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危化品化工专家人员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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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教授

1963.11

分析化学

3.

田高文

临沂市海天化工有限公司

高工

1963.06

化工机械

4.

符光华

临沂市圣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安全工程师

1969.11

5.

李增松

临沂市化工协会

1952.11

化工工艺

6.

赵悌军

临沂市泰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1978.02

7.

邵昌岩

1956.07

有机化工

8.

袁晓刚

临沂市三丰化工有限公司

工程师

1973.02

9.

李运生

久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965.08

10.

于铭勤

临沂安丰化工有限公司

1947.09

11.

文德国

临沂恒昌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1963.02

12.

李树峰

安全部长

1966.12

13.

刘以军

郯城旺恒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1975.05

14.

刘春华

山东阳煤恒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972.02

15.

刑玉堂

山东鲁洲集团沂水化工有限公司

1972.07

化学工程

16.

李庆勇

山东同创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965.10

17.

李东田

山东舜天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1958.02

无机化工

18.

李树友

山东裕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970.03

19.

亓建才

平邑县丰源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科长

1965.02

20.

庄爱军

山东新时代药业有限公司

1975.02

21.

张全厚

山东银光科技有限公司

1975.06

22.

张来英

莒南县凯利化工有限公司

1956.12

23.

代兰成

山东三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1972.10

精细化工

24.

朱孟会

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1975.09

25.

冯全龙

1976.06

26.

佐鹏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1981.10

应用化学

27.

孙承权

临沭县华盛化工有限公司

1970.06

28.

黄滨

山东金沂蒙生态肥业有限公司

1963.12

29.

胡文飞

金沂蒙集团有限公司

1978.11

30.

崔德文

1959.10

31.

周济众

临沂创元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1962.02

32.

万继兴

中化山东肥业有限公司

1974.01

33.

丁立东

临沂远博化工有限公司

1971.09

34.

林凡光

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974.12

35.

宋西国

临沂鲁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1966.02

36.

刘月田

山东施丰化工有限公司

1967.11

37.

胡召义

山东科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1969.07

38.

高群

1953.12

39.

李效东

电气工程师

1965.05

电气类

40.

于志国

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

助理工程师

1971.02

轻工(酒类)

41.

王俊增

山东鸿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966.05

42.

李长奎

山东美多集团有限公司

1947.02

43.

王步利

临沂羲之企业有限公司

1966.06

44.

张文刚

临沂易联医药中间体有限公司

化工(医药)

45.

段卫东

副总

1969.03

气体充装类

附件2:

临沂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中的技术支撑作用,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质量,规范专家服务行为,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和安全检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沂市安监局是危化品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危化品安全生产专家组,对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并实施管理。

专家组成员是从我市大专院校、科研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聘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安全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专家组的主要任务:

(一)受安监部门的委托,参与化工领域各行业有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调研,分析、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为行政部门决策和重要文件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二)参与安监部门组织的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检查与执法等活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三)参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重大危险源备案等技术审查(备案)工作;

(四)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参与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标准化辅导等其他相关工作;

(六)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学习,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教育,及时掌握危化品安全生产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动态,主动适应专家业务要求;

第四条安全专家实行“上下联动、公开选拔、注重培养、动态管理”的管理办法。

上下联动是指要充分发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的作用,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公开选拔是指选拔的程序和办法既要科学合理,又要公开透明,不但要通过各种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而且要让社会各界主动参与进来。

注重培养是指对选拔出来的优秀企业安全管理人才,要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大培养力度,促使其尽快成长。

动态管理是指要加强对专家组成员的考核与跟踪管理,并根据考核结果和管理实际及时进行人员调整。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专家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对工作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市安委会、市安监局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市安监局负责专家组的管理工作:

(一)承办专家的聘任、工作考核和换届工作;

(二)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向专家提供国内外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建立专家档案,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完成任务和主要业绩等;

(五)制订专家组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

(六)其他事宜。

第八条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市安监局考核合格后,可以续任。

第九条专家聘任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化工类、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或有突出专业特长;

(三)有在化工企业、科研设计及化工建筑施工等单位工作经历,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的专业知识;

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工作态度科学严谨,工作作风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六)现工作岗位能有一定时间参与专家工作。

负责安全许可审批的市、县各级安监部门相关人员,不得入选专家组。

第十条专家聘任程序:

(一)所在单位或其本人向市安监局推荐或自荐;

(二)本人填写《临沂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推荐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报送市安监局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专家聘任证书,并行文公布。

第十一条专家工作守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在执行指派公务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任务;

(二)在市安全监管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参加专家活动,承担工作任务,并对委托的工作负责;

(三)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指派单位函件和专家证,方可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四)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撰写安全生产方面的调研报告或论文;

(五)坚持原则,排除干扰,抵制不正之风;

(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七)紧急、危险情况下,专家应当建议、指导现场有关人员处理安全隐患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市安监局报告。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专家选取原则:

(一)参加项目评审或安全检查的专家,应从《临沂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名单》中选取。

情况特殊的,报领导批准后,可聘请非专家组内的人员;

(二)根据被评审项目或所检查企业的实际情况,优先选取在类似项目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或具有较高学术地位的专家;

(三)同一工作单位的专家在同一项目评审时不得超过两名;

(四)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必须提前对项目评价报告充分分析研究,否则不得参加项目评审会。

(五)指派专家执行任务时,市、县安监局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人员建议名单,提前书面通知所在单位、部门及个人。

第十三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危化品建设项目评审或安全检查,在评审或检查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或检查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或检查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专家参加项目评审或检查实行回避制度。

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建设项目评审和企业安全检查活动。

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或检查企业,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该企业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企业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企业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或检查的情况。

第十五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安监局批准可以终止专家资格,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正常专家活动的;

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评审工作或中途无正当理由退出评审工作的;

(四)明知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压制不同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六)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的。

第十六条市安监局组织专家开展相关工作时,应充分考虑专家各自专业领域的经验和相关专业的配置,以便更好地发挥专家组的团队作用。

每年对市危化品专家组成员进行胜任能力考核,考核主要依据专家参与审查和安全检查的次数、提出的评审或检查意见质量、献言献策、职业道德等方面,经考核达不到胜任要求的,可终止专家资格。

第十七条各县区安监局应密切化工专家与属地管理的关系,健全化工专家安全服务制度。

根据危化品行业特点和工艺要求,组织专家参与各类专项检查活动,指导企业做好安全标准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借助专家的力量加强安全监管,实现市级专家组作为技术支撑角色与县区安监局作为属地管理角色的有机结合,提高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八条市、县安监局应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

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学习。

第十九条专家组全体会议由市安监局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

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

对专家成员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及时分析解决。

第四章违规处罚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组成员,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者,取消专家资格。

(一)袒护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质量考核显失公正和公平,导致初审或专家评审会议环节出现有明显质量问题,或者出现其他不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行为的;

(二)被选定为参加某项目安全评审,并且已接受邀请的专家,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安全评审工作2次以上的;

(三)与建设单位或中介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五)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六)有前款规定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批评教育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一年以上专家资格。

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专家工作。

第二十二条由于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临沂市安监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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