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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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1.2突发公共事件的概念和分类

1.3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1.4工作原则

1.5应急预案体系

1.6适用范围

2组织体系

2.1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

2.2应急联动体系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和报警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和处置

4.1分级分类响应

4.2先期处置

4.3基本应急和扩大应急

4.4指挥与协调

4.5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4.6应急结束

5保障措施

5.1应急队伍保障

5.2财力保障

5.3基本生活和物资保障

5.4医疗卫生保障

5.5交通运输保障

5.6治安维护

5.7人员防护

5.8通信与信息保障

5.9公共设施

5.10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5.11社会动员保障

5.12技术储备与保障

6后期处置

6.1恢复与重建

6.2社会救助

6.3保险

6.4调查总结和评估

7教育、演习和监督管理

7.1演习演练

7.2宣传教育和培训

7.3责任与奖惩

8附则

8.1制定与解释

8.2实施时间

9附件

9.1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9.2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9.3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9.4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示意图

9.5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发布流程图

9.6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框架

9.7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框架

9.8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框架

9.9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发生地报警类)

9.10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监测机构报警类)

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提高本市处置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政发〔2005〕9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突发公共事件的概念和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经济安全事件五类。

(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5)经济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金融安全、物价异常波动、因突发事件造成的能源(煤电油)以及生活必需品供应严重短缺事件等。

上述五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3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级别: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

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南通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国家或省统一组织协调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

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我市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省统一组织协调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

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我市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县(市、区)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

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靠县(市、区)的力量和资源能够处置的事件。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见附件9.1。

分级标准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由地方政府统一指挥协调。

建立市县两级应急指挥机构,形成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体系。

(4)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

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坚持依靠科技的原则。

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6)坚持社会参与的原则。

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突出抓好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实现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1.5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作为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制定、公布实施并报省政府备案。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订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政府备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

具体包括: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1.6适用范围

本总体预案主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配合上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对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本总体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组织体系

2.1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

2.1.1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中心),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一般由市长担任,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发生后,市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担任。

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市应急指挥中心成员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

本市目前已有的专项应急处置机构,作为市应急指挥体系的组成部分,机构名称不变、职能不变、办公地点不变,组成人员相应调整充实,继续承担相关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今后根据需要,再逐步建立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2.1.2办事机构

市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市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办公室,设置一名专职领导负责日常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市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3)建立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受、汇总、分析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处理建议;(4)联系市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5)承担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具体工作;(6)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7)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2.1.3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2.1.4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中心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其成员主要是宏观管理、综合减灾以及各种灾种管理的专家,主要职责是:

为全市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对特别重大、重大以及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发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应急管理办公室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

2.1.5地方机构

各县(市、区)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体系,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2.2应急联动体系

2.2.1建立市应急处置固定指挥系统

固定指挥系统原则上设在市政府,主要通过市政府电子政务网,与市委、市政府、军分区、武警支队、各专项应急指挥系统和各地应急指挥中心等指挥部位(包括信息中心)实现互联互通,启动地理信息与态势处理系统、大屏显示系统、资源管理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综合通信调度系统、现场实时视频监视系统、预案管理系统等,与相关县(市、区)应急指挥中心、各灾害事故管理职能部门和应急救援等相关单位实现应急处置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应急指挥通信和信息通道,实施远程指挥调度和协助现场应急处置。

2.2.2建立市应急处置机动指挥系统

机动指挥系统设在市应急处置移动通讯车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机动指挥车通过相关介体与市应急处置固定指挥系统、现场指挥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语音、视频、文字等互通会商,保障应急中心总指挥对事发现场的实时监控指挥和全市应急处置资源的及时调度安排。

2.2.3建立市应急处置现场指挥系统

现场指挥系统设在事发地,市应急处置移动通讯车未到达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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