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关系协调员课件Word格式.docx
《上海劳动关系协调员课件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劳动关系协调员课件Word格式.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劳动力使用权的让渡,意味着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1)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按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义务;
(2)劳动者在劳动过程接受中需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
(3)劳动者在劳动过程接受中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财产性:
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报酬;
4、人身性:
劳动力的让渡与人身关系密不可分(亲自履行原则)
二、劳动关系的主体:
劳动关系的当事人:
劳动者及工会VS 用人单位
(一)劳动者的主体资格(适格主体)
1、就业年龄:
16周岁以上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劳动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
国外自然人和特定地区(港、澳、台)的居民在内地就业,应当经过批准.
3、排除对象:
公务员、家庭保姆、现役军人等。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适格主体)
1、依法设立:
经过工商或有关行政机关登记注册,是合法成立的(排除非法用工)
2、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排除办事处、办公室)
(三)工会
群众组织:
由职工自愿结合而成
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有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可以代表代表职工与单位进行谈判
(四)雇主团体
雇主的联合体:
行业性或区域性
三、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
(一)劳动者的权利
1、择业权(自行选择用人单位或辞职)
2、休息权(符合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工时制度)
3、获得劳动报酬权(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4、劳动安全卫生权(法定标准和措施、劳动保护)
5、社会保险和福利
6、申请争议处理和举报权
(三)工会的权利
1、监督权:
使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
2、协商权(签订集体合同)
3、异议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4、建议权:
对重大隐患、职业危害等
5、调处权:
参加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6、其它:
帮助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决策、发表意见等
四、劳动关系的变化与发展
(一)世界劳动关系的发展与变化
劳动法的发展两种过程:
民事立法劳动法
行政立法劳动法
1802年英国世界第一部劳动法令:
《童工健康与道德法》
1900年比利时世界上第一部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劳动关系管理的发展趋势
(1)新法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法制化
•行政化
新法下,标准劳动关系刚性更强,协商余地更小!
用工一步出错,满盘皆输!
劳动合同管理要求更高,细节决定成败!
否则都可能导致用工成本翻倍
明显变化:
无因解雇有因解雇
(2)从人力资源工作的发展变化来看人力资源管理中劳动关系的地位突出
过去现在
办理手续专业化人力资源管理
规划招聘绩效薪酬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管理的重要性
2、劳动关系的第二次革命——集体合同
二战以后
主体:
密集的工人群体(工会组织)VS雇主
内容:
基准条款权利条款
范围:
个别企业行业、地区甚至全国
最大优势提供了雇主与雇员的平等协商机会
作用:
控制劳动力供给和行业劳动力成本
3、全球一体化背景下劳动关系状况
知识型工会增加,工会组建率下降;
劳动竞争成为全球化竞争,热点:
劳动力的倾销与反倾销
劳动合同的不确定性与不完善性进一步加强,固定条款减少,弹性条款增加;
国际动向直接影响劳动合同的理论和实践:
国际劳动标准、国际惯例可能与国内劳动标准同时适用;
立法发展:
从维系就业与保护劳动者权利转向促进和增加就业的方向发展。
(二)我国劳动关系的发展与变化
最早的劳动关系立法:
北洋政府:
《暂行工厂规则》
1926年国民政府:
13条法律《工厂法》、《工会法》等
新中国:
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
49年到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共同纲领》、第一部《工会法》、《劳动保险条例》
第二阶段:
57年到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
“不得解雇”政策为固定用工打下基础
第三阶段:
78年到94年(《劳动法》颁布前):
劳动合同试点、劳动保护规定、恢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等
第四阶段:
95年至今(《劳动法》颁布后):
劳动关系协调进入法制化轨道
二、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
计划经济时期:
劳动关系的实质:
行政关系
市场经济时期:
劳动关系调整包括三种方式
•当事人自主调整
•法律调整
•行政调整
(一)、当事人自主调整:
强调协商(个体与群体)
个体调整:
劳动者个人与其用人单位(一对一)
群体调整:
劳动者群体(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其组织(多对一,或多对多)
(二)、法律调整
1、劳动基准(法)强制性不能双方约定排除适用
•最低工资
•最高工时
•休息休假
•劳动保护
•保险福利
(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调整
(四)、政府的行政调整
政府通过制订规则、解决重大纠纷、监控劳动力市场等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
三、劳动关系的保护
第一种、劳动关系的行政保护——监察
(一)劳动监察的性质
(二)劳动监察范围
(三)劳动监察程序的发生方式
(四)劳动监察的执法行为
第二种、劳动关系的仲裁、诉讼
(一)劳动争议调解
(二)劳动争议仲裁
(三)劳动争议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监察的区别
(一)性质区别
劳动争议仲裁对争议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判,属于居中公断性质。
劳动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处罚,属于行政执法性质。
(二)对象区别
劳动争议仲裁的对象为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以及其他仲裁参加人。
生效的仲裁文书对相关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监察的对象主要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不属执法对象。
(三)机构区别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行三方原则,其中政府起主导性作用;
劳动监察机构为行政机关或授权、委托的社会组织。
(四)程序区别
劳动争议仲裁通过和解、调解、裁决等方式解决争议,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起诉,实行一裁两审制。
劳动监察通过行政处置、行政处罚等方式制止违法行为,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要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下列哪些社会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哪些争议不适用劳动立法加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