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喷烤漆房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产品认证实施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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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喷烤漆房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

03-15/CCPC(02)-2009

 

交通产品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喷烤漆房

Automotivespraybooth

 

2009-02-10发布               2009-02-10实施

()交通产品认证中心发布

目   录

汽车喷烤漆房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1适用围

本规则适用于对汽车维修用汽车喷烤漆房的产品认证。

2认证模式

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基本环节

认证实施的基本环节包括:

认证委托、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

认证基本环节流程如图1。

图1认证基本环节流程图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委托

4.1.1认证单元划分

4.1.1.1原则上按工作原理、产品结构和产品使用性能,参照认证产品标准,划分认证单元,具体单元划分详见附件1。

4.1.1.2相同加热方式、不同规格(按作业区长度划分)的汽车喷烤漆房,应作为不同认证单元。

4.1.1.3同一委托方、同一型号/规格、不同生产地点生产的汽车喷烤漆房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4.1.2认证委托递交的文件、资料

认证委托方应向()交通产品认证中心(以下称交通产品认证中心)递交正式《产品认证委托书》(一式二份),并附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围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

2)商标;

3)认证产品生产依据的标准以及主要结构、性能指标描述;

4)所需的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见附件2);

5)外购关键零部件和主要原材料清单(见附件3);

6)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

7)组织机构框图及质量管理文件、支持性文件目录。

8)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9)具备地市以上级环保部门或环保部门认可机构的检测报告,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和《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的要求。

4.2产品检验

产品检验由签约检验机构在工厂现场实施,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同时进行,根据实际需要,也可先进行产品检验,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工厂检查。

4.2.1产品检验的抽样

进行产品检验的样品应与委托认证单元一致,样品应在交通产品认证中心指定人员现场监督下,由工厂从认证单元中选取当年正常生产经工厂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产品检验数量1台。

4.2.2样品安装、调试

委托方应按产品认证中心要求,将产品检验的样品送达指定检验地点,对样品实施安装和调试,并对样品的完整性和安全负责。

产品检验后,以适当方式处置被检样品及相关资料。

4.2.3产品检验依据、项目及判定

4.2.3.1产品检验依据

《汽车喷烤漆房》(JT/T324),采用现行实施有效的版本。

4.2.3.2产品检验项目及判定

按照《汽车喷烤漆房产品认证检验项目及判定》(见附件4)规定进行。

4.2.4产品检验报告

签约检验机构完成产品检验工作后,出具产品检验报告,一式三份。

4.3初始工厂检查

4.3.1现场检查容

现场检查容: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由交通产品认证中心选派检查组,检查组由交通产品认证中心聘用的检查员及技术专家组成,按照《交通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5),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现场检查工作由交通产品认证中心指定的检查组长负责。

4.3.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核实委托认证产品的结构、部件、主要材料是否与生产工厂提供的资料一致。

重点核查以下容:

①产品的铭牌标志、商标、包装及使用说明书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认证单元划分是否一致;

②产品结构(主要是关键部件、性能的结构及生产工艺)与委托材料填报的产品结构、备案的图样是否一致;

③产品所用关键零部件、主要材料与委托材料是否一致;

④指定试验:

产品认证特性与产品检验报告或产品描述是否一致。

4.3.2检查覆盖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和产品(不包含外协加工部分)。

4.3.3现场检查的安排

4.3.3.1一般情况下,经交通产品认证中心对委托方申请认证的初步文件审查、确认并签订认证合同后进行。

4.3.3.2由交通产品认证中心确定检查组成员,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4.3.3.3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产品的复杂程度、工厂的生产规模和生产场地布局确定检查组人日数。

如增加异地生产、加工场所时,现场检查人日数将随之增加。

4.3.4工厂检查结果

检查组在工厂现场检查结束前向工厂通报检查结果,对工厂检查中确认的不合格项开具不合格项报告及观察项(若有)报告。

检查组按规定时限向交通产品认证中心提交工厂检查报告。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工厂应在检查组要求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采取纠正措施,由检查组长对纠正措施的效果进行验证,确认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产品检验结果的评价

当检验结果符合《汽车喷烤漆房产品认证检验项目及判定》规定要求时,方可认为产品检验合格。

若有个别检验项目不合格,但易于改进的,可允许重新抽样进行检验,重新检验时再出现任何一项不合格,即认为产品检验结果不合格。

产品检验结果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则认证终止,委托方经产品改进后可重新申请认证。

4.4.2初始工厂检查的评价

4.4.2.1如果检查全过程中未发现不合格项,则判定合格。

4.4.2.2如果发现一般不合格项(不超过八项)且无严重不合格项,不危及到认证产品标准符合性时,工厂应在规定的时间采取纠正措施,报送检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判定合格。

4.4.2.3如果发现严重不合格项,或产品一致性不符合认证单元要求的产品时,可终止检查。

工厂可在3个月后重新办理委托认证。

4.4.3认证批准

交通产品认证中心负责组织对工厂检查结果、产品检验结果进行评定。

评定合格后,交通产品认证中心向委托方颁发产品认证证书,准许使用交通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应符合交通产品认证中心的规定。

4.4.4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正式受理委托时间、产品检验时间、安排现场检查时间、提交工厂检查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①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后90个工作日(含工厂进行整改和产品复检的时间)做出认证决定;

②正式受理委托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③安排现场检查时间从受理委托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④认证产品检验一般为30个工作日(含因首次检验项目不合格,进行复检的时间);

⑤提交工厂检查报告时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自检查组收到工厂递交符合要求的整改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⑥认证结论评定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⑦认证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监督

4.5.1监督频次

4.5.1.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第12个月起,证书有效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①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厂责任时;

②交通产品认证中心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③有足够信息表明委托方、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影响产品质量特性或产品一致性时。

4.5.2监督的容

4.5.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由交通产品认证中心依据《交通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其中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2.3测量设备、5.1采购控制、6.3出厂检验、7.3行业特殊要求、8.1产品一致性控制以及上次检查不合格项纠正(含观察项核查)实施效果、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容,其他项可进行选查,在四年中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条款。

监督检查的时间,根据获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通常为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的1/3~1/2。

4.5.2.2产品一致性检查

从获证起,按本规则4.3.1.2条的规定,结合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抽查产品(生产厂或流通领域)进行检验。

4.5.3认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①监督检查合格,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②如不合格,则应在3个月进行整改;

③逾期仍不合格将撤消认证资格,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证书的有效性

5.1.1.1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四年。

证书的有效性依靠交通产品认证中心年度监督获得保持。

在证书有效期,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交通产品认证中心将适时修订实施规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工厂现场检查和产品检验。

5.1.1.2认证证书到期时,获证方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3~6个月重新提出认证申请,交通产品认证中心按本规则进行受理和重新审查。

5.1.2认证证书的变更

5.1.2.1变更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在产品结构、关键部件(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没有发生变动的前提下,获证方名称、生产厂名、商标发生变更时,获证方可向认证中心提出变更批准/备案申请。

5.1.2.2变更批准及换发证书

交通产品认证中心根据获证方对变更的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抽样进行产品检验,对符合要求的,批准换发新的认证证书,新证书的编号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5.2认证产品的扩项

5.2.1扩项程序

①获证方需要扩大已经获得认证产品单元的覆盖围或增加认证产品单元时,应办理扩大认证围申请手续;

②交通产品认证中心应核查扩项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需要时,针对差异做补充检验或现场检查;

③确认合格后,根据获证方的要求单独颁发或换发认证证书。

5.2.2扩项产品样品

①获证方应在扩项申请时提供扩项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

②需要抽样时,按本规则4.2条的要求抽取1台样品以备检验;

③核查中,需对样品进行检验的,由交通产品认证中心确定检验项目并进行产品检验。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当获证方发生违反本规则以及交通产品认证管理要求时,应按相应的要求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获证方应遵守《交通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规则覆盖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见图2。

图2使用标志示意图

6.2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标准规格标志、模压式或铭牌印刷三种方式中的一种。

6.3加施位置

应在汽车喷烤漆房外表面易见部位加施认证标志。

7认证收费

交通产品认证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托方签订交通产品认证合同,收取产品认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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