值表

序号

建筑类别

指标单位

机动车

指标

自行车指标

第一类旅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0

1.00

第二类旅馆

0.40

0.50

餐饮、娱乐

5.00

办公楼

1.50

2.00

建议值

商业场所

8.00

一类体育馆

车位/100座

6.00

15.00

二类体育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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