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章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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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章程Word文件下载.docx

第七条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

保障学校开展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各项活动;

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

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等。

第八条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学校章程依法自主办学;

(二)依法实施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等教育形式;

(三)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同时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五)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确定招生结构、方式和方案,建立科学的人才选拔体系,招收学生。

学校设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校的招生政策、制度和程序,建立监督和协调机制,维护招生的公平公正;

(六)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自主制定和组织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及培养环节,健全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保障人才培养质量;

(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九)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绩效及奖励标准,聘用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一)开展以城乡基层医药卫生人才培养和中医中药为主的科学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十二)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各种专业实验、实习、实训、创新创业基地。

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企业和健康产业,积极开展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技术推广服务;

(十三)依法自主与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合作与交流活动,积极促进教育国际化;

(十四)根据学校实际需要,以精简、高效为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五)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进行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六)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进行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七)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依据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能;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保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确保学校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六)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依法接受举办者、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七)未经举办者同意,不改变学校资产用途。

保护学校的财产不被侵害、破坏和损失;

(八)履行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赋予的行业培训、考试职责;

(九)按照重庆市教育发展规划,承担科研任务,开展科技推广和科技服务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办学职能

第十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面向卫生事业、医药产业和健康产业一线,培养高素质医药卫生技术技能人才,加强学生就业创业和继续学习的能力培养,发展和提升学生的道德、人文、身体、心理及创新创业素质,推动学生主动发展和个性发展。

第十一条学校依据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基层卫生事业对医药卫生人才的需求及学校综合办学条件等,在医学、中医、护理、药学、卫生管理、医技六大专业范畴内设置相关相近专业或开设新专业,自主调整专业和专业方向。

专业变更由教学系部调研论证,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讨论审核,校长办公会审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学校依据医院、企业、学生等服务对象的发展需求和学校的办学能力,调整、编制招生计划。

各专业的招生人数、录取条件,由教学系部提出初步意见,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根据学校软硬件条件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学校发挥党校、党建网站等教育阵地的作用,开展党建活动,规范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

不断加强思想政治、文化、体育、心理健康、军事理论、就业指导等课程建设。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人才培养质量评估制度,力求过程评估与绩效评估结合,内部评估、用人单位评估、社会第三方评估结合,评价、反馈、改进结合。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学校主导、系(部)主体、行业指导、用人单位参与”的人才培养体制机制。

围绕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共同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人才模式改革,共同开发专业课程,制定专业课程标准。

开发和建设教材及数字化教学资源,建立学生自主学习平台。

应用教师主导、学生主体、理论实践紧密结合、有助于学生素质和能力发展的教学方法。

有针对性的发展教师的师德、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教育教学技术、科学与技术研究水平,优化团队的“双师”结构、“双师”素质、学历结构、职称结构。

建设符合人才培养要求的校内实训中心、校外实习基地及其管理制度,保障实训、实习教学任务完成。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科学与技术研究工作管理制度,鼓励师生员工自主开展科学与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教师跨部门、跨学校、跨行业协同开展项目研究。

开放实验、实训场地和设备,为研究项目提供物质支撑。

学校建立科学与技术研究服务平台,帮助研究人员掌握前沿动态、解决研究中的困难,积极推进研究成果的转化。

第十七条学校依托人才、知识、技术、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优势,与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广泛合作,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在区域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中发挥作用。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医药卫生人才的需求,依托优质专业资源和师资力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合作开展课程开发、成果推广、产品研发等;

遵章与有关高校合作开展继续教育,延伸成人教育层次。

第十九条学校面向区域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民众开放资源,实行图书资料、文体活动场所、科普基地的共享共用。

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团队和学生团队以志愿者服务、社团活动等形式,开展科技服务、文化服务、公益事业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学校坚持人文教育与专业教学结合,挖掘专业等各类课程中的伦理、哲学、历史、艺术、生命教育元素,在课堂教学中丰富学生的人文知识,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

第二十一条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制定和贯彻干部、教师、学生、行政和后勤服务人员的行为规范,培育师生员工文明习惯。

第二十二条学校营造平等、宽容、互助、和谐的人际环境,打造整洁、人文、绿色、安全的物理环境,推进校园文化与医药文化对接,发挥环境的育人功能。

第二十三条学校引导和鼓励师生员工为人师表,有教无类,把优秀的民族文化、医药文化传播到医院、医药企业、社区,为提高国民素质、丰富群众生活、促进社会和谐作出贡献。

第四章内部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党的组织机构,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校长和副校长按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学校以“党委领导、校长负责、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为基本准则,以“精简机构、提高效能”为基本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治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行使对学校工作的领导权。

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讨论决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讨论决定学校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

监督党委重大决议和集体决定事项的执行。

讨论审定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特别是学校领导班子建设。

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发挥基层组织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战斗堡垒作用;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八)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学风、教风和校风;

(十)讨论决定其它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学校党委委员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校党委会在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

校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学校党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前应提前告知班子成员。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不是党委委员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党委办公室和行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中国共产党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其职权和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校长人选。

根据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落实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等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制定实施教学、科研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及其转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组织实施招生、毕业生就业和学生教育管理服务;

(七)研究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工作和附属单位管理等方面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提出,校长确定;

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

对涉及学校重大事项或特别复杂的问题,应由分管校领导提前向会议组成人员通报,经过充分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学校党、政办公室和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校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一条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系、部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系、部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系、部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系、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集体领导工作机制。

系、部党总支书记和主任是系、部的主要负责人,书记主持部门党的全面工作,主任主持部门行政全面工作。

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决策形式,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系、部通过党政联席会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书记和主任共同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依法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审议:

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根据学校发展和专业建设需要设置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学校的专业及课程建设;

各系部按专业或专业群设置专业建设委员会,负责系部专业和课程建设。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和专业建设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系部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及医药卫生行业专家组成。

第三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第三十六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简称“学生会”)依法依规履行。

第三十七条学校依法设置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

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八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依法依规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组建的重庆三峡医药卫生职业教育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在政府主导下,由学校、行业协会、医院、企业按照平等原则组成的具有联合性、互利性、非营利性行业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在重庆市教委、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重庆市中医药学会、重庆市医学会、重庆市护理学会、重庆市药事协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以推进重庆三峡库区高等医学职业教育快速发展为目标,以校院(企)合作教学、培训、科研、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技术服务为主要形式,着力推进学校与区域医药卫生行业学会、医院(医药企业)进行深层次校院(企)合作。

第五章直属附属医院

第四十一条直属附属医院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直属附属医院与临床医学系“院系合一”管理体制,承担培养医学人才的重要职能,直接隶属于学校领导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直属附属医院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直属附属医院承担学校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和学生管理等任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应坚持公益性办院方向,强化内涵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水平;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努力提高科研水平,切实为教学和医疗服务。

第四十四条学校对直属附属医院实施年度绩效目标管理,对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实施定期考核,对医院重大医教研活动提供指导。

第四十五条直属附属医院内部管理组织机构应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进行设置,报学校党委会批准。

第四十六条各直属附属医院应加强交流,相互支持,优势互补。

第六章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八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相应的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条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学习培训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与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按照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九)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十)法律法规、学校规定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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