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兵高层地下灭火救援训练调研报告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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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移结合,快速供水;

内外结合,攻防并举”的战术措施,既要优先使用内部消防设施,又要充分利用外墙、楼梯铺设供水线路,同时还要合理利用举高消防车从外部辅助进攻。

三、基本规律不掌握,操作程序生疏,测试成功率不高

四、不按规程操作,不注意安全问题

五、不重视对建筑内部消防设施的熟悉和运用

“以固为主,固移结合”战术原则,必须依靠责任中队对建筑消防设施情况的熟悉为前提保障。

中队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依靠切实可行的“防消联勤”勤务机制。

我们发现,大部分支队“防消结合”落实不好,全省所有支队都没有制定有关“防消结合”的程序性

消防部队车辆事故预防工作调研报告

车辆事故的预防是消防部队安全工作的一个重点。

近期,笔者对一些单位近年来车辆事故预防工作进行了调研,总体看,各单位对此工作都十分重视,工作也颇有成效。

但也还存在许多不足,需引起高度重视。

综合调查的情况,本文就如何进一步做好消防部队车辆事故预防工作,谈一谈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部队车辆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是贯彻落实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不严格。

其主要表现为:

对条令条例的基本内容不了解、不熟悉,有的连车辆安全的规章制度也知之甚少,小散远单位更为严重。

制度、规章挂在墙上,写在牌上,却未记在心上。

对驾驶员轻教重用、重用轻管、只用不管现象严重,导致对一些驾驶员组织、思想和行为失控,引发了车辆事故。

二是“两个经常性工作”不经常。

车辆事故预防工作与“两个经常性”工作相割裂,为防事故而防事故,把预防车辆事故当作一项“临时性”、“突击性”、“运动式”的工作。

平时只注重“竞赛”、“活动”,不注意“经常性”,发生了事故或上级检查时,才集中抓一阵,其结果是收益甚微。

有的基层单位甚至在记录本上“作文章”弄虚作假,有些干部“离兵”现象严重,谈心、交心活动没有普遍开展,不知道所属人员究竟在干什么、想什么。

上述问题均导致车辆事故不断。

三是侥幸心理严重,忧患意识不强。

一些单位和个人,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心理很清楚,但思想不重视,认为问题不大,不必大惊小怪。

有些驾驶员自恃技术较好而防范意识不强,思想麻痹,侥幸心理作祟。

这是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

四是消极被动预防,主动性不够。

主要是有的领导思想发生偏差,消极保安全,抓训练不能从难从严要求。

表面看似乎未发生事故,实质上是以牺牲保障力、战斗力为代价的。

另一方面是被动抓预防,领导和机关强调时,抓一阵,防一阵。

表面上轰轰烈烈,但如何结合本单位实际,摸索规律,脚踏实地持之以恒地长期抓、主动抓,却未用心考虑,从而导致车辆事故屡屡发生。

另外,应引起各极领导和机关高度重视的是,发生了车辆事故,只要未致人死亡,不论损失多大,大都隐瞒不报,“自我消化”,并且有成为处理事故习惯作法的趋势。

二、做好当前车辆事故预防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1、拓宽车辆安全工作思路,注重抓综合治理。

安全工作与管理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等其他工作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

因此,要树立全局观念,通过综合治理,促进车辆安全工作的落实。

实践证明,如果各项工作进入良性循环轨道,事故自然就会减少。

抓好驾驶员队伍的全面建设,从根本上提高管理水平,是预防车辆事故的根本之策。

要拓宽工作思路,从更大范围来思考防事故工作。

要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工作方法,注意工作的整体推进和协调发展,使安全工作和其他工作相互促进,同步发展。

2、抓住主要矛盾,着力在提高人员素质上下功夫。

事故的发生,常常是驾驶员思想不稳定、精力不集中所致。

提高驾驶员的思想素质、作风养成和基本技能,是做好车辆安全防事故工作的根本保证。

首先,要注意提高驾驶员的思想素质。

必须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政治素质提高了,责任心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就会提高,事故隐患就会大大减少。

其次,要注重驾驶员的作风养成。

事实证明,大凡作风拖拉、纪律松驰的单位和个人,事故发生也较多。

因此,要在加强驾驶员的作风、纪律建设上下功夫,通过严格要求、严格管理,造就一支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驾驶员队伍。

再次,要提高驾驶员的业务技术素质。

有了良好的思想作风、纪律素质,还不能从根本上杜绝事故的发生,还必须有过硬的业务技能作保证。

要加大对驾驶员业务技能的训练力度,不断提高驾驶员在各种复杂道路情况下的驾驶技能和处置各种复杂情况的应变能力。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

3、着力解决关键性问题,加大从严治警的力度。

从一些单位发生的事故情况分析,绝大多数是因管理松懈、作风松散、纪律松驰造成的。

“三松”现象往往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因此纠正消极保安全的思想,真正把提高管理水平与防事故统一起来,关键应从治理“三松”入手,切实加大从严治警的管理力度。

各级领导要有解决问题的勇气和魄力。

法规的权威性是通过领导从严治军的决心来实现的。

对问题采取回避的态度,任其发展就会积重难返。

坚持从严治军,各级领导必须做到,勤于观察,对问题善于小中见大;

精于思考,对问题要防止由小变大;

果断处理,对问题经常抓小防大。

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未雨绸缪,防患未然。

要严格制度。

事实上,一些车辆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制度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所致。

因此,一定要坚持车辆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如派车、车场日、保养、干部跟车制度等,做到雷打不动。

要在解决薄弱环节上下功夫。

经验告诉我们,发生事故常常是由于工作缺乏严密性造成的,预防车辆事故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解决薄弱环节上,把“严”字贯

穿到各项工作的始终,构成全方位的管理网络。

要根据工作任务的变化、季节以及装备性能的特点,突出重点,把握好易出问题的环节,及时抓好预防工作。

三、对做好车辆事故预防工作的几点思考 

思考一:

评价单位工作既不能以事故定乾坤,也不能一概给事故“松绑”。

调查中发现,有些单位在评价工作时,形成了一个定势,就是看有没有“出事”。

这种把有没有发生事故作为评价一个单位工作的标准,是一种片面的工作指导方法。

一个单位如果发生事故,就对其全部工作实施“一票否决”,既挫伤了官兵的积极性,又会产生错误的工作导向。

这种片面化、简单化的工作指导方法,非但不能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反而会使“消极保安全”的思想倾向得以强化。

因此,对车辆事故,必须实事求是,要打破“发生事故定乾坤”的思维定势,既要看到事故背后存在的问题,也要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做到功过分明。

这样才有利于调动积极性,把官兵从事故压力中解放出来,从根本上克服消极保安全的错误倾向。

另一方面,对事故也不能一概”松绑”。

对问题较多或因领导失职而引发的事故,必须严肃追究肇事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不能考虑他们的“发展”、“前途”,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作为事故单位,应该把压力化为动力,分析问题原因,最大限度地把事故降下来,其他单位要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严防类似问题的发生。

思考二:

在对事故的查处上,既要从严,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发生事故,造成了损失,影响士气和稳定,必须严肃对待,认真调查,深刻分析。

对事故肇事者要进行严肃处理,以教育部队和本人。

单位出了事故,领导感到震惊,感情冲动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以感情化替政策,不顾事故性质说过头话,做过头事。

否则,就会误导官兵从消极方面吸取教训,从而助长消极保安全的思想。

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条令为准绳,对因玩忽职守、违反纪律和规定等主观原因造成的严重事故的,要严肃处理,尤其是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甚至弄虚作假,欺骗上级首长和机关,以谋取单位或个人“政绩”的更要从严查处,但对不确定因素或其他非人为因素引起的一些事故,则要区分情况,分析原因,吸取教训,以便改进工作。

思考三:

在总结事故教训时,既要进行必要的集中整顿、更要注重经常性的预防工作。

“亡羊补牢”仅仅是对事故的补救措施,但不是预防事故的根本方法,经常性的预防工作才是车辆安全工作的基础和根本。

现在,一些单位热衷于搞突击性的整顿,而不注重经常性工作,忽视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这是一种典型的安全防范上的形势主义。

当然,发生了事故,在一段时间内针对暴露出的倾向性问题集中整治是必要的,但重心还应放在经常性上,只有坚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才能真正达到预防车辆事故的目的。

思考四:

预防车辆事故,不能以牺牲部队战斗力为代价。

尽管安全防事故工作非常重要,但只有提高部队的整体战斗能力,才能在灭火救援中决胜千里,这才是安全工作的根本点。

“使命高于一切,责任重于生命”。

火灾突发不分气候,不择地段,时间就是胜利。

消极保安全不能从实战出发,从难从严抓训练,就不能形成战斗力、保障力。

消极保安全的一些土政策,既使保住了安全,也仅仅是短期行为、治标行为,最终是越保事故越多,越保部队整体战斗能力越低。

只能通过苦练精兵,使部队具备过硬的专业技术水平,把消极保安全转变为积极创安全,把工作中心落实到提高部队应急机动能力上,才能真正铸就一支能打硬仗、敢打硬仗、善打硬仗的红门劲旅。

涉法上访根源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各种利益格局的调整,财产利益分配日益细化,社会稳定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人民群众通过越级信访引起领导重视从而解决问题的想法不断加深,涉法上访案件呈现攀升趋势,干群关系进一步淡化、冷化,严重影响了党委政府尤其是政法队伍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一、产生的根源

(一)缺乏有力监督,违法违规现象未能杜绝。

通过对近几年发生的越级涉法上访案件进行分析,不难发现有些是在问题产生或事件发生的当初,我们的执法人员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平时对基层执法人员缺乏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教育不及时、监督不到位、处分不得力,使一些政策理论水平不高、法制观念淡薄的执法人员工作方式简单,工作作风粗暴,执法违法、执法违规,甚至部分执法人员为利益所趋,铤而走险,充当保复伞,败坏党委、政府尤其是政法队伍整体形象。

(二)部分执法人员处理案件不认真负责,避重就轻,敷衍塞责。

一方面表现为不敢直面触及问题实质,只是天马行空地讲大道理,气势十足地摆官腔,涉及实际问题则避重就轻,不痛不痒地放边锤,擂边鼓,雷声大雨点小。

不但不能解决问题,而且使群众对我们的信任度大打折扣。

另一方面表现在说服解释工作滞后,在矛盾萌芽酝酿阶段没做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待事件矛盾激化后再指手划脚,走形式,做样子,扮事后诸葛亮,让群众反感,同时也无法达到平息事态的效果。

(三)基层组织条块分割,管理职能被分解,制约了基层整体化解效能的发挥。

县级职能部门设立的分支或派出机构使乡镇职能部门化,管理职能受到肢解,对于群众反映的很多问题乡镇政府无权拍板、无法解决,责权利三者不相匹配,从客观上促使基层党委政府调处涉法事件或案件在担当第一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时不能行使责任和权利到位,县级职能部门设定的分支或派出机构又职权单一,孤掌难鸣。

从而导致基层矛盾积压、升级和激化。

(四)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一些部门和领导畏民情绪蔓延,行政干预,导致重访、缠访数量攀升并形成了个别上访或组织上访专业户。

一是由于法制宣传不到位,很多农村干部群众不知法、不懂法,少数群众缺乏全局观念和法律意识,不能依法上访。

对此,老百姓有他们的解释,即:

不出格,不会引起重视。

由此不懂法或不知法律严肃性的法盲大有人在。

二是一些部门和领导立场不坚定,存在怕群众上访的畏民情绪,为维护稳定对一些无理取闹的群众一味容忍迁就,甚至对已经步入司法渠道的涉法案件行使行政干预手段,使个别群众的个人主义、无政府主义思想膨胀,政府在其眼里失去威严,并逐步产生“闹得越响解决得越快,触动的领导层次越高解决得越彻底”的错误想法,从而导致重访、缠访数量攀升。

三是执法管理不到位,让少数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这些人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造谣生事,策划、组织、挑动群众闹事,制造混乱,从中渔利,并演化成为上访或组织上访专业户,影响十分恶劣,对社会、对群众造成了极大危害。

二、对策建议

(一)创新监督约束机制,加强执法力度和提高执法质量。

一是从强化学习培训着手,提高队伍素质,健全政法队伍的管理机制。

要组织开展综治维稳专干和政法基层股、所、庭、室正、副职及其一般政法干警培训,抓好“岗位学法背法”活动,推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和“违法违规淘汰”制度,建立干部能上能下、干警能进能出的竞争激励机制,彻底剔除部分业务水平低、道德修养差、工作能力欠缺的政法干警,从而提升政法队伍整体素质。

二是从领导班子着手,健全内外监督机制。

要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推行行风评议制度,切实将群众信任、干部放心、能力强、素质高的干部选进领导班子,进一步优化班子结构;

要细化内容,建立操作性较强的监督机制,并强化监督的严肃性。

三是从党政一把手着手,强化“一名好领导带好一个班子、一个好班子带好一支队伍”的观念,加强对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一把手管理,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四是从科学设置执法程序、完善执法质量考评机制、政法工作考核绩效挂钩等方面着手,要边工作边创新边完善,切实强化效能管理,努力提高执法效能和质量;

要以基层派出所、司法所、法庭、交警中队及办证中心为窗口,规范程序,简化手续,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真正服务于民。

(二)实行加快群众上访向干部下访转变的制度。

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处理好涉法上访问题工作的生命线。

在相当一些群体性事件中,参与群众大多想通过直接面见领导求得问题的解决。

实践证明,领导同志出面疏导是我们多年来化解矛盾、息访罢诉的重要经验。

我们务必要明确专门领导挂帅,专门工作人员具体实施,加快群众上访向干部下访转变,深入群众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一是及时开展现场说服工作。

在处理突发涉法事件

现场,要由主要领导出面,向当事人和不明真相的群众做好法律解释,说服群众,避免矛盾激化、升化,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派遣警力进行现场突发事件处置;

对已发生的群体性治安事件,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正确区分矛盾性质,会同有关部门疏导教育,降温化解,积极稳妥地处置,努力消除不良影响。

二是积极做好善后工作。

在某一涉法事件调解完毕或某一案件审结过后,要注重做好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解释工作,以法以理服人,保证事件或案件就此息诉息访终结;

在针对某一事件侦查完毕,查清基本事实过后,须依法对事件的主要责任人作出处罚,该治安处罚的要给予治安处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确实存在问题和过错的干部或政法干警需追究党纪和政纪责任的,坚决移交相关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允许出现丝毫偏袒和庇护;

要敢于自揭伤疤和丑处,及时将处理结果通过新闻媒体或召开政法信息发布会公布出去,以肃不正之风,慰群众之不平。

三是稳妥地做好跟踪回访工作。

在某一涉法事件调解完毕或某一案件审结一段时间后,定期做好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回访工作,对其心理动态和活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掌握,发现问题,及时做细做透思想政治工作,确保防范于先;

对调解处理不当或判决确实不公的案件,要秉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该整就整,该纠就纠,确保每办一案就要办成铁案;

对涉案重点对象尤其是权益受损的对象,不管是依法调处受损,还是案件当中受损的对象,都要采取一人一策,搞好监控回访,充分掌握政策,区别对待,确保一人一套方案,一人一套班子,多措并举,盯住不放。

(三)强化基层化解功能,加快当地问题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化解模式的形成。

一是理顺垂直管理庭所站室和乡镇的关系。

权责统一是保证乡镇一级有效化解各类涉法事件的关键所在。

俗话讲“不掌其权,难处其事”,光赋责任而不予权利,要其落实各项调处化解工作任务,做了工作也是枉费苦心,达不到目的,甚至是走马观花,隔山打牛地做做样子,跑跑过场,群众反对,基层干部也是极不情愿。

所以,我们务必要从实际出发,真正加大乡镇对各庭所站室的管理,扩大乡镇权限,提高乡镇处理事务的能力。

二是层层落实信访责任。

建立信访工作目标任务考核机制,把信访工作考核同双文明建设考核挂钩,积极推行信访工作首问责任制和领导接待日制度,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严格实行奖优罚劣,把信访工作落实情况和干部的评优评先、提拔任用相挂钩,对因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造成群众越级上访、异常上访和群体性上访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三是搭建集中处理平台。

对群众反映涉法的热点难点问题,要由当地党委、政府牵头,从相关股室队和基层庭所站室抽调专门人员,成立专门工作组,具体划分、明确工作组组长、组员的职责权利和工作任务,分别捆定责任,制定限期完成调处任务的具体工作计划,集中处理解决,力争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

(四)加快建立健全依法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工作机制。

一要建立健全群众依法上访引导机制。

对涉法问题,要通过加大《信访条例》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利用行政复议或进入司法渠道处理解决;

要拓宽渠道,对达到法律援助标准的当事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确保不失公允。

二要建立处理涉法问题听证制度。

在处理涉法问题时,要允许并帮助当事人聘请资深行家、专家进行听证,欢迎他们陈述意见,进行辩论和举证,从而促进我们有效防止问题和矛盾的不断升级,积极稳妥进行处理。

同时,通过种方式,广大人民群众不仅实现了自己意愿的真实表达,还提高了法律意识,从而为以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遵纪守法奠定了基础。

再是通过这种方式增强了处理事件的透明度,让群众从感情上更容易接受。

三要建立健全非法、违法上访责任追究机制。

严格按信访条例操作,有法必依,对违反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上访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对那些无理取闹、恶意诋毁政府的老上访户,要通过司法介入,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正常的上访秩序。

对于跨地区、跨单位串联的人要及时控制,对其组织的非法集会团体,要依法果断取缔,决不能让其坐大成势,对那些煽动插手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分子应严密监控,掌握证据,适时打击,防止授人以柄。

还有,建议上级相关部门在接待越级涉法信访群众时不要仅凭上访者的一面之辞便下决论,在解决调处某一问题或事件时要理清上访请求与产生问题根源的因果关系。

不要一味地偏听偏信,或者慑于更上一级的压力,以快刀斩乱麻之势满口承诺,应允什么问题都全部解决,那样会使上访人如获尚方宝剑,不仅对下步调解处理工作不利,同时也给下级部门各项工作带来被动,使今后的息访工作走向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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