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旅店业卫生标准住宿业卫生规范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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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饮用水卫生

第二节采光和照明卫生

第三节公共用具卫生

第四节噪声控制

第五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和卫生监督

第一节公共场所的概念与特点

第二节公共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

第三节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

第四节公共卫生场所的卫生许可

第五节经营环境的卫生要求

第六节公用物品的消毒

第七节从业人员及其健康管理

第八节公共场所事故处理管理

第六章住宿业从业人员培训及管理

第一节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第二节确定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第三节安全教育培训实施

第四节安全教育培训作业管理

第五节住宿业从业人员培训及管理的法定要求

第七章住宿业建立管理审核制度及责任制度

第一节准备内部审核

第二节组织实施的内部审核

第三节实施管理层审核

第四节健康安全检查工作

第八章住宿业应急事故处理

第一节卫生应急准备

第二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第三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第四节现场工作人员的保护

第五节现场应急处理

第六节现场卫生评价

第七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与通报

第八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公众引导与参与

第九节卫生应急得终止与处理

第九章住宿业卫生相关国家法规与标准

内容简介

本书依据《住宿业卫生规范》主要详细介绍了住宿业选址设计、内外环境、布局及设施要求、公共卫生间(厕所)设施、用品消毒设施、供水设施、通风设施等场所卫生要求(条件),与操作卫生要求消毒处理和管理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及管理审核制度、职责制度;

以及住宿业应急事故处理与卫生管理国家法规与标准。

本书特点:

前沿性——本书是关于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的第一本。

代表了我国就公共场所卫

生最新政策、制度。

权威性——为了保证本书的质量,我们邀请了相关部门与研究机构的领导、工作人员、

研究人员、专家、教授共同编写。

指导性——本书介绍和阐述了《住宿业卫生规范》,言简意赅,着重强调其实用性。

读者对象:

卫生局

疾病控制中心

酒店、宾馆、饭店、旅馆、旅店、招待所、度假村

旅店住宿卫生管理制度范本

一、具备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

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

二、卫生制度健全。

客用公共用品、用具符合卫生要求,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客用毛毯、棉被、枕芯三个月更换清洗一次。

建有各类物品消毒记录,消毒制度张贴上墙,按规定程序清洗消毒。

脸(脚)盆标志清楚。

设无烟客房或无烟楼层,并有禁烟标志。

三、根据经营规模和楼层分布,分设杯具专用消毒间(标志明显),具备上、下水和三个水池(去污、消毒、清洗池标牌),配备消毒柜和保洁橱柜。

四、客用棉织品及拖鞋、脸(脚)盆等要设置洗消间(如洗衣房)及洗涤、消毒设备;

各类棉织品如床单、毛巾、浴巾、垫布、桌布等要分类回收、洗涤、消毒和存放。

如外送清洗棉织品,提供洗衣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及发票备查。

应设置拖鞋专用消毒桶。

五、客房及卫生间每日清洁消毒,按照开窗通风——卫生设施表面消毒——整理打扫房间——更换用具用品——擦拭桌面——卫生设施清洗消毒顺序进行。

公共卫生间及盥洗室有独立排风设备,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

六、工作车合理设置并采取保护措施分别别存放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清洁工具,防止交叉感染。

清洁面盆、浴盆、恭桶的工具应分开存放,各类抹布标示明显,要分类使用、定位摆放,专布专用,并

及时清洗消毒。

七、环境整洁,空气质量、噪声、照度、通风等符合卫生标准。

没有防蚊、蝇、鼠、蟑等设施、措施,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符合有关考核标准。

集中空调正常运行,达到卫生管理标准和要求。

八、建有“五病”调离记录,无调离的,每年“零”记录。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从业人员,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制

北京市朝阳区饮食服务旅店行业协会制作

北京市住宿业经营管理规范北京市住宿业经营管理规范(试行)

发布:

2021-5-1810:

30|作者:

SupeJob|酒店人才求职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宿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和企业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宿业健康、文明、有序发展,提高住宿业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0__年3月1日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旅馆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旅店业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星级以下的所有从事住宿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规范所称住宿业,是指为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商务部门是本市住宿行业(星级以下)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行业标准、行业规划,促进行业发展等工作。

各级商务、旅游、工商、质监、公安、卫生、城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对本市各类住宿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旅店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对星级以下住宿企业经营服务的管理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一)根据行业的发展规划,指导经营者合理布局、有序发展,协助政府部门规范行业市场。

(二)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宣传行业政策法规,执行行业标准。

(三)倡导诚信经营,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行业等级评定工作,规范企业经营服务。

(五)受理、解决星级以下住宿企业与消费者发生的经营服务纠纷。

第二章开业条件

第五条从事住宿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依法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并符合本市行业发展规划,达到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

(一)经营服务场地要求

1、房屋结构良好,布局合理,地面平整,墙壁保温、隔热、隔音,设置取暖、排风、降温设施,给水、排水设备设施完善。

2、店内、室内整齐清洁,采光通风良好,温度适宜,客房每个床位所占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3、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有20间以上出租客房的住宿企业,应达到《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4、利用地下空间从事住宿经营服务的,应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应有房屋产权关系明确的独立处所,应和建筑中与住宿经营无关的部分相互独立,不得在军事禁区等要害部门周围20________米内开办。

(二)服务设施要求

1、有客房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附属服务功能的用房及设备设施,设备设施应确保完好,保证安全和正常使用。

2、客房内床具、卧具、灯具、桌、椅、床头柜、电话、电视、空调(电扇)、茶具及服务指南等设备齐全、配备充足,保证使用安全。

3、消防安全设施齐备,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

4、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宿企业要增设无障碍设施,采用节水、节能、环保的装置和设备设施。

5、住宿企业门面有明显的标志,字号牌匾的文字书写规范、工整、醒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上,应悬挂《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价格、投诉受理单位和电话等。

6、经营场所使用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三)安全防范设施要求

1、住宿企业应有专用的满足运行“北京旅馆业信息管理系统”应用软件的电脑终端和与电脑终端连接的具有录入识别功能的身份证件信息录入识别仪,以及用于传输数据的专用网络接口或电话线。

2、住宿企业应在公共区域安装监控录像设施设备,录像存储不得少于10天。

3、住宿企业安装门锁应一律采用内开暗锁,并有防插片开启装置。

4、住宿企业的财物室、行李室等重点部位门窗应设“三铁”防护,并设专人负责。

5、大中型住宿企业应建立治安保卫机构,小型住宿企业应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四)经营管理和制度要求

1、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经营管理。

2、认真遵守行业相关规定,不得拉客、欺客、宰客。

3、制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旅客财物保管制度、违法犯罪情况报告制度、门卫制度、会客制度、巡逻制度、安全岗位制度)、卫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岗位责任制和服务规范等各项制度。

4、住宿企业附设的餐厅、酒吧、歌舞厅、美发美容、洗浴、娱乐等经营服务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经营管理。

(五)从业人员要求

1、信守职业道德,熟悉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关于住宿业的相关规定。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

3、从事国家规定职业(工种)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4、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直接为消费者服务的从业人员要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并有一定的公共卫生常识和防病知识。

5、服务人员应当熟悉服务规范,按规范要求接待宾客。

第三章经营服务管理

第六条制定、完善住宿企业质量标准和质量保障体系,各服务岗位制定操作规范,保证服务质量。

建立服务质量责任制,制定服务工作的奖惩制度,明确具体部门或人员,认真受理、解决顾客投诉。

第七条服务人员统一工装,佩戴胸卡(工号),工作服整洁、挺括,站立、微笑服务。

各岗位服务人员要符合岗位服务规范,用普通话接待服务。

前厅、客房服务应当24小时有服务人员。

第八条住宿企业提供代客留言、委托叫醒等服务,做到制度健全,交接清楚,服务热情,准确无误。

第九条住宿企业应当备有近期列车时刻表、提供飞机订票电话、城市交通路线图、旅游路线图,免费供消费者查阅。

每间客房备有统一印制的《服务指南》。

第十条客房卫生间、公共淋浴室、盥洗室每天保证按店内公布的时间供应热水。

第十一条住宿企业应当合理制定客房、服务和商品价格,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二条住宿企业前厅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房间(或床位)价格,房价以“间/夜”为计算单位(注明收取房费的结算办法和截止时间),并向消费者说明。

第十三条住宿企业对其附设的餐饮、娱乐、洗衣、电话、传真等服务项目可以收取相应费用,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和客房《服务指南》中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服务价格等。

消费者在商品部购物,不应加收服务费。

第十四条客房内配备的设备设施、物品(一次性提供给消费者使用除外)应有丢失、损坏的赔偿金额规定,并在客房《服务指南》中明示。

第十五条客房内应配有禁止卧床吸烟的标志、紧急疏散指示图。

每层楼面及通道应设有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两个以上安全出口。

第十六条住宿企业前台登记从业人员必须查验入住客人的身份证件,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并将信息及时录入“北京市旅馆业信息管理系统”发送到公安机关;

文字材料应妥善保管,满3年后交当地公安机关统一处理;

接待境外人员的住宿企业应配备具备外籍证件识别、信息登记录入能力的前台登记人员。

第十七条住宿企业应安排保卫人员对客房区、公共区域及周边环境进行巡查、巡视,确保消费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住宿企业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实施细则》,如实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协助工作;

对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和形迹可疑人员,应履行报告义务,不得有知情不报和隐瞒包庇行为。

第十九条住宿企业应当提供贵重物品寄存服务,提示消费者将贵重物品寄存保管,并加强寄存室的安全防盗管理,防止发生失窃案件。

贵重物品寄存应有存物须知,并建立贵重物品存放登记、领取和交接等手续。

第二十条接待来访人员时,应在前厅或楼层服务台办理会客登记手续,在征求住宿客人意见后,由服务员引领来访人员进入客房,并且在客房会客时间不得超过23时。

第二十一条住宿企业应当定期灭蚊、蝇、鼠、蟑螂,做到室内外无蚊蝇孳生地。

公共卫生间(盥洗室和厕所)应随时清扫、消毒,做到并保持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

第二十二条服务员清扫客房应当按照客房卫生清扫规程和标准进行,同时视消费者使用客房情况,随时清理或保洁。

客房每天进行全面消毒后,应放置“已消毒”的告示。

第二十三条客房内用品应达到《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要求。

棉织品

要一客一换,长住客至少一周一换,特殊情况及时更换。

茶具每日清洗、消毒,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第二十四条住宿企业经营服务中所使用的各种用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规定、标准,不得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二十五条住宿企业内无非法散发、放置的小广告,无非法设置的旅游接待的标志、标识及接待点,同时杜绝组织住宿客人从事违规旅游活动。

第四章纠纷处理及赔偿原则

第二十六条住宿企业未按明示价格收取住宿、服务、商品费用的,多收取部分如实退还。

第二十七条因住宿企业设备设施存在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住宿企业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因消费者原因,造成住宿企业设备设施、客房物品(一次性除外)丢失、损坏的,消费者应按住宿企业明示的价格及赔偿金额进行相应赔偿。

第二十九条住宿企业经营的其他服务项目,在与消费者发生消费纠纷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消费者与住宿企业在服务、价格及赔偿等方面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

也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级商务、旅游、工商、质监、公安、卫生、城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住宿行业的监督管理,相互沟通信息,建立工作联系机制。

对违反本规范的,由各部门依其职权查处;

受到查处的企业,应当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记录,向社会公示不良记录。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由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范自20__年1月1日起实行。

住宿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

请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关的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按自有类别和岗位分别制定,仅供参考)

卫生管理组织

(1)

一、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的组成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

遵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各项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督促单位从业人员定期预防性健康检查,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

强化监督检查,保证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单位名称:

宾馆、旅店卫生管理制度

(1)

1、申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按时复核。

2、保持内部环境整洁,室内无积尘,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3、建立卫生管理网络和卫生管理档案,有卫生负责人。

4、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持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上岗,证件集中保管。

5、设置公共用具清洗消毒间,配置清洗消毒设施,消毒间做到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污染物品和清洁物

品分开存放,标识明显,消毒间内不存放个人物品和与消毒无关物品。

6、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实行一客一换,长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

7、公用茶具每日清洗消毒。

茶具表面保持光洁、无污垢、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8、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座便器每日清洗消毒,清扫工具分开,做到无交叉污染。

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配备标识明显的脸盆和脚盆。

脸盆、脚盆和拖鞋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及时清洗和消毒。

9、公共卫生间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蝇蛆、无异味。

10、有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

11、对旅客废弃的衣物进行登记,统一销毁。

12、做好饮用水卫生管理,店内自备水和二次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蓄水池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容器内的涂料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13、加强自然通风,机械通风设施保持正常使用,空调器滤网和电扇叶片定期清洗保洁。

公共场所用品用具卫生管理、消毒制度(洗消间)一、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按卫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

二、公共场所必须设有专用公共用具专用洗消间和洗消设施,并有明显标志。

公用杯具、茶具洗消:

严格做到在专用的洗消间清洗,按“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的原则进行操作,保证消毒质量。

毛巾布草、浴盆、脸盆、脚盆、拖鞋做到在专用洗消间洗

消每客用后必须严格按照一洗二过三消毒的程序进行洗消,并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长住客人一周一换。

三、设有毛巾布草供应的公共场所必须设专用干净布草间(柜)和专用脏布草回收间,干净布草间内应设有带门专用布草柜,布草应分类存放。

四、公共浴室业的毛巾、浴衣裤,每客用后及时清洗消毒,对修脚工具、浴盆等公共用具做到一客一换洗、消毒。

五、理发美容业的毛巾、理发、美容工具做到一客一消毒;

对头癣皮肤病患者使用专用理发工具,用后严格消毒。

理发、烫发、染发、美容用的化学制剂、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

六、公共场所各类用品用具的运输应采用密闭方式进行,应分有干净和肮脏用品用具的运输工具和容器,并有明显标志区分。

七、公共场所的各类用品用具数量应配备足够能供周转用,一般应不少于满负荷量的三倍量。

八、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应符合《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205-20__)和相应各类场所的相关卫生要求。

九、公共场所内供客人用的各类食品用具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十、公共场所内用于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

岗位卫生负责制及考核奖惩制度(管理人员学习存

档)

一、负责人(业主)职责

1、对本单位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和卫生档案,配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自觉接受卫生监督,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

2、带领卫生管理组织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奖惩;

3、对卫生设施增添、更新以及重大卫生事件作出决策。

二、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和具体指导,参加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

2、完成负责人(业主)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

三、卫生人员职责:

1、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无积尘、无蛛网、地面无痰迹和污物,无卫生死角,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措施,垃圾、废弃物放入加盖的密封容器。

2、气候、空气质量、噪声、通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场内严禁吸烟,须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设吸烟室(处),吸烟室(处)外不设烟灰缸。

3、经营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化妆品及顾客一次性卫生用品,设有消毒专间,配备消毒柜、清洗水池,公用茶具、毛巾做到一客一消毒,床上用具做到一客一换,长住旅客做到每周一换,理发美容用的毛巾与烫发、染发的毛巾分开使用,供应水果拼盘的应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水果制作间。

4、烫发、染发场所应设有机械通风装置,影剧院每场次间隔不少于30分钟,歌舞厅营业时间严禁使用紫外线灯、滑石粉及有害健康烟雾剂。

5、从业人员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保持经常性个人卫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穿戴整洁工作衣帽。

进行面部美容、理发清面时应戴口罩。

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

6、公共浴室、游泳池等应有禁止皮肤病人和传染病人进入的标识。

7、实行岗位卫生责任制,经理/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搞好自己职责范围卫生工作,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与职工奖金挂钩;

8、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每天的卫生检查,卫生管理组织每周进行一次卫生检查,对检查作好记载;

9、有经理/负责人带领、卫生管理组织每月组织一次卫生大检查,并结合平时情况,对各岗位卫生工作作出评价,职工对卫生工作作出重大贡献或提出卫生工作建议被采纳使用取得成效的,给予奖励。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及评比制度(管理人员学习存档)

一、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才能上岗工作。

二、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

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遵守“五四制”,即勤洗澡、勤换工作服、勤理发、勤剪指甲。

四、工作时杜绝不良的卫生习惯,经常洗手,常剪指甲,工作场所不得吸烟,违反其中一项酌情扣除奖金。

五、每天搞好本职岗位卫生工作,如工作区域卫生不符合要求按情节轻重酌情扣除奖金。

六、下班前,要及时打扫卫生工作,如被检查人员发现未做好卫生工作,擅自下班,酌情扣除当事人奖金。

七、各区域工作人员按照制定的卫生制度,做好本岗位工作。

由领班不定时对各区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限期当事人改正。

采购、贮存及质量管理制度(库房)

1、质量管理部门要做好品种的审核工作。

向供货单位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检验报告单。

2、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

签订的购货合同必须注明相应的质量条款。

3、购进物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4、采购的产品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5、要有计划进货,先进先出,入库前有库管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储存,不合格退回。

6、仓库应分类保管,应保持库区、货架和出库清洁卫生,定期清扫,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和防污等工作。

7、物品应离地隔墙10公分,各堆垛间应留有一定距离,堆放必须牢固、整齐。

8、仓库应定期做好清洁卫生消毒工作,每日进行防蝇、防鼠、防蟑检查和打扫卫生,每月进行一次消毒、杀菌,并作好记录。

9、非仓库员工不得进入仓库。

进出仓库要换仓库专用鞋预防灰尘。

10、仓库内不得吸烟、喝酒、进食,不得存放与保健食品存放无关的私人杂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11、质量管理部负责提出本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草案,经部门经理会议讨论并经总经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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