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672273 上传时间:2022-10-23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28.7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林业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林业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林业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林业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林业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林业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docx

《林业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林业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林业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docx

林业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

林业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

1、什么是森林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2、森林分几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规定: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①防护林:

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

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②用材林:

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③经济林:

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④薪炭林:

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⑤特种用途林:

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3、什么是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林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

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管理和保护;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森林、林木划为公益林的,除林权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转让所有外,森林、林木所有权不变。

4、国家对森林资源采取哪些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规定: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①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②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③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④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⑤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⑥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未经批准把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会受到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6、山林权属应如何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7、森林经营者有什么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8、发生山林权属纠纷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9、林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怎么办?

《林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林农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什么森林可以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①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②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③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11、森林资源转让如何操作?

森林资源转让是指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按一定的程序,以有偿方式,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经济行为。

森林资源转让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森林资源转让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方式进行,但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不得采取协议方式。

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转让森林资源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持有转让的林木所有权证书或林地使用权证书;

②持有有权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

③转让合资、合作经营的森林,必须征得合资、合作各方同意。

12、没有按规定转让森林资源是否有效?

集体林权制度规定:

集体所有的森林未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擅自转让森林资源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13、那些林木采伐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14、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③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15、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如何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16、生态公益林保护等级如何划分?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

生态公益林保护等级划分为:

①一级保护:

包括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的森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森林、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以及生态区位极端重要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的森林。

②二级保护:

包括重点防护林中的天然林、重点特用林中的国防林、风景林、环境保护林、母树林、科学实验林。

③三级保护:

包括重点防护林中的人工林、竹林。

17、采伐生态公益林有哪些规定?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

严格生态公益林采伐管理,禁止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采伐。

一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禁止一切形式的采伐;二级和三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可进行更新或者抚育性质的采伐。

二级和三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更新采伐和抚育采伐,由林权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设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18、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将受到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运输木材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木材流通管理条例》规定:

运输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件。

省林业局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公布全省林区范围,泉州市所属的所有县、市、区全部作为林区。

20、木材凭证运输的范围有哪些?

《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木材包括:

原木、锯材、竹材、木片、胶合板、商品薪材、木炭、大宗木竹半成品等其他林产品。

21、没有凭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会受到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22、经营加工木材为什么要经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23、经营加工木材没有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会受到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24、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收购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会受到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6、具有林业行政处罚权的组织有哪些?

有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政稽查组织和森林公安局

2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是什么?

野生动物包括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我国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和经批准从国外引进的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的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28、野生动物的保护分为几级?

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分为国家重点保护(包括国家Ⅰ级保护、国家Ⅱ级保护及《濒危野生动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军事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