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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地点:

,招标文件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八、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与地点:

00前,在。

九、开标时间与地点:

时间:

00时;

十、招标人:

联系人:

电话:

十一、招标代理人:

传真:

二○一三年月日

第二章投标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定义

招标人:

地址:

联系电话:

2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3

招标内容

**项目安全预评价服务,包括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协助招标人取得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复(《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函》)。

4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5

交货期要求、交货方式及结算方式

1、双方签订合同后,招标人开始着手准备编制本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相关资料和注意事项;

2、中标人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开始编制本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送审稿),限20天之内完成;

3、中标人协助招标人修改并完善本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

4、中标人协助招标人取得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批复文件(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函),限20天之内完成。

5、招标人取得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批复文件(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函)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货款。

6

报价方式

投标人参照**文件,根据自身综合实力和市场价格的,对完成本项目(本项目完成的界定:

中标人协助招标人取得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所需的服务内容进行综合报价,包括但不限于:

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组织会务、报告的评审、专家费、会议费等所需的全部费用,且投标报价应综合考虑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服务承诺及不可预见风险等费用。

招标人只接受一个投标报价,不接受有选择性的投标报价。

7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15个日历天

投标答疑会时间和地点

另行通知

8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4份

9

投标有效期

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计起)

10

投标保证金金额、形式、及招标人的银行帐户名称等

投标保证金:

3000元人民币。

以银行支票、现金、电汇的形式,最迟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到达以下账户。

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账号:

1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截止时间:

2013年月日上午10时00分

12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和地点

2013年月日9:

00—12:

00和14:

30—17:

30

在开始发售。

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13

开标

开标时间:

2013年月日10时00分;

开标地点:

14

评标办法

综合评标法

15

签字或盖章要求

1、投标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并加盖法人公章,不得用签名章代替,同时投标文件正本应加盖骑缝章。

2、投标文件的任何一页都不应涂改,不应有行间插字或删除。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均作废标处理。

17

投标人资格

要求

详见招标公告

18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二)、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定义

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

(1)“招标人”(即发包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称“项目代建单位”)、“招标代理”、均已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

(2)“投标人”指响应招标文件并符合资格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的依法成立的生产厂商或代理商。

(3)评标委员会:

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招标项目评审工作的临时机构。

(4)“招标文件”指招标人发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附件)及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文件。

(5)“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6)“书面文件”指打字或印刷的文件,包括电传、电报、电子邮件和传真。

2.招标说明

2.1本招标工程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2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招标范围、交货期要求、报价方式等均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

2.3设计说明:

无。

2.4资金来源:

见前附表。

3.合格的投标人

3.1、投标人须具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3.2、投标人须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乙级及乙级以上安全评价资质;

3.3、根据国家颁布的《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的规定,投标人业务范围内必须包含“**”业;

3.4、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

3.5、投标人有年审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6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封或签章的;

(4)投标人附加了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5)投标人的总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的;

(6)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编制本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送审稿)的周期响应时间超过20天的;

(7)投标人按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协助甲方取得由分管本项目的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审核批复(《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函》)的周期超过20天的;

(8)投标文件有效期不满足招标要求的;

(9)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除外)或授权书的有效性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10)提供虚假证明,开具虚假业绩的。

4.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4.1投标人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并协助招标人取得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格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函》。

4.2质量要求:

符合《安全评价导则》及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达到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评审标准,并通过评审。

5.纪律与保密事项

5.1凡参与招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均应自觉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5.2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5.3除投标人被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外,从开标之时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文件有关的事项主动与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招标人联系。

5.4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时对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或对招标人的比较及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并按废标处理。

5.5投标人不得串通作弊,以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扰乱招标市场,破坏公平竞争原则。

5.6获得本招标文件者,应对文件进行保密,不得用作本次投标以外的任何用途。

5.7由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所有其他资料,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招标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开标完成后,应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应归还所有从招标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

6.投标人知悉

6.1凡响应本次招标的投标人均被视为已充分认识和理解了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影响事项和困难等情况。

6.2投标人应对所有的招标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的投标。

6.3招标文件与图纸存在出入的时候,以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的内容为准。

7.投标费用

7.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其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8.保证

投标人应保证提交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投标文件(含有关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

9.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万元。

10.招标内容、服务要求及法律依据

10.1、项目概况

10.1.1建设规模:

10.1.2相关批复

10.2、法律依据

1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2年11月1日施行,2009年修正本);

10.2.2、《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

10.2.3、《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

10.2.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10.2.5、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军工、贸易、和电信等行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预评价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安监管二[2005]81号)。

(说明:

上述规范、标准、规程、办法等仅是本项目的最基本要求,并未包括实施中所涉及到的所有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办法。

(二)、招标文件

11.招标文件的构成

11.1本次招标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包括:

第三章开标、评标办法

第五章合同文件格式

第六章投标保证金退付通知单

11.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各方面要求都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将被拒绝,并作废标处理。

12.招标文件的澄清

12.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应将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对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将答复发送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12.2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将于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视情况召开投标答疑会,解答投标人在此之前以书面或当场提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随后以书面形式将不标明来源的答疑文件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13.招标文件的修改

1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需澄清问题时,向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

13.2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和修改也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13.3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并于投标截止时间5天以前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13.4投标人在收到招标代理机构发给的任何澄清和修改文件时,都应在收到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确认。

如在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任何澄清和修改文件后两日内仍未收到投标人的书面确认,视为投标人已确认澄清和修改文件。

14.招标语言

14.1招标文件的主导语言为中文。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5.特别说明

15.1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的内容,如有要求满足的,均应完全满足。

16.投标语言及计量

16.1投标文件和来往函件应用中文书写,计量单位应使用国际单位。

17.投标文件的构成

17.1投标文件由两部分组成。

详见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18.投标报价

18.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报价

18.2开标一览表上的报价应按下列内容报价:

19.投标货币

19.1投标文件中,全部投标内容的报价,必须用人民币报价。

20.证明投标人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20.1按投标人须知的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0.2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书。

提供投标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提供投标人有资格编制本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注:

以上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备查。

21.投标保证金

21.1投标人必须提交(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2投标保证金应采用下列方式提交:

银行支票、现金、电汇、银行保函。

21.3投标保证金最迟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到达前附表中指定的账户。

21.4凡没有根据投标人须知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并作废标处理。

21.5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中标人按投标人须知的规定签订合同。

22.6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投标人不接受评标委员会按规定对其投标报价错误的修正案;

(3)因中标人原因,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投标人须知的规定签订合同。

23.投标有效期

23.1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日起计,见前附表。

23.2特殊情况下,在原有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人可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

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

同意延期的投标人根据原截止期应负之权利及责任相应也延至新的截止期。

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招标人对拒绝延期的投标人无需作经济补偿。

24.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24.1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原件;

(3)投标保证金凭据复印件;

(4)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投标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10)资格证明文件

(11)U盘电子文件一套

(12)本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24.2投标文件一式五份,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并在每份投标文件封面上注明“正本”或“副本”。

24.3投标文件不允许出现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否则按废标处理。

24.4投标文件[副本],所有资料都可以用投标文件的[正本]复印而成。

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应以正本为准。

24.5投标文件的[正本]及所有[副本]的封面均须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同时招标文件加盖骑缝章。

24.6传真、邮寄和电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作废标处理。

24.7投标人应同时提交与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一套(文件格式要求采用微软Office中文版组件制作,图片及扫描件均以PDF或JPG格式提交,并考到U盘内)。

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不一致时,以书面文件为准。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5.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5.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开,独立封套装好密封,且在封套上标明“正本”或“副本”、然后装在一个封套内。

并加盖密封章。

25.2所有封套均应注明:

收件人:

项目名称:

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之前不得启封

投标人名称、地址:

25.3如果外层封套未按投标人须知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26.投标截止时间

26.1本次招标的投标截止时间为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26.2本次招标的投标文件收取时间为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上款规定的截止时间。

26.3投标人务必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派代表将投标文件按要求送达,交于收件人。

26.4在推迟了投标截止时间的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27.若出现以下情况,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

27.1在投标截止期后逾期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

27.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标志的。

28.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8.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应确保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收到这些文件的书面通知。

28.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须知的规定编写、密封、标记和递交。

28.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28.4从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规定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9.开标

详见第三章开标、评标办法

30.投标文件的评审、评价和比较

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开标、评标办法”。

31.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32.投标文件的澄清

33.评标过程的保密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

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不公正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作废标处理。

34.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34.1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六)授予合同

35.合同授予标准

35.1招标人将按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将合同授予之。

36.中标通知书

36.1定标后,招标人将就规定的内容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公示三个工作日。

36.2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代理机构颁发。

36.3中标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人,确认收到。

37.签订合同

37.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定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7.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后,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原中标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原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原中标人有异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37.3非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名称及帐号至本合约结束不得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拔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38.招标代理服务费

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

(一)总则

1.开标、评标及定标所依据的规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

1.3本项目招标文件。

2.开标

2.1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2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3投标人投标报价中,若中文(大写)表示的金额与阿拉伯数字表示的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中文(大写)表示的金额为准。

3.评标

3.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安全预评价有关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与安全预评价有关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中与安全预评价有关的专家由招标人从有形建筑市场政府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2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及守则:

3.2.1根据评标细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完成评审报告。

3.2.2向业主报告评审意见,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3.2.3所有评标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地方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遵守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保密制度;

如有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2.4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递交评标报告并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4.投标文件的澄清

4.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发出澄清通知(该澄清通知须经半数以上的评标成员确认同意后方可签发),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澄清。

4.2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澄清中的承诺性意思表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均对投标人有约束力。

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超出部分不作为评标委员会评审的依据。

4.3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成员均应当阅读投标人的澄清,但应独立参考澄清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4.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予以拒绝,不接受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差异或保留,并作废标处理。

5.定标

5.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递交的评标报告,最终审定中标人。

5.2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5.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5.4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均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则招标失败,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二)评标办法程序和细则

综合评估法

6.开标和评标程序

6.1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6.2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6.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6.4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6.5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的总报价进行评定,总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招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6.6评标委员会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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