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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VO下设三个专业部,分别为哺乳动物性食品部,鸟类动物性食品和植物卫生部,鱼和非动物性食品部。

2000年1月12日欧盟发布的《食品安全白皮书》中指出,FVO的报告是欧盟委员会做出关于欧盟国家从第三国进口是否采取保护措施的主要依据。

2002年1月28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发布178/2002/EC号条例,对食品法律的一船原则和要求进行了规定,并决定成立欧盟食品安全机构,专门承担对食品的风险分析评价工作。

成立欧盟食品安全机构的目的是要通过恢复和维持消费者信心,在食品安全领域为高水平地保护消费者健康做出贡献,其主要职责是进行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交流,并为欧盟主管部门提供咨询。

该机构目前设立8个专审组:

分别是食品添加剂、矫味剂、加工辅助剂和与食品接触的材料组;

动物饲料中使用的添加剂和产品或物质组;

植物卫生、植物保护产品及其残留组;

基因修饰生物组;

食疗食品、营养品和过敏组;

生物危害(包括TSE/BSE问题)组;

食品链中污染组;

动物卫生和福利组。

该机构已于2002年7月正式成立,7月15日正式开始动作。

(三)加拿大加拿大食品安全的管理机构是农业部及其所属的食品检验局(CFIA),加拿大卫生部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来实施管理。

加拿大食品检验局负责所有食品的法定检测任务、动物疫病防治,并向加拿大农业部报告食品安全情况;

加拿大卫生部负责起草制订食品安全和食品营养政策和标准。

加拿大对食品安全制订了完善的法律法规,如加拿大农产品法、肉类检测法、鱼类检测法、饲料法及害虫控制法等。

(四)澳大利亚澳大利亚于1991年成立了国家食品局(NFA),是一个法定权威机构,负责制订食品标准,协调食品供应的监督工作,向澳大利亚检疫和检验服务部门就进口食品问题提出建议,并负责向食品标准委员会提出报告,该委员会是食品标准的最高权威机构。

1996年国家食品局变成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局(ANZFA),是目前两国惟一的食品管理机构,主要负责食品政策和标准的制定。

州政府或直辖区政府或700个地方政府负责执行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是食品商业的检验。

(五)日本由厚生及劳动省与农林水产省共同承担提供安全食品的责任,两个省根据有关法规单独管理食物,农林水产省负责食物的生产和质量保证,厚生及劳动省负责食物分配和食品安全。

二、国外食品安全管理模式

从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可以看出国外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大致有以下三种模式:

(一)多个部门共同负责的模式。

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除上述的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农业部(USDA)及环境保护署(EPA)三个部门外,美国商务部、财政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很大程度地承担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能。

由于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多个部门负责,因而其特别强调团队管理的方法,强调各机构间的协调和配合。

1998年,美国先后成立了“食品传染疾病发生反应协调组”(FORC-G)和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President'

sCouncilonFoodSafety),以加强各食品安全机构之间的协调与联络。

(二)成立专门的独立食品安全监督机构的模式。

这一模式以欧盟国家为代表,在英国,依据《1990年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在中央原来属于农业渔业及食品部(MAFF),1999年11月,英国议会通过《1999年食品标准法》,决定成立一个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食品标准局(FoodStandardsAgency)。

该局代表英王履行职能,并向英国议会报告工作。

食品标准局的职能一是政策制定,即制定或协助公共政策机关制定食品(饲料)政策;

二是服务,即向公共当局及公众提供与食品(饲料)有关的建议、信息和协助;

三是检查,即为获取并审查与食品(饲料)有关的信息,可对食品和食品原料的生产、流通及饲料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的任何方面进行观测;

四是监督,即对其他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评估和检查。

在英国,食品安全的具体执法工作主要由499个地方政府承担。

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DEFRA,原农业渔业及食品部,1999年12月英国中央政府机构改革后改为现名)在新的体制下仍然负责兽药和农药的欧盟监控项目,并在上述领域作为执法机关;

交易标准、园艺标准和酒类标准除零售环节之外的执法工作也由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负责。

(三)主要由农业部门来负责的模式。

采取这一模式的典型国家是加拿大。

1997年3月,加拿大议会通过了《加拿大食品监督署法》(CanadianFoodInspectionAgencyAct),决定在农业部之下设立一个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加拿大食品监督署(类似于中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或者部属事业单位),统一负责加拿大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植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加拿大食品监督署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管、产地检查、动植物和食品及其包装检疫、药残监控、加工设施检查和标签检查。

三、国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美英等发达国家认为,食品安全首先是食品生产者、加工者和居于食物链中的其他人(包括消费者)的责任。

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要职责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这种思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对监管手段的规定。

美英等主要国家在管理食品安全方面主要掌握以下重点:

  

(一)制定完善标准。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并予以强制执行被认为是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首要的和最广泛的职能。

这些标准既包括对掺杂、掺假食品的一般禁令,也包括对食品中不同化学残留容许量的具体限制;

既包括对产品本身的标准规定,也包括对加工操作规程标准的规定。

  

(二)建立检验检测体系。

美英等国的有关法律都规定主管部长可任命分析员负责检验检测工作。

《加拿大农产品法》第14条更是明确规定农业部长可认可有关实验室承担检验、分级、试验等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

这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最主要和最经常的手段,目的在于确保有关法令、标准得到严格遵守。

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有关法律均授权监管机关可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场所进行检查,并规定检查人员有权检查、复制和扣押有关记录,并可取样分析。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食品,监管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和禁止移动、禁止销售等强制措施。

  (四)规定严厉的法律责任。

在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食品安全的违法者不仅要承担对于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还要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制裁。

这些制裁措施除罚款外,主要还有没收和销毁违法产品、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营业执照等,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判处监禁。

英国《1990年食品安全法》还规定因销毁不合格食品而产生的费用由食品的所有者承担。

  (五)及时向公众公布食品安全的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建议,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

美英等国十分重视公众的知情权,在食品安全方面更为突出。

英国《1999年食品标准法》就规定食品标准局对其观测所获得的任何信息,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可向公众公布;

同时,还可就有关食品安全和食品方面的消费者利益问题向公众提供建议。

这种制度不仅有效保护了公众的生命健康,而且在客观上也导致了违法者商誉下降,其产品难以销售,不啻是另一种形式的惩罚。

美国将每年9月确定为全国食品安全教育月,以加强对食品服务人员的食品安全训练和公众正确处理食品的教育;

并建立了全国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食品安全信息,从而提高了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减少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出现。

  (六)组织、支持和鼓励食品安全方面的科研和合作。

当前的很多食品安全问题需要通过强大的科研力量、有效的控制措施和食物链中种植者、饲养者、加工者、销售者直至消费者间的充分合作来解决。

政府在这些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可以也应当发挥主导作用。

加拿大食品监督署就拥有22个实验和研究机构,负责提供科学咨询、发展新技术、提供检测服务和进行研究。

四、有关建议

(一)建议研究采用美国多个部门共同负责的模式

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模式更接近于美国模式,但存在各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多,利争损推的情况,因此应明确部门职责,避免出现“都能管,都不管”的状况。

另外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部级)单位来协调几个正部级单位,力度太小。

建议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二)变“补漏式”监管为日常定期监管;

引入问责制

各部门对自己分管的“责任田”管理要制度化、常规化,而非运动式的。

对没有落实责任,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部门,应启用行政问责制。

建议建立一项制度:

由于食品安全导致的财产、生命损失到一定程度,哪一个部门、哪一个级别的领导应引咎辞职。

(三)对制假售假部门一罚到底,充分曝光并追究刑责

国外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非常严。

如美国,生产批发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除判处监禁外,还要处以25万至100万美元的罚款。

鉴于我国现行违法成本太低,即使有处罚,也同样导致假劣食品屡禁不绝。

其中很大的原因是罚款微不足道。

建议,加快出台提高制假售假成本的处罚措施。

比如对正规厂家、商家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加大处罚力度,参照美国做法,财产刑和人身刑并罚,让一些铤而走险者不敢再越“雷池”。

 

(四)参照国外建立赔偿基金,可从企业税收中支出一部分设立赔偿基金

对食品安全事故受害者来说,出事后如何及时得到相关赔偿?

在现有体制下,这正是棘手难题。

由于食品安全的特殊性和重大性,建议参考国外一些发达地区和国家的做法,设立赔偿基金。

比如从现行生产企业交纳的税收中,专门支出一部分作为基金。

一旦认定食品安全问题,可第一时间垫付,以满足受害者的及时所需。

(五)改变宣传重点,重塑消费者信心

我国对食品消费信心较低,除与食品确实存在不少安全问题外,也与新闻媒体的导向不当有关,令人对食品消费产生恐慌。

如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将宣传重点放在对“问题”食品的制作及其对人体的危害上。

建议,大力宣传政府严惩制售“问题”食品的责任人,让消费者知道,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问题是极为重视。

欧美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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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事件的不断出现,食品安全已成为全球性的焦点,各国都在下大力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目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逐步趋向于统一管理、协调、高效运作的架构,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食品安全监控,形成政府、企业、科研机构、消费者共同参与的监管模式;

在管理手段上,逐步采用“风险分析”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模式。

欧美食品安全监管集中体现出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

职能整合、统一管理是欧美等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显著特征。

不少国家纷纷将食品安全的监管集中到一个或几个部门,并加大部门间的协调力度,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

鉴于疯牛病、口蹄疫等动物性疾病在欧盟各成员国的蔓延,为统一监控食品安全,恢复消费者对欧洲食品的信心,欧盟委员会于2002年初正式成立了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FSA),对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进行监控。

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由管理委员会、咨询论坛、八个专门科学小组和科学委员会等部门组成,该局对欧盟内部所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事务进行统一管理,负责与消费者就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直接对话,建立成员国食品卫生和科研机构的合作网络,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决策性意见等。

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不具备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只负责监督整个食物链,根据科学家的研究成果做出风险评估,为制定法规、标准以及其他的管理政策提供信息依据。

在FSA督导下,一些欧盟成员国也对原有的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集中到一个部门。

德国于2001年将原食品、农业和林业部改组为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接管了卫生部的消费者保护和经济技术部的消费者政策制定职能,对全国的食品安全统一监管,并于2002年设立了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和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两个机构;

丹麦通过持续改革,将原来担负食品安全管理职能的农业部、渔业部、食品部合并为食品和农业渔业部,形成了全国范围内食品安全的统一管理机构;

法国设立了食品安全评价中心,荷兰成立了国家食品局。

1998年,美国政府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美国的食品安全工作。

该委员会的成员由农业部、商业部、卫生部、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环境保护局、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委员会主席由农业部部长、卫生部部长、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主任共同担任,形成监督食品安全的三驾马车。

美国政府食品安全的管理特点是职能互不交叉,一个部门负责一个或数个产品的全部安全工作,在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实现对食品安全工作的一体化管理。

目前,美国的食品安全系统主要涉及六个部门,即卫生部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查局(FSIS)、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环境保护局(EPA)、商业部的国家渔业局(NMFS)、卫生部的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CDC)等。

其中,FSIS主管肉、禽、蛋制品的安全,FDA负责FSIS职责之外的食品掺假、存在不安全隐患、标签夸大宣传等工作;

APHIS主要是保护动植物免受害虫和疾病的威胁,EPA主要维护公众及环境健康,避免农药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加强对宠物的管理;

NMFS执行海产品检测以及定级程序等,CDC负责研究、监管与食品消费相关的疾病。

同时,海关负责定期检查、留样监测进口食品。

另外,联邦当局还有一些食品安全派出机构,如国家卫生研究所(NIH)、农业研究署(ARS)、州际研究、教育和推广合作署(CSREES)、农业市场署(AMS)、经济研究署(ERS)、谷物检验、包装和堆料场管理局(GIPSA)、美国法典办公室等,与各州和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配合,形成食品安全管理网络。

二、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原则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食品安全监管顺利推行的基础,欧美发达国家大多建立了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品链各环节的法律体系,为制定监管政策、检测标准以及质量认证等工作提供了依据。

从1906年美国第一部与食品有关的法规——《食品和药品法》开始,近一个世纪来,美国政府制定和修订了35部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规,其中直接相关的法令有7部。

这7部法令既有综合性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令》、《公共卫生服务法》、《食品质量保护法》;

也有非常具体的《联邦肉类检查法》、《禽类产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

食品安全法令制定了明确的标准和监管程序,如《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对掺假食品、错贴标签的食品、紧急状态下食品的控制、发生争议时的司法复议等内容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为保证食品安全监管的公正、合理,美国针对公共参与决策和公平执法等设定了专门的法规。

管理机构必须遵守的程序性法令包括《行政程序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信息公开法》等。

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首要职能,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并予以强制执行。

这些标准包括对掺杂、掺假食品的一般禁令,对食品中不同化学残留允许量的具体限制,对产品本身的标准规定以及对加工操作规程标准的规定等。

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法规的主要部门为食品药品管理局和环境保护局。

食品药品管理局负责除肉类和家禽产品外美国国内和进口的食品安全以及制订畜产品中兽药残留最高限量法规和标准;

环境保护局负责饮用水、新的杀虫剂及毒物、垃圾等方面的安全,制订农药、环境化学物的残留限量和有关法规。

欧盟为统一并协调内部食品安全监管规则,三十年来陆续制订了《通用食品法》、《食品卫生法》等20多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形成强大的法律体系。

欧盟还制订了一系列食品安全规范要求,主要包括动植物疾病控制、药物残留控制、食品生产卫生规范、良好实验室的检验、进口食品准入控制、出口国官方兽医证书规定、食品的官方监控等。

2000年初,欧盟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提出了80多项保证食品安全的基本措施,以应对未来数年内可能遇到的问题。

白皮书包括食品安全政策体系、食品法规框架、食品管理体制、食品安全国际合作等内容,是欧盟及其成员国完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和管理机构的基本指导。

三、实施风险管理原则

风险管理的首要目标是通过选择和实施适当的措施,尽可能控制食品风险,保障公众健康。

风险管理的程序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措施的评估”、“管理决策的实施”、“监控和评价”等内容。

风险评估是对所有食品的危险因素进行系统、客观的评估,应用科学手段,研究危害因素的特征,并对它们影响的范围、涉及的人群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

风险管理措施的评估包括确定现有的管理选项、选择最佳的管理选项、确定最终的管理措施等;

监控和评价指的是对实施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以及在必要时对风险管理和评估进行审查。

风险管理是一个综合工程,不但要考虑与风险有关的因素,还要考虑政治、社会、经济等因素。

管理者需要理解与风险评估相关的不确定因素,并在风险管理决策过程中予以考虑。

以美国为例,《总统食品安全计划》强调了风险评估在实现食品安全目标过程中的重要性。

这项计划号召对食品安全负有风险管理责任的所有联邦政府机构成立“机构间风险评估协会”,该协会通过鼓励研究开发预测性模型和其他工具的方法,促进微生物风险评估工作的进展。

管理机构还在实施各种风险管理对策方面取得了进展,如推行HACCP(风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作为新的风险管理工具,认清可能发生的风险,从而采取有效的办法加以防范。

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成立后,进一步加强了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管理局一项重要职能就是根据理事会、成员国的要求,对食品安全问题分析研究,提供独立的科学建议,作为管理当局风险管理决策的依据。

德国的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则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的评估与研究工作。

四、信息公开透明原则

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过程中,风险信息的交流与传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欧美国家十分重视公众的知情权。

强调“保持每一步政策制定过程中的透明性。

美国政府强调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食品安全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建立了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通过定时发布食品市场检测等信息、及时通报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管理机构的议案等,使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的真实情况,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政府还提供平台让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并加强对媒体的管理,要求媒体以客观、准确、科学的食品信息服务于社会,不得炒作新闻,制造轰动效应牟取利益,造成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恐慌。

美国法律要求政府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允许国内外的任何个人和单位获得政府决策依据的信息,并进行评论,确保法规修订是在公开、透明、交互方式下进行的。

欧盟为了增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透明度,将食品安全管理局实施的环境风险评估、人类与动物健康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以及其他的一些科学建议向公众公布,管理委员会举行的会议也允许公众参加,并邀请消费者代表或其他感兴趣的组织来观察管理局的一些活动,使公众可以广泛获取该局掌握的文件和信息。

五、从“农田到餐桌”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原则

欧美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监管环节包括生产、收获、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销售等;

监管对象包括化肥、农药、饲料、包装材料、运输工具、食品标签等。

通过全程监管,对可能会给食品安全构成潜在危害的风险预先加以防范,避免重要环节的缺失,并以此为基础实行问题食品的追溯制度。

在美国,一种食品的安全由一个部门负责的特点,使得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的责任主体明确,容易操作。

目前,美国已建立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中,最典型的就是在食品生产企业中广泛实施的《通用良好生产规章》(GMP)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体系(HACCP)。

GMP规定了为保证卫生状态,哪些种类的建筑物、设备、装备、装置是必须的,哪些错误必须避免,还涉及诸如通风设置、设备清洗等要求。

同时,相关部门实施病虫害安全管理规范、发展良好农业生产规范,以便减少杀虫剂的残留和微生物对最终食品的危险性。

欧盟的《食品安全白皮书》明确提出要加强和巩固从农田到餐桌的控制能力,全面完善全程监管体制。

欧盟及其主要成员国在追溯制度方面建立了统一的数据库,包括识别系统、代码系统,详细记载生产链中被监控对象移动的轨迹,监测食品的生产和销售状况。

欧盟还建立了食品追踪机制,要求饲料和商品经销商对原料来源和配料保存进行记录,要求农民或养殖企业对饲养牲畜的详细过程进行记录。

比如,欧盟规定牲畜饲养者必须记录包括饲料的种类及来源、牲畜患病情况、使用兽药的种类及来源等信息并妥善保存。

屠宰加工场收购活体牲畜时,养殖方必须提供上述信息的记录。

屠宰后被分割的牲畜肉块,也必须有强制性的标识,包括可追溯号、出生地、屠宰场批号、分割厂批号等内容,通过这些信息,可以追踪每块畜禽肉的来源。

此外,欧盟还建立了转基因生物的跟踪系统,要求生产企业及食品经营者传送并保留其经手的转基因食品的详细信息,这些信息必须通过商业链传达,保留时间不得少于5年,以此确保对转基因生物的可追溯性。

六、责任主体限定原则

在英美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机制中,食品安全首先是食品生产者、加工者的责任,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要职责,就是通过对食品生产者、加工者的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按照美国法律,企业作为当事人对食品安全负主要责任。

企业应根据食品安全法规的要求来生产食品,确保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政府的作用是制定合适的标准,监督企业按照这些标准和食品安全法规进行食品生产,并在必要时采取制裁措施。

违法者不仅要承担对于受害者的民事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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