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课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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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课件Word格式.docx

1.民事行为能力是有国家法律确认的。

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一种资格,不依赖于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限制和剥夺,他不随自然人的主观意愿而发生改变,也不得转让。

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前提,自然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并且具有相应的意思能力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者缺一不可。

另外,民事行为能力的具备,不取决于公民的主观意愿。

而是由法律根据自然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以及两种利益之间的协调而加以规定的。

2.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与智力状态是相联系。

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法律活动或为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要具备这种能力,首先应具备正确的认识和判断的意思能力。

可以说,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以其意思能力为基础的,而一定的年龄和正常的智力是具有意思能力的标志。

所以说,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一生下来就有的,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智力状态正常,才能正确理解其行为,才算是具备了行为能力。

3.民事行为能力不受他人限制或被取消。

民事行为能力是一种法定资格,是由国家法律赋予的,所以,自然人不得自行放弃或转让自己的民事权利能力;

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和依法定程序外,任何个人或组织也不得剥夺和限制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包括独立地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也包括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例如,因非法侵害他人利益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由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年龄和精神状况有关,所以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着差别。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客观实际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

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具有的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法律上通常以年龄和智力作为判断行为能力的依据,因此达到成年且精神状况正常的自然人被认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行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虽未满十八岁,但已经参加社会劳动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法律认为他们已经具有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及独立地处理个人事务的能力,根据实际情况,特别赋予他们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所以《民法通则》又规定: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要求掌握两条标准:

一是他们必须有自己的劳动收入而不仅仅是财产。

二是收入必须具备稳定性、连续性并达到一定数量,能够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有两个原因:

一是年龄因素,二是精神因素。

由于年龄的不断增长,自然人的社会经验增加、认识能力增强,并且逐渐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活动;

其他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律代理人的同意。

对那些已成年,但由于精神存在障碍而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法通则》规定:

“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他们能实施与其日常生活所需的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由于年龄或者精神状况不能理智的判断和理解法律规范和社会生活规则,不能清楚的认识到实施某种行为可能可能发生的后果及对自己的影响。

因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不满十周岁的幼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

”三、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由于现实生活中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特别是精神病人,他们不能完全认识事物,且由于精神不稳定,极易发生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事情。

对于他们我国立法对精神病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采取宣告制度。

这一制度意在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秩序。

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严格的要求:

自然人必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必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获得法院的审理和宣告。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并不是不能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

(一)监护制度设立的意义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为监护人;

被监督和保护的,成为被监护人。

在国外有些立法上有监护和保佐之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护,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则设保佐,我国无此划分,统称监护。

监护制度是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制度,因此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监护的使用。

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即既要有民事行为能力,还须有保护和监督被监护人的能力。

监护关系的设立依法不应附带任何条件,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依法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也不得由当事人自行改变。

设立监护制度的意义在于弥补无民事行为人和限制民事行为人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缺陷,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有效的实现,进而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精神病人的正常生活,减少家庭和社会的负担,稳定社会秩序。

(二)我国关于监护人的设定

我国《民法通则》分别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设定作了不同规定,关于监护人的设定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定程序和范围。

按传统民法理论,对失去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才设定监护,各国立法均将使用监护的范围限定于失去亲权保护的未成年和“禁治产人”。

因此未成年人有父母时无另行设定监护人的必要。

但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未成年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当然的监护人,其监护人资格从未成年人出生之时起自然取得,不过经过任何程序。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失去监护能力,则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中有监护权的人担任监护人:

A祖父母、外祖父母;

B、兄、姐;

C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上述人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

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设定程序和范围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应按如下顺序确定其监护人:

A配偶;

B父母;

C成年子女;

D关系亲密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以上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一旦建立监护关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就有了保护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职责,监护人成为了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且承担被监护人致人伤害的侵权责任。

监护人还有教育被监护人的义务,例如当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被监护人财产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当被监护人取得完全行为能力、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监护人辞去监护或被撤销监护资格时监护关系终止。

在此之前监护人必须尽到自己的义务,不能逃避责任。

五、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程序的认定

  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指对某些不能正确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人民法院根据该公民之利害关系的申请,在查证属实后依法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

人民法院基于有关申请,对某一自然人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认定而形成的案件,即是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1.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申请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须提交申请书,不得以口头形式申请。

申请书应当写明: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或名称、住所,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要求认定该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根据,如该自然人的现实表现和医疗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

  2.案件管辖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被申请人有住所地,又另有经常居住地的,也可由该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样,便于人民法院就近详细了解该公民的日常生活表现,从而保证对其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正确认定。

  3.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接受并审查申请后,对不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裁定驳回,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手续完备的申请应立案受理。

同时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A为被申请人确定诉讼代理人,以确切维护其权益。

代理人由其近亲属担任,但申请人除外。

近亲属互相推诿而不愿担任代理人时,由人民法院依最有利于被申请人利益之原则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被申请人健康状况许可的,还应当征求其本人意见。

B进行鉴定或审查鉴定结论。

这是审理本类案件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

认定某自然人是否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对其精神状态特别是精神失常的严重程度进行准确判断,只有借助医学鉴定,才能确保这一判断的准确性和认定结果的正确性,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

C人民法院审理时除了传唤申请人、鉴定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出庭外,若被申请人健康情况许可,也应出庭。

不能到庭时,如健康状况许可时,审判人员应向其告知案情,询问本人意见。

  2.案件的判决。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并为丧失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以驳回申请;

认为依法律之规定,该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已经丧失,申请符合事实情况的,则应作出认定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同时,应当告知其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并履行好其他监护职责。

后一项判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任何人不得上诉,被申请人成为无民事行为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此项判决应当送达申请人、诉讼代理人。

  3.判决的撤消。

某公民被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后,如果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修养后,精神状态明显好转,其民事行为能力已经得到恢复或部分恢复,则本人或其监护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撤消原来的判决。

人民法院对其申请所列举事实审查证实后,可根据该公民现在的精神健康状况,作出新判决撤消原判决,恢复该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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