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屈广清 课后习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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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结合实际,谈一下对国际商法特点的认识。

5、怎样判断国际条约的效力?

6、国际商事惯例具有怎样的效力?

7、试讨论中国民商事法律制度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大,还是受英美法系的影响大。

四、案例分析题

2003年8月,中国杭泽经贸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署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货物的价格及运输的条件,后双方发生纠纷,在适用何种法律来解决纠纷方面也产生了分歧:

日本公司认为双方价格条件的约定基本是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贸易术语签订的,而最新的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2000年进行了修订,因此,应适用2000年通则;

而中方杭泽公司则主张应适用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即中国的《合同法》。

请问:

双方应如何解决这一纠纷?

答案

第1章

一、判断题

(1)错

(2)错(3)错(4)错(5)对

二、选择填空题

(1)A

(2)B(3)D

三、简述题

1.国际商法经历了“国际性—国内法—国际性”的发展过程,尽管前后的“国际性”却有着实质的区别。

近代欧洲各国的商法主要源于中世纪形成的商人习惯法(LawMerchant),这被认为是古代商法的最初形式,意大利的佛罗伦萨等地首先出现了保护商人自己利益的商人行会组织。

这种商人自治组织制订和编撰习惯规则,这些习惯规则被因袭沿用,形成了系统的商人习惯法,这一时期的商人习惯法具有国际性的特征。

16世纪后,欧洲一些国家形成统一的民族国家,国家统治阶级开始注意对商事的立法,行使立法权,把商人习惯法变为国内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客观上要求建立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许多国际组织也都在积极从事研究和制订统一的国际商法的工作。

这样,商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最主要的特点是恢复了商法的国际性和统一性。

2.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其立法权属于各个州,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联邦只对有关州际或国际贸易事项有立法权,美国50多个州都有自己的商事立法。

由于美国独立较晚,对法律适用的态度更为灵活与实际,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大量制定法的出现和广泛适用,典型的商事立法当属美国的《统一商法典》。

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供各州自由采用。

美国商法的另一特征是商法体系中的很多其他内容,是由判例法和制定法组成的,各州的公司法不尽相同,1928年和1950年美国有关社会团体起草了《统一商事公司法》和《标准商事合同法》,向各州议会推荐,其中《标准商事合同法》已被30多个州部分采用或修改后采用,对其他州制定公司法也有着较大的影响。

3、

(1)如果是州法,州下级法院受州上级法院判例的拘束,直至受州最高法院判例的拘束;

(2)如果是联邦法,联邦法院判例的判例受上级联邦法院判例的拘束,受上级直至受美国最高法院判例的拘束,但如果联邦法院审理的为州的案件,则在不违反联邦法的前提下,受州法判例的拘束;

(3)联邦或州的最高法院是立法机构,其可以不受判例的约束,通过新的判例确立新的法律规则。

4、目前的世界经济呈现一体化的趋势,但由于各国的政治立场、外交政策、民族背景等客观因素影响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也阻碍着法律一体化的进程,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商法以其独特的优势以其他法律部门无法比拟的速度发展着,其原因就在于:

1)国际商法具有技术性的特征。

所谓“技术性”是指对某一行为导致某种行为后果,以最基本的行为标准作出的一种公式化的设置。

它尽量地避免受某一国内道德、传统和政策的影响,国际商法的立法规范更明显地体现了这种技术性的特点,顺应了当今国际贸易迅速发展的需要。

2)国际商法具有全球统一性的特征。

由于商法特殊的历史渊源,决定了国际商法具有先天的统一性,即使在演变为国内法阶段,各国的商法也是相象的,一些国际组织的努力使一系列国际商事公约出现,加上适用了百余年并仍在不断改进为商人广泛适用的国际商事惯例,使国际商法统一性的特点更为突出。

3)国际商法的迅捷性。

国际商法的规则清楚、明确,商事规范中所设定的期间一般较短,符合商事主体的需要,体现在商法上就是比其他法律规范具有更迅捷的特征。

5、国际条约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它只能约束国家,不能直接拘束国内的机关和人民。

国际条约能否直接适用于国内的自然人和法人,各国的做法不同,有不同的方式:

①直接承认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即使与本国的国内法相抵触。

如法国《宪法》第55条规定:

凡正式批准或公布的条约,即使与国内法相抵触,亦适用条约。

②只有经议会立法手续,转为国内法后才能在国内适用。

如英国在1880年的比利时国会号案中,就以《英比条约》未经议会同意,不能适用英国法院为由,拒绝了比利时的赔偿请求。

③主张自动执行的条约优于国内法。

所谓“自动执行的条约”是指条约中或条约中的某个条款明白表示或按其性质不需经过国内立法可以自动生效的条约。

不是自动执行的条约就必须经过必要的立法补充才可以在国内适用。

正是由于各国对待国际条约的态度不同,在解决国际商事关系上,可以直接适用的国际条约和必须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的国际条约的效力有着很大的差别。

6、国际商事惯例是由非政府间组织制定的非官方文件,因此,不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而是作为供各国商事活动中的当事人在谈判和草拟合同中可以参照的蓝本,可以自由采用。

但这些规则一经采用,就成为对当事人各方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即使是国家政府机关或国有企业,只要其以一般法人身份参加国际商务活动,并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某种国际商事惯例,也要受惯例的约束,履行其所约定的义务。

正是由于国际商事惯例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在选择适用国际商事惯例时,可以对现成的规则进行修改和补充,而不必恪守国际商事惯例本来的规定,这就使国际商事惯例在适用时显得更加灵活,也使商事活动中的各方当事人更倾向于选择适用商务惯例,使国际商事惯例成为国际商事交易的重要渊源。

7、这是一道比较灵活的问题,可以由同学们发表各自的见解和观点,受两大法系的影响主要有:

大陆法系:

1.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在历史上即受大陆法系的影响;

2.中国有成文的民法典及单行的商事方面的法律;

3.中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中的许多的术语和制度安排仍然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如债权、物权、担保等;

4.民商事案例在中国不具有法律效力;

英美法系:

1.中国许多法律制度越来越多地受到英美法系一些观念的影响,在新修订的法规中也体现了这一点,如《合同法》;

2.在民商事法律制度中引入了许多英美法系的法律术语的制度,如预期违约制度、隐形代理制度等;

3.开始重视成功案例的作用;

在民商法律制度上,国际统一性的特点必要明显,而且两大法系也呈现出彼此影响,差别逐步缩小的趋势,大陆法系引入英美法的成功经验,英美法系也颁布了许多商事方面的成文法规,可以再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四、案例题

此案件不能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因为通则的性质属于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惯例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

只有双方当事人明确在合同中适用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且即使双方事后达成协议适用通则,也不必然适用2000年的最新通则,因为通则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当然也不会因为新通则的出现,而使原来的通则失效,适用哪一版本的通则,仍然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如果双方没有对适用通则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中国的《合同法》。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1、公司的历史是由合伙向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发展,然后再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

错)

2、公司是财团法人。

3、英美法系国家为判例法国家,因而没有成文的公司法。

4、在两合公司中,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无权管理公司。

1、一般来说,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等,其中属于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是(

A、董事会B、经理C、监事会D、股东会

2、由于股东所持的股份类别不一样,同一类别股东召开的这种会议,在法国称为(

)。

A、专门股东会议B、临时股东会议C、法定股东会议D、类别股东会议

3、股东对股东大会的提案,可以行使表决权,表决权的形式是基于股东(

A、人数B、持有的股票份额C、公司的职位D、固定资产

4、能够成为董事的是(

A、法人B、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C、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D、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5、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了公司无需继续存在的必要事由,此时,经股东会决议可以终止公司,这种是(

A、强制解散B、自愿解散C、非解散D、破产解散

1、欧洲公司法可以在几种情况下设立?

2、《欧洲公司法》与欧盟公司法指令有什么关系?

3、假定某市三星乳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效益非常好,业务急需扩大,在采取的公司形式方面,你会选择何种方式扩大业务?

4、如何理解无限合伙与两合公司的关系?

5、董事会的权力为什么有可能大于股东大会的职权?

1、杰森是法国高尼奇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董事,在公司对另一公司的并购过程中,杰森为公司的利益,主张虚报公司股份比例,实现公司的并购计划,但股东反对,并在股东大会上提出解除杰森的董事职务。

试分析股东大会是否有权力解除杰森的董事职务。

假设杰森的建议并不违反法国的法律规定,请问:

杰森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恢复其董事职务?

2、甲、乙、丙三人于1998年分别出资2000英镑、4000英镑、6000英镑成立了合伙企业,经营奶酪、面包等食品加工业务,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亏损。

2000年,乙提出退伙并抽出了本人的4000英镑出资,此时,甲与丙核查了企业的账目,发现公司亏损6000英镑。

2001年合伙企业因资不抵债宣布解散,甲与丙分了企业仅有的设备和一些产品。

丁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听说此事后,找到甲要求其偿还债务,甲表示自己无力偿还,至多偿还自己的那一部分,既按约定的比例偿还1000英镑,丁于是又找到乙,要求其偿还剩余的债务,乙表示自己早已退伙,不再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后丁又找到丙要求其承担相应债务,但丙却说,当初在合伙解散时,自己分到的较少,因为已经与甲约定好其不再为合伙债务负责,而由甲承担自己的那部分债务。

甲、乙、丙的说法是否正确,丁的债权如何能够得到实现,为什么?

第2章

(1)错

(2)错(3)错(4)错

(1)D

(2)D(3)B(4)B(5)D

三、简答题

1.具体来说设立一个欧洲公司有四种情况:

第一种是由分布在两个以上成员国的公众有限公司合并而成;

第二种是在两个以上不同的成员国的公众或私人的有限公司之上成立的控股公司;

第三种是来自至少两个不同成员国公司的一个子公司;

第四种是一家经营至少两年的公众公司可以转换成欧洲公司,这家公司必须在另一个成员国设有子公司。

在成立欧洲公司之前,这些公司应该已经有两年的经营纪录。

2.《欧洲公司法》与欧盟通过的十五个关于成员国公司法统一的指令都为欧洲公司法的统一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两者并不相同,《欧洲公司法》也不能取代欧盟关于公司法的指令。

《欧洲公司法》是一部具有直接效力的法律,其适用的对象是“欧洲公司”,只有欧洲公司才可以直接适用该法的规定。

而欧盟公司法指令,则是欧盟为了协调各成员国公司法的差异,就各国公司法的某些方面作出的协调性规定,《欧洲公司法》和欧盟公司法指令各有自己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互不取代。

3、三星公司可以采取转换公司形式的方式扩大业务,其可以将公司转化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来增加资本的募集,扩大公司的信誉,并力促公司上市交易,同时加强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两合公司具有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的双重性质,是由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无限责任股东以个人信用为基础,可以信用或劳务出资,具有“人合公司”的性质,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具有“资合公司”的性质,因此,被称为两合公司。

尽管如此,两合公司的法律地位更接近于无限公司,大陆法国家的法律一般都规定,除有关有限责任股东的规定以外,两合公司的其他有关事项都适用有关无限公司的规定。

5、依据传统的公司法理论,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归股东大会行使,董事会只是执行机关,但20世纪以来,股东会的权利逐渐减弱,董事会逐渐控制了公司的管理权及经营决策权,其主要原因有:

(1)股东人数不断增加,股东大会的召集及行使权利都变得相对困难,董事会逐渐行使事实上的经营管理权;

(2)公司经营管理的专业化,需要专业化的人才对公司进行管理;

(3)越来越多的股东并不热衷于公司的管理,而更关心公司能否盈利。

四、案例分析题

1、一般来说,股东大会有权解除董事的职务,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关有权选举董事,当然也有权撤换董事,如股东大会可以因董事缺乏能力、失去对董事的信任等原因撤换董事,但我国对解除董事职务有较严格的限制,规定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董事的职务。

如果股东大会已经作出决议解除杰森的职务,尽管杰森的行为不违反法国的法律规定,也不能要求股东大会恢复其职务,但杰森有权要求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2、甲、乙、丙的说法都不正确,首先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即每一合伙人都有义务偿还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合伙内部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甲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再者,合伙企业的债务在乙退伙时即已经存在,尽管在合伙终止后,债权人才提出清偿债务,乙亦不能以退伙来对抗债权人,乙仍然要为其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至于丙,尽管其与甲之间有某种约定的债务承担,但这种约定不足以对抗合伙的债权,丙仍然要为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由于丁的6000英镑债权发生在甲、乙、丙的合伙期间,三人应对此债权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债务分担比例承担责任,即甲承担1000英镑,乙承担2000英镑,丙承担3000英镑,但此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对甲、乙、丙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债权,在其清偿债务后,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第三章商事代理法

1、代理法律关系包括内部的委托关系和外部的代理行为关系。

2、对于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即本人享有催告权。

错)

3、本人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的口头权(

4、构成客观必须的代理权时,代理人必须主观上为善意。

5、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论相对人主观状态如何。

1、下列不是英美法系中代理权产生依据的有(

A、意定/委托B、默示授权C、客观必须D、事后追认

2、有关无权代理的后果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相对人享有催告权B、代理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C、相对人有追认权D、相对人有撤回权

3、有关表见代理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本质上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B、代理人无需对相对人承担责任C、为保护善意相对人,法律授予表见代理以有权代理的效果D、表见代理是有权代理

4、英美法律未披露本人的代理人与大陆法系的间接代理类似,其主要区别是(

A、本人享有介入权,无需代理人移转权利B、代理人享有代理权

C、相对人享有选择权D、代理人对该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5、《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适用的货物代理必须具有国际性,判定标准是(

A、当事人的国籍B、当事人的住所地C、当事人的营业地D、合同履行地

1、代理权产生的依据有哪些?

2、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和效果有哪些?

3、如何区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4、法律是如何平衡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权益的?

1、某经贸公司长期委托李某为其采购某种商品,后公司改组,重编岗位,精简人员,取消了李某的代理权,但没有告知其客户。

李某继续以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商品采购业务。

面对客户的履行合同的主张,该公司以李某不具有代理权为无权代理为由加以拒绝。

但这一抗辩没有为法庭接受,判决该公司应当承担合同履行责任。

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2、王某和赵某是同乡,平日关系不错。

后王某去其他城市打工,就委托赵某代为保管其财产,其中包括一台才购买的价值3000元的29寸彩色电视机。

1年后,王某决定留在该城市发展,就委托赵某处理其财产。

听说赵某有彩色电视机处理,张某找到赵某,表示要购买。

由于没有足够的钱,张某就和赵某商量,由赵某写信给王某说电视机有故障,只能低价处理。

待成交后,张某付给赵某一定的好处。

赵某依次行事,王某出于对赵某的信任,同意低价处理该电视机。

赵某以低价将电视机出售给张某,获得了一定的好处。

事后王某回该地,发现了这一情况,要求张某返还电视机,双方产生争议。

(1)赵某的行为是否是有权代理行为?

(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3、1998年香港A公司在巴西购买了545顿高压聚乙烯,同年8月运抵上海,委托上海的B公司代为提货并存放于保税区仓库中。

1999年5月22日至6月2日,A公司先后书面通知B公司,其已经签发发货信给其客户C公司,如该客户前去提货,需付清货款或者由A公司再次书面确认方可放货。

6月6日,该客户前来提货,在出示了保证付款的保函、进出口合同副本和要求提货的介绍信后,B公司擅自放货。

事后,客户未付清货款,而货物的正本提单仍然在A公司处。

经要求B公司偿付未果,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1)B公司和A公司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B公司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2)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第3章

1)对2)错3)错4)对5)错

二、选择填空题

1)A2)C3)D4)A5)C

1、代理权产生的依据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而有所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把代理的产生依据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另一种是非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

明示授权、默示授权、客观必须的代理权、追认的代理。

2、代理关系的终止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依据当事人的行为,一种是根据法律。

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不行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否则,属于无权代理。

代理合同终止之前应履行的权利义务,不因代理关系的终止而受影响。

对第三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

3、二者本质上均为无权代理,区别其不同,应从其构成要件上入手。

4、法律分别赋予被代理人以追认权;

相对人以催告权和撤回权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

1、李某的行为实质上为无权代理,但是由于该公司没有告知其客户取消李某代理权的事实,加之长期以来委托李某采购商品的事实,该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故法庭判决该公司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

2、

(1).本案中,张某和赵某串通欺诈委托人王某,其行为不是有效的代理行为。

(2).本案中,张某和赵某应当对王某承担连带责任,返还其财产,赔偿其损失。

第四章合同法

1、单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构成合同关系。

2、要约和承诺既能被撤回,也能被撤销。

3、准合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合同。

4、所有意思表示的错误,都会导致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

5、民法上的债权让与规定,凡债务人得以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同样得以对抗新的债权人。

1、要约的约束力主要是指要约对(

)的约束力。

A、要约人B、受要约人C、承诺人D、发盘人

2、有效的承诺应具备(

)条件。

A、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B、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C、与要约的内容一致D、传递方式符合要约提出的要求

3、(

)的民法典采用可“约因”学说。

A、法国B、德国C、日本D、瑞士

4、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将导致(

)的法律后果。

A、解除合同B、迟延履行合同C、实际履行合同D、部分履行合同

5、民法上的债权让与规定(

A、让与人与受让人必须把债权人并更的事实通知债务人B、让与人与受让人无须把债权人并更的事实通知债务人C、凡债务人得以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同样的以对抗新的债权人D、债务人不得以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理由对抗新的债权人

6、英美法认为,合同消灭(

A、因协议而消灭B、因履行而消灭C、因违约而消灭D、因法律规定而消灭

1、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有何不同?

2、关于合同的订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有何不同?

3、简述违约免责的制度。

4、实践中,如何运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5、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合同相对方可采用哪些违约救济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我国某工艺品公司与国外某公司洽谈一笔玉雕生意,经双方对交易条件磋商后,就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达成协议。

我公司随即于8月6日致电:

“确认售与你方玉雕一件……请先电汇1万美元。

”对方于8月9日复电:

“确认你方电报,我购玉雕一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1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问:

双方是否构成有效要约和承诺?

2、中国的甲公司应美国的乙公司请求,发出出售某优质木材10000立方米的要约。

乙公司接到要约后,立即回电,要求甲公司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要约的有效期。

甲公司最后将产品的数量增至15000立方米,价格每立方米降低100美元,并将有效期延长至6月26日。

乙公司接到要约后,立即组织资金,于6月25日上午汇至甲公司的账户上。

甲公司于6月25日下午回电话给乙公司,“货已卖与他人”。

乙公司接到电话后,立即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经查,甲公司尚存20000立方米该种优质木材。

(1)乙公司要求增加数量、降低价格的行为是否属于承诺?

(2)乙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

(3)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4)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是否合理?

是否还能采取其他的救济方法?

3、1991年,美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购销大米的合同。

合同约定:

数量为4万吨,合同总金额125万美元,在中国上海港交货。

由于乙公司货源紧缺,双方约定先交付2万吨,其余推迟至次年交货。

次年恰逢我国发生特大洪涝灾害,于是乙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但乙公司的要求遭到甲公司的拒绝,甲公司并称该商品市场价格上涨,由于乙公司未交货已使其损失40万美元,要求乙公司无偿供应其他种类粮食以抵偿其损失,乙公司拒绝。

对此,甲公司根据仲裁条款规定向中国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强调乙公司所称不可抗力的理由不充分,并指出如乙方不愿以其他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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