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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代理费用

1.咨询公司的代理费用按咨询公司实际代理销售的商品房销售总金额的百分比提取,具体百分比按以下条款规定执行。

销售代理费由开发商以人民币形式计算和支付。

2.自开发商取得具体单元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经开发商书面批准对外销售之日起至该单元交楼为销售周期,若开发商未书面批准对外销售,则销售周期顺延。

在开发商书面批准具体单位对外销售并正式开盘至该单元封顶,咨询公司销售的销售面积应达到该单元总面积的%,如咨询公司达到以上销售率,代理费用按商品房销售总金额的1.2%提取。

(否则,代理费率相应减少0.05%,即1.15%。

)如咨询公司在正式开盘至封顶时达到%的销售率,代理费相应增加0.05%,即

1.25%

3.咨询公司的代理费用以代理期限内商品房实际成交均价情况确定如下:

本项目的住宅销售均价不能低于3650元/m2,代理费用按商品房销售总金额的1.2%(按以上第2点具体销售率调整代理费比例)提取。

开发商按照具体单元的销售,按以下约定给予咨询公司奖励:

商品房销售均价在3650元/m2以上,在3650~3800元/m2范围内的那部分销售金额代理费按以上第2点计算,超出3800元/m的那部分销售金额代理费用按超出部分总金额的10%提取。

4.在代理期限内,咨询公司代理销售商场、车位,其代理费用按销售总额的

1.2%计算。

八.代理费用支付

2

1.开发商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销售代理费:

对每一个销售单元开发商与客户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收取首期房款后,需向咨询公司支付销售金额1.2%的销售代理费,咨询公司的代销责任即告完成。

但本合同履行期间咨询公司应按本合同第六部分第1点完成代理工作。

开发商每月8日前与咨询公司结算上月的销售代理费用,咨询公司在收到开发商的代理费用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向开发商开具正式税务发票。

2.甲乙双方每月8日前结算的销售代理费用均以上月的销售总额1.2%提取。

关于咨询公司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超额完成的计提比率和超出规定均价所计算的提成金额在合同期内的最后一个月内结清。

咨询公司应同时向开发商办理代售资料移交。

3.若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付首期房款后违约和按揭后退房违约,所交房款、订金及罚金归开发商所有,咨询公司不需退还相应的销售代理费;

对同一单位的销售,咨询公司只收一次代理费。

九.销售定价

1.销售价格由甲、乙双方商讨制定,并由开发商确认。

咨询公司按照经开发商确认的销售价目表进行销售,咨询公司无权自行调整销售价格。

如咨询公司销售价格低于开发商书面确认的销售价目表,则低于开发商定价部分应由咨询公司补足。

2.开发商所提供并确认的销售价目表及咨询公司制定并得到确认的促销优惠措施方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十.项目总体营销费用的控制

1.本项目总体营销费用按总销售额的3%为控制原则,由开发商负责支付。

询公司制定的整体营销执行方案的费用预算不得超出此限。

2.甲、乙双方均应在高效、经济的原则上对本项目的总体营销费用科学地运用。

咨询公司制定的广告宣传推广方案、公关活动方案、促销活动方案等费用预算和开发商提议使用的相关营销费用都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并书面批准方可做为总体营销费用控制的标准。

3.本项目的总体营销费用包括报纸、电视等媒体宣传、路牌及户外广告牌、公关促销活动费用、销售物料制作和印刷、销售中心现场布置及维护、模型制作、现场和后台与销售业务相关费用、现场办公费用及保安和清洁费用等。

十一.双方设例会制度,定期研讨销售工作,有需要时对销售工作进行适当调整。

双方应配合对方的工作,一切以销售为重,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为买家办理所有购房手续。

十二.开发商责任

1.开发商应向咨询公司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开发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开户银行帐号;

(2)开发商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发建设香格里拉项目批准的有关证照。

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本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复印

件。

(3)关于销售代理本项目所需的材料,包括立面图、平面图、地理位置图、

室内设备、装修标准、电器配备、楼层高度、销售(测绘)面积、规格、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及其他费用的估算等。

(4)咨询公司代理销售该项目所需的购房订购书。

以上文件及资料,开发商应于正式对外销售15天前向咨询公司交付齐全。

篇二:

房地产营销代理合同

**市“*****”项目

营销代理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电话:

********传真:

********1

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其位于********市********区*******路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营销代理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基本情况

1.1、项目名称:

********(现用名称,如项目名称有变,按新名称执行,以下简称“项目”)。

1.2、项目地址:

********。

1.3、项目占地面积:

净用地约亩,(项目土地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面积为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

第二条、委托代理内容、范围、期限

2.1、代理内容:

甲方正式委托乙方为“********”项目的独家营销代理商,代理服务内容包括:

全程营销策划顾问及销售代理、广告策划设计(具体内容见本协议附件一)。

2.2、代理范围:

甲方“**********”项目开发建设的所有住宅、商铺及车库。

2.3、代理期限: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认可的项目封盘清算日或者双方同意终止本合同时。

第三条、乙方的代理销售方式及佣金标准

3.1、乙方的代理销售方式

本项目采用保底销售的方式,即项目实际销售金额达到甲、乙双方约定的销售指标后,方予结算乙方的代理佣金和加价销售奖励。

3.2、乙方佣金范围

(1)、项目全程营销策划顾问及销售代理费用。

(2)、项目广告策划、设计费用。

3.3、保底销售指标及乙方佣金收费标准

(1)、项目实际销售金额低于人民币*****万元时,乙方的佣金收费标准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整;

(2)、项目实际销售金额达到人民币*****万元时,乙方的佣金收费标准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3)、项目实际销售金额达到人民币*****万元时,乙方的佣金收费标准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4)、项目实际销售金额达到人民币*****万元时,乙方的佣金收费标准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5)、项目实际销售金额超过人民币*****万元时,乙方除收取人民币*****万元(大写:

壹佰玖拾万元)整佣金外,还按超过人民币*****万元销售金额部分的8%收取佣金。

3.4、加价销售奖励

(1)、住宅:

双方约定项目住宅销售均价为*****元/m2,并以此均价为基础制定项目住宅的销售价格表、价格优惠政策;

在项目正式销售时,乙方可在甲方确定的销售价格表、价格优惠政策基础上进行加价销售;

甲方承诺按加价销售部分物业加价销售金额的20%奖励乙方。

(2)、商铺:

双方约定项目商铺销售均价为:

一层*****元/m2、二至四层*****元/m2,并以此均价为基础制定项目商铺的销售价格表、价格优惠政策;

在项目正式销售时,乙方可在甲方确定的销售价格表、价格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行加价销售;

第四条、乙方的佣金及加价销售奖励支付办法

4.1、乙方销售完成确认

客户签定购房合同并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即乙方已完成该房的销售,具备计算保底销售指标和计提佣金及加价销售奖励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

4.2、乙方的佣金支付办法

(1)、预付款:

本合同签定后5日内,甲方预付乙方定金人民币伍万元(该定金作为乙方进场前的前期费用);

项目销售金额达到人民币*****万元时,甲方再预付乙方人民币壹拾万元;

上述两笔预付款在结算乙方第二次佣金时扣出。

(2)、项目佣金结算办法

a、项目实际销售金额低于人民币*****万元时,乙方的佣金结算标准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B、项目实际销售金额达到人民币*****万元时,乙方的佣金结算标准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c、项目实际销售金额高于人民币*****万元、但低于人民币*****万元时,乙方除前款已结算佣金人民币*****万元(大写:

*****)整外,还按超过人民币*****万元销售金额部分的3%结算佣金;

d、项目实际销售金额高于人民币*****万元、但低于人民币*****万元时,乙方除前款已结算佣金外,还按超过人民币*****万元销售金额部分的6%结算佣金;

E、项目实际销售金额超过人民币1*****万元时,乙方除前款已结算佣金外,还按超过人民币*****万元销售金额部分的8%结算佣金。

(3)、项目佣金支付办法

在项目销售金额达到人民币*****万元后,乙方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已完成销售业绩及应提佣金审

核表,甲方应于收到后5日内完成审核并确认乙方的销售业绩及应提佣金,并在审核后5日内全额支付给乙方。

4.3、乙方的加价销售奖励支付办法

(1)、项目加价销售奖励结算办法

a、甲方按下列计算公式对乙方的加价销售奖励进行结算:

乙方的加价销售奖励金额=(项目的实际销售金额-按项目价格表和价格优惠政策计算的金额)ⅹ40%;

B、若因甲方同意,对部分客户进行了特殊的价格优惠,在结算乙方的加价销售奖励时,该部分客户按原定的项目价格表和价格优惠政策计算。

(2)、项目加价销售奖励支付办法

在项目销售金额超过人民币*****万元后,乙方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应提加价销

售奖励审核表,甲方应于收到后5日内完成审核并确认乙方的应提加价销售奖励,并在审核后5日内全额支付给乙方。

4.4、客户违约

若客户签署购房相关协议并付款后悔约,客户已缴付的定金、违约金若作为赔偿甲方之罚金,乙方可获得该罚金的30%作为服务费;

该服务费与乙方佣金同期结算。

4.5、项目总结算

在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或甲乙双方同意结束本合同时,甲乙双方对乙方的佣金、加价销售奖励、服务费等进行总结算,甲方并在结算后10日内将应付未付的乙方的佣金、加价销售奖励、服务费等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6、甲方自留和对外抵扣房屋

甲方自留和对外抵扣房屋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万元;

若甲方自留和对外抵扣房屋金额超过人民币*****万元时,则超过部分房屋不管销售与否都计入乙方保底销售指标。

第五条、有关费用确认

5.1、乙方项目工作人员费用:

乙方在该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保险、差旅和通讯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2、广告推广费用:

(1)、项目所有广告的制作、安装、发布、维护、水、电等费用由甲方负责。

(2)、项目所有推广活动的组织、实施时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5.3、项目售楼处费用:

项目售楼处的设计、建设、装修、家具费用、挂件、摆设、模型、设备(计算机、电话机、传真机、空调、复印机、饮水机等)、水、电安装费用、售楼处保安、保洁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项目售楼处在销售过程中产生的电话、传真、复印、上网、饮水、水、电等费用由甲方负责。

5.4、除上述已明确的费用外,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其它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6.1、甲方之责任和义务

(1)、合同签定后十日内,提供项目真实、完整的有关资料。

(2)、按照项目开发计划,按时保质保量进行项目开发建设、项目市政建设、项目环境

园林建设、配套设施建设、售楼部建设及装修和样板房建设及装修等。

(3)、审查、督促乙方的营销代理工作。

(4)、按照项目有关销售的合同、协议约定以及双方审定的销售工作计划,及时审核乙方销售的进程和销售业绩。

(5)、甲方负责对乙方因本项目对外发布的文书、函件的审查,项目销售的销售合同签章、开票、收款和办理项目销售的银行按揭、产权办理、房屋移交。

(6)、凡乙方提交给甲方审查的与项目开发工作有关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策划方案等,甲方自收到乙方提交的报告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书面签署意见,逾期和没有签署意见则视为甲方已审查、认可。

(7)、甲方提供项目真实有效的项目开发五证并提供五证两照复印件在销售场所向客户明示;

甲方提供销售项目有效的销售合同及合同有关的附件(包括补充条款、装修标准说明、配套设施说明、物业管理说明、房屋使用说明书、工程进度表等)作为该项目的销售法律文书。

(8)、甲方须按本合同“第四条、乙方的佣金及加价销售奖励支付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的佣金及服务费等。

(9)、甲方为乙方在销售现场免费提供办公场地。

6.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合同签定后十五日内,提供乙方项目组主要人员名单(不包括项目销售员名单),并根据项目的开发工作需要,随时进场开展工作。

(2)、保质保量及时完成本合同“2.1、代理工作内容”中约定的乙方工作内容。

(3)、按照项目的开发和营销计划及时推进项目广告设计,及时协助甲方组织项目推广、促销活动等,提供各阶段与销售工作相关的可执行方案。

(4)、乙方在工作中维护甲方企业的声誉和形象。

(5)、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6)、保证不将项目的各种创意、设计、策划作为案例不经过甲方允许公开使用。

(7)、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或批准,不得超出甲方授权范围向客户许愿、承诺或对销售合同条款擅自修改;

在销售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收取现金和打白条(甲方委托除外)。

(8)、在销售实施至完成向业主交房的全过程中,及时向甲方反馈客户对项目的设计、质量、价格、以及对合同条款、物业管理等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篇三:

商业地产营销代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商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信、双赢的合作原则,现就

项目全权委托乙方进行商业地产营销

代理的有关事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项目的基本概况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地址:

市街号

三、项目规模: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商业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

合作方式

一、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对甲方项目进行商业营销策划、销售代理。

二、按甲方的委托内容和双方约定的工作目标进行营销策划、广告宣

传、销售代理工作,以保证销售目标的实现。

三、甲、乙双方按约定的权力、责任、义务,在确定的时间内,完成

各自的工作目标。

第三条:

合作期限

一、甲方委托乙方担任项目的商业地产营销代理的期限自年月

日至年月日止。

二、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乙方根据工作的需要于年月日

前派驻人员到达项目所在地并开展工作。

三、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商业顾问服务期限至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双方

确定的开业期之前八个月止。

四、合作期满,甲方应对乙方的工作作出全面、正确的评估,在评估

的基础上,双方协商确定是否续约及续约的目标。

第四条:

合作的主要内容

一、乙方在受托进行商业地产营销代理期间,根据项目营销、销售、

等工作的需要,及时派出人数不等的商业专家、销售顾问,对甲

方的项目进行策划、营销、销售。

二、乙方在营销代理期间的主要职责:

1、项目的市场调查;

2、项目的整体策划及推广;

3、项目销售策略的制定;

4、项目销控策略的制定;

5、项目的定价策略的制定;

6、项目的推广策略的制定;

7、项目的广告及宣传;

8、项目的销售代理;

9、项目销售过程中,涉及投资购买者关心的投资保障、布局、招商、经营、管理、促销、服务等有关商业问题的顾问咨询。

10、销售和营销推广过程的制度建设和流程设计。

11、项目营销代理过程中甲方需要的其它商业方面的顾问咨询服务。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目标

一、营销代理期间的主要工作目标

1、进行营销策略的制定,完成《项目营销策划书》一份。

2、进行项目销控策略的制定,完成《项目销售控制方案》一份。

3、进行销售定价策略的制定,完成《项目销售定价原则及价目表》一份。

4、编写销售所需要的文案及文本。

其中《商场经营管理十统一》文本一份;

《经营管理十大保障体系》文本一份;

《对业户、供应商五承诺》文本一份;

《投资经营业户管理公约》文本一份;

《商铺投资100问》文本一份;

《商铺销售补充协议》及《附件》文本一份。

5、编写销售营销所需的商业信息、数据、指标、资料的咨询和商业文本。

其中:

《商户招商指南》文本一份、《商铺投资手册》文本一份、《商场招商画册》文本一份。

6、正确进行商业经营、管理、服务方面的顾问,解答投资业户有关商业投资、经营、管理、销售等方面的各项咨询。

7、合理的预算和确定各项经营管理费用,并保证对甲、乙双方共同核定的预算成本进行有效的控制。

对今后进行商业营运、经营管理

的各项费用进行测算。

各项费用指标包括:

(1)商业、物业岗位设计及人员工资、福利费用测算;

(2)物业管理及水、电、气费用测算;

(3)行政办公及日常管理费用预算;

(4)经营管理费用预算;

(5)营销宣传及促销广告费用预算;

(6)财务费用及税务预算。

8、及时提供商业各方面的顾问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

乙方营销代理及商业顾问的收费

一、营销策划费

1、乙方向甲方收取前期的营销策划费用人民币。

乙方人员进驻项目地的当日,甲方一次性向乙方先行支付现金人民币(¥元),余款(¥元)在乙方人员进驻项目30日内一次性支付。

2、乙方以双方共同确认的商业房屋销售价格为标准,对外销售房屋或引进主力店,并按实际销售额提取代理费。

提取的标准为:

实际销售总额(合同金额)的%提取代理费。

3、乙方引入的国际、国内知名的大卖场(超市)及专业店,每店支付(¥元),其它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餐饮或服务机构每店支付(¥元),在签订合作协议后五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4、代理费结算采取每月一次性结清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即甲方每

月5日前按上月销售额向乙方结算代理费,甲方不得无故拖延。

5、如发生客户退房情况时,甲方可将该退房客户购买金额中乙方实际取得的代理费,在下一期对乙方结算的代理费用中扣除,并注明退房原因。

6、甲、乙双方共同确认销售价格后,乙方可根据销售策略的需要适当提高售价,高出基准销价以上的部分甲乙双方各得百分之伍拾(50%),甲方于每月向乙方结算代理费时一并向乙方予以全额付清。

7、乙方在开业前8月期间内提供的商业顾问服务或对销售的商业辅助、配合而另行收取费用。

二、乙方知识产权保护及补偿

1、甲、乙双方因任何原因不再合作,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留用乙方派驻的管理人员或销售顾问。

每留用乙方一人,则甲方赔付乙方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三、甲、乙双方费用负担的划分

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营销策划费、销售代理费仅为乙方向甲方提供营销策划、销售代理服务;

营销思想、销售模式和制度体系建立;

乙方派驻管理专家、销售顾问工资福利费用、销售代理佣金费用的总和。

2、甲方根据完成的主力店招商目标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为乙方提供的特殊商业服务的佣金,不计入营销代理及管理顾问费内。

3、乙方在受托进行项目的营销代理、销售代理过程中,甲方项目所需的各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行政费用、甲方指派的人员工资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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