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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的主要内容

建设法规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第二章

一、建设法规的表现形式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规章——省级政府、省会所在的市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二、建设法律关系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

建设法律关系并不是由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本身产生的,建设法律法规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关系。

建设法律关系只有在一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而这种法律关系的变更和终止也是由一定的情况决定的。

这种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即是人们通常称之为的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即是工程建设法律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效力: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2)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报告制度: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二)建筑活动从业资格许可

建筑活动从业资格许可制度包括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的从业资格许可制度和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的执业资格许可制度。

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五章 

一、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概述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包出去,但都必经建设单位同意,同意的方式为在总承包合同中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认可。

如果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则视为违法分包。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二、建筑工程招标与投标

1.对招标人的招标能力要求。

Ø《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Ø《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2.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建筑工程招标

(1)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①公开招标(无限竞争性)

Ø实质:

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Ø方法:

招标单位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广播、电视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有意的投标人接受资格预审、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

②邀请招标(有限竞争性)

Ø实质:

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Ø方法:

招标单位向预先确定的数家承包单位发出投标邀请函,就招标工程的内容、工作范围和实施条件等做出简要说明,被邀投标人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参加投标。

(2)招标程序

①招标准备阶段主要工作

a.工程报建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重要条件之一。

它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一定期限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项目,办理项目登记手续。

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投标手续。

b.招标申请

各地一般规定,招标人进行招标,要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填报招标申请书。

c.编制招标有关文件

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

②招标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a.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要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或工程交易中心公告栏上广发布招标公告,招请一切愿意参加工程投标的不特定的承包商申请投标资格审查或申请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要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

b.资格预审和标书发放

资格预审就是招标人通过对投标人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要求填报的有关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料的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的活动。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有效期是以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起点,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为终点的一段时间。

在这段时间内,投标人必须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负责,受其约束。

c.组织现场考察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

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d.标前会议

开标会议的时间:

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e.评标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f.中标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b).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七章

一、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建立

我们国家从1988年开始试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1996年,在全国全面推行。

二、工程建设监理范围与规模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包括煤炭、石油电力、新能源等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三、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

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

“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

三控制是指建设工程建立对建设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控制。

两管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对建设工程进行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

一协调是指建设工程监理要协调好与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第八章 

一、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

1.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将各种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的一种制度。

2、群防群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对广大建筑企业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制度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7.工伤保险制度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钱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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